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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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

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交易类型】本规则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交易对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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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交易基本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职责】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设置交易事项办理窗口,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和“一站式”便捷服务。交易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等建立接口,实现数据共

享。

第六条【交易程序】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委托平台发布信息、公开交易或申请在平台签订合同的,申请人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平台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七条【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合并转让应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满足分割、合并转让相关要求。符合转让条件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转让交易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

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涉及在建工程转让的,需提供投资额度达到25%的情况说明;

(四)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

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

的书面文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符合规划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持资产划转批准文件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上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需要补缴出让金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向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

进行审查,组织评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出让金补缴标准,编制转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签订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四)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方持转让合同,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缴纳税费。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涉及划拨转出让的,需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第九条【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

转租的,符合《办法》规定出租条件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出租交易合同。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出租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合同,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出租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租金收益缴纳承诺;

(四)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已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工作。

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十二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办法》规定抵押条件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不以公益为目的盈利性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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