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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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甘肃建投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按照“量质同升”的发展新理念,最佳发挥甘肃建投所属各单位运营管理效果,引导和激励追求卓越,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获得“国家级”组织类、项目类团体奖项的奖励。(奖项明细见附件1)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简称“鲁班奖”)的,集团总公司奖励该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90万元,其中该单位自筹60万元(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之外另行提取)。该单位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另行奖励,奖励总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四条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简称“国优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的,集团
总公司奖励该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75万元,其中该单位自筹50万元(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之外另行提取)。该单位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另行奖励,奖励总额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项目获得“广厦奖”、“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奖项的,集团总公司奖励该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15万元,其中该单位自筹10万元(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之外另行提取)。该单位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另行奖励,奖励总额不低于5万元。
第六条甘肃建投区域公司管理的集团总公司特级资质项目,获得第三、四、五条所列“国家级”奖项的,集团总公司按照对应奖项标准,同等金额奖励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按照对应标准执行,并对获奖项目部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相应奖励。
第七条各单位承建的建投区域公司管理的集团总公司特级资质项目获得第三、四、五条所列“国家级”奖项的,集团总公司按照对应奖项标准,同等金额奖励该单位,该单位按照对应的标准执行,并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联合体获奖项目按照一个单位工程标
准奖励。
获得以上“国家级”奖项的,集团总公司奖励主承建单位,对参建单位不另行奖励;由承建单位对参建单位另行予以奖励。
第八条各单位获得“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等组织类奖项的,由集团总公司奖励该单位领导班子50万元,奖金由该单位自筹(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之外另行提取),并由获奖单位参照集团总公司奖励标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另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九条集团总公司对各单位创“国家级”奖项项目纳入年度考核:项目立项不及时;未建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创奖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未参与创优策划,制定的策划无针对性(或无策划、不指导的);施工过程中单位未进行创优专项检查(或检查无实质效果的);施工过程中未组织社会专家对工程进行中间质量检查的;最终申报问题较多,申报速度缓慢(或不积极争取等消极懈怠现象),导致项目未入选(或未获奖)的,集团总公司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对所在单位处以本办法规定奖项等级奖励总额的10-30%比例进行处罚,按照集团总公司下发的“《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总发〔2017〕44号)”
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时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获得本文件规定“国家级”奖项的,由获奖单位填写《甘肃建投“国家级”获奖项目备案表》(附件2),报集团总公司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优质工程奖奖励办法,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处备案。
建投各区域公司对管理的集团总公司特级资质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州市”奖项的,应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予以鼓励。
第十二条集团总公司每年对各单位下达创“国家级”、“省部级”等级别创优指标,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奖项明细
附件2
甘肃建投“国家级”获奖项目备案表
备注:此表适用于各单位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组织类、项目类奖项备案,本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