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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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国家、省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本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特困人员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此外,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在12个月内获得本市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待遇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认定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特困人员认定管理的规定,市、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政府供养人员符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通知印发前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和政府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仍按原政府供养服务管理体系执行,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其特困供养待遇与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待遇的衔接应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
意见(皖政[2023]94号)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依法纳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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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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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要求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改变了以往集中供养人员的结构下一步重点集中供养失能和半失能的特困人员使他们在供养服务机构里面能得到及时的照料和护理二是体现了精准救助的创新精1四是细化了制度衔接的具体规定意见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情况的发生对j口强特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也理清了制度边界五是明确了资金保障的措施要求
无 ” 人 员救 助制 度统 一 为特 凼人 员 丧 失 自理能 力的特 困人 员,要求 优 供 养资 金 和供 养服 务 机构 建 没 、运
救 助供 养制 度 ,规 范 了 特 困 人员 救 先提 供 集 中供 养 服 务 ,改 变 了 以往 转 及维 修 改造 等方 面 的资金 保 障提 出了要 求 ,在 明 确地 方 各级 财 政责 助 供 养 的政 策 目标 、资 金筹 集 、对 集 中供 养 人 员的 结 构 ,下 一 步重 点 } 任 的 同时 ,明确 中 省财 政给 予适 度 象范围 、 供 养标 准 、 经, J j 、 服务等内容 , 集 中供 养失能 和半失能 的特 困人 员, 确 保城 乡特 困 人员 都能 公 平获 得 救 使他 们 在供 养服 务机 构里 面能 得 到 补助 ,并向供养 任 务重 、财政 困难 、
动 : 一是开展全省养老院服 务质量大 要 内容 ,对照 影 响 养 老院 服 务质 量 部 门要把 养老 院服 务质 量 建 没专项 检查 、大整治活动 ,二是加快 养老院 的运营 管理 、生活服 务 、健康服 务 、 行动 同老 龄事 业发 展 、养 老服 务体
服 务质量标准化和 } 人 证建 设,三是 开 社会 工 作服 务 、安 全 管理 等五 个 方 系建 没结合起 来 ,同部 署 、同安排 、 展医疗卫生服 务,四是加强养老院安 面 ,开展养 老院服 务质量大检查 、大 蚓落 实,杜 绝 “ 两张 皮 ” ,做 到两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认定不精准、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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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栖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栖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栖政发〔2017〕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栖单位:栖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栖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严格界定对象范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优抚金、计生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等社会福利救助抚恤补贴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救助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的实施方案: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明确社会救助政策依据和实施细则。

2. 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形成政策协调一致性。

二、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1. 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社会救助资金规模,确保资金充足。

2. 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监控和使用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探索多元化的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方式,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三、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1. 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2.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和能力。

3.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社会救助宣传:
1. 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救助政策。

2. 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3.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公众形象和认知度。

五、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和评估:
1. 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

3.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社会救助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

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

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福利中心、县老年养护楼承载规模,各乡(镇)根据乡(镇)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一)供养对象。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各乡(镇)片区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就近的乡镇片区敬老院集中供养,乡(镇)敬老院入住满后可以纳入县福利中心和县老年养护楼集中供养。

对于全县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县福利中心(思旸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县儿童福利机构。

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宝新村办事处),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68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共享发展为理念,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确保托底供养,着力健全标准、完善政策、优化资源、规范管理,逐步在我县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提供制度化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拥有通化县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其申请提供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服务。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含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特困供养活动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活动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特困供养是指国家对因疾病、残疾、年老、无生活来源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进行救助和供养。

特困供养活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特困供养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供养标准不够明确、供养对象认定不够科学、供养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等,亟需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活动实施方案,提高特困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

二、实施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活动的长效机制,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提高特困群体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

三、实施内容1. 完善特困供养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特困供养标准,确保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规范特困供养对象认定程序。

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认定特困供养对象,杜绝滥发、错发等现象。

3. 确保特困供养资金来源。

加强特困供养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建立健全特困供养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4. 完善特困供养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服务网络,为特困群体提供医疗、教育、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服务,提高特困群体的生活质量。

