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规定。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将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诸多法学专家学者均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没有一个细化的规定,这样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细化的标准,操作起来不方便,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导致司法腐败和引发社会矛盾。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粗略谈一谈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概念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从客观上来讲,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告诉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

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我国现有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太狭窄。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太笼统、不具体、无法操作。结合实践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内函很丰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将精神损害的范围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所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归纳为三种:1.惩罚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数额就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在这种标准下,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比较高的,对受害人极为有利,这种标准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所采取的标准。2.补偿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金额就等于受害人实际所受的损失额。3.抚慰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相对于对高院颁布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言明显过窄。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不应因主体的不同而使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如此大的差异。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救济的范围应在吸收《解释》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救济范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