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设备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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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设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定价工作范围:
一、B、C、D类材料设备,无政府信息价、指导价、定额价可循的;工程预算书注明为“暂估价”的,列入定价工作范围。
对于工艺特殊、专业性强的材料,与总包方协商经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管线总审批后,可作为指定分包项目进行招标,不纳入定价工作范围。
二、属A类范畴的材料设备,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列入定价工作范围。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按单项招(议)标流程组织招标:
1、项目已有集中招标或单项招标结果,但设计选型选用了招标范围外材料(含中标产品清单外厂价表内产品)已获集团工程管线总批准使用的。
2、总包合同中的材料或设备暂定价或新增加项目,没有集中招标结果选用,且因工期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立项进行单项招标的。
三、其他经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及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委托立项定价的。
四、属于总包合同已确定价格( 不含暂估价)的材料不得纳入定价工作范围。
第二条定价主责部门:
一、各地区公司审核部:负责“两点一线”项目、区域行业垄断类材料以及非“两点一线”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材料设备定价工作。
二、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负责非“两点一线”同厂单批总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定价项目的定价工作;100万元以上的审核工作。
三、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总部立项的材料定价工作;负责地区立项的同厂单批100万元以上定价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定价工作流程
一、同厂单批总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地区审核部负责定价,地区公司工程管线总审核,地区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分中心备案(每月月初报送)。
二、同厂单批总金额10万-30万元的的项目:地区审核部初审单价,分中心定价,地区公司工程管线总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中心备案(每月月初报送)。
三、同厂单批总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分中心负责定价,地区公司工程管线总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中心备案。
四、同厂单批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中心初审,中心负责定价,中心总经理审批,集团工程管线总、常务副总裁审批,总裁最终审定。500万以上报集中会议会审。
第四条定价工作委托
一、价格认定工作的立项由地区公司工程设计中心负责,并提交地区工程设计管线总批准。
二、A类材料由地区公司工程设计中心在材料进场前25-35天进行立项。
三、材料立项时须提供完整的立项资料:经审批同意采用招标范围外材料的书面依据、采购清单(品种、规格、数量等)、具体明确的质量技术要求、详细的设计图纸、彩色图片、必要时还应该有产品样板,同时还要提供三家以上单位报价及询价单位提供的样板。
四、B、C、D类材料定价由施工方开工前56天编制《表二施工单位推荐供应商报价表》,提供三家询价结果报地区工程设计中心,由地区工程设计中心负责确认其品牌、技术参数是否满足工程需要,并补充立项资料、定价原因说明(对照合同、预算书等,明确是否属定价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进行定价委托。
B类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因当地材料实际情况,如需在指定品牌外增加替代品牌的,需报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立项部门必须对立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可采取同厂单批立项定价的,必须按同厂单批立项,严禁故意拆分化整为零送审。
第五条材料定价责任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立项资料后的10个天内完成材料定价的审核工作。定价责任部门应对立项部门提供的三家报价进行复核、对比和确认;并通过网上询价、市场调研、议标谈判等手段进行补充报价,初拟认定价,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定价。
第六条A类材料设备的材料定价方式及定价原则
一、定价方式:同厂单批10万以下由地区审核部询价定价。
1、在合同《中标产品报价明细表》外,但在合同所附厂价表内的材料设备定价,中标报价表有明确厂价表下浮点数的,按合同执行。
2、在合同附件的厂价表外选型或未确定厂价表及下浮数的材料、设备单价的定价,必须邀请合作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商务谈判,要求对方提供与两家以上近期房地产商合作的价格作凭证,证明其报价为最低或同等最低的价格;同时进行市场调研(市场调研报告详见附表),提供同品牌或同档次品牌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定价的参考。
3、设计采用非中标单位产品经集团研发设计中心审批,无招标结果参考或选用的。以多家询价结果、历史价等做为定价依据。
二、定价原则:定价结果不得超过厂价直销的价格水平。
三、同厂单批10万以上原则上由地区分中心按单项招标形式组织招(议)标。
第七条B、C、D类材料设备的材料定价方式及定价原则:
一、定价方式
1、对施工方及立项部门提供的的报价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报价的来源是否真实、报价是否含税金和运费、报价单位是否已明确采购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本次采购的承包方式和付款方式、报价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一般以电话确定的形式验证询价结果。
2、以往有相同(或相似)材料的招标价格,首先应分析历史价的报价条件(包括材质、款式、规格型号、尺寸等技术质量要求、原材料价格、承包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与本次定价是否一致。对于具有可比性的历史价,应将历史价与立项或审核部门提供的三家以上单位报价进行对比,对询价结果进行评估。并通过市场调研、书面传真、议标谈判等形
式补充单位报价,最终确定合理的价格。
二、定价原则:
1、定价结果不超过政府发布的指导信息价的价格水平;
2、定价结果不超过整买批发价单价水平;
第八条定价结果按定价工作流程及《工程材料(设备)定价审批表》所列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第九条材料定价结果按以上程序经相关领导审定后由定价部门向立项部门发布定价结果。
第十条材料定价结果资料分中心按月度分项目编辑成册(以审批完成,向立项部门发布定价结果的当月为准),在季度前报总部材料设备招标部汇总,具体资料包括:
1、《材料(设备)定价审批表》。
2、定价立项资料附件。
3、定价初审资料附件。
4、各种途径的参考报价附件。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汇总所有定价结果在次季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中心领导及集团经营财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