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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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

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

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多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

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合同关系。

《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目的结合或安置在不动产上,亦同。

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有合同联系。

日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

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中,除了主要的基础责任外,还存在着一种补充责任,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额外的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补充责任1.1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产品安全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提供产品时,应当确保其安全性,并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产品负有补充责任。

1.3 产品召回责任当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补充责任2.1 污染源的关闭责任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污染源的关闭责任。

当某一污染源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关闭污染源的补充责任。

2.2 污染修复责任当环境受到污染,导致生态系统破坏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污染修复责任,进行环境恢复和修复工作。

2.3 污染伤害赔偿责任如果环境污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3.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对于违法信息的传播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3.2 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监管,对于违法信息的传播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3 网络侵权赔偿责任当网络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四、医疗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4.1 医疗事故责任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

论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论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论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摘要]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

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

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生产者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尚未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有进步也有不足。

为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应建立交往安全理论,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丰富责任主体及强化说明、产品关注及警示召回义务。

[关键词]交往安全义务;缺陷;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倒置轰轰烈烈的丰田“召回门”事件又一次刺激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敏感神经,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及一年之后的毒奶粉回流事件,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提出了重大质疑。

产品生产者在其中究竟承担什么责任是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而与我们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是产品生产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产品生产者的民事责任可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而侵权责任对受害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更为周全。

因此,本文就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作简单论述。

一、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缘起: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一)交往安全义务概述交往安全义务[1]是德国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罗马法的一个普遍原则:如果某人的物品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该人应该对他人的利益尽到合理的注意以防止这种损害的发生时,那么他就要为这种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在历史上,交往安全义务的形成是基于法院的判例。

最初,交往安全义务仅涉及公共交通领域,后由于这一理论的不断发展,时至今日已经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交往安全义务的发展表现出社会化国家的特点,而这种特点就在于追求进一步保障法益和财产利益。

交往安全义务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造成和维持了一种危险状况,即如果某人造成并维持了一个危险的根源,那么他就要根据情况为了保护他人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只要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并且对他来说并非苛求。

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产品缺陷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就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具体来说,产品缺陷有以下几种类型:1. 设计缺陷:产品在设计阶段就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如产品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

2. 制造缺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危险,如原材料不合格、加工工艺不当等。

3. 警示缺陷: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警示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危险,如未提供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等。

三、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法律后果(1)人身损害: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如残疾、死亡等,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如产品损坏、修理费用等,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所得的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2)罚款: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情节严重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产生合同纠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适用1. 产品生产者的责任(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引言如今,随着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常见的纠纷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展开讨论,重点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等。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定义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构成要件要判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前提。

质量问题可以是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等环节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需要存在合同关系,即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并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建立了合同关系,才能形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给消费者带来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类型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合同的履行无法完成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修理、重做、退货等。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将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可能涉嫌犯罪,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以下列举几个相关的案例:1.某公司生产的儿童床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多起儿童坠床事件。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包括修理或退货赔偿。

2.某电子产品厂家生产的手机电池存在起火爆炸的安全隐患,造成多名消费者财产损失。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摘要:一、产品侵权责任法概述1.产品侵权责任法的定义2.产品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作用二、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1.赔偿原则2.赔偿范围3.赔偿计算方法4.赔偿限额三、产品侵权责任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对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看法和建议1.积极影响2.存在的问题3.改进建议正文:一、产品侵权责任法概述产品侵权责任法是指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1.赔偿原则产品侵权责任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的计算一般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4.赔偿限额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十倍。

同时,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的,不设赔偿限额。

三、产品侵权责任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消费者面部受伤。

经查,该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生产商和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案例二:某儿童误食含有有毒物质的食品,导致中毒。

经调查,该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三:某用户购买了一辆汽车,因刹车系统故障导致交通事故。

经鉴定,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生产商和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看法和建议1.积极影响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本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即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有过错,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须有过错,只有在销售者因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才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因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

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日渐丰富。

与此相应,产品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产品侵权案件中,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一个焦点问题,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所谓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这里的“不合理”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需要由法官进行解释,作价值补充,这样就自然要涉及认定标准或者说评判标准问题。

