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害公民名誉权

合集下载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侵犯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侵犯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旨在阐述我国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为公民和法人,享有客体为名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尊严、荣誉和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名誉权具有绝对性。

名誉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制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名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权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但不得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名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侵犯名誉权往往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1. 侮辱行为侮辱行为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动作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侮辱,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分为口头侮辱、书面侮辱、肢体侮辱等。

2. 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分为口头诽谤、书面诽谤、网络诽谤等。

3. 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

4. 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散布他人隐私、公开他人名誉受损的录音、录像等。

四、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

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名誉造成的损害。

(3)赔礼道歉。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3.其他侵权行为除侮辱、诽谤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1)侵犯他人隐私权,泄露他人隐私,使他人名誉受损;(2)捏造事实,散布他人虚假信息,使他人名誉受损;(3)恶意中伤他人,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使他人名誉受损。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行政责任侵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因自己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法律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名誉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利,包括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

在我国,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名誉权的内容是社会评价。

名誉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声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名誉权的内容保护。

名誉权的内容保护包括对个人荣誉、声誉的保护,如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名誉权的形式保护。

名誉权的形式保护包括对个人肖像、姓名、名称等标识的保护。

(3)名誉权的延伸保护。

名誉权的延伸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认定(1)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贬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案例

侵害名誉权案例

侵害名誉权案例篇一: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摘要随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其涉及主体的复杂,内容的广泛和评判标准不确定,导致公民名誉权被侵害后很难的到法律的保护。

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不仅对公民名誉权保护极为重要,而且还能有效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其更有效的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功能。

关键词:新闻报道名誉权构成要件引言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中。

一方面,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炒作之风日趋盛行,很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媒体肆意加入一些炒作元素,一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侵害,新闻侵权数量不断攀升。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为了炒作自己,随意的状告媒体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制造噱头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的监督报道权。

如何才能消除这二者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弄清究竟如何的新闻报道才侵害了公民的荣誉权是我们首先要做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名誉权作为一种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是人的外部形象,在社会经济流转过程中,特别是评价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人们首先通过一个人的人格表现和社会对其的总体评价来认识一个人本身,决定是否与之往来。

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人的名誉是人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所以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提起诉讼。

这其中就包括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诉讼。

那么一则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关键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范围,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纠纷相关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纠纷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 名誉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2.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继承。

3. 名誉权具有绝对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4. 名誉权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可以针对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3. 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权损害。

4. 侵权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名誉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侵犯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名誉权纠纷的诉讼程序1. 起诉与受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状,写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2)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事实的证据、名誉权损害的证据等。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或团体声誉的重要手段。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任何有意的、故意的或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正当的名誉权、荣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利,如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被认定的标准如下:
1、首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企图损害
他人正当的名誉权的行为,如虚假的诽谤、谩骂等行为。

2、其次,侵犯者必须有能力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能力是
指侵犯者有能力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荣耀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与荣誉。

3、第三,侵犯者的行为必须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
荣誉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4、最后,侵犯者必须做出能够损害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
为或言论。

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个人或集体的声誉,从而使受害者遭受更大的精神和物质痛苦。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要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75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二)案由:名誉权侵权案(三)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张永琛,男,42岁,天津电视台编剧,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台北花苑。

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社会意识个人意识越来越强,而名誉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即便如此,有时候也会遇到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发生,为大家带来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事实概要? 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

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

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

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裁判要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

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流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主观上有侵犯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且红颜静这一网名的真实身份已被他人所知,所以此时的交流已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的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原告在被侵权后,也发表过侵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

