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控钢筋弯曲中心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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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器须水平放置,若工地现场地基不平,或者地面沉降导致倾斜
过大,需用水平尺的须测量调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规格弯曲柱及工具。
2.应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弯曲柱
和弯曲销套。
3.机头前端面钢筋支撑平台须调整至与弯曲柱下柱的上平面在同一
平面,压紧装置的上压板底面须调整至与弯曲柱上柱的下平面在同一平面。
4.应检查并确认弯曲柱,弯曲销套等无裂纹和损伤,空载运转正常
后,方可作业。
5.作业时,钢筋确认已经压紧后,方可开动弯曲。
6.作业中,严禁更换弯曲柱、弯曲销套及调速,也不得进行清扫和
加油。
7.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的钢筋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带有锈皮
的钢筋时,应戴防护镜.操作人员作业时须配戴安全帽。
8.当所弯曲的钢筋直径变换规格时,应调换相应的弯曲柱。
9.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严禁站非作业人员.弯曲好的半成品,应
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10.作业后,应及时清除弯曲柱,弯曲销套等处的铁锈灰、杂物等。
桁车、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桁车、吊车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必须熟知掌握设备的构造性能,熟
知日常保养规则;
2.吊车作业必须保证足够的工作场地,轮胎吊作业必须支垫平稳牢固,吊臂起
落及回转无障碍,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起吊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物件重量及其分布情况作全面了解;
4.进行起吊回转、变幅、吊钩升降和行走等作业,应鸣声示意;
5.司机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知吊车性能及其起重能
力,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应拒绝执行;
6.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整、灵
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7.起吊作业时,重物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起吊人员;
8.不得超负荷起吊,特殊情况需起吊的,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批准,
并有专人现场监护。禁止起吊不明重量物体;
9.严禁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构件或模
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0.起吊的物体应捆绑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起吊零星物体
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钢丝绳与物体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11.天气恶劣如大风、雷暴大雾时,应停止作业。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
吊,证明制动器灵敏可靠方可进行;
12.风力达6级以上,塔吊必须停止作业,并在停机后解除吊臂的约束;
13.起吊满负荷或近满负荷时,应先将物体离地面20cm-50cm,停机检查吊车
的确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升起,对易晃动的重物必须栓拉绳;
14.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应平衡,
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运动,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15.吊车不得近架靠空输电线路作业,因现场条件限制必须在线路附近作业的,
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专人现场监护。吊车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16.起重所用钢丝绳,应有生产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为使用依据;
17.吊车钢丝绳的使用,其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吊车的规格要求。卷筒上的钢
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以上,安装或拉出钢丝绳时应防止打环、扭结、弯曲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18.钢丝绳上允许在端头处有接头。采用偏结固接时,偏接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
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短于300m,其偏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采用绳长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卡环结头,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19.每个工作日都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连接部分进行检查,钢丝绳磨损
其直径7%及以上时应更换。
20.吊车起重制动器的制动轮表面磨损达1.5mm-2mm时,或制动块磨擦衬垫磨
损超过原衬垫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1.起重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更换:
21.1表面有裂纹、破口、严禁补焊;
21.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21.3挂绳面磨损超过10%;
21.4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