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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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总论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

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指向的对象。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 3.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 2. 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 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 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 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 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金融法》
第一篇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
概要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 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统地掌 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 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 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 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 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 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
1. 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经济法讲义总论完整版

经济法讲义总论完整版

经济法讲义总论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7年教材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考点导读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2014年)A.国家强制性B.国家意志性C.利导性D.规范性【答案】ABCD【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015年)【答案】√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答案】√【例题2·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

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

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二节〕、第五章〔第二、三、五节〕、第六章〔第三节〕、第八章〔第二章〕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原理第1页:1.在奴隶社会,国度便把在原始社会前期人们在货币收付、汇兑、兑换、保管、接待等金融信誉活动中所构成的各种习气和共同遵守的契约,经过一定顺序予以认可,并用国度强迫力保证其实施。

从而这些习气和契约就成为金融法的萌生。

2.单项选择题: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一致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一致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

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

第2页:1.1884年,英国国会经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2.简答题:①什么是金融法?答: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详细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誉活动中所发作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师社会各主体〔当事人〕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国度指导、组织和监视管理金融事业,保证金融次第的基本手腕和基本方法。

第4页1.简答题:②金融关系将触及到哪几类社会关系?答: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类社会关系,即金融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之间的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效劳关系,国度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种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

前三类关系均发作在对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买卖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关系买卖关系。

后二类关系发作在国度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及普通民事主体的金融买卖活动停止调理控制和监视管理活动中,而尤以金融监管活动为多,故又简称金融监管关系。

第7页:1.它〔法律规范〕规则人们可以做什么〔权利〕,应该做什么〔义务〕、制止做〔制止〕什么,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否,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结果的规范,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金融法-教学大纲

金融法-教学大纲

《金融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100222B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学分:2适用对象:法学专业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一、教学目标《金融法》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金融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完善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金融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一)教学内容本课程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其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阐述。

本课程在系统介绍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讲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现行的金融基本法。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本课程的教学中贯彻课堂教授与课外阅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学生应在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之后,学习《金融法》课程。

在学习《金融法》过程中,学生应自学《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

(四) 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无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金融法》的学习对于完善其知识结构及实际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金融法总论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和难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的金融立法概况、金融法体系、金融机构的概念及分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的考核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金融的含义,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理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金融法的地位;掌握金融机构的概念及分类;掌握我国金融法体系及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运用金融机构的法律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分析、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各国金融法都是由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

国际渊源是指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是指我国各有关金融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渊源1. 国际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加入和缔结的有关金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65年12月17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1980年9月26日);《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1980年2月28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

(2)国际双边支付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交货共同条件书。

这些协定涉及国际双边贸易支付、结算方式等。

(3)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外汇管制、资本返还、利润转移等金融活动的规定。

(4)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金融市场的开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监管手段、金融主体的国民待遇等。

2. 国际惯例这类国际惯例主要有:(1)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统一化规则。

包括国际商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知》(1985)等。

(2)某种国际货币金融市场的习惯做法。

如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监管原则、指南、规则。

(二)国内法渊源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各国制定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金融法律在金融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2. 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金融法概论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概论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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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行的金融法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同金融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这 些法律是我国金融执法与司法的基础性依据。 法规: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 销条例、外 资 金融机 构管 理 条例、 金融租 赁公司 管理办法、企业集 团财务 公司 管 理办法、金 融 许可证 管理办 法;储 蓄管理条例、个人 存款实 名制 规 定、查 询冻 结 扣划银 行存款 的通知、人民币存款管理 办法、 贷款 通 则、国 内信 用 证结算 办法、支付结 算办法、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 例、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 货 币出入 境管理 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的 规定、 大额 现 金支付 登记 备 案规定、假币 收缴鉴 定管理办法、外汇 管理条 例; 证 券交易 所管 理 办法、 信托投 资公司 管理办法、保险代 理人管 理暂 行 规定、 保险 经 纪人管 理规定 ;以及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二、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 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自律机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 金融交易所,以及清算机构等。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咨询公司、金融代理或经纪机构等。 社会公众:金融企业的业务相对人,各种单位和个人。 它们会形成金融监管关系、自律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定货币、存款货币、货币票据、电子货币、金融证券、金融行为 金融内容: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注意法律关系与法关系的区别:法与法律、研究起点、司法裁判

