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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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划定规则底线
2015-07-18作者:张莫刘丽来源:经济参考网
【大中小】
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8日正式对外公布。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明确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和底线,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客户资金需银行第三方存管;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等。与此同时,《指导意见》也披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明确监管分工更多细则仍待出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央行上述负责人表示。
91金融创始人、CEO许泽玮表示,由于发展迅速,监管缺失,使得行业确实呈现良莠不齐的发展状态,产生了一批不规范的公司,也使得整个行业像其他所有行业一样,会在刚开始的大蓬勃期间就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很多企业不是思考正确的发展,而是在擦边球和灰色地带上寻求利益。这都对这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可尽快结束行业的“草莽发展”阶段,使得坚持安全、合规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获得先机,
同时使得模式先进、基础扎实的公司有更大的空间、快速胜出,而不合规、模式单一的公司则被洗牌出局。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另外,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据记者了解,此次的《指导意见》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具体各个业态领域的具体监管细则仍待相关主管部门监管细则的出台。
划定底线客户资金需银行第三方存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只是指导性的框架文件,但是此次《指导意见》也划定了很多重要的原则和红线,为行业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意在从根本上防范相关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相当于给了P2P明确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信息中介的定位对整个行业都会有直接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经有部分P2P平台引入银行作为其客户资金托管方,不过,鉴于银行托管P2P资金仍存在一些实践中的难题,绝大部分的平台仍依靠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懒投资CEO张磊表示,引入银行资金存管有利于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也能增加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但这可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造成打击。业内人士称,这可能会加速原来接入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平台的退出。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强调自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组建
在划定底线的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未来将制定多项政策来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指导意见》明确,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指导意见》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意见》还称,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这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