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合集下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行政诉讼法律论文-精选模板

行政诉讼法律论文-精选模板

行政诉讼法律论文行政诉讼法律论文含蓄“例外审”向开放“合理审”的蜕变内容摘要:行政诉讼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在典型案例中,依合法性审查原则所做裁判,引发司法不适。

不能服判息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错误指引;违背法律的立法本意,不能维护民众合法权益。

富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充分利用类推原则等司法智慧含蓄审查合理性实现法律公正要义。

合理性审查有其存在的正当基础,合理行政是合理性审查的行政法学依据,妥善化解矛盾是诉讼职能体现,限权功能发挥体现权力制约理念,司法队伍理念认同是实践基础。

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脱节,应当引起重视,应通过法律承认,将合理性原则上升至法律规定层面。

为克服合理性判断的主观性和相对性之因素,便于指导案件裁判,应将合理标准界定为目的得当、符合规律与情理等具体标准,实现原则合理扩张。

引言《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而第五十四条却对”滥用职权”和”显示公正的”违反合理性行为撤销或变更,陷入法律自相矛盾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个案正义的案例裁判悄然打破现有审查藩篱,扩张至合理性范围。

合法审查原则,受制于学理责难和司法实践未严格遵循的双重挤压。

合法性审查,不能妥善化解对立矛盾,导致诉讼不适后果,带来审查原则的”含蓄”扩张。

法律与实践冲突现状,应当被重视。

在透视合法性和合理性差异的基础上研析合理性审查的正当性依据、探讨合理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对于行政诉讼维护民众权益、限权功能价值的实现,无疑具有现实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意义。

一、含蓄”例外审”的缺陷:行政审判中的疑难合理性原则,要求行为符合法律内在精神,即符合法律目的,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等,属于合乎内在公正标准。

通过例证,释明合理性审查排斥在外所带来的司法困境。

1.公正的曲线表达: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甘露原系暨南大学某专业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时被任课教师发现有抄袭现象。

暨南大学依据《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条例》第53条第(5)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出暨[20xx]7号《关于给予研究生甘露开出学籍处理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议自由裁量权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

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

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修订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合法防卫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合法防卫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规定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抗辩和防卫。

然而,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部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的案件,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官培训,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行政诉讼的改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一):关于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论文【摘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所有专业的基础课。

由于该课程涉及的内容庞杂,法律门类众多,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无所适从,考核时成绩不甚理想,不能适应公安院校教学实战化的需要。

目前其单一的期末考试考核方式已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拟对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考核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索,找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考核方式,为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指明方向,以满足公安院校学生教学实战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公安院校本科专业的一门基础课。

该课程是在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专门阐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规范,了解学科前沿信息以及国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概况,熟练地应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为其将来从事公安执法的实务工作或者代理公安行政诉讼准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培养和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更好地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这对于提高公安学院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和促进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单一的期末考试形式,虽然有些公安院校会把平时成绩列入考核,但也仅限于对学生出勤情况、回答问题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研究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它通过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处罚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与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与就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与协定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与行政救济法等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行政法的地位1、从整体瞧,行政法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瞧,行政法就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就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3、从与其她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瞧,行政法就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2、行政合理性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她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主体就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与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她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就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就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与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就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不衔接现状(一)法律概念之间不衔接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概念与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大量存在着同名不同义或同义不同名的现象,以及概念内涵模糊。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一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但法学研究中却被广泛采纳,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被频繁使的一个概念,“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时,指的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组织”①。

以后的教科书和专著中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含义基本上由此派生出来,没有本质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它的提出者之一在后来的著作中曾经明确指出①。

2.行政行为学理上对行政行为概念理解的模糊。

行政法学界对什么是行政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等。

在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上,对什么是行政法亦有不同的看法。

如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或者非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以及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一般都不属于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并且,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把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①。

