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死者与名誉权
死者是否具有名誉权的思考
死者是否具有名誉权的思考学号:20111021125汪金金法一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这时滕兴善已经被枪决了17年。
人们关注的是,当初这起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杀人碎尸”的真凶又在哪里?1989年1月28日,湖南怀化麻阳农民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滕兴善被枪决是因为“杀人碎尸”,而当年警方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仍然生存在世!有这个案件我不得不质疑如果说死者不具有名誉权,那么省高院为何要对死者进行平反呢?一个在事实上不存在的东西,一个在法律上没有人权资格的”人”法律为何要给与他所谓的名誉呢?如果认为死者不具备名誉权,那么这样的司法行为布局没有了法的依据了?有人会说这不是简单的司法行为,这其中包含着很大的政治干预.但是这走的是司法程序,也是有省高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来做的法律判决的,如果总认为这是用政治方法来解决司法,依此逻辑那么司法机关的公文都主要被政治因素所控制,而正常的司法行为和原则是处于次一等地位,那么这种政治因素又在哪里?那么多的类似的死者名誉权案件,政治因数不可能在政府,因为相对与国家大事这只不过是个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因此除了用”法和民意,不合必乱”的说法来说明政治因素过多参与这类司法活动,还有什么?我看到改革开发以来以及几百年的西方宪政司法史,都很少将死者名誉权的诉讼排斥在法院的大门之外.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直沿传至今的对于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法律健全的西方国家都是合民意的.因此在中国现在就认为死者名誉权多半是政治行为是很站不住脚的.死者的名誉权本来就具有,而不是什么政治因数或者民意驱动来决定它的存留.从逻辑上,我们也可以推出死者具有名誉权的.法学界一般认为近代法的本质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现代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这种调整对象主体的平等性就为民法公平正义的最高追求提供了很好的保证,因为作为私法,它可以较多的排斥不平等主体中强势一方的影响而保证司法裁定的公正.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涉及到民法问题,更应该追求法的公平正义.法理学以及民法的原则多强调公平正义是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律行为的原则。
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
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因此,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
热门推荐:侵犯肖像权侵犯姓名权侵犯著作权侵犯隐私权我们都知道,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会受到处罚,那么很多人就有疑问,▲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保护吗?这个问题,小编做了解答,大家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因此,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死者名誉权要受法律的保护吗
死者名誉权要受法律的保护吗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即使是死者,他的名誉权也会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如果行为人的名誉权遭受了侵犯,行为人可以要求权利人赔偿损失。
名誉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之一,法律对名誉权加以保护。
但是死人有没有名誉权呢?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怎么维护利益的?的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死者名誉权的相关知识。
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死者名誉权受法律的保护吗?死者的名誉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如下:1、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的侵害。
法律保护是权利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这种法律事实。
如果说死者存在名誉的话,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名誉权,而不该是死者的名誉。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
2、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
包括请求权,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之权,同时权利还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其可变性表现在享有权利的主体和范围,取决于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生活需要,它随着主体的主客观条件和法律因素等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
不是一成不变的。
因此“权利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或剥夺。
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
权利的延续性表现在某些权利不会因权利人不存在而立即消失,却必需延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有的具体权利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其必须在权利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权利的归属及其范围。
对有的权利,在客观上即使权利人已死亡但仍需继续保留一段较长时间,如作者的署名权即使作者死后也不允许任何人冒名顶替。
因此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必须准确地理解权利的内涵。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一:有关死者名誉权的有关理论与主张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本文仅以自然人为例。
