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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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山杆爷》谈中国农民法律意识

由峨眉电影制片厂拍摄的影片《被告山杠爷》在当年曾引起不小的轰动:堆堆坪是个偏僻小山村,山杠爷是那儿的“最高党政领导人”。他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具有极高的威望。堆堆坪多年来都是乡里的模范村。

一个雨夜,强英自杀吊死在山杠爷的门前,平静的堆堆坪激起了波澜。山杠爷却自觉心中无愧:“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然而,由于一封匿名的群众举报信,县检察院的苏琴来到堆堆坪。她从群众中了解到不少关于山杠爷的类似作为,山杠爷终因犯法,被检察院起诉,遭到拘捕。村民们流着泪为他送行……

作为一部电影,《被告山杠爷》故事情节简单,也很难说有多高的艺术性。但是,毫无悬念的情节却展现了社会转型时期乡村治理的沉重和复杂。影片的用意是很明显的:突出传统的乡村秩序与现代法制秩序的内在冲突,乡村治理从人治模式向法制模式转变的艰难和复杂。首先通过对背景的特殊安排和强调塑造了一个具有化石意义的小村庄——堆堆坪:地理位置非常偏僻,在全县最偏僻的一个乡里面位置又最偏僻的一个村,离最近的小镇也有五十里山路;民俗保存较好;村民基本上比较朴实,例如腊正、张明喜与媳妇、王路的妹妹等即是典型例证,对山杠爷理解而且敬重;对来自县乡的“上级”有一种几乎本能的敬畏,山杠爷就比较典型,虽然他在村里即是一个“上级”的代表;没有电视,几乎没有报纸,以及其他现代传媒;基本上没有多少外出打工的。这些特征在现实的乡村社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而且往往越是偏僻的地方,越是明显。

相对而言,地理背景的安排还是比较次要的,更重要的是社会背景的安排和过滤。首先过滤掉了现实的传统乡村秩序所必然具有的诸多杂质,虽然是个千人大村,但村民之间没有复杂的派系斗争、深刻的家族矛盾和尖锐利益冲突,作为一村之长的山杠爷德才兼备、威法并用,就传统的乡村秩序而言是一个再理想不过的当家人。其次过滤掉了现实的法治秩序所必然具有的诸多杂质,影片中的苏同志(来自县检察院的女检察官)完全是法律的化身,本身以及执法过程没有任何杂质,就事论事,依法说法,过滤掉了现实中经常困扰法治的人情、关系、领导干预等等问题,塑造了一个纯粹的法治环境。再次,也精心过滤掉了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村—乡镇—县之间复杂的利益考虑,其中,乡镇一级政权的省略是最有内涵的。在影片中,代表乡政府的王公安更多是一个符号,一个辅助意义的符号,本身对案件并没有多少实质影响。现实社会里,特别是针对该类可大可小的案件,乡政府出于本身的考虑,一般是不可能置身事外的;甚至可以说,乡级政权在这一类问题中往往扮演决定性的角色。

就这样,通过地理、社会环境的特殊安排,影片塑造了一个纯粹而理想的人治秩序,一个纯粹而理想的法治秩序,然后尽力突出两个“纯粹”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复杂性。

应该说《被告山杠爷》首先是一部法制片,始自法律,终于法律。就成文法本身而言,山杠爷涉嫌罪名以及可能的判决几乎没有什么悬念和争议。但把他放在法律变迁的背景下,其所包含的信息就很复杂了。成文法是不需再说的,但山杠爷的游街、祠堂关押等行为是否有传统习惯法的依据呢?换句话说,这些行为在传统中国是否是被成文法默许甚至支持的,而在乡村也是被认可和赋予一定合法性的呢?!我们今天的成文法体系,特别是刑法、商法体系,几乎是完全copy过来的,是现代的而且是西方的!但习惯法体系变迁的步伐却远远没有那么快。很大程度

上,习惯法体系还主要是我们自己历史传统的沉淀,适应现代(西方)成文法的乡村(中国)习惯法尚未生成。就如影片中所展现的那样,对于村里人来说,现代(西方)成文法像县城一样遥远,像苏同志一样陌生。现代(西方)成文法与乡村(中国)习惯法脱节必然产生大量矛盾,不仅在一地而是在各地,不是在一时而是可以预期的长时期;山杠爷是否仅仅是矛盾突出的冰山之一角呢?

