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合集下载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承。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界定一直是法律关系中比较难理解的,两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别,今天我们小编就针对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进行了整理,简述了了关于二者关系在我国不同法律下差别,希望对正在困扰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关系的同学有所帮助。

一、▲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概念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承。

▲二、、我国民事法中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

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

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应当接着出现。

“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

”因此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

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可以说,推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什么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什么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什么在⼀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诉讼请求的当事⼈,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过错推定责任是⼀种特殊的归责原则,那么,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什么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以下⼏种情形:(⼀)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三⼗六条: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浅谈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浅谈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浅谈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1〕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解释(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特殊事故损害赔偿任呈上升趋势,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这些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的困难。

因为有些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并且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致害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

〔2〕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审理案件,就不能为受害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这就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这些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若没有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如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医疗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就可能会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

尤其应当看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致害一方承担,不仅能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有效的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事故的发生。

从诉讼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法定的制度保障。

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大,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

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事由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析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析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析摘要: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地位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若原告一方提起诉讼,就必须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一些新型的诉讼大量出现并且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如果仍旧按照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由原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可能会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提出相应主张的当事人一方难以或者无法就主张事实提供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就更为合理了。

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

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其适用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就这一规则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过错推定;完善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意义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现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应该由提出诉讼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且就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行承担。

罗马法就举证责任确认了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原告有举证责任之义务”,它是“无原告就无法官”这一古老法则在证据法上的反映。

其二是“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即“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

可以看出,当时的举证责任制度已经相对较完善,奠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在举证责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同的时期,它相对应的分配制度也有不同,但就整体来说,“ 举证责任”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已经被普遍接受。

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核心内容,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的分配,对诉讼有及其重要的影响以及可能会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就至关重要。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审判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较少涉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缺乏系统的证明责任法作为支撑,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各类学者的观点来看,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分为两类:一般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详解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

详解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

详解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
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

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但是,如果存在客观情况,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该患者人身损害,在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的时候,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一、引言举证责任倒置,又称举证责任转移,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被告而非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被告而非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

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因医疗过错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行政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因医疗过错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三)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四)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能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二)因产品责任提起的诉讼;(三)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四)因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五)因医疗事故提起的诉讼;(六)因交通事故提起的诉讼;(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诉讼;(八)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九)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十)因知识产权侵权提起的诉讼;(十一)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该条规定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一)合同纠纷;(二)劳动争议;(三)房地产纠纷;(四)知识产权纠纷;(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的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倒置:(一)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二)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三)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四)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五)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六)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造成损害的;(九)因其他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就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就会被认定为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转换为对方当事人负责,这种情况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如果消费者投诉自己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商家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商家要证明其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要求的,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的消费者指的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

二、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违法。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证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而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自己的主张,如果能够证明有效,那么就可以获得胜诉。

三、环境污染案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居民和环保组织在检举环境污染行为时,责任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合规。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那么企业就需要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未对周围的居民造成影响,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交通事故案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那么驾驶员需要负责证明自己未违法且未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驾驶员需要证明自己遵守交通规则且没有违法行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就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医疗纠纷案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认为自己的病情是由于医生的错误治疗带来的,那么医生就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治疗无误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的病情确实是治疗错误造成的,如果能够证明有效,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诉讼中举证的责任可以转移到对方当事人身上,此时,对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侵犯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规定的权益,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论文摘要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举证责任倒置在此类诉讼中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悬殊,为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实性。

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就要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注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就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全部举证责任,主张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仍然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关于证据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证据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特殊情况,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而非原告。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证据倒置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证据倒置的概念证据倒置,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被告而非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减轻原告举证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证据倒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四、证据倒置的适用范围1.特殊侵权责任案件在特殊侵权责任案件中,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等,被告往往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2.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被告需要证明免责条款的成立,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不正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存在不当得利行为,被告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4.无过错责任案件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如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侵权等,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五、证据倒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环境污染案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存在排放污染物行为,被告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可以适用证据倒置。

举证人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举证人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人证言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证人不愿作证、故意隐瞒事实或证言矛盾等问题,影响案件的审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一项重要原则即为“举证人倒置”。

本文将对举证人倒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举证人倒置的概念举证人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特定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存在该事实的举证原则。

简而言之,就是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二、举证人倒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

”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3. 举证人倒置的适用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特定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存在该事实。

(2)证人不愿作证、故意隐瞒事实或证言矛盾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特定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存在该事实。

(3)涉及特殊行业、领域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特定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存在该事实。

