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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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浅谈无罪推定摘要: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完善关键词:无罪推定意义缺陷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领域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和贯彻。

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追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一般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结构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藉以自保。

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罪犯诉讼地位,他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依法享有与原告方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主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由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一方承担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犯罪的事实。

证据要求充分确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案件事实必须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辩护等诉讼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更不能对其采用刑讯或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三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并且要依法经过公正、公开和保障被告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审判后,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罪刑必定原则罪刑必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权,使司法活动透明、公正、有序,不受个人、机构的干扰。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有证据证明他犯有罪行,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定罪。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则,如何依法惩治罪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等。

那么,在实际案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运用并实施的呢?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实例1.刑事诉讼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得到实现和具体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就是在法定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量刑,不得随意变动。

例如,2010年李天一与张凯两人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一定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不起诉。

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又申请复查,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原意,将两名被告人再次起诉。

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起诉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此案件在新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更严格的审理,并得出了合适的量刑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立案案例在刑事立案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关键词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司法的一项诉讼原则,是由l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里亚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提出了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断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的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已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并且已为联合国通过许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所确认,从而发展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

尽管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其本质涵义都是一样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提出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司法机关如果怀疑某人犯罪而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依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被认为是我国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或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两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有罪的指控,因此,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必须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确定、充分的证据,并派员出庭支持其公诉。

(二)明确了控诉方的说服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刑法中无罪推定是指什么

刑法中无罪推定是指什么

刑法中⽆罪推定是指什么
⽆罪推定⼜称为⽆罪类推,是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的,简单来说是指任何⼈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罪。

⽆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的⼀项重要原则。

那么,在我国法律条⽂的规定中,《刑法》中⽆罪推定是指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为⼤家带来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刑法中⽆罪推定是指什么
⽆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罪。

⽆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所指控的罪⾏,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罪。

《刑事诉讼法》
第⼗⼆条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关于《刑法》中⽆罪推定的具体含义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院进⾏审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如果证据不⾜,就不能判定被告⼈有罪。

因此,我们在进⾏诉讼时,⼀定要做到证据确凿。

如果您在法律⽅⾯还有其他不懂的难题,欢迎前来店铺进⾏相关的法律咨询。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

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

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如果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黑暗、野蛮、专横的刑事司法最有代表意义的实体法原则是罪刑法定,那么无罪推定则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程序性原则。

列宁说:“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的无产阶级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1]今天,经过了长期争论和审慎的思考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刑法》终于以立法的形式,全肯定了罪刑法定这一反封建司法专横最有价值的成果。

相比之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罪刑法定之后,如何正确对待无罪推定,更新刑事诉讼观,以适应新刑法运作要求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这应是我们在贯彻实施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冷静分析和深刻反思的课题。

(一)罪刑法定,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并使之成为思潮的。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的司法专横、罪刑擅断,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

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只有法律才能对犯罪者规定刑罚……超出法律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刑罚。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1789年《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以后,法国在1791年制定的刑法典,1810年的拿破仑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由此,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变为了法律制度。

至今,欧美诸国的刑法几乎没有不沿用这一原则的,其影响所及已经超出欧美传入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清末传入中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刑法定逐渐扩展为国际性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就其阶级本质来讲,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它的精神实质则是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彻底否定,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

在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原刑法的条文虽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实际上刑法条文里体现了这一原则,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类推制度,也表明了我国刑法实际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次修改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不过是对这一既成事实的法律认可,算不上新的突破。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2节-刑法的基本原则-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2节-刑法的基本原则-陈永生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基本内容):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3.罪刑法定原则与其他因素的关系(1)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意(尤其是网民意见)的关系①定罪量刑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能以民意为根据。

②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民意。

(2)刑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关系①涵义:政治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党和国家的意愿。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民意的预期。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严格遵循法定的规则和精神。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②关系:法律效果是前提,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补充。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适当考虑政治需要和民意预期。

(13年)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 .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源于西方国家。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被写入了人权宣言的第8条:“公民权利及其保障的原则是通过这些权利申述表达个人的政府害怕。

”欧洲国家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逐渐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

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空前的法学、哲学、社会学等思想的交锋与撞击,罪刑法定原则在西方国家得到了系统地建立和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无罪推定”原则。

即在未经法律程序审判前,任何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不得被强制认定为有罪。

这是一种个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保了合法的人不会被错误地定罪。

第二是“法定罪名、法定刑罚”原则。

即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凭借个人的任意行为加以惩罚。

这是一种国家权力受限的原则,它约束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权力,保护了公民的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依法办案,确保了合法的人不会受到不当的处罚和侵犯。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