进一步的问题是:解决现代(西方)成文法与乡村(中国)习惯法脱节,是乡村(中国)习惯法单方面的向现代(西方)成文法靠拢呢?还是现代(西方)成文法与乡村(中国)习惯法双向互动呢?引导的、规范的、理想的过程是怎样?现实的自然磨合过程又会是怎样呢?内在的顽强制约现代(西方)成文法扎根社会的因素有哪些呢?内在的顽强阻碍乡村(中国)习惯法向现代(西方)成文法靠拢的因素又有哪些呢?是向现代(西方)成文法靠拢呢?还是向其所蕴含的现代价值靠拢呢?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深思的问题。

需要特别言及的是山杠爷自愿伏法的性质。山杠爷在法律面前没有做任何抵抗就自愿伏法了。但是他是从代表上级的苏同志以及王公安低下的头那里确定自己确实犯法了,谈不上对所犯法律的理解和出于高度的法治意识对法律的尊重;他的伏法完全不是现代法治的产物,而是传统的上下级行政惯性使然;他的伏法与其说是对法律的尊重,不如说是对上级的信任和尊重,这种尊重和信任甚至有些盲目;他的伏法与其说是法治的结果,不如说是法治本身的悲剧。

言及习惯法和作为习惯法基础的传统应当区别一九四九年以前的旧传统,和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所形成的新传统:两者之间迥然不同,却又有惊人的相似;作用的方向殊异,作用的方式却异曲同工。传统乡村秩序的精华就是乡绅治村。一般情况下,依靠村规民俗规范双方,形成一种乡村秩序。特殊情况下,习惯法也赋予了强制手段,例如游街、关押、捆打等。实际上,在影片中,强英就是因游街而含辱自杀的,丈夫因妻子被游街而无脸见人远走马尔康打工。这种强制和惩罚的威慑力由此可见一斑。

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一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另一方面传统却在惊人地延续,甚至在新的形势下又进一步被强化。在传统的村规民俗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严格的行政性的人身和土地控制,以及持续的意识形态压力。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性的人身和土地控制大大放松甚至几近于无了;在现代媒体、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流动的夹击之下,传统的规范性的民俗也大大削弱;传统习惯法和严峻的阶级斗争形势赋予的“整人”手段受到正式成文法的约束。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文革”不仅培养了一种造反精神,而且每一个民众聚居的村落往往都沉淀了一些矛盾;农民本身地位的转变,和模糊的民主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其不再甘心被随意驱使;而现代法律则仍然处于乡村治理的边缘。形势的变化,已经使乡村治理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如计划生育、粮款征收、架桥修路等既有的硬性职责仍在,甚至加强了。面对这种形势,山杠爷一再强调,“你们不懂农村的事情!”“懒驴不打不拉磨,犟牛不打不踩沟”,并反问苏同志,“你遇到这个问题你咋个办?”苏同志的回答是:“尽量批评教育,做思想政治工作。”而山杠爷则当场对苏同志的回答给予了否定。山杠爷的强调、反问和否定实际上都是很有力的,而苏同志的回答则软弱无力,这似乎也暗喻了它们各自所代表的治理模式在乡村治理问题上的作用。乡村治理涉及大量繁杂事务,计划生育、粮款征收、架桥修路等不过是一部分,另外例如泼妇骂街、不孝敬老人、撒泼耍赖、基本风尚、纠纷处理等等,这些依靠传统乡村自治解决的繁杂事务往往处于现代法律的“神经末梢”,为现代法律体系所鞭长莫及;而现代自治往往也还没有达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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