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
广告代言人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业在我国日益繁荣,广告代言成为许多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广告代言人因代言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广告代言人法律风险案例的分析,探讨广告代言人在代言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护肤品品牌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邀请了一位当红女明星作为其产品代言人。
该女明星在该品牌的产品广告中承诺,使用该品牌护肤品后,消费者可以拥有水嫩、光滑的肌肤。
然而,在广告播出一段时间后,部分消费者反映使用该品牌护肤品后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承诺的效果,甚至出现了过敏等不良反应。
消费者将护肤品品牌和代言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广告代言人是否应对产品效果承担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对产品、服务或者其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广告主以及其他与广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连带责任。
”3. 案件分析本案中,广告代言人承诺使用该品牌护肤品后,消费者可以拥有水嫩、光滑的肌肤。
然而,部分消费者在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出现了不良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产品效果承担责任。
4.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护肤品品牌和广告代言人共同承担消费者损失的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四、广告代言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代言人需充分了解产品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前,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功能、成分等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2. 代言人需谨慎承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承诺产品效果时,应谨慎表述,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
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一)
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一)关键词:产品代言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提要: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
对此,构建严格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当一名法律人透过“三鹿门”去打量“门”里的事物,映入眼帘的,大多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审判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等。
但除了以上显而易见的法律问题之外,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更令其关注的毋宁是那些风光的演艺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1]。
正因如此,在“三鹿门”事件爆发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普通民众代言概率极低,此处所谓“个人”,可能主要会指向演艺明星、行业专家等社会知名人士,而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则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明确了代言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此联想到的问题在于,当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同时该产品涉及商业广告宣传并有相应的代言人时,代言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是否能够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又存在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代言人的侵权责任该如何落实?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之所在。
一、现行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言行为在商品宣传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尤其以演艺明星为代表。
而问题也很快随之而来,消费者基于对明星的信赖购买了其代言的产品,但由于产品存在某种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多数消费者主张将代言人告上法庭,追究其侵权责任,要求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呼声由此越来越高。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研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本文分析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来对名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制,有利于消除利用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因素,为广告市场以及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名人;虚假广告;过错推定;按份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广告在促销商品和服务上起的作用日益扩大,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
然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出现却使得纠纷不断发生。
如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刘晓庆代言“番茄胶囊”等,均因为广告虚假导致消费者与名人间产生纠纷。
因此,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名人,即知名人士,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其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大众的行为。
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与一般广告角色扮演者不同,由于名人的影响力更大,其代言的虚假广告传播范围更广,负面影响更大,其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所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了危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一般的普通大众仅仅是广告的角色扮演,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微乎其微,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在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能免责。
在虚假广告中,名人的过错并不容易证明,若举证责任置于消费者头上,消费者对于名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根本无法证明,所以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损害己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轻信名人推荐所致,而名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时,则应推定名人有过错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中,广大消费者对名人是否就广告的虚假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很难举证,只有名人自己举证其在代言过程中没有过错,即代言行为符合免责事由。
法律风险代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日益繁荣,明星代言已成为许多企业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明星代言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品牌形象。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代言人涉嫌虚假宣传事件为例,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背景某知名品牌,以生产高品质护肤品著称,近年来邀请了一位当红女明星作为代言人。