一个人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该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进而影响到其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或后果。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人死亡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不再有言论和行为,所以不可能对其死后言行再做评价。
但是死者生前的表现却并不会因为其肉体的消亡而消亡。
特别是那些给人留有深刻印象的历史名人,在其死后很长时间都还会成为人们谈论和评判的话题。
由此可知,所谓死者的名誉就是死者生的名誉。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高度重视,个人的私权力越来越被现代人所接受,并到保护。
在这当中,人格权尤为受瞩目。
广泛的人格权包括了生命、肖像等几项权利。
其中,名誉权对国这样一个儒家思想影响,认为“名节至大”的传统国度而言,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但是,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和研究大体始于上世80年代,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需要研究解决。
特别是对死人的名誉权是否应当保护以及怎样保护,应该进一步地探究。
研究死者的名誉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死者是否有自然人人格权的资格。
照萨维尼的理解,自然人的人格权属于依其出生而自动取得的原权范畴,同样也应该至自然人死亡时为终了。
然而在现实中,自然人死亡之后,名誉受到了侵害,极有可能使其他人在对该人的认识上有了瑕疵,使该人的品质降低,损害了死者的声誉并使得其家属也受到损害。
出于对名誉及死者家属的保护,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死者的人格权利以保护。
而民法在这里也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法律逻辑与现实生活的冲突。
目前有关死者人生权的有关理论:(一):公民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说该学说它是前学界影响较大的理论。
死人还有名誉权吗
死人还有名誉权吗?案例:小明是一位知名的作家,他的作品广受欢迎,享有良好的声誉。
然而,不幸的是,小明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
在他去世后不久,一家媒体公司发布了一篇关于小明的负面报道,对他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小明的家人对此感到愤怒,并想知道以死人是否还有名誉权。
法律解析: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名誉和荣誉的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具有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是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而不是属于死者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和荣誉权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然而,根据该条规定,作者享有的这些权利在作者死亡后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受益人行使。
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名誉权不得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作者享有的权利和权利的行使。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以死人是否还有名誉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虽然名誉权是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死者本人无法行使名誉权。
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保护权利,这意味着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作者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可以继续行使作者的名誉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案例仅为虚构,仅用于说明问题。
浅议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名誉权说认 为, 死者和生者一样 , 有受 法律 享 保护的名誉权。尽管这一说法经 常被运用到审判 实践中, 但是根据 民事权利能力理论 , 它仍存在很 大的漏洞 , 其中最本质的问题就是背离了民事主体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 民的全部权利能力 因死亡而
F I a-n ,U uf g E n r gS NY -n Y i a
(colf u ai s n oi i c ,a a n e i f eho g, aa , an l 162 ,hn) Sho o m nt dSc l e eD lnU i rt o Tcnl y D ln b 0i 1 4 C i H i a e aS n c i v sy o i f g 0 a
( ) 一 名誉 权 说
对名誉权的保护成为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死 者也 有 自己的 人格 , 然这种 人格 并不 是一 种权 虽 利, 但仍可以把它视为一种利益。近年来 , 关于侵 害死者名誉的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 因此死 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问题一直颇受学界 的关注 。我 国现行立法对死者名誉保护没有作 出具体规定 , 最 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具体案件曾作过相关的批示, 阐明死 者应该 享有 名誉 权 , 是 由于 没有其 它 有关 但 的法律法规, 所以对其争论仍在继续。死者的名誉
个人名誉问题从古至今一直备受人们的重视。 对名誉保护问题的探讨 , 反映在 法律层面上 , 就体
现 为名誉 权保 护理 论 。所谓 名誉 , 指对 特定 人 的 是
是指社会对某人生前的思想品德 、 生活作风 、 信誉 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 它不因人死后肉体和精神的消 灭而消灭 , 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 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 , 死者的名誉实际上就是死 者生前的名誉 ,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论死者无法成为名誉权享有主体
