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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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和百分外奖扣分制度。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定量考核占50%比重,定性评议占50%比重。量化标准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一、定量考核部分(50分),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1.全年目标任务或涉及全局性工作完成情况20分
2.履行职位职责情况20分
3.领导交办事项完成的情况5分
4.服务中心工作或配合相关股(办)、科、室工作情况5分
二、定性评价部分(50分),主要体现“群众公认”。
1.班子成员民主测评15分
2.一般干部职工民主测评35分
三、奖励减扣分部分。在上述百分以外设置,依据相关附件直接计算。同类事项不重复奖扣分。
1.国家级表彰奖励4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4分;
2.省部级表彰奖励3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3分;
3.市厅级表彰奖励2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2分;
4.县处级表彰奖励1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1分;
5.合理化建议或工作创新被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时采用的,奖励3分;
6.突(偶)发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含媒体表扬的)奖励3分,失职扣3分;
7.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业务工作新闻报道的,奖励3分;
8.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9.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上访或行政诉讼的扣3分;
10.未参加规定培训学习者扣3分;
11.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0分;
12.行政行为引发行政效能投诉的扣3分;
13.当年病事假超过120天以上的扣2分;
14.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增减的其他奖扣2-3分。
附件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上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留任的人员;
4.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在岗半年以上人员;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二、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考核规定要求,补定年度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3.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不含职务行为)处分的,除按规定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到党内撤职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留党察看为一年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7.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重处分或按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按“称职(合格)对待”
1.年度内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2.因产、孕、哺育假超过半年的;
3.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
4.公派学习、培训人员超过半年的;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调人员超过半年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2.实行绩效考核单位量化积分低于80分的;
3.当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
4.工作受到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有间接责任的;
5.弄虚作假有不诚信行为的;
6.民主测评票中优秀票低于60%的;
7.有关管理制度中,明确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行为的。
五、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署名效能投诉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5万元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6.无正当理由个人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有所认识的;
7.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票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
8.当年受到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9.当年目标岗位责任制完成较差的;
10.实行绩效量化考核部门和单位,量化积分50分至60分之间的;
11.违规操作引发群众上访或被控告的;
12.泄漏有关保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六、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被群众多次署名效能投诉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要求的;
3.经常迟到,纪律涣散,作风散漫,经组织多次批评教育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
5.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
6.违犯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7.政治是非问题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领导和群众或骗取荣誉称号的或晋升职称中有虚假行为的;
9.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平时考核的;
11.当年受到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因职务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12.上年度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本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票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合计达40%以上的;
13.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超过60%以上的;
14.实行绩效考核的部门和单位,量化积分低于50分的;
15.对以真实姓名、地址、电话清楚的投诉,不在规定的时间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的;
16.承办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
17.承诺不到位或越权承诺,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或工作中影响公平正义行为的,致使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或使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18.对上访人正当要求不作为或违规操作造成后果的;
19.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20.对在“软环境”建设中被投诉,有损镇安投资环境的,经核实确有违反有关规定的;
21.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明确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