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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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无罪推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 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应该被看作是 无罪的人。

• •
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 犯罪的事实; 其二是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无罪推定与辩护权
• 现代国家普遍确立的辩护制度,也可以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获得解释。 一位从业几十年且曾经担任过辛普森案件辩护人的美国律师总结说, 如果一定要为“明显有罪”的被告人辩护提供一个正当化理由的话,惟 一的理由或许就是无罪推定。 • 另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既是基于 证明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的逻辑结论,也是基于正当程序的必然要 求: 从平等武装的角度来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控诉方提供 反对自己的武器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 最后,正当程序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也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它是通 过对事实发现程序提出的特定公正要求而间接提出的要求。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意大利的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 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 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 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作出明确规定,始于法国大革命后制订的《人权 宣言》。《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以 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 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 依据,该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 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明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 罪。” • 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定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也作了类 似的规定。 •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14条第2款中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将无罪推定作为人类 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 要措施加以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上体现的矛盾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其他有些 条款存在冲突。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手段获得的证据和口供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这些方法收集的 证据是否可以使用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有些司法 解释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这无疑与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求的给予被告人充分保 护的实质精神格格不入。
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 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公诉方 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足以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度;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 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或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达不到证明 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证明自己无罪的义 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 告人有罪。
五、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1996年,我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应 地,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 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 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 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 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 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 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 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 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 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 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 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 依据。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的含义是指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将被告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可以说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它对于保护被告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根本含义在于,在诉讼过程中,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这样的说法并不是说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说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将被告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推测或者猜测。

同时,在证明被告有罪的过程中,控方必须遵循证明的基本原则,即证明必须是符合逻辑和证据规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对被告公平公正,不能因为被告的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偏袒或者歧视被告。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应该遵循证据的公正原则,对被告进行公平评估。

另外,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证据的损坏或者丢失。

因此,在证据采集和保存过程中,应该遵循严格的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对于保护被告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 赵光裕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23-25页
摘要: <正> 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多数国家内,无论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大陆法系的或在苏联都行之已久。

其所采用的表达方式虽有所不同,但究其实质并无二致。

至于在社会主义中国能否采用,则争论已久,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第一,关于对'推定'的理解推定是人的认识谋求接近客观真理的途径之一。

它类似科学上所作的假说,同属逻辑推理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上是一种拟制,这种拟制在特定情况下往庄是必要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六年四月五日法司字第十号关于对长期与家庭失去联系者如何处理的指示说:'可在。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陈思来源:《商情》2011年第14期【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就当代有罪推定而言,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举个例子,在有罪推定原则支配之下,警察抓了一个人,关起来审问。

这人说我没干。

警察(将来法官也如此)会说,“你说你没干,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干?”试想一个个人,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如何证明自己清白?这就是随意抓人关人,以及冤假错案的来源。

而在无罪推定之下,你不用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强大专业的司法机关来证明你有罪,证明不了就是天然无罪的,这是其一。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者:张莹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让法院、检警和被追诉者的公民、法人在法律的平台上平等对话,能够使诉讼向更民主的方向发展。

然而我国目前实施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主要从三方面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问题;完善措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法律的进一步了解, 人们对人权观念的认识更加透彻。

保障和维护人权已经成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

而在人权保障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总之, 他们的地位变化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

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一直都是一个研究与讨论的热点问题, 其意义十分重要。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笔者认为,了解该原则的内涵与规则是由必要的一个过程。

只有对其深刻认识,才能充分的运用。

1.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推定其无罪[1]。

它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只能由法院决定并宣告这个人是否有罪, 其他的任何机关与组织都没有权利决定。

(2)强调证据的裁判主义精神,即法院应当具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既不能推定也不能假设。

(3)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前是无罪的, 所以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就认为其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可以说是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则(1)“疑罪从无”的规则“疑罪”,是指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既不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

(2)“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刑事的诉讼中,只有控诉机关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它规定在法律上,每个被控重罪的嫌疑人都假定没有犯罪,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有被宣告无罪而不被认定有罪的权利。

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保护受害者的基本人权,它是司法一贯的原则,每一个嫌疑犯都可以在法律上合法的被认定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将一个嫌疑人假定为无罪,即在有排除怀疑外,不大可能发生犯罪事件发生后,怀疑人就被宣告有罪,这要求犯罪指控者在法院上提出足以使怀疑人宣告有罪的明确证据。

如果指控者未能提出足以使怀疑人宣告有罪的证据,则推定怀疑人无罪,不必强迫怀疑人出庭,也不必支付赔偿金予受害者。

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是,无论嫌疑人的性质如何,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犯有罪行,否则方可宣告其无罪。