关键词: 名誉权; 死者名誉权 ; 民事权 利能力; 自然人 ” 荷花 女” 一案 曾在社 会与 法律 界 引起 对 ” 死 者名 誉权 ” 的热 烈讨 之人 , 通常对 已故之人不会 再做 非分之评价 。 被告对 ” 荷花女” 的种种非 论 。该案 由陈秀琴 ( ” 荷花 女” 之母 ) 作 为原告提起 诉讼 , 魏 锡林与 《 今 份之词 , 尤其是在仍较 为保守 的 8 O 年代中国, 即使在不是” 荷花女” 亲属
晚报》 报社 作为被 告。” 荷 花女” 原名 吉文贞 , 在上个世 纪 4 O 年代 , 以“ 的旁人看来 , 也较 为不妥。在法制建设 未健全的 8 0 年代 , 如从伦理角 荷花 女” 之 艺名在天 津红 极一时 , 但于 1 9 4 4年病 故, 年仅 l 9岁。被 告 度认为被告 行为是侵犯” 荷花 女” 名誉权 也无可厚非 。 魏 锡林创作 小说 《 荷花 女》 , 约 十一万 字 。 该小说使 用 了吉文 贞的原名 但法律人 需有 法律思维 , 今 日之法 律建设渐渐 起色, 对《 民法典》 的 与 艺名 , 并将 原告陈秀 琴在 小说中称 为陈 氏, 虚构 了” 荷花女” 病逝前 起草也在准 备之中 。 法 官的法律素养 也比从前提高了许多 。 今 日看来 ,
描述 , 即权利 的 内容为法律上 的 自由; 权 利 的外形 , 为法律 上之 力; 权 利 社会普遍价值 观相违背 的法 律也不会有立足之地 。所 以, 社会 无法接 的目 标, 是服务于权利人特 定利益 的实现 或维持 。[ 2 ] ( p l O 1 ) 也就 是说, 受肆意诽谤 亡故之人而不受法律 谴责制裁之现象存在 。 如 是, 如何认定该侵 权行为昵 ?在” 荷 花女” 一案 中, 如天 津市高级 民事权利 是民法所确认 的一种 自由, 由民法之力支撑其存在 , 并在 民法
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摘要: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一种民事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不会因为人的死亡而消失或者终止,对死者名誉的评价与死者的近亲属也存在密切的关系,往往对死者名誉的损害也是对活着的死者的近亲属精神的損害,从而产生了是关于死者名誉的保护以及途径选择问题。
关键词:死者名誉;近亲属权益;法律保护一、死者名誉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死者在世亲属的名誉权的需要。
死者的名誉实质上是死者生前的名誉,死者死亡后,当他人对死者的名誉进行侮辱、诋毁时,虽然死者本人已全然不知,但死者名誉的好坏往往与其在世近亲属的名誉权挂钩,对死者名誉的损毁往往会造成在世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从而使其名誉权受到不良影响。
所以,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近亲属的名誉利益。
(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优化社会风气和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如果一个人毕生追求的好名誉在其死后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名誉就不能对人们生前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也不能鼓励和刺激人们为保护良好的美德而为社会作出卓越的贡献。
”一个人生前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其死后人们对其的评价,一个好的名誉往往能给后世人榜样和激励作用,而一个坏的名誉往往会招来骂名甚至是“遗臭万年”的后果。
所以,如果社会能为死者名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必然会激励人们生前注重自己的所言所行,以留给后世人一个好的名誉榜样。
二、我国死者名誉保护现状随着“荷花女”案的发生,揭开了我国法律关于死者名誉保护的序幕,随后一系列其他侵犯死者名誉的案件使得我国保护死者名誉的法律规定显得越来越急迫,而现实中我国法律关于保护死者名誉的规定却没怎么规定,对死者名誉保护力度不够,对社会上发生的侵犯死者名誉的行为也不能很好地解决:(一)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保护死者名誉的立法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40 条第1 款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对死者名誉保护进行独立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对死者名誉保护制定独立的条文加以规定。
已经死亡的人有名誉权吗?
The most beautiful love in the world is the bravery in giving for a person, even if it is wounded so decently, thereis no regrets and no complaints.(页眉可删)已经死亡的人有名誉权吗?导读:已经死亡的人也是有名誉权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应当保护死者名誉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对死亡名誉权进行认定,在涉及到相关问题的认定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已经死亡的人有名誉权吗?逝者的名誉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由此可见,对死者的名誉权乃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98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已死的人有名誉权受侵犯吗?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已死的人有名誉权受侵犯吗?导读:已死的人也是有名誉权受侵犯的,对于已死亡的人名誉权和肖像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已死亡的人被他人进行侵犯此权利的话,那么死者的亲属就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所有的损失。
一、已死的人有名誉权受侵犯吗?已死的人是有名誉权受侵犯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应当保护死者名誉权,《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侵犯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1、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就是属于个人的权利,不仅是包括在世的人,而对于已死的人同样也是拥有此权利的,如果对于已死亡人的名誉权进行侵犯的话,那么同样也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所以,他人的权利不是谁都可以破坏,不然就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人死了之后还有名誉权吗?
