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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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3X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

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核查,对有疑义的进行重点核查,随机抽查核实的比例不低于30%,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程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银行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季度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一拨付到敬老院,由敬老院按照“五制”管理进行考核后连同工资进行差别化发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到镇政府,由镇政府对监护人进行考核后,按季度支付给监护人,考核结果与发放花名册

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在工作中发现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给予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应给予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我县健康扶贫相关规定享受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等相关政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

监护人办理。丧葬费用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之规定,按我县特困供养对象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安全住房。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政府要落实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监护责任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方式落实安全住房。

给予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X市民政局、X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执行。

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X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具体分为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照料护理费的发放按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从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按照我县整县脱贫摘帽时全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目标要求,镇政府要按“四搬四不搬”标准积极动员组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就近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别是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山林、土地、宅基地的承包使用权由村集体按“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妥善处置,免去入住特困人员后顾之忧。对与监护人亲情难舍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镇政府要按“三同四一”落实监管责任,经本人同意,镇政府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残疾等原因确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特困人员,由镇政府落实安全住房,并积极组织治疗,待治愈后按程序就近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确保其“两不愁三保障”落实落细不落空。

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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