5. 加强特困供养工作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特困供养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实施步骤1. 制定特困供养标准。

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特困供养标准,并公布实施。

2. 完善特困供养对象认定程序。

建立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委员会,严格按照程序认定特困供养对象,并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 确保特困供养资金的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特困供养资金的及时发放。

4. 建立特困供养服务网络。

相关部门要加强各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服务网络,为特困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5. 加强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供养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特困供养活动的顺利实施。

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特困供养是国家对生活无着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特困供养政策,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国制定了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以确保特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困供养政策的实施方案。

首先,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是特困供养政策实施的基础。

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认定的公平和公正。

特困人员包括年老体弱、生活无着,无法自食其力的人员,以及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

对于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提供的相关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其次,特困供养的资金保障是特困供养政策实施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困供养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资金保障应当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需要,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和发放周期,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有效使用,杜绝浪费和挪用。

再次,特困供养的服务保障是特困供养政策实施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包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特困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困人员服务保障体系,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特困供养政策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关心特困人员,积极参与特困供养工作。

同时,政府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的救助和帮助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特困供养工作格局,共同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总之,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只有健全的政策体系和有力的实施措施,才能真正做到让特困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特困供养政策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特困人员,让他们能够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发﹝x﹞X号)和《x 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将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全区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x族自治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伊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伊春市民政局2023年3月9日伊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度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条件、精准认定;(二)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伊民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伊民规〔2017〕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伊春市民政局2017年1月17日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一、全面把握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点任务(一)抓紧完善政策措施。

联合各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明确工作推进思路、举措和要求,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确保《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在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前,要按照《实滋意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申请人员的审核审批等工作,确保政策衔接顺利、工作过渡平稳。

积极探索特困人员经济财产状况的确定标准,开展核查评估工作。

(二)合理制定供养标准。

市级供养标准参照省级指导标准,并且根据城乡统筹的有关要求,城乡集中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

(三)全面开展排查和认定工作。

抓紧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终止救助供养,生活依旧有困难的,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73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73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73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严肃纪律,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流程,规定时限内完成新申请对象审核和审批工作。

加强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开展一次入户核查,根据特困人员劳动能力变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变更或履行义务能力变化、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各地区要对特困人员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等6项指标,分类确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指标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有关标准进行。

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可以做为社会事务性工作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7〕87号)规定,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或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救助范围:1.无劳动能力或者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2.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孤儿和无业的青少年;3.生活困难的失能人员;4.重度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5.其他生活无着、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人员。

二、救助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困难程度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应当包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1.生活补助:生活补助应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的补助,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补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特困人员的生活困难程度设定。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应包括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方面。

医疗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特困人员的医疗需求设定。

3.临时救助: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特殊情况下的特困人员提供的一次性救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的救助。

临时救助的标准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设定。

三、救助形式:1.集中供养:将特困人员集中安置在福利院、救助站等集中供养机构,提供集中供养和救助服务。

集中供养可以保证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照顾,同时也方便管理和监督。

2.分散供养:将特困人员安置在家庭或社区,由家庭或社区负责照顾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分散供养可以更好地保护特困人员的尊严和社会融入感,但也需要加强对家庭或社区救助情况的监督。

3.定点救助:采取定点救助的方式,对特困人员提供物质救助和医疗救助。

定点救助可以减少特困人员流动,方便管理和监督,但也需要确保救助机构的能力和资金支持。

四、救助管理:1.救助对象认定:建立统一的救助对象认定制度,规定救助对象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

3.救助监督:加强对救助机构和救助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救助资金的滥用和挪用,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和效果。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民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活动方案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活动方案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活动方案1. 背景介绍特困人员是指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人群,他们需要社会的援助与关怀。

集中供养活动是为特困人员提供物质支持和精神关怀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介绍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活动的目标、内容、实施方法和监督机制,旨在帮助特困人员重建生活信心,提高生活质量。

2. 目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活动的目标是:-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食宿、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帮助特困人员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就业机会。