任 何 人 不得 非 法 攻 击 他 人 的 荣誉 和 名 誉 。1948年 在 美 洲
但 由于 两 者 存 在 的环 境不 同 ,对 网络 名 誉 权 保 护 有 国家 第 九 次 国 际 会 议 通 过 的 《美 洲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宣
其 特 殊 性 。传 统 名 誉 权 是在 现 实社 会 产 生 的 ,行 为 人 受 言 》 中 也 涉 及 关 于 保 护 荣 誉 、个 人 声 誉 的 相 关 权 利 。
道 德 约束和 法律 制 裁基 本上 是难 以实现 的 。因此 ,对 网络 年 美 国 国会 通 过 了 《通 讯 净 化 法 》 日 本 法 律 按 保 护 手
名誉权 实施 保 护体 现着 对虚 拟世 界 中独立 主体 的保 护 。
段 的不 同 ,对 名誉 权 的保 护 区分 为刑 法 上 的 和 民法 上 的
个 民事 主体 在 现 实 和 网络 不 同的 环 境 中 很 可 能会 扮 演 不 “人 格 尊 严 ”当然 包 括 名 誉 权 ,禁 止 对 “人格 尊严 ”进
【关 键词】网络名誉 权 ;侵 权行为 ;基本法律规 范 ;侵 权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承担 【作 者】张雨辰 ,西北政 法大学。
一 、 网络 名誉侵权概 述
境 中 ,评 价 范 围 不仅 仅 包 括 对 自然 人 的 品行 、能 力 、 思
(一 )名誉权概念
想 、道 德 等 的 全 面 评价 ,还 包 括 在 虚拟 的 网络 世 界 里 ,
誉 。 ” 同 时 还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 名 誉 的 名 誉 权 ,但 在 受 到 侵 害 时 同 样 拥 有 传 统 名 誉 权 的 内

法律案例观看心得(3篇)

法律案例观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例被搬上银幕,为广大观众提供了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平台。

近日,我观看了《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这一法律案例,深受启发。

以下是我对该案例的观看心得。

二、案例简介《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张某某在网络上散布了关于原告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重要性在《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到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尊严。

在我国法律中,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网络言论的界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言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3. 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同时,也为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4. 人性的反思在观看本案的过程中,我深感法律与人性的碰撞。

一方面,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人性的自私、贪婪等因素也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为了泄私愤,不惜损害原告的名誉权,这种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观看《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公民,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尊重他人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权益,尤其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名誉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开场合发表了一篇题为《乙公司拖欠货款,诚信缺失》的文章,指责乙公司拖欠货款,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名誉。

乙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在公开场合发表的文章是否构成对乙公司名誉权的侵犯,以及乙公司是否因此遭受了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信誉权等。

名誉权的特征包括:(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与个人的尊严和荣誉密切相关;(2)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3)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名誉的维护和名誉的恢复。

2.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侵权行为与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李某在公开场合发表的文章指责乙公司拖欠货款,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名誉。

根据上述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分析如下:(1)李某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李某在文章中明确指出乙公司拖欠货款,这一言论具有侮辱性,对乙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2)乙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

李某的文章在公开场合发表,使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名誉受到了损害,给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

(3)李某主观上有过错。

李某在发表文章时,明知其言论可能对乙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但仍然发表,表明其具有过错。

(4)侵权行为与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乙公司名誉的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损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名誉权保障了公民、法人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维护了社会秩序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我国法律对损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损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自身名誉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人格属性。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与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2)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权利人享有;(3)名誉权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名誉;(4)名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权利人不能将自己的名誉权转让给他人。

三、损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探讨了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并从网民、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了解决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引起广大网民对名誉权的重视,并为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侵权;特点和影响;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其中,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是最为突出的。

名誉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这也给名誉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经验和智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和声望,而名誉权则是这些成果得到保护的一种权利。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属于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包括名誉、荣誉和名声等方面的内容。

当名誉受到不当侵犯时,会对人的自尊心、尊严感产生重大的伤害,甚至给生命带来直接危害。

第三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诽谤:指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指责和攻击,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二、造谣:指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散布虚假的消息和言论,诽谤他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侮辱:指人们针对他人的身体特征、外貌、语言、行为等方面进行攻击或歧视,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第四章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网络传播具有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效果强等特点,因此网络传播对名誉权的侵害也更加普遍和严重。

网络上的内容可以直接传播给大众,尤其是那些网络用户,他们对网络上的信息更加敏感和关注,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上的留言、评论等方式直接参与网络的讨论和交流。

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名誉权

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名誉权

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名誉权药家鑫案是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纠纷案件,涉及到名誉权的问题。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指个人的声誉和荣誉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

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被一家媒体公然指责涉嫌传销,从而损害了他的名誉权。

名誉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合法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在名誉权的保护上,个人无须承担举证明确证据的责任。

只要他人有意诋毁他人的名誉,个人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名誉权是更为重要和敏感的,因为他们的言行会直接影响到公众的认知和评价。