该明星在广告中宣称,该品牌护肤品具有显著的抗衰老效果,能迅速改善肌肤状况。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并未感受到明显的效果,甚至有的消费者出现过敏反应。
2. 事件经过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后,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品牌代言人涉嫌虚假宣传。
原来,该品牌在制作广告时,并未取得相关产品的有效证明,且代言人并未实际使用过该产品。
在舆论压力下,该品牌不得不公开道歉,并承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3. 法律风险分析(1)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该品牌代言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
(2)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
该品牌代言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
(3)品牌形象受损的法律风险虚假宣传事件的发生,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信任危机,损害了品牌形象,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三、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代言人资质企业在选择代言人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人品和口碑,避免因代言人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2. 实事求是制作广告企业在制作广告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产品功效,避免虚假宣传。
3.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因内部问题导致法律风险。
4. 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试析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Tr o Ana yss t o tLi bi t f Pr duc poke m a y t l i he T r a l y o o i tS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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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rl hn oma U iest,Wu a 4 0 7 C ia Ce t iaN r I n ri aC v y h n 3 0 9, hn )
试析产 品代言人 的侵权 责任
李秀伟
(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 4 0 7 3 0 9) 摘 要 : 虚假 广告代 言事件层 出不穷, 如何对产品代 言人 的虚假 言行为进行规制值得思考。产品代 言人承担连 带责任源于共同侵权 , 法律基础是产品责任 。现 阶, 应将 《 其 ~ 食品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举一 反 三 , 用 于所有 的产 品代 言领 域 , 对《 告 法》 行 修 订 , 大相 关 责任 主 体 范 围并 确 定 不 同 的 产 品 适 并 广 进 扩 代 言 行 为及 其 责 任承 担 。 关 键 词 : 品代 言人 ; 同侵 权 ; 带 责 任 产 共 连 中图分类号 : 9 39 文献 标识码: 文章编号 :0 9 3 5 ( 0 )2 0 7 - 2 D 2 .9 A 10 — 9 82 1 0 — 04 0 1
品引发 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 因为代 言人不是产品质量 的担保 人 , 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 院对待因代言而引发的诉 所 。1 1 法 讼案件也都 以“ 没有法律依据 ” 为由驳 回了诉讼请求 。然而 , 20 0 9年通过的《 品安全法》 5 食 第 5条却 明确 规定 了社会 团 体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在虚假广告 中向消费者推荐食 品, 使 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壬 害的 , f 帚 应当与食 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营销的日益成熟,广告代言在商业推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广告代言人因其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一旦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便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剖析,探讨广告代言人在法律层面应承担的责任。
二、案例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1. 案件背景2017年,某知名演员代言一款减肥产品,声称该产品具有神奇减肥效果。
然而,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产品实际上含有违禁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明星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 案件启示此案例警示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产品时,应认真审查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真实、合法。
同时,代言人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避免因代言虚假广告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企业家代言产品质量问题案1. 案件背景2018年,某企业家代言一款儿童用品,声称该产品具有防摔、防水等功能。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导致儿童受伤。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企业家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家被责令退赔消费者损失,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案件启示此案例表明,企业家在代言产品时,应关注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否则,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代言人将面临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网红直播带货侵权案1. 案件背景2019年,某网红在直播过程中推荐一款护肤品,声称具有美白、保湿等功效。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护肤品含有违禁成分,对皮肤造成严重伤害。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网红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法律风险代言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广告代言作为一种常见的宣传手段,在提高产品知名度、促进销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广告代言过程中,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以某知名企业代言人被诉侵权案为例,分析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生产的一款洗发水在市场上销售火爆。
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原告聘请了一位当红明星(以下简称“被告”)担任代言人。
在广告宣传中,被告以夸张的表演手法,展示了洗发水对头发的神奇效果。
然而,在广告播出后不久,原告收到了一封来自某消费者的投诉信。
信中称,被告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要求原告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风险分析1. 代言人夸大产品功效,侵犯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要求。
代言人作为广告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广告中对产品功效的夸大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误解,侵犯消费者权益。
2. 代言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代言人作为广告宣传的关键人物,其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3. 代言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广告代言人的虚假宣传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应对策略1. 严格审查代言人资质企业在选择代言人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公众形象和道德品质。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代言人的代言作品,避免选择涉嫌虚假宣传的代言人。