金融法通论-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通论-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学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
1.金融 (1)金融概述 (2)货币与金融 (3)信用与金融
2. (1)金融பைடு நூலகம்场的概念 (2)金融工具 (3)金融机构 (4)
3.
二、金融法基本原理
1. 2.
(1) 金融法的定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 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金融法是社会各主体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 国家组织、管理和监督金融市场,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 法。 (2)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即在货币流通 和资金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以其发生的 领域分为金融市场交易关系和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3. 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大部分。
4. (1)银行法 (2)货币法 (3)票据法 (4)证券法 (5)信托法 (6)投资基金法 (7)期货交易法 (8)保险法
5. (1) 金融法律;(2) 金融行政法规;(3) 金融地方性法规; (4) 金融规章;(5) 金融国际条约;(6)
6.金融法的地位 7.
(1) (2) (3) 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原则 (4)
三、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制
1.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1)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 融体制;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不设中央银行的金 融体制 (2)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点: (4)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2.中国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3.
谢谢大家!

金融法专题(ppt 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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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
2003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 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 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由丁 提供了连带保证,此外,丙还将一 份2004 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乙银行,存 单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2004年2月6日, 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 望能够先使用在 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 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
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接管的条件.目的与法律后果 (二)接管的程序 (三)商业银行的终止
思考题
1.关键术语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三
性原则 2.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3.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问:(1)丙公司提供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 丙公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2)乙银行在延期届满后,强行扣划丙公 司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抵押
1.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 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 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操作工具:
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提高,存入中央银 行账户上的款额增加,货币流通呈减少,存款 准备金率降低,货币流通量增加.

金融法

金融法

第一编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金融形态(一)金融: 货币移转、资金融通属分配范畴广义—全社会货币资金的募集、分配、融通、使用、管理。

狭义—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金融:是货币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形态: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资金融通有无中介而划分)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当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参与者众多。

三、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1)货币发行及货币流通管理关系(2)主体资格监管关系(3)业务行为监管关系(4)金融行政处罚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1)资金融通关系(2)发行、交易关系(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4)特殊融资关系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 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也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发展经济、稳定币值(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渊源和国外渊源。

(一)国内渊源: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宪法2金融法律: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律性规章(二)国际渊源: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

《金融法》章节知识提要

《金融法》章节知识提要

《金融法》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题型:判断、辨析、选择、简答、论述与材料分析。

此自测题知识点提要已做了些精简,但为便于复习理解,仍列出了判断题的解析;部分辨析、简答的知识要点解析比较详尽,答题时可以根据考题实际情况,只答出要点;选择题答案与解析见课件或课本各章课后思考题。

各篇章节“判断”题正误:“[判断]”二字出现在该判断题之后的为正确论断。

“[判断]”二字出现在该判断题之前的为错误论断,其后如果有相关内容的段落语句,则此段落语句为正确的说法。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第1章金融法的基本范畴第一节金融范畴概述一、金融的界定: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狭义的金融指信用金融,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债权债务的形式筹集、转移、借贷和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现代金融体系(二)金融主体体系:居于主导地位的金融主体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以银行为核心,金融信用以银行信用为核心。

3、本国金融机构与外国金融机构(国籍不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国金融机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

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

4、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创造货币信用及经营业务不同)(1)银行类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类型:①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②证券机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交易所);③信托投资公司;④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

金融法规

金融法规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一、金融法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即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监管活动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三、金融法(体系)的内容(一)金融主体法(又称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主体市场准入退出立法规则体系(二)金融业务法(又称金融行为法、交易法)(三)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四)金融监管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四、金融法的法律地位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法律部门。

