化学与材料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制度221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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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材料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制度

2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的社团,是由我院在校本科学生自愿申请成立,按照其社团章程、宗旨开展各类活动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的指导单位是院社团联合会。

第三条社团的活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校规校纪,各项工作的展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社团应以丰富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富有创造性的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五条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第六条社团可以依据本社团的章程,开展活动,拥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第七条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我院学生。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社团成立条件

(1)所成立的社团必须符合我院学生的素质发展;

(2)发起人必须具备有开展社团活动所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学习成绩优良,未受过校纪处分;

(3)有专门的筹备组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章程)。

第九条社团成立程序

(1)到社联办公室领取《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备齐申请材料,报由社联主席团进行程序性初审;

(2)程序性初审合格的社团由社联主席团上报院团委书记,由院团委书记进行最终审批;(3)审批通过的社团由社联办公室发给社团注册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进行社团的登记注册,并进行3个月的考察审核。考察合格的则成立正式的社团组织,不合格的则取消;

第十条院级社团申请晋升为校级学生社团的,其社团负责人须进行书面申请,学院给予推荐意见,并由主席团上报校社团联合会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晋升为校级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⑴《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⑵社团章程草案;

⑶发起人和拟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奖惩情况等),及社团发展规划(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

第十二条社团章程须包括下列内容:

⑴社团名称,名称前必须冠以“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化学与材料学院社团联合会”字样;

⑵社团宗旨;

⑶社团类别;

⑷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⑸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⑹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⑺财务管理、经费来源、用途和经费使用原则;

⑻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⑼社联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社联主席团须在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三日起,一周内作出程序性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社团,经院团委书记批准后成立。未通过初审的,社联主席团须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出现的,初审不予通过:

⑴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成立的社团的宗旨、活动形式、活动范围与本条例的第二、三、四、五条相违背的;

⑵院内已经有相同性质的学生社团,主席团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⑶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过的;

⑷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在院团委书记批准同意成立后,负责人应当以公告或公开会议的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社团经社联主席团批准同意后,可以自备各种代表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私自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七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主席团可以提出申请,院团委书记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⑴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⑵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的宗旨、程序相违背;

⑶不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⑷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⑸社团负责人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⑹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⑺出现其他成员应予以停止活动和进行整顿的情况;

⑻社团连续两个月未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主席团可以提出申请,院团委书记可责令其解散:

⑴社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⑵社团理事会执会知道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加禁止或者上报的;

⑶严重违背社团宗旨开展活动并带来恶劣影响的

⑷社团成员少于10人的;

⑸社团半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⑹盗用指导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活动的。

第十九条社团如果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须在变更一周内向社联主席团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社联主席团申请注销:

⑴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⑵违背学院相关规定的;

⑶社团分立、合并的;

⑷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⑸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社团申请注销的,必须出具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同意注销的社团,由社联办公室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作清算报告上报院团委书记。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注销的社团必须在财务清算结束后,到社联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团申请注销时,若有财产余额,应上交社联办公室,由社联办公室暂时保管。待有相同性质的社团成立后,移交给新的社团使用。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五条社团须设会长、副会长、办公室、外联部、宣传部,五者权责分明,不得同时兼任。

第二十六条社团的会长所需具备的条件:

⑴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

⑵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⑶学习成绩优良,具备所需担任社团的相关知识背景,熟悉社团工作,并能够胜任社团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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