仅当刑罚具有法定性,才能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公正、公平的惩罚。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它树立了权力受限的原则,使国家不能随意扩大对个人的惩罚权力,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律灵活适应。

例如,在恐怖主义等极端状况下,需要及时制定相应措施以保护社会安全。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存在不当之处而导致判决不公的情况出现。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只有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贯彻和应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及刑罚》读后感读了《论犯罪及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及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及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及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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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题2分,共20分)1.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法律原则,可以被看作是( )。

A.政策性原则B.社会政治原则C.特地法律原则D.自然公正原则2.当今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在这里,“法的渊源”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法的( )。

A.文件渊源B.形式渊源C.历史渊源D.本质渊源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该条文的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该条规定属于吩咐性规范B.该条规定属于相对确定性规范C.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D.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4.关于法律说明和法律推理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法律说明不能独立于法律推理,有推理才有说明B.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说明,有推理未务必要说明C.司法过程中必需运用推理,也必定涉及到说明D.法律推理和法律说明都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5.关于法系问题的如下表述,错误的是( )。

A.法系的概念首先是西方法学家提出的B.法系是从形式特点及历史传统等方面对法制所做的划分C.法的阶级和社会本质不同,也可能归属于同一法系D.法系不等同于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6.出租车司机王某因送一个危重病人就医而闯红灯,受到交警惩罚。

有人认为,王某虽然涉嫌违法,但情有可原,不应予以惩罚。

这种看法的推理方式属于( )。

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类比推理D.辩证推理7.王某窃听其邻居李某的隐私。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①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为学习刑法的必读经典书目。

该书出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对旧有的刑罚制度提出了挑战,分析并批判其不当之处,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谴责,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

他重新审视了刑罚制度,首次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无罪推定、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证据、诉讼时效等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公认准则。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中阐述的思想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因为资本主义的萌芽、文艺复兴最早出现在意大利。

他们首先提出新的社会价值对人、人性的重新认识,要求肯定人、人性及人的价值,希望把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在这一趋势下,贝卡利亚批判旧的制度,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借此提出了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经典、精炼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至高无上的规范和调控作用,是现代刑法文明程度最有力的表征。

因此,当今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刑法中都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可以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两个方面。

前者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后者包括: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②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不但明确提出了这一为现代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也在全书中多次论述了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任意解释,它完全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可能具体的含义,因此作出的解释也超出了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

如果“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即类推解释),这样法官自认为合法的解释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因此,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受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时间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刑罚。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单元远离犯罪第十课认识刑法《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教学设计教科版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单元远离犯罪第十课认识刑法《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教学设计教科版
教学资源拓展
1. 拓展资源:
1.1 法律案例集:提供一系列与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相关的法律案例,让学生通过阅读案例,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原则。
1.2 学术论文:推荐一些关于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学术论文,让学生深入了解这两个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应用情况。
1.3 在线课程:推荐一些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在线课程,让学生通过视频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系统学习相关知识。
二、新课讲授(用时10分钟)
1.理论介绍:首先,我们要了解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国家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进行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它规定了被告人在没有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2.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这个案例展示了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在实际中的应用,以及它们如何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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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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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时
步骤
师生互动设计
二次备课
教学方法与手段
1. 教学方法:
1.1 讲授法:在讲解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时,教师可以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例,让学生理解和掌握这两个概念。同时,在讲解法律制裁的种类和作用时,教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让学生了解违法行为将受到的惩罚。
1.2 讨论法:在讲解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时,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让学生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1.3 情景模拟法:教师可以设计一些情景模拟,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如法官、律师、被告人等,让学生亲身体验法治的过程,提高学生提交的作业,我将认真批改并给出详细点评。对于作业中出现的错误,我将指出并引导学生改正,确保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保护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本文将探讨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一、法律责任的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核心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处罚。

此原则旨在保障人们的自由和安全,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罪行相适应,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轻刑,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以重刑。

该原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惩罚,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 独立性和独立裁判原则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独立于他人的任何影响进行判断和决定。

独立裁判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这些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防止滥用权力和任意判决的发生。

4. 有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是指当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时,应予以纠正。

这些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1. 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编入司法程序。

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立案条件,例如案件具有事实依据和证据等。

立案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2. 侦查侦查是指警方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搜集证据,查明真相。

侦查程序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侦查阶段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审判的效果和公正性。

3. 起诉和审判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审判则是指法院根据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进行实质性审理和判决。