自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学界就产品责任问论述颇多,但涉及产品缺陷的论述并不多见,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鲜有研究。

本文拟对该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学界注意,对此多加研究。

一、关于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两种理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其法学界对产品责任的研究也是最全面,最深入的。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美国法学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理论。

一种效率出发<efficiency—based>理论,另一种是权利出发<rights—based>理论效率出发理论由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

该理论源于著名的汉德公式。

1947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伦德汉德认为,假设B是事故预防的成本,P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是事故发生后的损失,PL是事故的预期成本,如果BPL,被告则不承担产品责任。

效率出发理论关注的是社会利益总量的最大化,该理论认为每个经营决策者都应该是理性的,都应该记者追求利益最大化。

如果生产者能以较低成本去预防较高的损失,而其不采取措施预防,那么其产品就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亦即存在缺陷。

如果生产者需要以较高成本去预防较低的损失,那么我们就不能要求其取预防措施,因为那样将导致低效率。

以汉德公式为基础,效率出发理论发展出“风险——利益平衡规则”作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般标准。

约翰• 魏德教授认为,适用风险——利益平衡规则时应考虑七点要素:a,产品的实用性和可需性;b,产品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c,是否存在一种既能满足同样使用需要又安全的造价低廉的替代产品;d,产品制造者在不损害其产品实用性的前提下消除危险的能力;e,消费者避免危险的能力;f,消费者对危险的预料程度;g,从制造者的角度看,以提高价格或保险来分散风险的可能性。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在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种类、赔偿依据及标准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提供产品时,由于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产品侵权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判断。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种类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负责任。

无论生产者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安全缺陷,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如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进行告知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出租人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其出租的产品负责任。

出租人如未按照标准提供安全产品,导致租赁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赔偿依据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依据主要包括三大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严格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或其他侵权方存在过错或过失,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导致损害的,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标准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如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导致严重伤残,那么赔偿金额将随着伤残程度的不同而变化。

2.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损坏或者丧失的财物的价值或者通过产品缺陷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合理费用。

如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汽车严重损坏,赔偿金额将涉及汽车修理费和维修期间定期租赁车辆的费用等。

3. 精神损害赔偿: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导致心理创伤或精神痛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瑕疵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是指当产品存在瑕疵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产品瑕疵的定义、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产品瑕疵的定义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达到消费者合理期望,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产品瑕疵分为两类:一是产品质量瑕疵,二是产品安全瑕疵。

三、责任主体1. 生产者:产品瑕疵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生产者。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 销售者: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产品瑕疵负有连带责任。

当消费者因产品瑕疵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 供应商:供应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原料、零部件等,若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瑕疵,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方式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如发现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下责任:(1)修理、更换、退货: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

(2)赔偿损失: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遭受损失,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未履行法定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的设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使用。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1.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其次,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2.赔偿范围(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佚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初具规模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然而对比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任重道远,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亟待我们去加以完善.文章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及责任竞合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冀望借此加深对产品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以下拟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权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按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赔偿法律关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1. 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2. 赔偿义务主体1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2 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 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 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四、责任竞合1. 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该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损害赔偿关系,只能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确认其性质.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2.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的竞合,实际上表现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合同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有的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缺陷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又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综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谁承担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谁承担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侵权责任谁承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我国学术界对于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1、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

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

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这两种观点有相当的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限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2、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允许加害者提出特定的抗辩理由以求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则纯粹是客观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发生,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抗辩理由是严格法定且极其有限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以下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谁承担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谁承担责任

一、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谁承担责任根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该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的权利,也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的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谁承担责任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是什么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如下:(一)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二)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三)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责任形式不同。

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

(五)诉讼时效不同。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浅析缺陷产品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浅析缺陷产品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浅析缺陷产品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摘要]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因缺陷产品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事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文章从法律的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对缺陷产品认定以及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发现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缺陷产品;认定标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一、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以及认定标准(一)缺陷产品的概念当一个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会涉及到要去承担产品责任的问题,不存在这个缺陷,也就不存在产品责任。