张树义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认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规范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衔接《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这是《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英文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英文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课程论文论文题目:My understand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学校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课程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生姓名: *鹏浩学习中心:公共管理学院学号:***********指导老师:***日期:****年7月My understand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Administration refers to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public affairs and decision-making,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It is a national activit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performance of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In this process,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must rely on and use of state coercive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nvolves each aspec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Due to the powerful role of state power,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personnel to the weak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arty ,citizen, legal person or other organization is easy to produce exceeding authority, abuse of power, loss of justice, abuse power for personal gains, such as random law enforcement, corruption and illegal phenomenon, dam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arty, damag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 good image in the minds of the people, so that obstacles to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Based on thi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n develop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State orga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s the organ of state power of execution organ .It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organs of state power, reflect the will of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and the interests of legal and management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is different from general power, it is mandatory and a priority. Mandatory refers to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by national force for security,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public interests, improve social welfare, safeguard citizens' lives and property and personal freedom shall be inviolable .At the same tim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priority, is refers to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rights of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 citizens when they met in the same field or the same scope, prior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beca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a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 and has self expansionary, easy to cause the power abuse, lead to corrup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promo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right to exercise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it is necessary to supervise, to ensure the will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 can properly reflect and true implementation .In our countr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ubject more extensive, including political parties, power organs, procuratorial organs, judicial organ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m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work of supervision and ensure the effect, as a judicial organ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solves disputes administrative way f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st fair and effective .To prevent abuse of power and the best way to prevent corruption is power restriction power, it has become a cause.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the use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tosupervise th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refers to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in that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f infringement of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to review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by the people's court and the referee a litigation activity.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and people to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dependent exercise, can ensure that laws are unified and correct implementation .It is because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dependently us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judicial review on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decided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the most fair and effective way of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is the most direct, the most frequent state management activities. Administrative organs as organs of state power of execution organs, as previously mentioned, powers and authorities of office of exercise of its activity involves all aspects of national life and social life, directly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When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in exercising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when the abuse, abuse power for personal gains, jump the law enforcement for illegal behavior or dereliction of duty, will inevitably damage the public interests,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through the wa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request using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the power to make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relief .National prosperity, national rejuvenation in the improvement of overall quality, while the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factor of national overall quality .Civil lawsuit against illegal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through, in the face of strong administrative organ,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use right of judicial review to protect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and to make citizens directly truly realized just, fair and thus to improve citizens'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 rule of law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rovides a new, more intuitive form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itizen can put forward their clai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rough the trial, the people's court according to law may sustain, cancellation or part of a cancellation, the chang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but also decision deadline of statutory duties, reflect the law of justice and fairness.Citizens can also to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personnel advice and criticism,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its personnel shall accept, for the good Suggestions should be adopted, prompted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benefits .In this way, the citizens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ot only to supervis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ies play a role, but also fully expressed his wi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articipate in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of state and social affairs, to realize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ar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so as to greatly improve the citizens'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 rule of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to perfect our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To set up and perfec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 there is a process, I know the situation, introduce some, to deepen to the law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ignificance and principles of law policy. My introduction and view, only for your reference.。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政法与⾏政诉讼法论⽂ ⼜到了写论⽂的时间了,⼤家也都准备开始写了,那么⼤家知道关于⾏政法与⾏政诉讼法论⽂要怎么写吗?下⾯就是⼩编分享的⾏政法与⾏政诉讼法论⽂范⽂,⼀起来看⼀下吧。

浅析北京市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的合法性----从⾏政法⾓度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北京市的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缓解交通压⼒,近年来北京市陆续出台了治理交通拥堵的各项措施,对此,社会各界褒贬不⼀,关于交通限⾏措施的合法性更是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泛争议。

本⽂从⾏政法⾓度出发,试图探讨⼀下关于北京市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的合法性,从⽽更好地指导⼈们认识和理解政府⾏为,更好地促进政府依法⾏政。

关键词:限⾏交通管制⾏政决策⾏政法合法性 众所周知,北京作为我国的⾸都,是我国的政治⽂化中⼼,⽽现在却冠以“⾸堵”的称号,究其原因,主要是城市交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严重不平衡,针对交通拥堵问题,北京市出台了诸如单双号限⾏;摇号限购;提⾼停车费⽤,缩短计费时间;外地牌照上下班⾼峰期间不许进⼊五环等措施。

除此之外,《“⼗⼆五”节能减排全民⾏动实施⽅案》表⽰,全国政府机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天,但并⾮强制性的要求。

对于以上措施,我想从⾏政法⾓度出发,具体分析下它的合法性。

⾸先,出台的⼀系列交通限⾏措施作为⼀项⾏政决策,要分析它的合法性,必须先从基本的形式合法性分析开始。

有⼈指出单双号限⾏,其实质是限制私家车主,尤其是相对低端的私家车主,认为这项措施侵犯了公民的出⾏权利,同时因为它也涉及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从这个⾓度来看,它涉及的是⾸先是个宪法问题,⽽在这⾥我主要是从⾏政法⾓度来分析它的合法性,既然是从⾏政法层⾯来讲,当然是要分析⾏政主体、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北京市政府作为⼀个⾏政主体,是否有权制定这⼀政策呢?2008年9⽉27号,北京市⼈民政府公布发布《关于交通管理措施的公告》,通告决定,2008年10⽉11号⾄2009年4限⾏范围为五环路以内范围道路(含五环),限⾏时间为6时⾄21时,即“1/5限⾏⽅案”。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篇一:行政诉讼论文关于我国出租车行业管制模式的思考摘要:出租车常被比喻为一个城市的名片,这一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出租车行业的管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我国采取的主要管制方式是数量管制。

