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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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3X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
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
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核查,对有疑义的进行重点核查,随机抽查核实的比例不低于30%,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银行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季度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一拨付到敬老院,由敬老院按照“五制”管理进行考核后连同工资进行差别化发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到镇政府,由镇政府对监护人进行考核后,按季度支付给监护人,考核结果与发放花名册
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终止程序。
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在工作中发现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给予生活照料。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应给予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我县健康扶贫相关规定享受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等相关政策。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
监护人办理。
丧葬费用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之规定,按我县特困供养对象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安全住房。
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政府要落实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监护责任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方式落实安全住房。
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X市民政局、X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执行。
基本生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X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具体分为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照料护理费的发放按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从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按照我县整县脱贫摘帽时全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目标要求,镇政府要按“四搬四不搬”标准积极动员组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就近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别是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山林、土地、宅基地的承包使用权由村集体按“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妥善处置,免去入住特困人员后顾之忧。
对与监护人亲情难舍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镇政府要按“三同四一”落实监管责任,经本人同意,镇政府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残疾等原因确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特困人员,由镇政府落实安全住房,并积极组织治疗,待治愈后按程序就近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确保其“两不愁三保障”落实落细不落空。
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一)规划建设。
县政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我县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规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强化托底保障功能。
中省市下达的养老、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彩票公益金要向供养服务机构倾斜。
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二)机构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法人制、人员聘任制、工资差别制、责任追究制和末位淘汰制的“五制”管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同时参照《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工资实行差额化发放。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供养服务机构。
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鼓励社会力量按规定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三)供养服务。
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配备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设施设备,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供养服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政策规定,尊重特困人员民族习惯,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供养对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
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县发改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体育和科技、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强化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
同时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补助外,还要将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农村集体经营收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按照市县负担比例落实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三)做好制度街接。
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政府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