因此缺陷对于产品责任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有必要对缺陷产品进行研究。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缺陷的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对他人的人身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安全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此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

(二)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1.在理论上对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1)消费者期待标准美国《重述》第402条规定:一个产品是不是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不是以一个专家的角度去断定的,应当是以一个最普通的人对一个产品的正常判断、正常期待来判断的。

如果一个最普通的人认为某个产品的危险程度已经超过了其预见范围,那么这样的产品毫无疑问是缺陷产品。

(2)成本利益相平衡标准美国法官汉德在1947年的时候提出了缺陷产品认定的成本利益相平衡的标准,他认为,如果事故所致乘以事故发生的几率超过了被告为了防止损害发生而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负担,则被告是有过失的,否则被告无过失。

①这个理论包含的逻辑是指,按照市场效益原则,如果用较大的成本去避免一个较小的损失,或者说如果能够用较小的成本就能避免一个较大的损失,但是不去用这个较小的成本,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一定资源的浪费,同样也是不符合法律本应该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3)综合认定标准通过对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利益相平衡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两种标准是可以相互影响和渗透的,并不是绝对的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

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3篇)

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是产品责任法中的核心概念。

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即指产品缺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将从产品缺陷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与类型1. 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

具体来说,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三种类型。

(1)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和开发阶段存在不合理危险,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

(2)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由于技术、材料、工艺等原因,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3)指示缺陷:指产品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使用风险。

2. 产品缺陷的类型(1)产品质量缺陷:指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如产品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不足。

(2)产品功能缺陷:指产品在功能上存在不足,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3)产品外观缺陷:指产品在外观设计、颜色、形状等方面存在缺陷。

三、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

(2)违约责任: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若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是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销售,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3.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缴纳罚款。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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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的特殊过错推定实质上与严格责任并无差别。但我 们认为在我国应当提倡用严格责任的提法,用以区分一 般过错推定。因为在许多学者看来,所谓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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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有"恢复权利的性质",它着 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 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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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事由,以及在 《民法通则》第132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 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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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缺陷产品负责,对缺陷产品造成之损害需承担赔偿 责任,从这一点来讲,就是制裁不法行为。《民法通则》 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论产品侵权责任中的缺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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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责任 中的 生产 者责任 , 目前较 一致 的观 点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一 ( ) 1 —2 6
王成 : 《 侵权 责任 法 》 ,北 京大 学 出版 社 2 0 1 1 年版 ,第 1 7 9页 。 王 泽鉴 : 《 侵 权行 为 》 ,北京 大学 出版 社 2 0 0 9年版 ,第 5 6 3页 。 梁慧 星 :“ 中 国产 品责任 法一 一兼论 假 冒伪 劣之 根源 和对 策” ,载 《 法 学 》2 0 0 1 年第 6 期
过错 。但 《 侵权 责任法 》第 4 3条规定 又赋予受 害人选择 求偿权 ,生产者和销 售者 须对 受 害人承 担连带 责任 ,而
责任的归责原则也 并非单 一原则 ,而是 针对 不 同的责 任
主体存 在各异的归责原则 。 从 比较法上看 ,我 国 台湾 地 区对商 品生 产者 采无 过 错责任 ,对商品销售 者采 过失 推定 责任 ,销 售者 就商 品
且第 4 3条未要求过错要件 ,于是销 售者责任 的归责原 则
争议 由此产生 。从历史 沿革 来看 , 《 侵 权 责任 法》第 4 2
所生之损害 ,与设计 、生 产 、制 造商 品 的企业 连 带负赔 偿责任 。但销售者对于损害的预防 已经尽到相 当注意 的 ,
或者纵加 以相 当之注意仍 不免 发生损 害者 ,不 在此 限 。 ② 德国依据 《 产品质量法 》 ( P r o d HG)的规定 ,产 品责任 属于危险责任 。在美国 ,产品责任 属于典 型的严格 责任。
量法 》对 产 品责 任 作 了进 一步 规定 。而 2 0 0 9年 通 过 的 《 侵权责任法》第 五章专 门规定 了产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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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由于设计和生产失误以及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形成的“缺陷产品”越来越多,从而造成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危害,由此形成的伤害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民众对缺陷产品的广泛关注。

