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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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推动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村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做好救助供养经费及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相关指标数据。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应当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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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供养人员
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第八条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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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第九条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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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并主动帮助其申请。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向区民政部门报告,由区民政部门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需鉴定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对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不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本人自行负担。
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三)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会保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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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应当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事务性工作。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逐一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调查核实。同时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当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复核申请。
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规定程序逐户进行,评议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应回避。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救助供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
有条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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