此外,犯罪指控者正如拥有主动证明宣告其有罪的责任,嫌疑人拥有被宣告无罪的权利,嫌疑犯被宣告无罪不受任何补偿。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是对犯罪的证明以及犯罪的态度的一种要求,而不是拒绝犯罪的推定,从而保护司法公正性。

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使受害者免受意外有害处罚,防止公众将怀疑犯罪的案件诉诸暴力。

此外,它还有助于维护每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防止根据不牢靠的证据强行宣告有罪,使受害者免受虚假指控,这符合法律道德的原则和注重司法公正性的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也支持布尔条件,即假定受到指控者所面临的罪行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者令人信服的,只有当它被彻底证明无论是在公开判罪过程中还是在审查中,指控者才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合理考虑被宣判有罪,否则将被视为无罪。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坚实有效的保障,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它是司法关系最基本的原则,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每个嫌疑人的自由和人权。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明有罪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并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表现为无罪,直到公诉机关证实其有罪。

这里的证实是指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确立被告人的罪责。

如果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那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就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保护措施,它能够帮助我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这个原则也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审查所有的证据,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准确性。

然而,要想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推定原则必须和有罪推定原则相互配合。

有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有关犯罪事实已经证实的情况下,需要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有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公诉机关能够提供充分、确凿、没有矛盾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

这里的证据必须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审查和确认,否则就不能推断被告人有罪。

有罪推定原则也是保护法律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在刑事审判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同时,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证实,那么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确保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都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方向。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全面运用这些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法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无罪推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

接着由被告答辩。

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

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罗马实行帝制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消失,无罪推定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帝国后期,诉讼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侦查、控诉与审判的权限合而为一,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专制主义充斥于刑事诉讼之中。

这时,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

在封建专制时代的欧洲和中国,这种诉讼形式被普遍采用。

近代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每有论及必斥之为“有罪推定”。

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续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

其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菲律宾等)、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等),也都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⑴。

无罪推定名词解释

无罪推定名词解释

无罪推定名词解释无罪推定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它针对的是一个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或权利。

这是一种证据的逻辑推论,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人有罪的情况下,应该把他看作无罪的。

下面详细介绍无罪推定的相关信息:无罪推定的概念无罪推定是一种法律原则,它表明在经过完整公正的审判程序之后,只有在明确证明了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在该程序中,保证了被告人能够辩护和提供证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其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是一种证据的推论,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人有罪的情况下,应该把他看作没有犯罪行为。

这个原则是由人们普遍认可的,其本质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为它可以防止无背景的无辜人受到不当指控和处理。

无罪推定的法律渊源无罪推定的历史可以溯源到公元前二世纪的古罗马法律体系,后又在英国普及,并成为美国和其他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的第一个法源记载于公元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

该法律规定只有在不违反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判定一人有罪。

在美国,无罪推定的概念进一步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强化。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没有人因同一罪行被起诉两次,也没有人好不容易获得宽恕后再受审判的危险”。

无罪推定的作用无罪推定为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保障。

它不仅为被起诉的人提供了保护,防止他们因错误的指控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也保护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它鼓励警察和检察官更加努力地办案,以确保审判公正,同时也有效减少了冤案数量。

无罪推定还为好多法律程序提供了合理的基准。

例如,指控案件的证据数量和可靠性应符合标准,同时,检控方应对所有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识别。

这有利于确保成文法律适用性的行使及审判的公正性。

结语因此,在一个民主、自由和法制的社会中,无罪推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为被告人提供了适当的保护,以及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无罪推定的运用应遵循良好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款,以保障司法公正和透明。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文摘要“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违背。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

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就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

那么实行“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谁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显而易见了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体现,反映了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其现实的运作,而法律的实效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无罪推定及其历史发展

无罪推定及其历史发展
J o u r n  ̄o f T i a @n M a n a g e r C o l l e g e
J u n e 2 01 4
No . 3 ( S u m No . 5 3 )
正的审判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就是说没有经过法律规定
中, 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 英、 美法系刑事程 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 、 羁押与保释 、 预审、 陪审、 载决等以及 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 被告人“ 反对 自 证其罪的特权” 都体现
定, 它 旨在确保司法机关以慎重的方式定罪, 所以提出相反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4 — 0 5
作者简介 : 王
勇( 1 9 7 8 一 ) , 男,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 院讲师 。
2 0 1 4年 6月 第 3 期( 总第 5 3 期)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察机关承担, 被告人不负证明白 已 无罪的义务。 被告人有保 持沉默的权利, 有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 不能因为被告
人拒绝陈述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对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起刑事指控必须具有“ 适当理
由” 或“ 合理根据” ,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 排除一切合理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 务, 设 定控 辩对抗的 现代诉讼机制。 刑事诉讼是国 家专门 机关追究犯罪、 惩罚犯罪的活动, 诉讼的一方是做为国 家机器拥有庞大权力的检察和警察机 关。 另一方则是处于被侦查、 被指控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
被告人。对抗双方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 这是由刑事诉讼
他事实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 检察机关做为国家刑