在药家鑫案中,涉案媒体刊登了有关药家鑫涉嫌传销的报道,这种指责直接损害了药家鑫的名誉。

名誉受损不仅会给被诋毁者的生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还会影响社会的对其的评价和认知。

因此,药家鑫提起诉讼,要求媒体赔偿损失,并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是合理和合法的。

在名誉权保护纠纷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权衡,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

首先,法院会审查案件的事实,并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来判断是否有名誉权侵害。

其次,法院会考虑言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否基于客观事实,以及是否是个人恶意污蔑和诋毁。

最后,基于平衡利益原则,法院会权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在药家鑫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媒体对药家鑫的名誉权进行了侵害,并判决其赔偿药家鑫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展示了我国对于名誉权保护的重视,并为广大公民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这也是对于不实报道和诽谤行为的警示,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的舆论秩序。

名誉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通过对名誉权的保护,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正和诚信,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提高报道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也可以为公众人物提供公正、公平的舆论环境,保护他们的声誉和荣誉。

在实践中,名誉权的保护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民、 法人名誉权 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 于公 民个 体 , 侵犯其 私权 , 若 以牺牲私 权为代
价来 过分保护公权 , 必将背离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价值取 向。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新 闻报 道 侵 犯 名 誉
权 行 为 的特 殊 之 处
民新闻 、 市 民新 闻或草 根新 闻。 在 传统媒
权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和 事
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 ,已经取得法律共识 。 但新 闻侵 权 中所 涉及 的上 述问题远 没有 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专 家学 者的共识 。 二 是侵权 责任法 的立法宗 旨无法容纳 新闻 侵权 。 法学者应 当知道 , 侵权 责任法 的立 法宗 旨是保护民事主体 的民事权利 , 并对 不法 侵害该种权 利的行 为人课 以民事法 律责任 。 即便规定 “ 媒体侵权”条文 , 也是 同样 , 重在 保护受害 人的民事权利 , 而不 是新 闻媒体的权利 , 因而无法使二者得到
体 环境下 ,新 闻报 道多是 经编辑确 定 主 题、 记 者搜 集事 实最后包 装而 成 , 因此 由 于经济 和技术 条件等的限制 , 一般人难 以 进行此类传播 。 但 以网络微博为代表 的新
般 认 定 标 准 名誉 ( R e p u t a t i o n) 是对人 的名声 、 荣
新 闻报道侵权行为, 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 为的新 闻立法提 供参考。
【 关键词 】 新媒体
我 国《 宪法 》 明确规定公 民享有言论
犯名誉权诉讼中,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 誉 权的行 为。
则 ,会难 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
自由。 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 民行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者:苏致富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因而相应地应该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新闻侵权案件实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

文章将从新闻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在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的案件中应如何更加合理的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新闻侵权;名誉权;举证责任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及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新闻媒体报道范围的逐步放宽,新闻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但是与此同时,虚假报道、不当评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新闻侵权也逐渐成为了大众视线里经常出现的一个名词。

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众多从事新闻学研究和法学研究的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界定。

例如新闻学教授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给新闻侵权下的定义是,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上述两种定义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都向我们揭示了新闻侵权的基本内涵: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由此可知,新闻侵权行为并没有由实体法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非特殊侵权行为。

结合新闻侵权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总结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有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新闻侵权行为应具有违法性,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在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事件进行了不实报道或不当评论。

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现如今我们对法律知识了解的越来越多,我们都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名誉权对于我们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侵犯名誉权的事件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重视,针对侵犯名誉权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一、首部(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四初字第75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二)案由:名誉权侵权案(三)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张永琛,男,42岁,天津电视台编剧,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台北花苑。

被告(上诉人):王庆祥,男,62岁,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住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被告:(上诉人):东亚经贸新闻报社。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弘毅,社长。

(四)审级:二审(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忠;审判员:韩志芬、薄淑媛。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耀建;审判员:张妍;代理审判员:李华。

(六)审结时间一审:2004年10月11日二审:2005年4月27日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张永琛诉称: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了30集长篇连续剧《末代皇妃》剧本。

年该剧本被拍摄成36集电视连续剧,获得观众和艺术界普遍好评。

法律案例故事分析体会(3篇)

