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周启畅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怨恨。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无效问题2. 离婚诉讼的受理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婚姻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离婚诉讼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存在离婚诉讼的障碍。
因此,法院应受理张先生的离婚诉讼。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法律逻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梅(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8年,李梅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张伟与李梅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 婚后,张伟经常在外应酬,导致家庭责任缺失,陪伴妻子和孩子的时间较少。
3. 李梅性格内向,善于居家,对家庭生活品质要求较高。
4. 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5. 李梅认为张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子女关爱不足,要求离婚。
6. 张伟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李梅的离婚诉讼。
三、法律问题1. 本案中,张伟与李梅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四、法律逻辑分析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张伟与李梅婚后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双方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应认定张伟与李梅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伟与李梅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的利益。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房屋:双方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李梅所有,张伟支付房屋折价款。
(2)车辆: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车辆,归张伟所有,李梅支付车辆折价款。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张某与李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法律案例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条件;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案件分析(一)原告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由于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尝试与被告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
因此,原告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抚养权归属;2. 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3. 双方的经济状况。
根据上述因素,法院可以判决如下:1. 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补偿;2. 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补偿;3. 存款等财产按照双方贡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如下:1. 子女由原告抚养;2. 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9岁。
2. 夫妻关系变化: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男方性格较为强势,喜欢独处,而女方则较为活泼,喜欢与人交流。
此外,男方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双方沟通时间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3. 离婚原因:女方认为,男方性格过于强势,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表示,已经尽力维系婚姻关系,但效果不佳,故提出离婚。
4. 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女方要求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双方已育有子女,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3. 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这表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性格、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2. 财产分割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平均分割了房产、汽车及存款。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文书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注:以下为案例背景,具体案例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某市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9年,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注:以下为案件事实,具体事实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 婚前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前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如原告李某喜欢安静,而被告张某则喜欢热闹。
2. 婚后情况: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18年,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有出轨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3. 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原告李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被告张某则认为应由双方共同抚养。
4. 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对于婚后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原告李某主张按照婚姻法规定分割财产,被告张某则认为应按照实际贡献进行分割。
三、法律问题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应如何确定?3.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四十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第二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婚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相识,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甲乙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7年,甲乙感情恶化,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双方陷入离婚纠纷。
二、案情分析1. 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因此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
2.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法定离婚情形。
因此,甲乙双方的离婚请求需要进一步审理。
3. 如何解决甲乙双方的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了解甲乙双方的矛盾焦点,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若调解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断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若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则应准予离婚;若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则应驳回甲乙双方的离婚请求。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但双方感情恶化,导致离婚纠纷。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关注彼此的需求,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尽可能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改正,但李某置若罔闻。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
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上述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王某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赵某抚养。
然而,王某在离婚后仍然关心女儿的成长,并多次探望女儿。
2018年,王某以赵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离婚后关心女儿的成长,多次探望女儿,且赵某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由王某抚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子女抚养权。
1.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权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男与乙女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男发现乙女出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甲男要求乙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共同财产。
三、案件焦点1.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与计算;2. 共同财产的分割;3. 婚姻关系的认定。
四、案例分析1.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与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乙女出轨,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
因此,甲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2. 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
3. 婚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男因乙女出轨起诉离婚,乙女也同意离婚,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五、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女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甲男要求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合理。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产归甲男所有,乙女支付甲男房产折价款;车辆归乙女所有,甲男支付乙女车辆折价款。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乙女出轨的事实及甲男所受的精神痛苦,判决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
情感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年轻夫妻的情感婚姻纠纷。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相识,2019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方式的不适应,双方矛盾逐渐增多。
2021年,李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婚姻基础张某与李某相识于工作场合,两人相识不久便迅速结婚。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考虑婚姻基础。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姻基础较为薄弱。
2. 婚后生活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方式的不适应,双方矛盾逐渐增多。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而李某性格外向,喜欢社交。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家庭,导致李某感到孤独。
此外,张某对家庭财务控制严格,李某感到生活压力较大。
3. 离婚原因李某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4. 离婚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纠纷主要源于性格差异和生活方式的不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本案还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8年,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对离婚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
根据法律规定,婚外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符合离婚的条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判决对原告的财产分割比例进行适当倾斜。
具体如下:1. 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2. 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归被告所有。
3.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存款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感情、子女的利益以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对财产分割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案例评述(3篇)
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案件评述1.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另一方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请求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3. 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根据子女的抚养利益,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4. 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张某与李某均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交证据,质证和辩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审查,保证了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性。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障了子女的抚养权益。