五、金融法的特点①宏观调控性②公私兼容性(如金融业自治与行业监管)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性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六、金融法的功能①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②完善宏观调控体系③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七、金融法基本原则①维护货币政策原则②有效监管原则③利益平衡优化原则④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八、金融法律关系1.概念。

指在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分类:按照金融主体地位不同划分为:金融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不平等、权利义务法定性、权利义务不存在财产上的对偿型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平等,对偿型、权益实现主要靠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民事责任案例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处理?答案如下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第一编 金融法总论PPT课件

第一编 金融法总论PPT课件
会科学出版社 蓝寿荣 十三、《证券法学》 北大出版社 朱锦清 十四、《证券法》 社会科学出版社 陈洁 十五、《证券法专题研究》 高教出版社 陈甦 十六、《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 法律出版社 王林清
7
十七、《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 赵万 一
十八、《公司法证券法诸改革与新探索》 人民法院出版社 关欣荣、李泫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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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与金融形态 (一)金融的含义 1、传统: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
资金的融通。金融活动的内容是货币资金的 买卖交易,目的是实现资金的融通。 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 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 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即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的总和。 2、现代:虚拟经济
8、民间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的 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亦称私人信用。
9、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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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换
言之,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因为 财政分配毕竟只占社会分配的较小部分。
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没有信用, 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没有金融,信用 也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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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份信用,是以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 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而创造的一种信用形式。
6、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物的使用权 出租给承租人,在有限租期内收取租金并到期收 回租赁物的信用。
7、信托信用,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 转移给银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使受托人以自 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 分信托财产的信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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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与金融
(一)货币的本质与职能 在金融范畴的形成中,最早出现的是货币。货

《金融法》PPT课件283页PPT

《金融法》PPT课件283页PPT
4、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 融机构
(三)金融市场体系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 黄金市场
• (四)金融管理体系 • 内部管理、外部监管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立 法和法律适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 准则,它贯穿于社会主义金融法制的 全过程。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四)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五)分业管理原则 (六)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机构
•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 (三)经营业务基于特别法的授权 • 三、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 • 一、货币政策目标 •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 1、多重目标论;2、双重目标论;3、
单一目标论。
• 我国: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 进经济增长。
三、金融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
(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 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商业银行: (1)国有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2)股份制或合作制商业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等
的银行(现代职能表述)
• 四、中央银行的体制和资本结构 • (一)中央银行的体制 • 1、单一中央银行制 又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和二
元中央银行制
• 2、复合中央银行制 •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 • 4、准中央银行制 •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 1、纯国家资本 • 2、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营 • 3、集体资本 • 4、纯私人资本 • 5、多国资本 • 6、无资本金

2022年上学期金融法作业

2022年上学期金融法作业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一、金融市场的含义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狭义的金融市场仅指金融产品交易的现实场所;中义的金融市场货币资金融通的场所。

二、金融工具1.含义: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表示货币或信用关系的凭证2.特征:法定性,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要式性三、金融法(简述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法律规范的总和2.调整对象:金融关系第二章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含义: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各种信用活动组织、调节货币流通与资金运动的形式和管理制度的总和二、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1.银行法体系:包括银行业法体系和银行行为法体系2.货币法体系:人民币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法规3.票据和证券法体系4.信托和保险法体系第三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开展哪些合法的义务?1.负债业务:货币发行业务,财政性存款账户(包括国库存款和经费存款),存款准备金及其他负债业务2.金融服务业务:再贴现业务,再贷款业务,清算服务,经理国库,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二、法律禁止的业务是什么?1.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什么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有哪些特征?1.含义: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为基本业务的企业法人2.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二、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什么经营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最核心)原则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信贷还本付息原则6.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7.公平竞争原则8.接受接管原则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什么?(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法学完整版ppt全体教学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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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金融法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金融关系是以涉外金融活动为 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而涉外金融活动是相对于国内金融活动而言的一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 是国家间一切与货币、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024年6月6日
第三章
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
2024年6月6日
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三节 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二、金融法具有公私兼容性 三、金融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 四、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业务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
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
金融法的功能,就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 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金融法中,并期望通过金融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 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

