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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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
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8]3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9
【实施日期】201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精神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湖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区域实体经济。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成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加快成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平台。
(二)促进规范创新发展。坚持规范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以创新驱动引领市场新起点,助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水平发展;同时,严格监管、加强自律,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市场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对接全国资本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市场密切对接,提升挂牌企业质量,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基础,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等全国证券市场培育和输送挂牌上市企业资源。
(四)持续完善市场功能。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持续创新,不断拓展市场功能,高标准建设集融资、融智于一体,市场功能完善、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二、功能定位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微企业规范培育的园地和融资融智中心,是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具有“企业形象展示厅、企业融资蓄水池、企业上市预科班、企业发展助推器”等功能作用。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唯一的运营机构,是为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三、规范发展
(一)严格依法依规运作。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监管实施细则,严禁开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