起诉和审判过程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刑法车润海总则口诀文字

刑法车润海总则口诀文字

刑法车润海总则口诀文字
根据你的要求,我将回答关于刑法总则口诀的问题。

刑法总则是指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用于指导和规范刑法的适用和执行。

以下是一个常用的刑法总则口诀:
1. 罪刑法定,犯罪需明确。

2. 罪责刑相适,刑罚要公平。

3. 无罪推定,有罪需证明。

4. 犯罪主体,限制责任。

5. 故意为罪,过失也定。

6. 追诉时效,罪责不免。

7. 罪刑相适应,量刑要公正。

8.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这个口诀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刑法总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具体来说:
1. 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罪责刑相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相适应。

3. 无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应被视为无罪。

4. 犯罪主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5. 故意与过失,犯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6. 追诉时效,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起诉必须在一定时限
内进行。

7. 罪刑相适应,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相适应。

8. 刑罚执行,刑罚的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监
督。

这些口诀涵盖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和执行。

刑法总则的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一、引言刑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刑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处罚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最早体现在《大西洋宪章》中,被视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

1. 罪行必须有明确规定罪行必须有明确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这意味着,在制定刑事立法时,应当对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素进行精确定义,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只有在明确规定下,才能使人们知道自己是否违反了法律,并对自己所面临的后果负责。

2. 制裁范围必须有限度制裁范围必须有限度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另一重要要求。

这意味着,国家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或减轻。

只有在制裁范围有限度的情况下,才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使司法判决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应当被视为无罪,直到其犯罪行为被证明成立。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民主国家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1. 被告人应当享有无罪推定权被告人应当享有无罪推定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由控方来证明其犯罪行为成立。

只有在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2. 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另一重要要求。

这意味着,在刑事审判中,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

只有在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国家不得追究已经废止或修改的法律对过去所产生的效力。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稳定性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1. 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未来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未来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10.2同步练习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

10.2同步练习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

一、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所选选项前的字母编号填入括号内)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A.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别处理
B.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
C.可以根据其他相关罪行定罪量刑
D.不得定罪量刑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体现了《刑法》的()
A.罪责自负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无罪推定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非选择题
3.定罪量刑,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

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就是为了避免无罪者被无中生有地定罪量刑。

请简述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一、选择题
1. D
2. C
二、非选择题
3. “罪刑法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无罪推定”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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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一)如果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黑暗、野蛮、专横的刑事司法最有代表意义的实体法原则是罪刑法定,那么无罪推定则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程序性原则。

列宁说:“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的无产阶级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1]今天,经过了长期争论和审慎的思考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刑法》终于以立法的形式,全肯定了罪刑法定这一反封建司法专横最有价值的成果。

相比之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罪刑法定之后,如何正确对待无罪推定,更新刑事诉讼观,以适应新刑法运作要求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这应是我们在贯彻实施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冷静分析和深刻反思的课题。

(一)罪刑法定,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并使之成为思潮的。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的司法专横、罪刑擅断,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

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只有法律才能对犯罪者规定刑罚……超出法律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刑罚。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1789年《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以后,法国在1791年制定的刑法典,1810年的拿破仑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由此,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变为了法律制度。

至今,欧美诸国的刑法几乎没有不沿用这一原则的,其影响所及已经超出欧美传入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清末传入中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刑法定逐渐扩展为国际性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就其阶级本质来讲,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它的精神实质则是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彻底否定,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

在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原刑法的条文虽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实际上刑法条文里体现了这一原则,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类推制度,也表明了我国刑法实际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次修改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不过是对这一既成事实的法律认可,算不上新的突破。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看来,原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反映了我国既不承认罪刑法定,更没有实行罪刑法定。

因为:1.原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却规定了类推制度;2.类推制度本身就是对罪刑法定的根本否定;3.司法实践虽然极少运用类推制度,但扩大化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权行使的不规范,实际上是对类推制度的变相执行。

从某种意义上讲,与严格执行类推制度相比,这样的扩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权的不规范行使,其随意性更大,更受不到限制,并带有浓重的部门权力色彩。

这次修改刑法,把罪刑法定明文规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取消类推制度,这是刑法观念上的转变与更新。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从政治的角度去考察刑法的功能,在刑事司法上强调司法机关的专政职能,把惩罚、镇压刑事犯罪当作刑法的唯一功能。

认为无产阶级要维持统治,就不能容忍任何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哪怕这种行为事先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也不能让其逃脱刑事惩罚,否则危害社会的作恶行为就难以禁绝。

因此,国家的职责就是要面对多变复杂的社会现实灵活运用刑法这一专政工具,不放过任何危害无产阶级统治的行为。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便是这一认识最鲜明的体现。

在这种认识指导下,我们的刑事立法一直坚持从国家本位出发,力图绝对保证国家充分运用刑法这一统治工具。

因此对被认为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有碍于无产阶级统治的,束缚手脚的罪刑法定当然不能被刑法所确认。