无罪推定指在刑事诉讼中, 任何被 怀疑 犯罪或受到刑事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对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进行的一种法律保障,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包括:
1. 无罪假设: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法庭和法官应将被告人视为无罪,除非掌握到充分证据证明他们的有罪。

2. 完全证明责任:起诉方负有完全证明被告的罪证的责任。

被告无需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起诉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如果起诉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有罪,法庭应放弃对被告的指控。

3. 舆论对被告的影响:媒体和公众舆论对被告的有罪推定不能代替法庭的判决。

被告人应受到公正的审判,而不是被媒体或公众的偏见所影响。

4. 法庭公正:法庭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在审理案
件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法官和陪审员在作出裁决之前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评判,而不受任何偏见或推测的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对被告的公正审判。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价值之一,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引言“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

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

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一、概述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1.舜帝中、后期,中国古代朴素的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开始萌芽:《尚书·大禹漠》记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但是当时,“疑罪从轻”仅仅是对杀人疑罪的处理方法“,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疑罪从轻”的具体化,就是与其错杀无罪的人,不如失之于不杀有罪的人,即宁可失出,不可失入,意在防冤①。

2.无罪推定原则在西方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①鲁嵩岳著:《慎刑宪点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题目1/20以下选项属于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的是()。

∙A自由裁量∙B专制∙C人权∙D独裁解析正确答案:C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实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前提。

保障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律区别于传统法律的重要标志。

故本题答案为C项。

题目2/20关于法治原则下的权利保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是为公民带来利益的,因此无须进行监督∙B要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确保办案结果体现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C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认真受理和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要应赔尽赔、当赔即赔∙D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依法、公平、及时赔偿解析正确答案:A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国家赔偿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和范围,认真开展赔偿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侵权。

因此,A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

题目3/20我国刑法量刑的原则是什么?∙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平等适用刑法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析正确答案:B《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该条的规定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因此,本题答案为B。

题目4/20关于人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从本质上说,人权是法律权利∙B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D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要求解析正确答案:A人权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从本质上说,人权是应然权利,是道德权利。

人权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

故本题答案为A项。

题目5/20劳教教养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是该制度侵犯了公民的()。

∙A人格尊严∙B人身自由∙C劳动权∙D休息权解析正确答案:B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无罪推定的理念与实现的探讨,论述了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性,阐明了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出了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之构想。

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介绍无罪推定的历史由来、内涵和无罪推定思想在我国的形成、发展;第二章从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理念、程序公正和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需要三个角度,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合理性;第三章指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及实现的构想和途径。

前言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文明之花,蕴含着现代的人权理念和程序公正理念,是被世界公认的科学、先进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是否确立了无罪原则,近年来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在剖析我国立法上缺陷的基础上,论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合理性,指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及实现的构想和途径。

笔者以此为研究对象,旨在改变我国立法者、司法者落后的法律观念,树立民主、公平的现代人权和程序公正理念,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和实现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一章无罪推定的产生及发展一、无罪推定的历史由来“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1] 人类进入封建社会后,封建专制统治者摒弃了一切原始民主在司法制度中的做法,全面实施了“有罪推定”原则。

为了反对专横武断的封建司法制度,资产阶级学者为适应新兴资产阶级政治上民主、经济上自由竞争的根本利益,先后提出一系列以民主、平等为基本指导思想的司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三权分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由心证、无罪推定等。

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资产阶级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道:“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

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

在发现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之中,无罪推定原则优先选择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它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而是把其作为诉讼主体,更加强调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诉权与程序性保障和救济。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既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2 条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表述。

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便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个无罪公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再次重申。

新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

刑法中无罪推定是指什么

刑法中无罪推定是指什么

刑法中⽆罪推定是指什么
⽆罪推定⼜称为⽆罪类推,是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的,简单来说是指任何⼈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罪。

⽆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的⼀项重要原则。

那么,在我国法律条⽂的规定中,《刑法》中⽆罪推定是指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为⼤家带来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刑法中⽆罪推定是指什么
⽆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罪。

⽆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所指控的罪⾏,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罪。

《刑事诉讼法》
第⼗⼆条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关于《刑法》中⽆罪推定的具体含义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院进⾏审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如果证据不⾜,就不能判定被告⼈有罪。

因此,我们在进⾏诉讼时,⼀定要做到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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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罪推定摘要: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完善关键词:无罪推定意义缺陷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领域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和贯彻。

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追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一般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结构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藉以自保。

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罪犯诉讼地位,他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依法享有与原告方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主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由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一方承担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犯罪的事实。