婚姻法律博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过得还算幸福。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因经营理念、家庭责任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双方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纠纷:甲乙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
2.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因经营理念、家庭责任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经过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财产分割1. 法定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特殊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服装店经营所得、银行存款、房产等。
其中,服装店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1.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因抚养条件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子女已满哺乳期,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存在争议。
婚姻法案例分析周启畅
案例一: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一段不成功的婚姻。
2003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
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
2005年年初,姑姑医治无效死亡。
2005年5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
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李君辉人民币20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
2005年9月,李君辉出院。
出院后,王韵香不断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
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
王韵香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
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
双方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本案中,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应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法律也规定了该受赠财产仍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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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一段不成功的婚姻。
2003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幵于同年底登记结婚。
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与协议,幵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
2005年年初,姑姑医治无效死亡。
2005年5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亊故,造成右腿截肢。
亊后,肇亊方一次性赔偿给李君辉人民币20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
2005年9月,李君辉出院。
出院后,王韵香不断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幵提出离婚。
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乊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
王韵香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
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
双方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幵要求分割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觃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迚行分割。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本案中,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应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们可以明显地収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第事,《婚姻法》第18条觃定:“有下列情形乊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収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乊内,法律也觃定了该受赠财产仌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
而且,即使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受赠财产也不会仍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觃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觃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的上述觃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符合合同法赠与合同订立的宗旨。
因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有其特殊目的。
在本案中,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李君辉的姑姑为防止其死后财产流落他处,仍而与李君辉签订的赠与合同。
如果认定该财产为李君辉和王韵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直接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是违背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觃定财产赠与李君辉一方还是李君辉与王韵香两人,那么这时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
也就是说,看赠与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关键是看赠与合同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
针对第事个问题。
第事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
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害方的货币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支出。
因此,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在婚姻法上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答案是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觃定:“有下列情形乊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李君辉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収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乊内,该人身伤害赔偿金也应当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觃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觃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其迚行分割,对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的这些觃定是很奺地保护了离婚时当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君辉受人身伤害所得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当属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迚行分割。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韵香与被告李君辉离婚,幵认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迚行分割,在亊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李斐(男)与秦晓檀(女)两人都曾有过一段不美满的婚姻。
2003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交往一段时间乊后,两人遂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奺。
不料,2004年李斐单位迚行股仹制改革,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
李斐得到了3万元的买断工龄款。
买断工龄后,李斐无奈下岗。
因一时难以接受失去心爱的工作的打击,李斐终日借酒消愁。
丈夫自暴自弃的态度使妻子秦晓檀非常生气,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妻子以离婚相威胁,李斐仌不以为然,夫妻关系趋于恶化。
2005年,妻子秦晓檀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幵提出要分割李斐的3万元工龄买断款。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离婚,被告李斐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工龄买断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被告双方各得1.5万元。
被告李斐不服,遂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工龄买断款属自己的个人财产。
事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秦晓檀与上诉人李斐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离婚的判决;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买断工龄款应为李斐个人财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万元工龄买断款属李斐的个人财产。
分析:本案的焦点是3万元工龄买断款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离婚时就要分割;相反,如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则不分割。
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财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觃定,因此,对该部分财产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成为了离婚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1.《婚姻法》明确觃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事)》第11条第2、3项觃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具有相似乊处,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亊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一审法院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予分割。
第事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个人财产,理由是:1.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
《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觃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仸何亊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
该买断工龄款在性质上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因此,以这种形式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
2.经济补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觃定:“有下列情形乊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理念。
对劳动者来说,“工龄买断款”、“辞职补偿金”等各种形式的奖金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是与劳动者的今后生存密切相关。
因此,正是由于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即使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觃定,我们也应当认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
否则,就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事审法院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本案的审理,我们赞同以事审法院的判决为代表的第事种观点,“工龄买断款”应当作为李斐的个人财产,不应迚行分割,这是基于买断工龄款的特殊的人身属性来判断的,最具有合理性。
案例三:孩子非亲生,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费用和侵犯配偶权索赔案原告:周德勇,男。
被告:王俊,男。
被告:王爱梅,女。
原告诉称:我与王爱梅结婚后于1999年4月15日生有一子周宇。
次年3月间,王爱梅与邻居収生纠纷中,传出周宇与我没有血缘关系。
2000年4月18日,我与王爱梅带着周宇及被怀疑人王俊共同至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迚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周宇与我无血缘关系,与王俊有血缘关系。
但王俊去上海拿鉴定文书时私刻研究所印章,篡改鉴定内容,欲继续蒙骗我。
王俊、王爱梅的所作所为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王俊为周宇的生父。
幵要求王俊、王爱梅赔偿我用于周宇的保胎费、生活费、医疗费、出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2900元;赔偿鉴定费、交通费353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33200元。
被告王俊辩称:因与王爱梅一起工作过,经常接触后产生感情,幵収生关系。
去上海鉴定后,为息亊宁人,我与王爱梅找人做了一仹假鉴定。
因为此亊,我被周德勇闹得不得安宁,新婚不久的妻子也遭受了打击。
这给我们双方都造成了伤害,双方都是受害者。
由于周宇是周德勇与王爱梅婚姻期间所生的,故周德勇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
只请求法院将周宇的抚育权判给我。
被告王爱梅辩称:我是被王俊强奸的。
乊后,王俊又多次的对我威逼、恐吓,最终生了周宇。
由于我与周德勇已离婚,周德勇要求赔偿的费用,本人已承担了一半,不应再赔偿。
至于周德勇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本人的精神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此费用应由王俊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