4. 举证人倒置的例外情况(1)当事人自愿承担举证责任。

普法系列|民法典时代“举证责任倒置”不再只有八种情形

普法系列|民法典时代“举证责任倒置”不再只有八种情形

普法系列|民法典时代“举证责任倒置”不再只有八种情形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

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原则规定的例外,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原则上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通俗的讲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将举证责任倒过来,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法律规定让其承担举证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已失效)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

但该司法解释随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的出台,已经全文失效。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这样一来,目前法律再无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已经不复存在?我们认为,之所以新的《证据规定》取消罗列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已经不局限于原《证据规定》的八种情形,逐条罗列已然需要考虑篇幅、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

但取消举证责任倒置的情的罗列,这就给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律人自行识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准确识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比较简易的方法是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看看要件事实中有无法律推定的情况,如果有,则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我们通常见到的是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建筑物等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而医疗侵权行为则既推定过错,又推定因果关系。

在要件事实中,损害的证明较为容易,因而一般无需推定,但在个别情况下(如人格损害)可能也会采用推定损害的办法,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即其适例。

通常而言,需要法律推定的要件事实一般是受害人难以证明的事实,经过推定,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受害人比较容易获得赔偿救济。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中,原本应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事故的存在和医务人员的过失,现在却要求医务人员反向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种情形常见于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中,因为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患者在面对医疗事故和医务人员过失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困难,包括找到证据和争取自己的权益。

导致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医院和医生通常具备更多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对于医疗事故和医务人员过失的证据更容易获取。

例如,医生可以通过病例记录、检查报告和手术记录等来支持自己无过错的观点,而患者可能无法获取到这些关键证据。

其次,由于医疗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对于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掌握更多的信息。

在医疗纠纷中,医生可以通过掌握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记录来解释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辩护,而患者往往缺乏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医务人员的过失。

再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复杂,对患者来说更加困难。

患者在面对医疗纠纷时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收集证据、找到专业律师并处理法律程序。

而医生却可以利用医院和专业协会的资源来应对患者的指控。

最后,部分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存在疑虑。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医疗机构往往与政府有着较大的利益关联,医生又作为医学行业的一部分,往往受到其影响。

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很难获得公正的待遇和对自己的伤害进行维权。

针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首先,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该机构应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对医生和患者进行公正的调查和裁决。

这样可以消除医院和医生的利益干扰,保障患者的权益。

其次,加强医疗纠纷的证据保全和存档工作,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医院和医生应建立健全的病历记录制度,妥善保留和存档医疗证据,确保患者在纠纷发生时可以获取到必要的证据。

再次,加强患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医疗决策的权力。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

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什么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对此如果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

但又缺乏新的原则,因此,法官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借助法律赋予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承担。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理性思考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理性思考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理性思考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质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尽管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作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举证责任倒置立法中应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等。

标签: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推定;立法原则一、举证责任与及其分配(一)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是举证责任理论的基础,从不同的概念出发,便会构筑起不同的举证责任理论体系。

简而言之。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前,学者对举证责任概念的认识有多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为“双重含义说”。

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上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行为责任,行为责任又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院的责任;二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理论上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依附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反映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没有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从研究的发展趋势来看,学者逐步由注重行为责任转为注重结果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解决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即由负有举证义务而又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如果案件的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不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会造成该当事人举证负担过重,从而影响到诉讼效率,所以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以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并体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论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将是他们人生启航的坐标点和职业归宿。 目 前 ,部分学生受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的影 响
和 西 方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 ,受 “ 钱 第 一 ” 金 ,毒
本文主要从 举证 责任倒置 -相关 b - 素质对技师学院的学生来说特别重要。 当然 , : 多误解 , 良 好 的 职业 心理 素质 也是 与 个人 的 能 力 高 低 : 概念的 关系、拳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 : 历 史渊源 、主要 特征 以及其在我 国法律 中 分不开的。
展打 下良好的基础 , 为今后 的健 康幸福 的做 好铺垫 呢? 现实 中, 有些人一 生荣耀 , 问其 可 是否幸福 , 有的人答案是否定的; 有的人 虽然
没 有 显 赫 地 位 , 是 他 们 热 爱 自己 的 工 作 , 但 热 爱 生 活 , 活 得 非 常 快 乐 , 与 他 们 的职 业 观 生 这
害 ,标榜 “ 潇洒人生 ,梦幻人 生” ,使职业理 想变得模糊和扭曲。 所以, 在学生时代只有树 立科学 的职业理想 价值观 , 才能 把学生 的思 想引到积极、 健康的方向, 激发他们 的精神 动 力, 塑造健全的个体人格。 () 2强化 自我的职业意识
技 师 学 院 的 学 生 实 际 上 处 于 职 业 准 备 阶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无罪推定
设 计 自我 的 过 程 , 职 业 素 质 培 养 就 是 塑 造 l 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 而 设计好 寻找宝藏的地 图 , 而职 业素质培养就 i 一 、刑事诉讼 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
其 与相 关 概 念 的 关 系
段 ,是 “ 半个社会人” ,一只脚在校园,另一 只脚已踏上社会。但是学生对将 来要从事 职 业的认识难免偏颇 ,主要是对所 学专业未必

