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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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组织、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实施效果,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包括县(市)级初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抽查并审定等阶段。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

并对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审定,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监督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根据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市、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根据项目法人自评价材料以及本办法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对直接管理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评价,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价结果,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复评。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国家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三)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专项规划;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土地预审、环境保护批复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四)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项目监理日志、价款结算单、质量评定表、各阶段验收、决算等资料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绩效评价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评价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及相关责任制落实情况、统计及信息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和效果、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工程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评价省、市、县投入情况,包括财政安排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防洪除涝标准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见附表)。水

利部、财政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章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情况,对完工项目分批次进行评价。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统一安排,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向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直管的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评打分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2、县级(或直接管理项目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标准,结合项目法人自评结果和总结材料,对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进行初评和总结,将初评评分汇总表和总结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报材料,完成复评工作,汇总项目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4、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上报意见,组织抽查,审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60-80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1、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进度、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2、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3、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财政部、水利部将随机进行项目抽查,项目抽查平均得分超过该项目省级复评分的,省级总体自评得分相应增加该超出分值,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反之,项目抽查平均得分低于该项目省级复评分的,将省级总体自评得分相应减去该超出分值,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如项目抽查得分与该项目省级复评分差值超过10分的,该地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审定为较差。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地区,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该批次项目中央补助比例按照上限确定,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地区,该批次项目中央补助比例按照上限确定。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地区,该批次项目中央补助比例适当降低。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地区,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进一步降低该批次项目中央补助比例,同时减少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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