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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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2.06.01

【实施日期】199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

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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