金融法

金融法

《金融法》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一、信用与金融(一)金融1.定义(1)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2)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3)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存款吸收与支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金融行为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及外汇的买卖、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及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2、分类(金融形态)直接金融(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债务融通(3)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源股本融资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

(二)信用1.定义(经济学和金融学上的)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2.职能(1)资金分配;(2)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3.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1)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公用信用、私人信用)(2)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对物信用、对人信用);(3)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生产信用、消费信用);(4)以信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长期信用、中期信用、短期信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形式不断发展,并出现多样化和相互结合的趋势。

各国的信用形式主要有:产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借贷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国际信用。

所有这些信用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

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教案教师姓名:徐江萍授课年级:法学2007级授课总学时:36学时教材名称:金融法教程(第二版) 作者:朱崇实/主编出版社:法律教育出版分社授课时间:2009年-2010年第1学期第1——9周教学进度表教学目的和要求:1、熟悉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金融法律的内容,了解相关领域国外立法状况。

2、提高运用所学的金融法的知识,解决金融法律问题的能力。

重点与难点:(一)重点1.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2.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3. 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职能、设立、终止、接管政策性银行的职能4. 贷款的经营原则贷款程序储蓄存款的原则5.结算原则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范围6.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外汇管理(二)难点: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2.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3. 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终止、接管4. 贷款主体规则贷款管理制度储蓄存款的原则、管理规定5.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资格、条件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结算程序6. 人民币的发行规定现金管理教学方法:1、通过向学生讲授原理、阐释法规与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相结合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金融法》相关理论知识和各类金融法律制度。

2、贯彻理论学习与实际运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大纲的基本要求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表现所讲授内容。

教学手段:在教学中,广泛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方式,提高了教学资料利用效率与教学活动效果;变口头式为网络式,提高资料共享与优化教学环境的能力。

考核方式:本课程为考试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平时教学中任课老师应注意考勤,学生缺课达规定的旷课量以上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来评定。

教学过程设计:授课时间:周次第 1 课次,总18 课次授课内容: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验();研讨(√);法律诊所();上机()教学时数:2授课方法手段: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教学目的要求1、了解金融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掌握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明确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重点: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难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基本内容纲要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1.狭义金融是指各种经济主体(企业、个人、政府)为了相互融通资金,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

金融法知识纲要

金融法知识纲要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是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的总和。

它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活动和信用分配活动。

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

信用分配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

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

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等。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仅指狭义的金融。

(二)金融的分类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

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是间接金融的对称。

指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直接协商借贷,或者由资金提供方直接购入资金需求方的有价证券而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行为。

间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是直接金融的对称。

指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行为。

发达国家的直接融资比重一般在50%-80%之间。

而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三)金融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邓小平同志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1998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第七次法制讲座,讲座的题目是《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

《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金融安全正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

没有金融安全,最终就没有一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各国金融危机已经反复证明,如果一国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认识不足或处理不当,就会威胁到自身的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而一国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就可能会演变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甚至国家危机。