2. 审慎制作广告内容企业在制作广告时,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产品功效的描述,应基于事实,避免夸大其词。
3. 加强与代言人的沟通与监督企业在与代言人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监督,确保代言人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024年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范文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名人代言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常用的营销策略之一。
但与此同时,由于广告中的不当言行、误导消费者或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
对于名人代言广告中涉及的诸多法律责任问题,不仅影响着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名人代言广告概述名人代言广告是指利用公众知名度较高的名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代言人,通过其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
这种营销方式在国内外广泛流行,其优势在于能够迅速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并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
然而,随着名人代言广告的普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也逐渐凸显。
三、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类型1. 合同责任:名人与广告主之间签订的代言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侵犯,以及因虚假宣传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等。
3. 行政责任: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法律责任认定1. 认定标准: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等原则。
2. 认定过程:涉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名人的尽职调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法律风险1. 虚假宣传:名人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或作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 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等,侵犯他人人格权利。
3. 违法违规: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标明广告性质、夸大宣传等。
(二)防范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提高名人素质:名人在代言时应尽到审慎义务,了解产品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分析内容提要: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问题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利益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
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依照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产品侵权;共同侵权;过错责任原则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反映比较热烈,形成尖锐的对立意见。
这个规定实际上不能仅仅局限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而是应当举一反三,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出发,全面论述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不同意见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对立意见,分为正方和反方两种意见。
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的,以冯小刚为代表。
他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表示:关于食品安全明星代言连带责任,很多演艺明星都有意见。
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是否负责?新闻媒体是否负责?国家质检等部门是否能负连带责任?为什么单单明星来负连带责任?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应该负连带责任。
[1]坚决拥护这一规定的集中体现为网友的意见。
很多网友在网上发表意见,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规定不错,甚至还以“决不饶恕”的说法表示自己的态度。
他们认为,消费者就是因为崇拜、信任某个明星,而间接对其所代言的产品产生信任,而去购买商品。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探析
论产品代⾔⼈侵权责任若⼲问题探析关于产品侵权问题,在现代商业社会也是层出不穷。
甚⾄很多名⼈代⾔⼴告的时候,并不关注产品质量,由此也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今天店铺⼩编整理的这篇关于产品侵权的论⽂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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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代⾔⼈侵权责任若⼲问题探析我国现⾏涉及⼴告业⾏为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品安全法》等,但对于虚假⼴告代⾔⼈的法律责任,现⾏法律存在明显的⽴法缺失。
本⽂针对虚假⼴告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四个⽅⾯的问题进⾏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法建议。
2009年6⽉1⽇起施⾏的《⾷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了虚假⼴告代⾔⼈的法律责任。
然⽽,我国现⾏《⼴告法》未规定⼀个⾃然⼈主体作为虚假⼴告代⾔⼈的民事法律责任,也未规定虚假⼴告代⾔⼈的⾏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法》“虚假⼴告罪”也尚未把虚假⼴告代⾔⼈纳⼊到刑法规制中。
作为⾷品⼴告领域的特别法,《⾷品安全法》的出台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前对于虚假⼴告代⾔的⽴法缺失,⽽且,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品⼴告监管制度》中,亦没有针对虚假商业⼴告代⾔⼈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鉴于此,本⽂尝试从以下四个⽅⾯对产品代⾔⼈侵权责任问题进⾏探讨。
⼀、产品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将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与特殊侵权⾏为,⼀般侵权⾏为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为适⽤过错推定或⽆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代⾔⼈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特殊规定,对代⾔⼈适⽤何种归责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理论界关于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代⾔⼈作为⾃然⼈,相对于⼴告主⽽⾔,其知识、信息、对产品的认知及经验等存在⽋缺,只要其代⾔时主观上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便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且《⼴告法》第3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均对⼴告经营者和⼴告发布者采⽤过错责任原则,在“明知或应知”⼴告虚假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作者:唐克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2012年的上半年,“毒胶囊”事件又一次震动国人对于药品安全的神经,公众媒体在对“毒胶囊”的生产企业口诛笔伐的同时,对那些活跃在广告媒体上的明星代言人再一次提出了质疑。
产品代言人收取了广告主高额的代言费,对于其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后却不承担责任,似乎让人难以接受。
本文浅析了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理论依据;构成要件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