人死了之后还有名誉权吗?人死了之后还有名誉权的,法院依然保护,如果有人对死者的名誉权侮辱诋毁,对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其可以向侵犯一方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道歉等。
现在有些人对一些烈士侮辱诽谤,对于这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公安机关会加大打击力度。
一、人死了之后还有名誉权吗?《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由此可见,对死者的名誉权乃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造谣言甚至肆意传播谣言的媒体及个人,其行为不仅对死者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给死者家属的精神造成伤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虽然当事人去世了,无法发声维护自己名誉权,但是其家属依然可以要求一切媒体、微博停止造谣及谣言的传播,否则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的,肯定可以由亲属进行诉讼解决,一般情况下,亲属应当提供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证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办理。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名誉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现在法律将保护名誉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即便人去世,其名誉权也得到保护,他人不得诽谤侮辱,如果死者的名誉权被侵犯,家人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公开道歉等。
死者名誉权的民法构想
一、名誉与名誉权概述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对名誉权的保护,似乎采取了有限制的态度,即只明确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构成上要一、名誉与名誉权概述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对名誉权的保护,似乎采取了有限制的态度,即只明确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构成上要求故意、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保护的条件不可谓不苛刻。
直到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才将名誉侵权扩张到了过失侵权的情形。
由于我国民法并未对名誉和名誉权予以定义,学说上对它们的性质、范围认识不尽一致。
对名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影响名誉权保护的范围,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
问题的焦点在于,名誉是否具有主观性,所谓“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是否受到保护。
有人认为,名誉作为人格的一项重要的内在要素,指个人对自我的尊严感。
有人折衷认为,名誉是社会不特定的他人对名誉主体的品性、德行、才能、水平、信用等一般评价以及名誉主体对这种评价的能动反映。
这些认识未能提供解释论上的依据,也难谓精到———如果名誉果真有主观的一面,不就径直取消了死者名誉吗? 这与死者名誉受到保护的事实相矛盾。
死者名誉的保护奠基于客观名誉论上。
名誉是客观的, 是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
该认识也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
名誉权即由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
其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可克减性等特征。
二、生物人享有名誉权的精神基础依近代民法,权利能力是生物人转化为自然人的“通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仅维系于生物人之生命。
论我国民法对死者生前名誉的保护
2006.9法制园地论我国民法对死者生前名誉的保护□关保国(山西运城学院山西运城044000)摘要对死者生前名誉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关于这种保护的理论依据及方式在法学界却存在着许多分歧。
本文认为,采用“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更符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要求,也能取得更为合理的保护效果。
关键词死者生前名誉近亲属利益保护说民事权利能力死者近亲属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48-03对死者生前名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个观点已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
然而,这种保护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如何进行保护更为有效,也更为合理呢?一、不同的理论学说及其主要理由对于人死亡后其生前名誉为何要保护的问题,学说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一)死者权利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身权。
该学说认为,死者仍然是人格权的主体,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其理由为:尽管立法规定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从历史上看,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是和人的生死相始终,从外国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观念已被突破,并有加剧趋势,因此,死者可成为名誉权的主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①(二)死者法益保护说死者的名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但体现为一种利益,并应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这种利益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一个人死亡后,他已不可能再实际享有权利中包含的个人利益,可是由于权利中包含了社会利益的因素,因此对死亡的公民来说,他不再享有权利中的个人利益,而从社会角度来看,仍需要把这种利益加以保护,在此情况下,只能说与该死者生前有关的某些社会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说死者的某些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死者的名誉本身就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益。
既然保护死者的名誉不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因此应当作为一种法益加以保护。
②(三)人身利益继承说人身权不能继承,但人身利益可以继承。
死者法律地位刍议
死者法律地位刍议背景在现代社会中,死亡已经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现实。
在此之前,对于死亡的法律地位的讨论并不像今天那样普遍。