- 重建生活信心:为特困人员提供精神关怀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

- 促进社会融入:通过社交活动和社区参与,帮助特困人员逐步融入社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 活动内容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活动包括以下内容:3.1 基本生活保障通过提供临时居所、提供三餐、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田开发、养殖业等生产劳动,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

3.2 职业技能培训为特困人员提供多种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包括电脑操作、家政服务、手工制作等,培养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意识。

同时,提供就业指导和创业支持,帮助他们找到适合的工作机会或创业项目。

3.3 心理支持和精神关怀特困人员往往承受着重重的心理压力和困境,需要得到心理支持和精神关怀。

通过心理咨询、开展康复活动、组织文化艺术表演等方式,帮助特困人员缓解心理困扰,重建生活信心。

3.4 社交活动和社区参与通过组织特困人员间的社交活动,提供机会让他们相互交流和分享经验,建立互助和支持的关系。

同时,鼓励特困人员积极参与社区义工活动、社区建设等,促进他们逐步融入社会。

4. 实施方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活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实施:- 确定供养地点:设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或活动点,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 招募专业人员:配备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师、社工等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提升。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从物质和精神上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现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问题和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具体方案。

一、现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问题1. 覆盖面不够广泛。

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仍然有大量特困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救助和关怀。

2. 补助标准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

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补助标准过低,无法满足特困人员的最基本生活需求。

特困人员的医疗、营养、住房等方面的需求也得不到妥善解决。

3. 救助方式单一。

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救助方式单一,多为给予物质帮助,缺乏关注和帮助特困人员的精神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方案1. 提高救助标准。

进一步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投入,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特困人员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2. 增加救助方式。

除了给予物质补助外,还应该增加社会关怀和精神支持的救助方式。

可以加强特困人员的心理疏导、积极开展文娱活动等,帮助特困人员重拾信心和勇气,增强他们的自信和生活态度。

3. 拓宽救助渠道。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宣传,拓宽救助渠道,让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够知晓和享受这项制度的福利,加强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尽可能地让有需要的人都能够参与进来。

4. 完善评估机制。

设置完备的评估机制,采取一系列科学化的评估方法,对特困人员的经济和生活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救助和帮助。

5. 建立社会共治机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涉及到社会责任和义务,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因此,建立社会共治机制是必须的,通过多方合作,共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为特困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城乡统筹。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政府托底,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助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立足基本,适度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

进一步加强与教育、医疗、住房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规范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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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3X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

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核查,对有疑义的进行重点核查,随机抽查核实的比例不低于30%,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银行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季度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一拨付到敬老院,由敬老院按照“五制”管理进行考核后连同工资进行差别化发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到镇政府,由镇政府对监护人进行考核后,按季度支付给监护人,考核结果与发放花名册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终止程序。

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在工作中发现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给予生活照料。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应给予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我县健康扶贫相关规定享受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等相关政策。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监护人办理。

丧葬费用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之规定,按我县特困供养对象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安全住房。

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政府要落实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监护责任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方式落实安全住房。

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X市民政局、X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执行。

基本生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X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具体分为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照料护理费的发放按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从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按照我县整县脱贫摘帽时全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目标要求,镇政府要按“四搬四不搬”标准积极动员组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就近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别是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山林、土地、宅基地的承包使用权由村集体按“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妥善处置,免去入住特困人员后顾之忧。

对与监护人亲情难舍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镇政府要按“三同四一”落实监管责任,经本人同意,镇政府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残疾等原因确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特困人员,由镇政府落实安全住房,并积极组织治疗,待治愈后按程序就近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确保其“两不愁三保障”落实落细不落空。

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一)规划建设。

县政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我县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规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强化托底保障功能。

中省市下达的养老、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彩票公益金要向供养服务机构倾斜。

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二)机构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法人制、人员聘任制、工资差别制、责任追究制和末位淘汰制的“五制”管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同时参照《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工资实行差额化发放。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供养服务机构。

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鼓励社会力量按规定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三)供养服务。

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配备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设施设备,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供养服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政策规定,尊重特困人员民族习惯,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供养对象。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

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县发改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体育和科技、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强化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

同时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补助外,还要将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农村集体经营收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按照市县负担比例落实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三)做好制度街接。

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政府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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