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细则
饲料生产企业审
第二讲: 饲料生产企业审核要 点
1)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并装订成册。自《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国饲料生产发挥了 重要作用,为严格饲料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了保障,使饲 料生产更加有序,市场更加规范。 做为一个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掌握了解“1个条例、 6个管理办、6个公告、3个强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具体 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 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 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二讲: 饲料生产企业审核要 点
2原料接收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名称、时 间、地点、数量、经手人等; 3成品检验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抽样 时间、地点、批次、检验项目、标准值、 检验结果、判定结果、化验员签字、复核 签字、负责人签字;
第二讲: 饲料生产企业审核要 点
4检验报告(样本)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 号、批次、检验项目、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值、 实测值、判定结果、化验员签字、复合员签字、 领导签字等; 5留样观察记录(样本)内容包括:取样方法、 数量、取样时间、保存条件、保留时间、留样样 品处理等; 6生产过程程序和记录(样本)内容包括:投料、 粉碎、配料、混合、液体添加、制粒、成品包装、 出库单及经手人等;
第二讲: 饲料生产企业审核要 点
7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计量器具的校验、检定周 期、标识、维护保养使用人等内容 。 8.劳动保护规定和措施包括劳动保护配备、安全 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检查监督等一系列制度。 3) 一般企业应有以下记录(内容仅供参考) 1精密仪器(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等)使用记 录内容包括:人员名称、日期、时间、使用状况 等。
第二讲: 饲料生产企业审核要 点
饲料企业审核制度
饲料企业审核制度概述饲料企业审核制度是指饲料企业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而进行的一系列审核和评估活动。
该制度旨在帮助饲料企业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其产品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审核目的饲料企业审核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 - 确保饲料生产过程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确保饲料产品质量稳定,满足市场需求; - 提升饲料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和动物的权益。
审核范围饲料企业审核制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合规性审核; 2. 原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商管理审核; 3. 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的合规性审核; 4. 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审核; 5. 产品追溯和风险管理的审核; 6. 企业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的审核。
审核内容饲料企业审核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设施和设备审核: - 对饲料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 检查设施和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定期维护和保养; - 检验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2.原材料审核:–对饲料原材料的采购来源、供应商、品质进行审核和评估;–检查供应商的资质和管理体系,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审核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和库存管理。
3.生产工艺审核:–审核饲料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是否合规,是否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检查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点的设立和管理;–审核产品配方和配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审核:–审核饲料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流程;–检查产品质量记录和检验报告,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审核产品质量异常处理和不良品管理。
5.产品追溯和风险管理审核:–审核饲料产品的追溯体系和风险管理措施;–检查产品追溯记录和风险评估报告;–审核产品召回和突发事件处理措施。
6.企业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审核:–审核饲料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审核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记录。
广东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和备案工作规范
广东省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和年度备案工作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工作规范根据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经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报我厅审查发证。
(一)申请1.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除外)产品的企业(包括设立、迁址、增项、持旧证及其他),应向企业生产所在地市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一式四份,A4纸打印,三份报受理审核的市饲料管理部门,企业存档一份。
申请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及《申请书》附件要求“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1-14项中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申请书》格式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和广东农业信息网()下载。
3.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应向生产地所在市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递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原件,并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经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省农业厅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变更法人的,还应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二)受理4.市饲料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市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专家评审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企业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考核,必要时省饲料办组织实地复核。
专家现场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含评审组现场评审完毕后,将材料送交市饲料管理部门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2、办理权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三)法律效力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五、审批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
(四)续展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辽宁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验收标准
辽宁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辽宁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动物源性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动物源性饲料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且在单一饲料品种目录内。
第三条设立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条有高温蒸煮、熬油等锅炉加热工艺的,需配备至少一名锅炉工,锅炉工应当取得相应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独立设臵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所在地远离居民区等500米以上,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核(初审)实施办法(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核(初审)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核(初审),项目编码429畜牧04二、审批项目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发[2001]第327号第9、10条,2002年3月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6条。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高县畜牧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高县畜牧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县畜牧局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七、申请材料:1、申请书。
2、生产场地证明、设备清单、专职技术人员、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证明。
八、申请表格:填写“饲料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九、行政许可程序1、受理承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天2、初审承办:县畜牧局兽药饲料监测站岗位职责及权限:只要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了厂房证明、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专职技术人员、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等证明材料,并且资料齐全准确,立即受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饲料检验管理制度
饲料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饲料质量,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