“代言”在古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
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Spokesman的解释为“one who speaks for another or for a group”,即“代表他人或组织发言的人”。
因而产品代言人可以解释为以一定的方式代表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宣传产品、推广服务或者其他有助于增加其利益的人。
产品代言人不仅包括个人、物或虚拟生物,甚至组织团体等都可以成为代言人。
而自然人作为产品代言人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1.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大众所了解熟悉的名人;2.切身体验过产品功效,对产品推广有重要意义的典型消费者;3.对该领域有所研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
在此,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第一种,即为消费者所熟知,利用其自身影响力推广产品的名人。
二、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决定当事人的举证情况。
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也离不开归责原则的探讨,目前理论界对此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过错推定原则该观点认为,首先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资源不对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产品代言人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有着更为优越的条件。
相反,消费者在其中显然是弱势群体,为证明对方的过错取证不易。
其次,产品代言人在收取高额报酬的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过错推定原则可以促使产品代言人积极地履行审查等义务。
肖临骏:浅析我国产品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近几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虚假广告问题在我国屡见曝光。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目前我国产品代言人责任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该条文的规定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选择的思路。
但是,产品代言人责任制度的建立,必然还包含着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内容等因素。
本文即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需要指出的是,产品代言人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本文的讨论仅局限于民事责任。
一、产品代言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产品代言人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一些分歧,有人认为代言人主要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以行政责任为主,更多的学者认为,代言人应当主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至于是何种民事责任,又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违约责任,有人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人认为是侵权责任。
笔者赞成侵权责任说,具体理由如下:(一)其他观点存在明显不足对于行政责任说,笔者认为,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而遭受利益的损害从而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产品代言人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二者在这里面主要还是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法律责任的首要目的应当是弥补消费者的利益损失,而这种弥补给产品代言人带来的某种不利益也会对代言人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因此,虽然产品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中可以有行政责任,但占主要部分的还应当是民事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说,笔者认为,代言人作为广告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他只是凭借自己的“商品化形象”参与到广告法律关系中,他与消费者之间并无直接订立合同达成交易的可能,当然也就不可能为达成交易而进行直接磋商,可见,双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先合同义务,也就不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资料讲解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资料讲解案例一:李侵犯了张名誉权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个关于张不实言论,导致张名誉受到了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张可以要求李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名誉权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合理范围内恢复张名誉。
案例二:王侵犯了李肖像权王未经李同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了李肖像作为宣传代言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权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停止使用李肖像。
案例三:张侵犯了王专利权张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了与王专利相同的产品。
根据侵权责任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张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
案例四:杨严重疏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杨在驾驶过程中严重疏忽,导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向伤者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
案例五: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遇到安全隐患。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侵权责任法起着指导和保护作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其他补救措施。
同时,受侵权之害的人也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合理的救济。
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试论我国产品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对于 行政 责任说 , 笔者认 为 , 消 费者 因为 虚假广 告而遭 受利 该产 品并且 据此 有理 由认 为 自己的宣 传是符 合真 实情 况的 。在 我们 认为第一种 和第二 种中代 言人是存在过 益 的损害从 而追究 代 言 人 的法律责任 , 产品代 言人 违反 的是基于 这三种主 观状态 中, “ 诚 实信用” 原则而 产 茔的“ 信 赖利益” , 二者在这 里面主要 还是一 错 的。因为代 言人接 受一 定 的代 言 费 ( 特 别 是名人 的代言 费 , 往
任。
一
告主生产 或销售 的产 品, 主要就是 因为产 品代 言人 的社 会知名度
、
产 品代 言人 事 责任的 性质
以及 虚假宣传 描述 , 特 别是 名人代 言 , 对广 大消 费者的 消费行为
对于产 品代 言 的虚假 广告法律 责任 问题 , 理论 界存 在一些 的刺 激性更大 , 这 也是 为什么 众多广 告都 是 由名 人代 言的原 因, 分歧 , 有人 认为代 言人 主要损 害 的是 社会 公共利 益, 因此应 当 以 因此 , 代 言人 的虚假 广告和 消费者 的权益受 损之 间是有 因果联系 行政 责任 为主。 ,更j ; 的学者 认为 , 代 言人应 当主要 承担 民事责 的 ; 从主观 过错上 看 , 代 言人作 虚假广 告之 前 的主 观状况 一般有 任 。但是 至于 是何利 民事 责任 , 又有 不 同的观 点, 有 人认 为是违 三种 : 一是没有 亲 自使用过 该产 品或详细 了解 该产 品的性能质量 约责 任。 , 有人认 为是 缔约过 失责 任。 , 也 有人认 为是侵 权责任。 。 笔 者赞成 侵权 责任 说, 具 体理 由如下 : ( 一) 其他观 点存 在 明显不足 就直接做 出虚假 的宣传 ; 二是虽然亲 自使用 过或确 实了解过该产 品 的相关细节 , 但 却在 广告 中做 出不实 的描述或 者夸 大的宣传 : 第三 种情 况是代 言人 亲 自使 用过 或者 通过合 理方 式主动 了解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法律责任研究以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等案为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虚假广告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虚假 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广告语、图像、声音等元素误导消费 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广告。如果明星在代言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 务,或者明知广告虚假仍进行代言,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涉及到以下民事责任:
