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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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罪推定

摘要: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完善

关键词:无罪推定意义缺陷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领域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和贯彻。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追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结构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藉以自保。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确

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罪犯诉讼地位,他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依法享有与原告方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主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二是由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一方承担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犯罪的事实。证据要求充分确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案件事实必须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辩护等诉讼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更不能对其采用刑讯或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三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并且要依法经过公正、公开和保障被告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审判后,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其它任何机关,包括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定罪权。四是对于疑案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法院对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的或者是证据存在矛盾、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只能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已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以及国际文件所规定的重要原则,是各国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和实施无罪推定的基本原

则,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追溯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近现代所确立的辩护制度、控审分离、公开审判等一系列的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使控诉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对立的诉讼主体,所以被告人才有反驳控诉主张的辩护权;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只是裁判方的主体,这就使得控诉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作尽可能公正的处理,废除刑讯逼供和秘密审判,因而公正审判便应运而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自由心证和公开审判等新型诉讼制度的产生。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新型的诉讼观念。在封建专制主义的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法律准许我们折磨你,因为你是有罪的。”他仅仅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是被刑讯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封建诉讼过程充斥着专横、严刑和罪行擅断等野蛮的诉讼观念。然而资产阶级所提出无罪推定的原则,其基本精神之一就是赋予被指控者享有对抗控诉方的诉讼权利,即使他是被当场抓获的现行犯,在未经正当的程序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并最终被确定为有罪之前,也应该被视为无罪,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确立

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等新型的诉讼观念。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指控人不等于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基于此点,被指控人是否有罪是诉讼过程中有待证实的问题,追诉机关应该认真听取被告方的辩护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罪之前,被追诉者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到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是以追诉机关的指控为前提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追诉机关在诉讼中时时注意自己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同时,法律赋予被告人以辩护权为中心的诉讼权利,有助于制约起诉机关的活动,防止追诉机关主观武断的错误。无罪推定的实质精神是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被告人在没有被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将其视作无罪的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才能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对其主张予以同等的关注和重视。反之,如果控诉方或法官对被告人有一种先入为主的“罪犯”观念,即使法律赋予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这种权利也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缺陷: (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诉讼中有权保持沉默和拒绝陈述,并且不会因此而

被认定为有罪或得到对自己不利的结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而我国不但没有规定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当然这是基于有利于实践中办案的需要,但却有可能助长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获取证据或者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陈述。

(二)非法收集的证据没有彻底排除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

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也就是只针对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予采信,而实物证据并不受限制即:“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后,可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这是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部分承认。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时有发生,而根据我国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以及暴力的方法”取得言词证据则要由被告人来承担,这个证明过程将非常困难,不易操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该规定,被告人必须说明其财产的来源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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