但是,伴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死亡不再只是生命的终结,而是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死者法律地位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就死者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死者的法律地位死者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死者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死者的遗产继承权死者的遗产继承权是法律对于死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继承权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在中国,继承权主要是通过《继承法》进行规定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财产应根据其遗嘱和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其中,死者的遗嘱可以作为死者分配财产的有力工具,死者可以在遗嘱中规定遗产的分配方式,以保证死者的财产能够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
合法的遗嘱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
如果死者未留下遗嘱,则其财产的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2. 死者的名誉权死者的名誉权是对死者尊严和荣誉的保护和维护,是对死者遗族情绪上的安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名誉权应当由遗族代理行使。
遗族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保护诉讼,要求维护死者的名誉权。
3. 死者的知识产权死者的知识产权是指其在死亡前所创造的感染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切在法律上享有的知识产权。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其转移给合法的继承人等。
4. 死者的隐私权死者的隐私权是指对于死者本人不愿公开的部分进行保护,包括个人隐私、通讯隐私、个人身体信息等。
互联网时代需要我们完善对死者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删帖及系统的隐私条款。
总结综上所述,死者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
法律对于死者的保护不能只是对死者本人进行保护,也要涉及到死者与遗族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死者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对待死者的尊重和关怀,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浅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浅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作者:张冬来源:《丝路艺术》2018年第05期摘要:民法总则第二章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人的权利是终于死亡的,但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立法目的是从保护民族精神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但对保护公民死后的名誉权同样具有重大意义,说明国家对于死者的名誉权保护是支持的。
学界进行了多次深层次的讨论和交流,产生了多种学说。
本文通过阐述学界的学说和评论等方式来论述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关键词:死者;名誉权;保护一、概念及学说首先,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各方面评价的总和。
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尊严、信誉和地位,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产生影响。
而名誉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法律赋予了公民对自己保护人身各项权利的手段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利益,而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更应该被广泛重视和完善。
只是当一个公民死后,权利终止,在此之后若仍有人进行对死者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披露死者隐私等行为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虽然民法总则对先烈的死后名誉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基于特殊身份产生的法条并不能适用全体公民,因此学界还是有很多争论。
学界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展开了一次深度的讨论,而主要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准名誉权说。
支持此说的学者认为死者的权利能力虽然已经丧失了,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为了对死者的名誉进行保护,可以由法律规定死者在名誉方面视同生存,享有一种类似于名誉权的不完全的权利,即准名誉权。
最新-谈论死者的名誉权和维护 精品
谈论死者的名誉权和维护内容提要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应包括死者的名誉权,这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
同时,准确地把握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可循。
关键词死者名誉权近亲属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颇有争议,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
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全国法学界,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加之最高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首次明确死者应享有名誉权。
这是我国民事司法上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一大表现。
如何准确地理解保护死者名誉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仍然具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死者享有名誉权的理论依据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
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
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因此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
此依据在于名誉具有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如果公民死后,名誉得不到保护,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作为一道德标准,就会失去约束作用。
同时依法保护死者的名誉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死者的社会价值的肯定,往往是通过他人的社会评价所来实现的,这种评价如何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联系。
名誉成为法律事实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关系来调整。
当名誉这种法律事实上升为法律规范所确认所保护的一种权利时,就是名誉权。
关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理论界说法不一,但基本上有四种说法。
注11、名誉权说。
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准名誉权说。
死者的名誉应受到保护,但死者不能像生者那样享有完整的名誉权,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死者的名誉,但是为了保护死者生前的利益,使生者的名誉不受损害,所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名誉方面视同生者享有准名誉权。
人去世后,还存在名誉权吗?