三、饲料检验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饲料检验制度,包括检验人员的资质、检验设备和方法的规范等。
2.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的饲料进行抽检,并保留相应的检测记录。
3. 对于饲料原料的进货,生产企业应对每批原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使用。
4. 对于生产成品的饲料,应进行全面的检验,包括营养成分、微生物污染、重金属含量等。
5. 对于进口的饲料原料和成品饲料,生产企业应加强检验管理,并对进口饲料的合格证明要求严格。
四、检验设备和方法1. 生产企业应购置专业的检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使用检验设备和方法。
五、饲料检验标准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饲料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记录。
六、检测记录和报告1. 生产企业应对饲料检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文件。
2. 对于不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召回和处理。
七、追溯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饲料追溯管理系统,能够对每批次的饲料进行追溯。
2. 对于不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应能够快速定位问题所在,并进行改进和整改。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饲料质量达标。
九、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饲料检验管理制度的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十一、结语饲料作为畜禽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饲料质量直接影响到畜禽的健康和生产效益。
建立完善的饲料检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饲料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生产企业和养殖场认真遵守本管理制度,共同维护饲料质量和畜禽养殖业的良好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04•【字号】牧饲字[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牧饲字[2001]10号)伊犁州、各地州(市)畜牧局: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畜牧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依据农业部令第24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应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场地的要求(一)厂房应是钢架结构或钢筋水泥结构或砖混结构等坚固耐用的建筑。
(二)厂区周围应砌有封闭围墙。
厂区及与厂外连接的主要道路应铺设沥青或为水泥路面。
(三)仓储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仓储区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原料仓、成品仓、添加剂预混料仓应区分设置。
(四)厂区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分开设置。
(五)生产场地应有适宜的操作空间,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及现场审核
部分内容学习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申 报 材 料 项 目 企业承诺书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许可证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企业组织机构图 主要部门负责人和特 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主要部门负责人毕业 证书或职称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厂区平面布局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 统配料精度证明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 测报告 检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生产许可证 相关证明材料 设立(已 设立(未 增加或更换 增加产 取得工商 获得工商 续展 生产线 品类别 注册) 注册) √ √ √ √ √ √ √ √ √ √ √ √ √ √ √ √ √ √ √ 迁址 √ √ √ √ √ √ √ √ √ √ √ 变更 企业 名称 变更企 业法定 代表人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18.液态添加剂预混料 生产线: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 灌装设备。 设备、管道为不锈钢材料。 有均质工序的,压力≥50 Mpa,高压报警。 独立灌装间。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19.浓缩、配合、精料补充料 生产能力≥10t/h,特种料≥2.5t/h。 成套机组(原料清理、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颗 粒(制粒、冷却、破碎、分级、干燥)。 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动态精度≤3‰,静态精度≤1‰。 反刍动物生产线单独设立。 混合机CV≤7%。 隔音或消音装置。 脉冲除尘以上设备,投料口单点除尘。 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称。 有添加剂预混的,配1台不锈钢混合机, CV≤5%。
单一饲料审查细则
单一饲料审查细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现场评审预备通知书:根据《山东省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我局组织评审组对你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料书面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
拟于日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评审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等必须在场;2、保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能正常运行,必要时做运行检查;3、有企业简介和与申证工作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4、有关人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各种记录等资料。
XXX畜牧局(办)年月日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现场评审通知书: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申证)(换证)(增项)申请。
按照工作计划安排,现委派由同志担任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人评审组,按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评审表》的要求,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望你单位配合好评审工作。
XXX畜牧局(办)年月日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意见表现场评审工作反馈意见表审查登记证编号: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申请书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制2005年7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企业生产地址:生产品种或类别:申报日期:(公章)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格式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统一规定。
申请换证、重新申报和增项的企业需填写原有审查登记证编号。
二、本申请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自留存档一份,上报省畜牧办公室二份,审核后返回上报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一份。
三、需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四、已开业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新建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核办理程序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核办理程序一、审核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3、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977号)二、适用企业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以及饼粕类、麸皮、次粉、米糠、碎米、全麦粉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饲料生产企业认真如实完整填写《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各类项目,连同以下材料A4纸打印按序号装订成册,并制作除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的电子版。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四、材料递交将上述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材料递交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五、审核程序1、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要求企业补充相应材料。
5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交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组织的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
进行现场审核时提前通知企业,企业相关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在场。
评审组现场填写《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并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3、现场审核合格的企业,由评审组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5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颁发,不收取费用。
六、联系人:王西军,联系电话:0917-。
附件: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2附件编号: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产品类别: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申请企业名称:(公章)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类别:设立□迁址□增项□其他□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企业声明1.本企业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充分理解。
2.本企业已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自查合格,可随时接受生产条件现场审核。