然而近些年来这一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表明,数量管制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节奏,我国亟须改变管制思路,取消数量管制,改为从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上抬高门槛,取消出租车公司,在各地成立介于政府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自律性中间组织——出租车行业协会,完善《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管制为辅,逐步解决这一行业的各种问题,从而使我国的出租车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出租车数量管制行政许可行业协会引言经济学中,管制,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法规对于市场活动所做的限制或制约,如政府为控制企业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这构成了政府对价格、市场进入等的管制①。

因此,管制属于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具体干预。

数量管制,通常表现为管制当局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刚性或有弹性地限制出租车的总量。

数量管制属于营业许可制度,被形象的称为获得“牌照”,牌照通常是“同牌同权”的,一个经营者拥有牌照的数量等于其有权营运出租车的数量。

我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是数量管制,通过设置行业特许经营权来控制整个出租车市场的运营。

本文将就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谈谈我国政府对于出租车行业的管制模式应当作出何种改革。

一、我国出租车行业数量管制的由来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前,但那时的出租车数量不多,而且是奢侈品,主要用于接待外宾、为社会名流服务。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这一行业开始蓬勃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选择出租车作为日常出行方式。

这个时候的出租车司机,只要有车,只要会开,就可以花钱从政府那里买来出租车经营牌照,从而进行合法正规运营。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行政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安排。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的研究,一方面有助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法制的质量与效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行政法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在行政法中,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法律安排。

它是指公民、法人等特定主体,通过法律手段向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处理的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与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责任的双重目标。

其一方面保障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合规、合法合理的意识与能力。

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费用高昂、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的诉讼权益的实现,也制约了行政法制建设的进程。

因此,对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进行研究,尤其是探寻优化行政诉讼制度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在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是优化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诉讼的效能与公正性。

一方面,可以探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庭制度,加强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

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性。

优化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的诉讼满意度,增强行政法治的实效性。

此外,在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中,还可以探讨行政法的深化与发展问题。

行政法的基本任务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

行政法的研究,应当从法律规定、诉讼制度、执法方式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探索行政法规制的完善与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行政法的研究也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协同与融合,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共同发展。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本文将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程序和法律规范。

两者紧密相关,互为补充,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以研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为主要内容。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性质及其行使的范围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行政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等方面。

行政法的特点在于对公共权力行使的规范与制约。

公共权力行使具有某种特殊性,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机关行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程序和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旨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并为当事人提供能够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途径。

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人民权益的保护密切相关。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行政法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行为,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和规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紧密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后者则是前者的重要补充和实践。

行政法的研究为行政诉讼法提供了理论基础,而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实践则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结合,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而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当事人救济的法律途径。

四、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重要性思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

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

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

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

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

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行政诉讼则提供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途径。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在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中的作用。

一、行政法的法律制衡作用行政法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其权力的界限。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超出范围的行使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制衡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的权益。

另外,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履行程序。

行政机关必须尊重法律,依法决策,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进行监督和制衡。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制衡作用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在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民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了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和程序,为公民提供了追究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途径。

行政诉讼不仅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追责。

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可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还有助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时,会对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判。

这样的审查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更加慎重和谨慎,避免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律、道义。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互动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行政法的规定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而行政诉讼则对行政法的适用进行了检验和修正。

这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维护了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法律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责任等方面法律规范的学科。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本文将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形式,行使国家的行政职权。

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为研究对象的,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宪法、行政法、行政法规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来约束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的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国家制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允许公民以司法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程序确保了公民平等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诉讼过程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起诉是指行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行政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方式将自己的诉求提交给法院。

其次,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诉讼案件并予以处理的行为。

法院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审理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辩论和裁决的过程。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参与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辩论的开展以及判决的作出。

最后,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内容,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或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效力。

此外,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点之一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具有广泛的受案权。

任何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则之一是公正公平原则,即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在法律服务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而行政诉讼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参与人因行政争议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在法律服务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行政法的重要性及应用行政法是国家为了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章,旨在维护行政公正、保护公民权益。

在法律服务中,行政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和自由不受侵犯。

例如,行政法规定了公民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了公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的合法权益。

1.2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

规范的行政行为能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减少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1.3 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渠道,避免了争议的激化和扩大。

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其中行政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法中重要的一部分。

二、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及应用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公民和法人寻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在法律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寻求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

例如,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2 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并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行政诉讼,公民和法人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过错和责任。

2.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法毕业论文(2篇)

行政法毕业论文(2篇)

篇一、行政法毕业论文摘要:民法和行政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是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行政法中存在漏洞,无法解决案件纠纷时,就可以通过民法来裁定。