在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等案中,郭德纲作为明星代言人,应当对所代言 的产品负责。然而,郭德纲在代言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导致 消费者受到了欺骗。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郭德纲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法律责任。
在此案件中,法院认为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因此,郭德纲被判处罚款和公开道歉 等处罚措施。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 责任。
3、提高公众意识。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明星 代言的广告。同时,公众也应当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督和举报力度。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明星代言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现象。然而,近年来虚假 广告的频繁出现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尤其是当这些虚假广告由明星代言时,消 费者往往因为对明星的信任而受到欺骗。那么,当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时,他们 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呢?
2、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使消费者受到了欺骗,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在当今的商业社会,明星代言广告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
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从而提高产品的销量和品牌的知名度。
然而,随着明星代言广告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其中,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备受关注。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当消费者基于对明星的信任而购买了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消费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身体健康的损害。
此时,明星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明星代言广告在法律上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来看,明星代言广告实际上是一种推荐或者证明行为。
明星通过自己的形象和声誉,向公众传达了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认可和支持。
这种推荐或者证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因此,如果明星在代言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没有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或者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仍然进行代言,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明星在代言广告时应当承担哪些具体的法律责任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消费者因为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而遭受了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明星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向明星或者广告主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例如,如果某明星代言的一款保健品被证明没有其所宣传的功效,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出现了不良反应,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该明星和保健品生产厂家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行政责任方面,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创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当连带责任。
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
对此,构建严格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当一位法律人透过“三鹿门〞去打量“门〞里的事物,映入眼帘的,大多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审判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等。
但除了以上显而易见的法律问题之外,对于社会群众来说,更令其关注的无宁是那些体面的演艺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承当问题。
正因如此,在“三鹿门〞事件爆发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鉴于普通民众代言概率极低,此处所谓“个人〞,可能主要会指向演艺明星、行业专家等社会知名人士,而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那末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明确了代言人必须承当的法律责任。
由此联想到的问题在于,当产品缺陷致人伤害,同时该产品涉及商业广告宣传并有相应的代言人时,代言人是否应承当侵权责任?其是否能够与创造商构成共同侵权?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又存在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代言人的侵权责任该如何落实?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之所在。
一、现行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代言行为在商品宣传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特别以演艺明星为代表。
而问题也很快随之而来,消费者基于对明星的信赖购置了其代言的产品,但由于产品存在某种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多数消费者主张将代言人告上法庭,追究其侵权责任,要求代言人承当法律责任的呼声由此越来越高。
但实际情况是,截至目前为止,对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个中原因亦颇为复杂。
《食品安全法》视角下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带责任。 由于普通人成 为食品代言人的机率较低, 这里 的“ 个人” 主要 食品安全, 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 , 一旦出问题, 给人们造成 的危害会 是指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 因此此条规定在娱乐圈引起 了轩然大波。 很大,因此更有必要规范食 品广告中的明星代言。由此我们会发现 些娱乐圈人士在知悉此条规定时,抱怨法律对于明星们不公 《 食品安全渤 的规定并不是如一些人所说对明星不公平, 明星的要 对
一
平、 不合理, 连法律 也来欺负明星。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报 道过分夸 求过分苛刻。食 品安全法》 《 明确 明星代 言法律责任 的规定是合理的。 大此条规定会给明星代言带来的严重后果, 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 , 误 二 、 品广 告 代 言 人承 担 法 律 责任 的前 提 食 以为只要 明星代言的食品出了问题, 老百姓就可以要求 明星承担法律 析此条规定的合理性, 然后分析其 内涵以进一步理解 《 食品安全法》 中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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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藩 角下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李桂林