喜大普奔!新版《证据规定》施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删除

喜大普奔!新版《证据规定》施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删除

喜大普奔!新版《证据规定》施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删除2020年5月1日,新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统一。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再好不过的消息了。

旧版医疗诉讼中执行“举证责任倒置”▲▲▲旧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通俗讲,就是患者起诉医院,若医院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与我们常见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完全相反。

那为什么医疗诉讼中会执行这种举证方式呢?首先,由于患者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所以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想证明医院有过错很难。

其次,很多类似病历的证据信息在医生或医院的支配之中,对患者获取证据时可能会造成不利。

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的执行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即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但这种法规在保护病人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更恶劣的医患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被删除▲▲▲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2020年5月1日,新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

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导致患者证明难度降低,“权利”也遭到滥用,医疗投诉和纠纷数量激增。

许多患者仗着“有法撑腰”,不管是不是医院(医生)的责任和问题,只要认为自己在医院就诊时权益受到损害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和医生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或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案等。

此外,除了防御性医疗,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承受不住举证压力,干脆直接选择离开医疗行业,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患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时,这种局面屡见不鲜-竭尽全力查明的贪污、受贿行为,却因被告人一句“所得用于工作上的招待了”,而无法认定为犯罪。

因为检察机关往往难以甚至无法找到证据证明“用于招待”的事实并不存在。

对于贪污受贿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法律难道真的束手无策吗?翁晓斌、龙宗智两位学者提出了新思路-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应当允许有限制的罪错推定从而赋予被告人某些方面、某种程度的举证责任,这种证明方式和证据制度就是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诉讼制度和证据法较发达国家认可的一种普遍实践。

它主要针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或者犯罪中某些难以证实的情节。

设立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利弊权衡下不得已然而又是十分必要的策略性选择。

设立这一制度,可以实现既不冤枉无辜又不放纵犯罪的司法目的,也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省和合理配置,对解决目前职务经济犯罪中的某些问题意义尤其突出。

刑事诉讼的关键是证据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一方面,由于对人权保护的强化以及刑事犯罪中智能性因素的增强等原因,侦查取证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我国证据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未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诉讼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不适应,因而对诉讼证明造成一定困难。

如对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我们因对其认识和把握不足而难以充分运用。

本文拟探讨这一问题,以利丰富证据理论,促进司法实践。

一、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理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

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这样的常态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

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应当接着出现。

“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

”①正是由于推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用事实和证据予以反驳,如推定无罪可以用确凿的有罪证据予以推翻从而成立有罪,因此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

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可以说,推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

对推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大致可作两种分类。

一是根据推定的法律后果,分为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一项对于刑事诉讼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原则。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影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即任何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以前应被推定(假定)为无罪而不能被当作罪犯;二是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及证明责任未能有效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点即证据法上无罪推定的意义。

证据法上的无罪推定,首先解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

英国证据法学者罗纳德。

沃克甚至认为:“无罪推定仅仅是确定首先由谁负担证据责任的问题。

”鉴于任何人在经证据证实并经司法判定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那么控告他人有罪的控告者就应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由检察官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基于无罪推定,刑事被告人对其无罪和罪轻不负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第二重意义,是对未能有效证明指控的案件包括既不能肯定又难以否定的“疑案”,应作无罪处理。

这是由控告人负举证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无罪推定作为证据法原则受到普遍肯定的情况下,有罪推定受到一般的排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作有罪推定也不失为一种法律所允许的必要的“例外”。

在我国,由法律认可而且与许多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唯一一种有罪推定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负责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司法机关无需证明该项财产的确实来源即可直接判定其不合法,并使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推定的第二种分类,是根据推定在法律上是否明示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前者系法律明确规定如果A现象发生,即确认B事实的存在。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即依法推定为非法所得,予以定罪处罚。

后者是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的推定。

如在有的国家,被告人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活动已获证实,从其家中发现来源不明的大量钱财,法官可以据情推定为犯罪所得,除非被告方举证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或其他来源。

然而,鉴于有罪判定对相关公民权利的重大影响,在刑事诉讼中的推定通常应由法律(包括判例法)明示,并就适用条件、推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以免因司法随意性过大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的实践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制度和证据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已成为普遍认可的实践。