法律案例故事分析体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某与张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针对王某某的侮辱性言论,导致王某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涉及名誉权纠纷,对于社会道德观念的维护和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侮辱性言论是否构成对王某某名誉权的侵害,以及王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性言论,侵犯了王某某的名誉权。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侮辱性言论,已构成对王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4. 案例启示(1)名誉权的重要性本案表明,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名誉权的重要性,自觉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2)网络言论的规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非无限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3)法律救济途径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某某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名誉权。

三、体会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通过本案,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2. 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案法院依法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的普及与宣传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张XX名誉权纠纷案事实经过:张XX是一位知名企业家,拥有多个成功的企业,并在商界具有很高的声誉。

某天,在一家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张XX进行了恶意诽谤,指责他涉嫌违法犯罪。

这篇文章迅速传播,严重影响了张XX的声誉,导致他的企业形象受损,合作伙伴失去信任,生意受到打击。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XX的名誉明显遭到了侵害,他可以采取依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建议:1.立即与律师联系,准备起诉的材料。

2.索取相关证据,包括文章的来源、传播途径等,以便证明侵权人的恶意和行为的具体影响。

3.针对侵权人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经过:李XX是一位著名的学术界人士,拥有多个学术头衔和荣誉。

某个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匿名文章,批评并贬低李XX的学术成就,对其进行了公然的抨击和侮辱。

这篇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李XX的学术声誉,导致他在学术界的地位受到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XX是一个公众人物,并且该匿名文章对其进行了恶意贬低和抨击,严重损害了其学术声誉,因此可以依法保护个人名誉权。

建议:1.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匿名文章的链接、截图等。

2.找到网络论坛的管理员,要求其删除侵权言论,并提供侵权人的信息。

3.着手起诉侵权人,要求其承担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

事实经过:王XX是一位社会公益事业的推动者,在社交媒体上经常发表有关公益的观点和文章。

某天,他发现有人在一个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他进行了诽谤和抹黑,指责他的公益行为是虚伪的,属于个人利益驱动。

这篇文章迅速传播,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和猜测。

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为视角互联网为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由于一些不道德或非法利用行为也在这些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麻烦。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即属此例。

在我国,由于人格权法、新闻传播法等立法方面的缺失,加之网络的隐匿及群体极化、一些使用者、服务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弱化、道德感松弛及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原因,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屡有发生。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差异及执行手段、措施的弱化,致使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到位、对侵权者的制裁不到位。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原则、如何充分运用现有的制裁措施及手段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及对侵权者的制裁,使被侵权人不再“望法兴叹”,是目前司法实务界应当研究及解决的问题。

一、对名誉权及言论自由权权利位阶的认识众所周知,现阶段网络为人们提供了充分表达思想意识的平台。

利用网络表达自我意识时,即表现言论自由时,对其中所涉的他人权利如果超出了必要的“度”就会害及他人,此时则会出现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权利冲突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认识。

言论自由权自近代以来一直都被视为人的天赋权利(或称自然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因素,仅仅因为人之为人本身,因为凡是人就需要交流、沟通、获取信息,而“表达”则是人的本能和人交流沟通的基本手段。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两年后,1791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明确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当然,言论自由之所以被确定为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护,除了意识形态上的论证之外,一定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言:“真理产生于思想的自由市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侵害公民名誉权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不同。

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侵害名誉权被称为“诽谤”,依其行为方式不同,又将侵害名誉权行为区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

法国民法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区分为侮辱和诽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增加了公布、宣扬他人稳私行为,按侵害名誉权处理的决定。

因此,认定侵害行为是否对他人名誉权构成侵害,应依法确定侵害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近些年来,侵害名誉权案件日渐增多。

但是,调整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却相对滞后,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本文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名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一、名誉权及其特征名誉作为名誉权的客体,理论界已有共识,但有学者认为名誉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名誉和名誉感,加害人实施侮辱行为,没有第三人在场时,虽没有损及受害人的名誉,但损害其名誉感1。

史尚宽先生也持相同看法,认为“侮辱为名誉感之侵害”2。

名誉和名誉权是与名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二者毕竟有本质的不同。

首先,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3。

名誉感则是“为与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4。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感则是对自己价值(思想、品行、信用)的感情及自我评价。

名誉具备法律概念上的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和时代性等特征,法律理应保护;但名誉感仅是一种自我感受,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而对其也谈不上法律保护。

而且很多情况下,损害他人名誉感,并不一定损害其名誉。

名誉在实质上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之间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则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非法侵害,名誉权以名誉作为客体。

