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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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电厂是指以核能为能源的电力供应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核电厂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四)科学技术支撑,创新发展;
(五)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三)具备核电厂从业资格,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四)有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三)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
(四)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参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等。
第七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对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消防部门有权随时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第五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包括消防知识教育、消防器材使用和灭火技能培训等。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以检验和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保存,并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
第六章消防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人员和消防安全制度的检查。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配合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消防部门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消防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核电厂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消防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消防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消防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未完成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未完成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
(四)阻碍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发生严重的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实施细则,但必须与本规定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