本文就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分析民法的发展已经超过千年,现在是几乎完美的法律。

而行政法是在资本主义末期产生的,也就是在近代才发展起来的,其发展的时间相对民法是比较短的,而且行政法在立法的理论上和法律适用的规定上都不是特别的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应用中,就存在漏洞,无法解决案件,这就需要参考其他的法律。

民法是比较先进的法律,本文就是研究民法在行政法中能否适用。

一、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民法和行政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其使用范围的主体不同,行政法是公法,主体是行政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其调节的是行政单位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是对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的制约,避免国家的权利滥用,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影响,同时也可以保护私法的存在。

而民法是属于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具有平等身份的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可以对抗公权,保护私权。

民法和行政法也是相互联系的,其可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民法的严重的民事纠纷可以采用行政法解决,而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时,一定要使用行政法,在执法中贯彻公平、平等的原则。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一)“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目前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不是逻辑前提,也不是绝对需要的,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其各种案件都是通过法院受理的,其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实际运用中都没有出现过太大的问题。

而且就现在大陆法系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有了一定的动摇。

现在的社会公益处于尊重和促进的状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将原有的界限打破,现在已经实现了交融。

而且“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出现了交融的发展趋势。

民法的私法领域中加入了更多的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这对民法中的一些规定是有一定影响的,现在的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很多弹性规则的介入产生了行政方式改变的趋势,现在的行政指导、计划和合同等都具有一定的非强制性,其强制性色彩淡了。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第一篇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法分析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农村内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人民之间的贫富距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在增加。

加强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推动性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有效的方法,从而预防和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总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一部分。

因此,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巩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目前,我国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符合规范我国农村目前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对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所有权转让者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对土地合同的签署和土地合同的最终解除没有流程上的明文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村委会为了开办个人工厂、扩大道路设施,私自挪用农民的土地,完全不按土地承包流程运作,对于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也迟迟不发。

这些问题都直接侵犯了农民自身利益,容易引发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大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例如近期发生在河北唐山顺城县顺城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一则案例:唐某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且本打算在此盖房,巧的是本村道路扩建正好占了其一大部分土地。

村委会在未征得唐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去了他的土地,且对于国家应该给唐某的补偿金一直未给,类似事件也同样发生在周某和张某身上。

三人在和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组织了一大批村民直接围堵了县委会,甚至发生了流血事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处罚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行政法的地位1.从整体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3.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2.行政合理性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又称作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禁止出境或进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两种方式3.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 .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分为四个方面。

a.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 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 c.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d.处罚的种类的法定性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由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5.职能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调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到达目的,这里的一事不再罚仅意味着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a.简易程序也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b.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程序有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c.听证程序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a.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需要遵循以下程序,通知送达,催交,收交罚款,上缴国库。

b.当场收缴罚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形: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案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c.执行保障措施,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包含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或者方法。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进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行政主体的违法处罚行为同样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一旦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就会侵害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则会侵犯无辜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主体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看法。

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处罚设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2条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凡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许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致行政处罚中管辖冲突、重复处罚、以法争权、以法扩权的现象屡屡发生。

甚至一些无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也以规定行政措施的形式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罚项目。

尤其是罚款,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罚款留成作为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之一,导致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2)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不明确。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他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机关行使,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还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

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

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尽明确,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能有机地协调配合。

国家机关职能之划分,系国家法律规定。

行政权的范畴,由宪法或组织法予以界定,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明,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常常出现有些方面的事情几个相关部门都不愿意去管理,而另一些涉及权、利方面的事务几个相关部门争着处罚的现象。

另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例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金融部门应协助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执行处罚罚款的决定,但在具体工作中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协助的事情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不严,处罚中“乱”的现象依然严重。

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违法者的行为甚至已触犯刑律,但行政处罚机关却只给予行政处罚了事,不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不按处罚权限办事,越权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

此外某些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一些临时性组织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仅仅凭某次会议决定就可以行使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4)存在“罚态度款”现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

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

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

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威信降低,极大地损害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

这个问题在实施现场处罚(即简易程序)时最为突出。

实施中,一些执法人员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性。

当场处罚同样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表明身份,要出示有关证件。

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图省事,把必备程序都忽略了,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单靠一身制服,这会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带来不利的后果,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

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之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3)人身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列入听证范围的问题。

听证从本质说,它是法律为受处罚人提供了一个对自己不利指控的抗辩场所;对行政处罚主体来说,它是一种权力制约的程序机制。

从法理上说,法律制裁越重越应当给予受处罚人有抗辩的权利和机会。

然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其立法理由是不足的,与行政处罚立法目的也是相悖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