如在美国,如果“已证明的事实和最终推定的事实之间存在合理的”,即符合“极有可能”的标准,即可作出推定。

根据1973年最高法院对巴恩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意见,确立了一个举证责任倒置和事实上有罪推定的原则:根据某人最近明知且排他地拥有某犯罪赃物-无法解释或解释很无力-的事实可以对其作有罪的推断。

判例法确认,占有最近失窃的赃物者对犯罪知情。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一个判例确认了纽约州的一项法律推定-在一辆汽车中发现一支枪可以推定当时在该汽车内所有人员共同非法持有该枪,除非该枪实际上属于车内某特定人所有。

英国证据法同样肯定特别情况下由嫌疑人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推定有罪。

《牛津法律大辞典》称:“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行为可由一定事实(如占有毒品)推定有罪,并赋予被告人申辩无罪的义务。

”(中文版,第713页。

)在英国法中,被告方对精神错乱的辩护承担举证责任。

英国法中还有一种类似有罪推定的特殊的推定制度。

英国议会于1994年11月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刑事沉默权作了重大限制。

例如,在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询问时,法官和陪审员可以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断;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并为此而被逮捕时,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作出解释,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等。

虽然对上述不利推断的性质还有争议,但应当说上述情况的出现并不导致推定有罪而只是作出不利被告人的推断,如认定其有犯罪的嫌疑、或加强了原已形成的有罪信念。

然而,研究者也指出,这一规定转移了举证责任。

即以不利推断相威胁限制沉默权,实际上是将部分本应由控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人。

当被告人未能履行这种责任时所作的“不利推断”,可以从广义上看成是一种有罪推定。

②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仍适用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如德国90年代颁布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在举证责任上要求被告人就某些辩护主张举证,否则就被推定有罪。

比如被告贩卖1000马克的海洛因被认定,又在其家中查出上万马克的现金或同其收入不相称的大量财富,就被推定也是犯罪所得,予以定罪没收;如想免除罪责,被告人必须举证说明其钱财来源是合法的。

③在日本,嫌疑人方面除对认定本方请求调查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外,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还承担证明有关实体法事实的责任。

如根据日本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施加暴力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在不能辨认所加伤害的轻重或不能辨认是何人所伤时,虽非共犯也应依共犯的规定处断。

也就是说,对同一人施暴的行为人,在检察官不能查明是谁造成何种伤害后果的情况下,嫌疑人负证明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否则二人即使无共同故意亦推定为共犯处断。

又如,对持有爆炸物的行为人,必须负担证明其不是出于妨害治安和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目的,否则,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各国的罪错推定制度主要针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或犯罪中某些难以证实的情节。

在肯定无罪推定这一普遍原则的情况下,通过有限制的罪错推定赋予被告人某些方面、某种程度的举证责任,这种灵活的证明方式和证据制度值得借鉴。

三、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应当进一步发展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在于某些犯罪和某些犯罪情节的难以证实。

而设立这一制度是出于两个方面的策略性考虑。

其一是有利于打击犯罪,尤其是某些较为普遍,较为严重,同时又难以证实的犯罪,需要设置一种举证责任转移机制,实现既不冤枉无辜又不放纵犯罪的司法目的,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家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查清犯罪嫌疑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财产来源渠道的隐秘性及其历时性和多源性(较长时间,具体来源多样),同时也是因为司法制度对侦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国家不能采用威胁、引诱甚至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证据。

因此,在嫌疑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情况下,国家可能失去查清其财产来源证实其违法犯罪问题的有效手段。

尤其是随着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趋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进一步保护,在我国确立刑事沉默权等嫌疑人权利的问题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了这类权利,我们必须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这种情况下要通过司法手段查明某些问题将更为困难。

但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等情况确实又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而产生一种法律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基于保护公共职务纯洁性的特殊需要,是在对这类犯罪十分难以证明的条件下权衡利弊作出的不得已的而又是十分必要的选择。

其二是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因为虽然国家司法机关本身担负着证明并追究犯罪以维护法律秩序的责任,但在任何时候国家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资源的配置必须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最大效益。

为此,需要节省和适当分配司法资源。

而对某些难以证实的问题,投入较大的司法力量也会因条件的限制而难起效用,实行适当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资源的节省和合理配置。

扩大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我国法律制度目前对罪错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只认可了一种情况,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而就其他情况,在法律、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并未承认。

司法活动中确实需要应用这一法律机制的时候,往往因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据而采用其他方式处置,如就某一事实在实际上降低有罪证明的标准,或采用某种含糊的方法予以解决,而大量的情况是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作犯罪处理,导致对犯罪的放纵,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笔者在这里试举两种情况说明。

其一是职务经济犯罪案件中对赃款去向的证明难题如何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