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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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发〔X〕1X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X发〔X〕17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3X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全县范围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

批、供养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救助供养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负责办理丧葬等事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供养对象

第七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或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考X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九条审核程序。镇(办)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保障服务站(X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

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审批程序。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证件编号为15位数字,前6位为X县行政区划代码,中间4位为批准当年年号,后5位为当年办理证书的X号),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查找后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如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籍登记并安置,可根据其户籍类别,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或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十一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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