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并加以完善。

虽然我国存在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但至今仍在逐步完善中。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遇到缺陷产品因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而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不能得以实现。

因此,在这里我将对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加以详述。

关键词品责任缺陷危险原则侵权不合理作者简介:纪念,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5-02一、产品缺陷的种类(一)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

导致危险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

从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到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工序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此种缺陷。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为了确定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审理事实的法官应当认定: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者说明书或性能标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同种产品。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2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

(二)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结构、配方等设计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

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产品的用途。

如果将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危险,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可分为三类:(1)产品结构缺陷,是指由于错用材料或产品结构上的弱点,导致不合理危险,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2)缺乏安全装置缺陷,是指与产品的价值和缺陷可能带来的危险相比,被告花很小代价就可以安装以安全装置,却没有安装,因此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3)未满足对不适当使用的适应性,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到该产品被人不按它的原定使用时可能导致的危险的防范。

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根据这种不当使用是否可以被预见。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2条(b)规定了设计缺陷。

例如,在美国生产的第一代加湿器,采用加热开水喷出水蒸气的设计方法,投放市场即发生诸多损害,被判定为设计缺陷。

(三)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销售产品时没有对产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进行适当的警示说明。

警示包括警告和指示说明,警告是指用标志或文字对产品所具有的危险性进行提示;提示说明则是对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错误使用可能导致的危险等所做的文字表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四)跟踪观察缺陷跟踪观察缺陷,是指新产品投放市场后生产者应当尽跟踪观察义务,由于生产者未尽到此义务致使该产品使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到损害。

各国的产品侵权责任法一般将“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作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以鼓励产品生产者努力开发新产品,鼓励科技创新,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因此,在实际上生活中一种新产品即使有致人损害可能的缺陷存在,但在将产品投放流通之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产品生产者能够免除其责任。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放手进行研发,而不必顾及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但是这样的免责事由,牺牲的是商品使用人的利益。

德国立法者规定跟踪观察缺陷的宗旨,就在于改变这种传统立场,以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立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专家学者,如魏振瀛教授、张佩霖教授、顾昂然等都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和修改《产品质量法》中仍然坚持这个立场。

《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所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当然还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产品责任,并没有改变立场,仍然坚持无过错责任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能够兼顾救济权利、补偿损失与惩罚侵权的功能在对付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方面,无过错责任能够更好地提高效益、实现公正,并且能够使生产者增加产品安全投入,消除可避免的危险,实现“危险控制”目标:使危险产品的价格提高而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减少对这些产品的消费,是想“市场抑制”目标。

同时,无过错责任简化了确定责任所需的证明过程,降低包括运行事故修复系统的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可减少单独个体承受全部损失时的成本。

从公平方面看,一方面,缺陷产品辜负了用户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限;另一方面,概括利益与负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风险应当由从产品中受益的人承担。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合乎国际立法趋向各国立法在归责原则上都确立了无过错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无过错责任。

这不是说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

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在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

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四、产品责任的承担(一)产品责任的法律关系主体生产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为各国普遍承认。

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较消费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消费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可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此外,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发生的或相关的止致风险。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可分为以下三种:1.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发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论受害人向法庭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

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由生产这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2.替代责任。

产品责任的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点:一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二是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是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产品销售链条中所有的销售者对其中任何销售者所致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同类产品造成侵权后果,但是生产这种产品的不是一个生产者,而是数个生产者,不能确定是谁生产的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此时,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则不宜用于这种生产产品的情况,因为个人的生产份额并不相同。

按照“市场份额”规则,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市场份额中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应当首先确定各个生产者在生产当时。

产品所占市场的具体份额,再根据这一份额确定自己应当分担的责任。

(三)产品侵权的责任方式产品侵权的责任方式有以下两种:1.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同时,还负有售后警示和召回的义务。

2.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参考文献:[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09.[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4]孙佑海.侵权责任法适用与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10.[5]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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