人去世后,还存在名誉权吗?以案释法王某是一位知名的画家,成名后,王某的画卖得一直很好。
但可惜的是,王某近两年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前不久又因抑郁症发作自杀身亡。
王某去世的消息很快传遍了整个艺术圈,但很多人都不清楚王某为什么会自杀。
后来,一位记者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内容称王某是个同性恋,而自杀的原因也可能是与同性恋人分手,王某不堪忍受痛苦便选择了自杀。
文章被发表后,迅速登上了新闻的头条,人们也津津乐道地传播着这样一条离奇又带点桃色的新闻。
从此,王某家人的平静生活就被打乱了,经常有人上门采访或“嚼舌根”,一家人不但要面临王某去世的悲痛,生活也开始变得一塌糊涂。
请问,王某已经去世还享有名誉权吗,王某的家人能否对该记者的行为提起诉讼呢?学法用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同时,该法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而当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即丧失,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如果对已故公民的形象进行侮辱,该行为可能会给死者的家人带来损害,一旦致使其家人因该行为受到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失,其家人可以就该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本案中,王某死后其民事权利虽然丧失,但该记者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其家人,导致王某家人的生活因此而不得安宁,其家人在心理上承受着较大压力,所以王某家人可以就该侵权行为对发表文章的记者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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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者与名誉权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维护权益的意识加强,法院接到有关死人名誉的诉讼也络绎不绝。
法院作了相应判决,但社会仍存在关于死者名誉之争。
与死者名誉相关的权利到底属于死者还是死者家属?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相关人的利益。
关键词:死者;名誉权;保护
一、死者与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品质、才能、思想等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对其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个人尊严、地位甚至近亲属利益。
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如此珍贵,良好的口碑和名誉不仅能使人得到尊重和信赖,也利于自己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但却引发了一个关于死人与名誉权的争议。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既然公民民事权利生于出生始于死亡,人已致死人身权何在呢?法院受理有关诉讼,主要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院后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为人
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但仍无法将此争论划上圆满句号。
二、学者的意见分歧
死者能否继续享有“名誉权”众说纷纭。
坚持死者权利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后仍可享名誉权,认为其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存在或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
坚持死者利益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继续享有名誉权,但死者某些人身利益继续存在。
因为死者因其生前作风、品质等而获得的社会评价并未立即烟消云散。
持有此种观点的人将承认保护死者名誉权与现代民事立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权作延伸保护规定进行类比,他们认为民法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延伸到出生之前或死亡以后的一段时间同样适用于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就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样。
另外,人格利益继承说学者认为,虽人格权属人的专属权利,不可继承,但人格利益却可为后人继承,不能将人格权和利益混淆。
就名誉而言,继承人所取得的不是名誉权,而是名誉利益所有权,可以由法律主体以遗嘱方式遗赠给他人。
但笔者认为,与其说保护死者的名誉权不如说保护与死者名誉有切身利益的近亲属权利,这样既不会打破关于“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又实际保护了需要被保护的利益,一定程度给不法侵害敲了警钟,较好地协调了死者名誉利益与后人对死者评论自由间的矛盾冲突。
即使司法解释提出对死者名誉问题的相关内容但并不代表法律保护
的是死者的名誉权,这与传统民法原理中“民事权利能力生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冲突,带来许多现实理论难题。
其次,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即使依据以上规定将死者名誉权的保护与胎儿利益的保护相比也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已故之人的民事权利在被确认为死者的那一刻就灰飞烟灭,又何谈对已故之人的权利保护呢?再者,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是对一定社会主体利益保护。
死者生命消逝后如何追寻世间利益纠纷呢?那主张对死者权利保护似乎毫无价值。
最后,虽损害死者名誉的言行对其近亲属利益造成极大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破坏,但不能因此承认死者有名誉权与逻辑和法理相悖,去换取另一利益补偿。
反而可以选择通过保护与死者名誉有切身利益的近亲属的权利来达到利益的平衡。
因此,本人认为法律并不应该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它所保护的仅仅是与死者名誉有切身利益的近亲属的权利。
至于为什么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从伦理情感来说他们与死者最为亲近、最有动力维护死者的名誉,也最有可能因死者名誉损害而利益受损。
因此,笔者认为在死者名誉这一问题上,法律应仅限对与死者名誉有切身利益的近亲属权利的保护。
很显然,与死者身前相联系的生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法律不可能不考虑某些后果去赋予任何与死者有关联的人去享有如此权利。
否则,如果保护的群体太广泛,便会很容易导致一些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在已故之人的名誉上大做文章,既扰乱社会秩序,也对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造成了更大限制。
三、结语
重视对死者利益的保护,给社会上有争议的问题一个圆满的解决,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相关利益的保护,所以与其说是保护死者的名誉权不如将其认为是保护与死者名誉有切身利益的近亲属的权利,这样既不会打破关于“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又实际保护了需要被保护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2]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郑永宽,人格权的价值与体系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