3.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及附送资料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4表1 企业基本情况6表2 产品基本情况8表3 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持证人员情况10表4 主要生产设备明细12表5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明细14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及要求1.1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迁址、增项及其他情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30•【文号】农办牧[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饲料工作(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等配套表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统一了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审查程序,加强了监督管理,明晰了法律责任,对于加强饲料行业依法行政,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从建设现代化饲料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
要严格审查企业设立条件,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行为和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同时要为申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要建立健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审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的素质。
在<办法>实施前需给企业办理准产证、企业登记证等企业资质证明的,可参照本通知所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核表》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鲁牧饲字[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鲁牧饲字〔2007〕11号)各市畜牧局(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73号令)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07〕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性,规范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核发工作,我办制定了《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办颁布的《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牧饲工字〔2000〕2号)和《山东省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鲁牧饲字〔200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凡涉及我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审查工作,均按此程序进行。
一、申报1.省内饲料生产企业(包括设立、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必须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省畜牧办公室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材料的接受、受理和形式审核工作。
2.企业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3.同时,企业提交文件资料二份,并按文件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饲料生产企业审核要点(范本模板)
时产量=混合机批产量×10批/小时
(5)设备齐全、完好
设备及其型号与工艺设计一致,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注意的问题
流程与车间生产一致;
车间生产设备型号与明细表一致;
技改后的流程应有技改流程图和说明。
30
用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混合机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7%。
A
查阅文件、现场查看,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校验记录包括:校验时间、结果、检验人员、如果结果异常采取的措施与结果等,主管认可签字。
标准的计量砝码校验
*32
有预混合工艺的,必须有单独的不锈钢混合机,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5%。
A
现场查看,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33
兼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有专用的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兼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有独立的生产车间.
现场查看
*22
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双人双锁管理,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现场查看
23
库房清洁.原料、半成品、不合格品存放码放整齐,标识清晰,应标明产品品种、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出入库日期和数量等。
B
现场查看
(1)袋装原料;(2)回机料;(3)添加剂、预混料等;(4)不合格品(包括原料和成品);(5)液体原料存放。标识清晰。
□出料口与刮板机连接;
□如何防止冷凝水进入刮板机;
□出料闸门旁能设计.
(11)钢结构
既是建筑结构又是设备安装的机架,需要同时满足二个方面的要求.
(12)管道桥架
风管、粉料溜管、粒料溜管、压缩空气管、蒸汽管、油脂与液体输送管道、液压油管道、观测口与取样口观察窗与维修门等的安装规范。
电缆线桥架安装与穿管规范。
现场查看
饲料企业审核制度
饲料企业审核制度1. 概述饲料企业是生产、销售动物饲料的企业,其产品直接关系到动物的生长、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饲料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需要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饲料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饲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 饲料企业审核内容饲料企业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1 饲料生产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审核在此审核过程中,需审核有序的生产和储存饲料的管理制度,饲料品质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员工培训、检测设备和仪器规范使用、安全卫生、消毒、废弃物处理等环节。
2.2 饲料原材料和添加剂的审核饲料原材料和添加剂的来源、采购、储存、检测等方面要进行详细的审核。
需要查看供应商的供货记录、检测报告、生产环节是否规范的自查记录等。
同时,要关注饲料工艺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法规标准。
2.3 饲料配方审核饲料配方是关键的生产环节,要审核配方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且需要查看企业是否对配方进行了验证试验及实际加工试验,确保配方可行性。
2.4 饲料样品检测抽样检验饲料在审核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步骤。
检测要求在合适的实验室使用科学技术进行,对饲料标签以及配方与实际成分比较是否相符等。
3. 饲料企业审核过程3.1 审核准备工作饲料企业审核前应提前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并明确审核时间、审核内容、审核方式等。
3.2 审核人员安排审核人员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证书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同时,最好采用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审核组。
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和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进行整改。
若无重大问题,则需要颁发合格证书。
3.3 审核结论审核结束后,应制发审核报告,并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例如卫生、设备使用、物理环境要素等,也需要标明整改期限和整改内容。
审核报告需要加盖签名和审核机构的公章。
4. 饲料企业审核制度的重要性饲料企业审核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保证,同时有利于饲料企业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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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一)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二)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三)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五)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六)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专用生产线。
第六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一)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二)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一)有质检室(区),包括仪器室(区)、操作室(区)、留样室(区);
(二)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需要检验的原料、成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八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质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条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由3-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查。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可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状况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饲料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饲料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线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饲料生
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分厂的,应当另行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饲料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饲料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监督检查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为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现场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三)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