关于名誉权的主要学说有公正评价说、不可侵犯说、不受侵害说。

公正评价说认为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应受社会公众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来造成对自己的不1杨孜:“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4期,18页2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3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52页4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不可侵犯说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不受侵害说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中所包含内容最为广泛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公正评价说较为科学,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正评价说不仅指出了名誉权最主要的是要求公众对自己给予公正评价,而且指出不给予他人公正评价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符合本条的立法精神。

而不可侵犯说与不受侵害说只是指出了保护名誉权的方法即名誉权受到侵害将会得到法律的救济,对侵犯者给予法律的制裁。

5张新宝关于名誉权的定义相对准确,他认为“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

”理解名誉权要注意区分名誉权与其它人格权。

首先是区分名誉权与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回出现交叉,但隐私权应被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二者在具体案件中的交叉、竞合并不等于二者相互吸收或相互取代,二者各自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和保护领域。

名誉权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之真实与否及评价之适当与否。

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侵犯。

其次是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实践中名誉权与荣誉权关系密切,对荣誉权的侵害会直接导致民事主体的名誉毁损。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其性质上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荣誉权是基于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而产生的,不必然为民事主体所享有,其取得方式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的授予,不同于名誉权固有的取得方式。

再次是区分名誉权与肖像权,侵害肖像权常常导致对名誉权的侵害,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或者法人。

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可以转让,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是不可转让的。

最后是区分名誉权与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身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其主体仅限于公民。

侵害公5潘红军、孟宪东:“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确认及其处理”,载《山东法学》1996年第1期,6页.民名誉权的行为必然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但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有学者主张“公民的名誉权包括名誉和人格尊严两项内容。

”有失偏颇。

关于名誉权的特征,一般认为名誉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

法定性指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都有关于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名誉权的法定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名誉权不是与生俱来的;二是对名誉权内容的限制常由法律做出规定。

专属性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名誉权是不能继承的。

公民从出生之日、法人从成立之日起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并且此种权利专属于名誉主体,不能继承或转让,较之法人名称权的自由转让体现极强的专属性。

非财产性是指名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其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只是一种社会评价。

名誉权保护的是主体的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利益,名誉的好坏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好坏。

还有学者主张名誉权具有消极性和可克减性。

认为消极性是指民事主体不能在自认为应获得某种程度的社会评价时,要求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组织、个人必须给予其恰当评价,也不能依据其名誉权主张其他精神或物质利益。

认为可克减性是指名誉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往往来自国家的公权,也可来自与其存在冲突的其他权利或者自由,与生命健康等绝对性权利相比具有相当的弹性。

名誉权分为两类,即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前者指公民就其品质、信誉、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后者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就侵害名誉权的方式而言,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有侮辱、诽谤等方式,主要针对公民的性格、品德、思想,其中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和语言文字侮辱。

而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一般不会出现暴力侮辱,并且因为法人没有性格、品德、思想等人格内容,侵害行为也不可能针对于此。

就与财产权的联系而言,法人名誉权与财产权的联系更为紧密,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后果主要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

二、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一)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一种。

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教师法》第35条等规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侵害公民名誉权应具备的一般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名誉权属于绝对权,行为人负有的义务为不作为义务,因此,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为作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归纳起来,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有:(1)侮辱方式。

即以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人格尊严的行为。

它是指以行为、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它不仅否定他人的外在价值,更主要的是对他人内在价值的侵害。

(2)诽谤方式。

即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人格尊严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常见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6(3)宣扬隐私的方式。

即宣扬他人不愿公开或让第三人知悉的、有损于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

7(4)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方式。

即新闻单位登载的文章所报道的事实严重失去真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新闻单位登载文章的渠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人主动提供新闻材料;一种是他人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不论是通过上述哪种渠道登载的文章,只要文章所报道的事实严重失实,新闻单位就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至于提供新闻材料的人是否认定侵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次,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5)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方式。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撰写、发表文学作品的方式。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内容,致描写对象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2、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过程中所抱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其本质是一种应受6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7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版,第494-496页谴责的心理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二种形式。

过错问题在此不再详细阐述。

3、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指的是由一定的侵权行为造成公民名誉上的不利的客观后果,《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为“名誉权受到侵害”。

怎样认定“名誉权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据此,认定名誉权受到侵害,或者说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客观后果标准,就是“造成一定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