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基建财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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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矿业公司新建矿井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及上级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使本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本办法对会计核算的技术方法和各项经济业务核算的性质、内容,范围以及帐务处理进行具体阐述,作为本公司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
第三条本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是以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结合本公司实际而设置的(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二级科目的设置,除《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外,是结合本公司特点和业务需要设置的。
第五条本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时,为满足会计电算化
的需要,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或相反。
第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附件一)。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则和程序
第七条会计核算基本规则和程序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本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公司拨入资金及银行贷款。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待摊投资。
第十条建设资金借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待资产交付使用时分摊计入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等。
第五章流动资产
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收、预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第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资金周转及时,特殊原因发生的坏账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第十四条存货包括材料、物资采购、工程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材料成本差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等。
第十五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如果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时,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六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本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移交使用以前,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公司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
资产”科目,贷记上述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实际发生数为准。并建立固定资产核算软件,规范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建设期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或冲减“待摊投资”。
第七章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二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
财务制度
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银行手续费,其他待摊投资费。
第二十四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立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放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上级公司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煤收入。
第二十八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税款。税后收入按
国家规定相应转为资本公积金。
第八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定期向上级公司及各股东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本公司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要按照上级公司要求报送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及上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公司规定有悖时,按国家及上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