二、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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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与金融
金融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既有别于货币流通 和信用活动,又容纳、概括了这两者,是货 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 个有机整体。
(一)货币的本质与职能
在金融范畴的形成中,最早出现的是货币。 货币是从商品交换发展中分离出来的,充当 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本身随着币材 的变化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 中,相互提供的信用。
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
3、国家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国内 外的货币持有者借贷资金的信用。
4、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以商品形态或货币形态为消费者提供的 信用。
5、股份信用,是以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而创造的一种信用 形式。
四、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德国金融体制 (二)德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全能化 2、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控制力较强
五、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日本的金融体制 (二)日本的金融体制的特征 典型的分业体制,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
与国际金融立法及其趋势
(二)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 (三)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 (四)不设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
二、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美国金融体制 (二)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双轨注册制 2、单一银行制 3、多头监管制 4、证券直接融资比例很大
三、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英国的金融体制 (二)英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为典型的“总分行制” 2、完善的中央银行制度 3、银行体系的“二重性” 4、外国银行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2、金融法与商法
3、金融法与行政法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第二节 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及渊源
一、金融法的内容
(一)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规范金融行为、调整 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
(二) 金融主体法,亦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 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 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 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
(五)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初具规模
(六)银行经营机制有所转变
(七)改革了外汇体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 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 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 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一) 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 原则
(二) 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四)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二)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融通的条件是市场,融通
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金融形态。
金融形态以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三对范畴。 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分为“直接金融”
与“间接金融”。
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有信贷融通和证券 融通。
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看,有债务融资和股 本融资。
见图:
第二节 金 融 市 场
一、金融市场的涵义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是金融资产买
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
二、金融市场的要素
(一)
金融市场一般应具备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 交易的工具及交易的价格四个要素。
(二)
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 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 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 般把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两大类。
(二)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和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 市场和保险市场。
第三节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金融是社会再生产的核心。
二、金融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手段。 三、金融是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核心。
第二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地位
(三) 金融行为法,亦称金融业务法、金融活 动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 要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进行资金融通 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金融法的体系
(一) 金融法的法理体系
1、以法律关系要素为标准
金融法由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工 具法和金融合同法四个部分构成。
2、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
一、金融立法的立法与发展
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 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 银行。
1694年,英国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 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罗伯 特·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 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 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2、特征: ① 期限性;② 流动性;③ 收益性; ④ 风险性。
3、种类
(1)在本国具备广泛或一般接受性的工具; 在本国具备有限接受性的信用工具。
(2)短期工具、长期工具和不定期工具。
(3)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4)原生工具和衍生工具。
4、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
(四)利率 1、利率的涵义及种类 利率也称利息率,是指借贷期内形成的利息
第三章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一、世界各国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 (一)金融体制及其模式 所谓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
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 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 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 其运行机制。
一、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
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 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 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 系由财税法调整。
三、金融法的地位
(一)金融法地位的涵义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 法律部门。在我国,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 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和作用。
(二)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间接金融关系
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 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 贷款关系。
2、
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 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 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 系及产权交易关系。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金融体制改革
(一)扩大银行信贷领域,树立了经济发展中 的金融主导地位
(二)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 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 的金融体系
(三)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 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四)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 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渠道的、多形式的资金 融通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立法 (一) 1、中央银行立法 2、普通银行立法 (二) (三) (四) (五)
三、国际金融立法
四、各国金融立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金融立法新趋势主要表现在: 鼓励竞争、加强调控、保障安全三个方面。
第三节 中国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一、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经济体制改革前中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及弊端 (一)财政融资占绝对比重,信用金融领域狭小 (二)信用形式及信用工具单调,金融机构单一 (三)银行经营业务类型单一化,管理行政化 (四)对外封闭
9、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三)
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换言 之,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因为财政 分配毕竟只占社会分配的较小部分。
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没有信用, 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没有金融,信用也 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
信用促进了金融的活跃、持续的发展,金融也 丰富和提高了信用的内涵。
6、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物的使用 权出租给承租人,在有限租期内收取租金并 到期收回租赁物的信用。
7、信托信用,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 权转移给银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使受托 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信用关系。
8、民间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 的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亦称私人信用。
实物货币
金属货币
纸币
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种形式。
(三)
货币是沟通经济生活的媒介,是市场经济社会 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从而货币也成为金融运 作的基础工具,金融与货币密不可分,相辅相 成。
三、 (一)信用的本质、要素与职能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
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即所有者将一定 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 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信用具有三要素: (1) 债权债务关系。 (2) 时间间隔。 (3) 信用工具。 信用具有两项基本职能: 一是资金再分配职能; 二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金融法应由金融法总论、间接融资法、直接 融资法、金融中介服务法、金融调控法、金 融监管法六个部分组成。
(二) 综合各国金融立法体例,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
1、 2、 3、 4、 5、 6、 7、期货交易法 8、
(三) 金融法的学理体系 1、 2、 3、金融法附论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自律性规范 (七)金融司法解释
3、
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 (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 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 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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