摘 要 《 食品安全法》 颁布之后, 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将与食品生产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定引发的争议很多, 关于明星代言的有 关问题又再度成为热点。 本文从《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五 的规定入手, 尝试分析条文的内涵, 以进一步理解《 食品安全法》 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的诸多问题一一列入, 对我 国未来的食 品安全保障具有重要 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 品一定时间内的直接受益者和使 意义。 这样一部应运而生的法律, 它的很多规定都在社会上引起 了广 用者, 证词要真实无误 , 否则就予 以重罚。加拿大《 广告标准准则》 第 泛 的 关注 , 中 ‘ 品 安全 法 》 五十 五 条规 定 “ 会 团体 或 者 其 他组 七条对代言、 其 食 第 社 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 代言、 推荐 织、 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 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 损害的,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定, 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广告主 、 广告 甚至受到法律 的追究。可见 国外对明星代言人的责任的确定是 比较 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 , 以及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 严格的。在 当前国际化趋势下, 法律也趋于国际化 , 因此从这个角度 或其他组织, 不包括广告表演者、 代言人, 作为代言人的明星 自然被排 看 , 也应 该确定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 除在责任 范围之外 。 而此次颁布的‘ 食品安全法》 对个人在虚假广 中, 通过 前文的分析可 以看 出, 不管从法理上看 , 还是借鉴其他国家 告中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 的规定 , 即需与其他责任主体一起承担连 的规定, 我们都需明确 明星代 言的法律责任 。 而食品广告 因为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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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段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关键词: 产品代言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提要: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
对此,构建严格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当一名法律人透过“三鹿门”去打量“门”里的事物,映入眼帘的,大多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审判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等。
但除了以上显而易见的法律问题之外,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更令其关注的毋宁是那些风光的演艺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1]。
正因如此,在“三鹿门”事件爆发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普通民众代言概率极低,此处所谓“个人”,可能主要会指向演艺明星、行业专家等社会知名人士,而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则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明确了代言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此联想到的问题在于,当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同时该产品涉及商业广告宣传并有相应的代言人时,代言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是否能够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又存在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代言人的侵权责任该如何落实?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之所在。
一、现行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言行为在商品宣传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尤其以演艺明星为代表。
而问题也很快随之而来,消费者基于对明星的信赖购买了其代言的产品,但由于产品存在某种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多数消费者主张将代言人告上法庭,追究其侵权责任,要求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呼声由此越来越高。
但实际情况是,截至目前为止,对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个中原因亦颇为复杂。
通常来说,代言行为的完成都是以商业广告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或者说商业广告是实施代言行为的载体。
如果说代言人有侵权责任的担当,必然存在的前提是作为载体的商业广告构成虚假广告。
也就是说,代言人在广告中的陈述、对产品的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消费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购买倾向造成了误导,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因此,就其侵权的类型而言,应属于“虚假广告侵权”。
我国《广告法》第38条对“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第38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主体首先是广告主(通常为广告产品的制造商),在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情形下,广告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为虚假广告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也即是说在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有过错的情形下,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果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将被认定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5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均为特别法上对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从解释论上讲,均可用以规范商业广告中以明星为主要代表的产品代言人的责任追究。
二、产品代言人地位的应然探讨产品代言人作为商业广告中重要的出演者,并不隶属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而是广告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主体。
代言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此类行为乃是代言人利用自身具有的“商品化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象”。
需要强调的是: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形象向消费者进行产品推荐。
这使得代言人与其他一般的广告出演者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尽管代言人与制造商存在合同关系,但其向消费者作推荐的行为是独立于制造商的,这种行为具有一种“担保”的品质,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关于此类“担保”的规定,但代言行为造就了代言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某种信赖关系。
这种信赖关系并不要求以合同为前提,它或者是法律所特别加以规定的;或者是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以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所要求的,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 [2]。
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这种信赖利益,代言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民事基本原则的要求。