但是,中国现实的刑事司法经验和刑法研究的理性思考告诉我们,用类推的方式企图不放过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个极难实现的理想主义目标。

“惩罚并非万能”,也不是维护国家统治的唯一最佳选择。

企图以否定罪刑法定肯定类推制度,这一以“不变”来应社会行为的“万变”,其结果很容易导致罪刑擅断、刑事司法权滥用等负面效应发生,这是与以法治国根本对立的。

在刑法修改过程中,人们理智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以法治国。

确定罪刑法定,我们虽然容忍了一些事先无法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暂时不受刑罚制裁,但付出这样的代价,所换来的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以法治国和法制国家的确立,是法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与信誉。

这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法定的犯罪行为与法未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将会受到有力的抑制,直至减少到最低限度。

由此,人们对刑法的功能的认识,已不再将专政作为刑法的唯一功能,而是注意到刑法的功能具有惩罚与保护、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性,二者必须趋向平衡。

因此,刑事立法不能只从国家本位出发,必须十分关注人权的保护。

可以这样说,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体现了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价值核心的新刑法观的确立。

这一新刑法观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意义至少有:1.可以有力地促进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使我们的立法能够及时地、正确地适应社会实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可以规范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使司法解释权行使不超越罪刑法定所界定的范围;3.可以使我国的刑事司法更符合法律的要求,司法官员用法只能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彻底摆脱封建刑事司法观念的影响;4.可以有力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民主性,实现以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目标。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体现新刑事实体法观念的原则及内容是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的运作过程才能实现的。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两把利剑,同时被铸造出来,这绝不是历史的偶然与巧合。

今天,在新刑法全面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也应当被全面继承,这是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的问题。

(二)大家知道,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而提出来的。

18世纪中叶,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法学家、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在提出罪刑法定思想的同一本著作中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思想。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

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先后以贝卡利亚的这一原始表述为基础,在自己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形式将无罪推定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由于语言文字的差异抑或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我们至今所见到的各国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表述不尽相同。

根据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表述最有代表意义的有:1.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2.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表述;3.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表述;4.1979年原苏联最高法院全会决议表述;5.英国不成文习惯法规则的表述;6.1982年《加拿大宪法》的表述;7.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的表述2]。

也许正是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这些不尽一致的立法表述,使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对它的研究,不象刑法学界对罪刑法定的研究那样幸运。

现有的研究资料表明,刑法学界研究罪刑法定主要不是囿于它的表述内容,研究的焦点集中在更有实际意义的关于是否在中国真正实行罪刑法定的问题上。

而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无罪推定,从一开始就被无罪推定的不同立法表述所困扰,这就给在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是否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带来了理论上难以逾越的障碍。

其实,在我看来,上述列举的几种有代表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表述是大同小异的。

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应当摆脱文字表述的小异,把握原则精神实质的大同。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至少有两条是必要的:一是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要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国家合法的审判;二是既然法院正式判决以前被告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那么在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就要从假定(推定)无罪这一点出发来对待被告人。

由这两个基本精神必然引申出三个诉讼原则:一是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即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不回答国家刑事追诉机关及其官员的提问,国家刑事追诉机关与官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问题,更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二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罪轻,而不能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义务;三是控告方如果不能准确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既使被告人存在犯罪嫌疑,也不能以有罪认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处理,即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这三个必然引申出来的原则与两个基本精神一道,组成了无罪推定原则缺一不可的全部内容。

可以这样认为,第一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应具有的一般特性,即无罪推定必然反映出现代法制国家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这是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

因为在对待人的态度上,包括对涉嫌犯罪的人的态度上,现代国家与封建国家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国家在用刑罚手段追诉刑事责任时,尤其关注尊重保护人权,国家必须严格地按照预先设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和科学、文明、民主、公正的追诉程序———刑事诉讼法追诉犯罪,即必须通过合法的审判确定犯罪判处刑罚。

第二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应具备的,区别于其它原则的特殊属性,即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在追诉被告人时,其出发点和证实犯罪的方式与封建国家的有罪推定———把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是根本对立的。

这是无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它突出表明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在证实犯罪时采取了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推论方式。

只有以这种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进而以证据来证实这种假定是否成立的科学、文明的推论方式,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刑事司法权的滥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才能实现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无罪推定的这两个基本精神只能通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和疑罪从无这三个原则的执行来实现。

而在这三个必然引申出来的原则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是第一位的。

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就会象封建制司法那样,被强迫招供;就会被强迫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司法机关又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要接受疑罪从有的不利处理。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两个基本精神与三个必然原则任何一个也不能缺少,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会改变与有罪推定根本对立的无罪推定的内涵,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出无罪推定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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