证据要求充分确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案件事实必须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辩护等诉讼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更不能对其采用刑讯或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三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并且要依法经过公正、公开和保障被告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审判后,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其它任何机关,包括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定罪权。

四是对于疑案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法院对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的或者是证据存在矛盾、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只能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已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以及国际文件所规定的重要原则,是各国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和实施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追溯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近现代所确立的辩护制度、控审分离、公开审判等一系列的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使控诉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对立的诉讼主体,所以被告人才有反驳控诉主张的辩护权;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只是裁判方的主体,这就使得控诉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作尽可能公正的处理,废除刑讯逼供和秘密审判,因而公正审判便应运而生。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自由心证和公开审判等新型诉讼制度的产生。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新型的诉讼观念。

在封建专制主义的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法律准许我们折磨你,因为你是有罪的。

”他仅仅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是被刑讯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

封建诉讼过程充斥着专横、严刑和罪行擅断等野蛮的诉讼观念。

然而资产阶级所提出无罪推定的原则,其基本精神之一就是赋予被指控者享有对抗控诉方的诉讼权利,即使他是被当场抓获的现行犯,在未经正当的程序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并最终被确定为有罪之前,也应该被视为无罪,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等新型的诉讼观念。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指控人不等于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

基于此点,被指控人是否有罪是诉讼过程中有待证实的问题,追诉机关应该认真听取被告方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罪之前,被追诉者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刑事诉讼是以追诉机关的指控为前提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追诉机关在诉讼中时时注意自己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法律上的无罪推定。

同时,法律赋予被告人以辩护权为中心的诉讼权利,有助于制约起诉机关的活动,防止追诉机关主观武断的错误。

无罪推定的实质精神是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被告人在没有被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将其视作无罪的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才能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对其主张予以同等的关注和重视。

反之,如果控诉方或法官对被告人有一种先入为主的“罪犯”观念,即使法律赋予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这种权利也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缺陷: (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诉讼中有权保持沉默和拒绝陈述,并且不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有罪或得到对自己不利的结论。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而我国不但没有规定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当然这是基于有利于实践中办案的需要,但却有可能助长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获取证据或者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陈述。

(二)非法收集的证据没有彻底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也就是只针对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予采信,而实物证据并不受限制即:“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后,可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是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部分承认。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时有发生,而根据我国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以及暴力的方法”取得言词证据则要由被告人来承担,这个证明过程将非常困难,不易操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该规定,被告人必须说明其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即应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这是违背无罪推定要求的。

根据以上我国对无罪推定的规定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更新思想观念,为无罪推定在我国的实现创造意识条件。

无罪推定原则注重保护被告人利益,而我国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这种观念迫切需要改变。

正如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说:“让十名有罪者逃脱也胜于让一名无辜者受罚。

”司法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真正从思想上完成由重惩罚向惩罚与保护并重、由重控诉向控诉与辩护并重、由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树立起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与人权保障紧密相连。

如前所述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它最初并非是作为刑事诉讼法原则而是宪法原则来确立的,最早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法律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而《人权宣言》本身就是一个宪法性文件。

事实上,现今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将其规定于诉讼法之外,多数国家将其规定于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其效力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作为宪法原则,无罪推定的直接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载入我国宪法,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使人们真正认识到实行无罪推定不得有马虎和背离。

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功能在法律地位上得到强化,对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也会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取消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可规定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或作不利于己的陈述”。

事实上,规定沉默权制度不仅不会影响司法人员获得口供,而且还有利于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保证司法公正。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应参考两项相关的诉讼规则:一是权力告知规则,即司法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典型的是美国1966年产生闻名世界至今仍被使用的“米兰达规则”该规则规定:在进行任何询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询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等等;二是非任意性供述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受到侦控机关的强迫而自证其罪,该证据将被法庭所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具体设想为:第一,在案件侦查阶段,设立沉默权告知义务;在讯问内容上,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是否有犯罪行为、陈述有罪的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拓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领域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有逼供、诱供、骗供等行为的或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在得到律师帮助前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向检察机关陈述辩解的权利,也有权表示沉默。

第三,在法庭审理阶段,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替自己辩解的权利。

同时,为了鼓励被追诉者主动交代罪行,以利于迅速破案、打击犯罪,对放弃沉默权而坦白案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应明确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任何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和定案的依据”,包括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当然这就需要加强原始证人的出庭工作,确立直接言词规则,限制使用传闻证据;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相矛盾的证据材料难以确定时,法官作证必须亲自调查;运用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应当慎重。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确应当有所保留,比如对“毒树之果”否绝对排除,笔者主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排除。

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侦查手段和科技含量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就应当从发现案件真相和提高办案质量的角度出发,有所选择地对相应证据进行排除,当然这需要以比较成熟的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经验作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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