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时,负有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注意义务”,尽管法律上并没有对代言人的注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对其行为的分析,运用相关的法理完全可以推导出来。
概括来说,代言人所应当负有的相应注意义务主要体现为,代言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所代言的产品进行明确的了解并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代言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正是由于代言人负有相应义务,当其违背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就应本着责任自负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中的独立地位,决定了代言人存在独立于其他广告主体的侵权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代言行为与产品及商业广告密切结合,代言人不可能单独成为加害人。
代言人侵权责任的成立必然以制造商的产品责任及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对代言人所负的责任形态作出判断,即认定代言人能否与广告主即被代言的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
为此,需从理论的视角结合共同侵权的理论学说对于产品代言人能否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作具体分析。
三、共同侵权理论下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的主要理论学说1.主观说。
即意思联络说。
该说强调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
“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
” [3]我国学者对意思联络说进行了扩张,提出主观过错说,并一度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权威观点。
2.客观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不需要各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只要数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即可。
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即为足矣” [4]。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折衷说。
该说认为在判断共同侵权时,既要考虑数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数人之行为在客观上的关联度。
从主观而言,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但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意思上的联络;从客观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具有关联性,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5]。
(二)连带责任基础的改变不可否认,主观说在理论上仍具有很高的合理性。
它科学地阐释了共同侵权之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统一的可归责性,体现自负责任原则,坚持了在理论上严谨的逻辑和体系。
但客观说并非凭空而生,在面临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形态时,它旨在解决主观说对受害人保护的不足,进而将某些情况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规定为共同侵权,以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进行扩张,带有明显的加强受害人保护的价值取向。
因此,从主观说发展到客观说,连带责任适用的基础已逐渐摆脱纯理论上的逻辑推演,转而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寻求其合理性支撑。
按照学者的说法,“是一种务实的考量而非纯理论的结论” [6]。
在现代社会,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早已成为各国学说和立法所坚持的立场,在判断共同侵权构成时,应兼采主客观两个方面。
既要考虑多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过错,也要考虑在客观上是否有行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关联共同性。
应当说,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的重新界定 [7],确立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立场。
其打破了以前所坚持的仅以是否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来进行判断的标准,扩大了共同侵权的范围,使连带责任有更广泛的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进步性。
但也必须指出,对于共同过失的概念为何,该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
同时,其所采用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极为抽象,缺乏区分和界定的标准,实践中操作性较差。
因此,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更多学者倾向于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坚持“关联共同”的标准。
依此标准,共同侵权的认定有二:一是共同故意,构成主观的关联共同;二是客观的关联共同,即数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相关联,具有因果关系上的关联和损害后果上的关联,同时数行为人都有过失,也应确认为共同侵权。
该学说是当今世界法学和立法例的潮流,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采用 [8]。
对于产品代言人能否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妨运用主客观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从意思联络形态及行为关联两个角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三)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的共同侵权1.就意思联络的形态而言,制造商与代言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的可能。
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其一,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相互串通,在形成明确分工的情况下企图误导消费者以牟取高额商业利润,二者的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观状态均属直接故意。
其二,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虽没有相互串通,但明星代言人明知制造商生产了缺陷产品,而仍为该产品代言。
在此之下,制造商的主观状态属直接故意,明星代言人的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
毫无疑问,两种情况都应基于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主观上的可归责性而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制造商与代言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失。
何谓共同过失,并没有定论。
实际上,对于共同过失构成的共同侵权,早在罗马法中就有相关规定,据《法学阶梯》记载,二人设计错误,致使某根横梁倒下而伤及他人,二人应共同负责 [9]。
我国学者认为共同过失有两种情形:一是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或认识,而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损害后果发生;二是数人共同实施某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故意,但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过失 [10]。
或者,“甲乙二人共抬重物登高,预见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致有坠落之自信,结果抬行不久,坠落伤人者,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11]。
笔者认为,从上述例举及学者论述,可推论出共同过失的判断存在一定前提,即负有共同过失的情形必须是数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共同为同样的行为,或者说行为的发生有时间和空间的一致性。
只有强调行为的时空一致性,才能充分解读“共同过失”中“共同”的含义,才能言及行为人对共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有共同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