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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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法
第一编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 融 概述
第一节 金 融 概 述
一、 金融与金融形态 (一)金融的含义 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资金的融通。
金融活动的内容是货币资金的买卖交易,目 的是实现资金的融通。 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 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 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即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的总和。
(二)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和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 市场和保险市场。
第三节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金融是社会再生产的核心。
二、金融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手段。 三、金融是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核心。
第二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地位
四、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德国金融体制 (二)德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全能化 2、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控制力较强
五、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日本的金融体制 (二)日本的金融体制的特征 典型的分业体制,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
与国际金融立法及其趋势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2、金融法与商法
3、金融法与行政法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第二节 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及渊源
一、金融法的内容
(一)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规范金融行为、调整 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
(二) 金融主体法,亦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 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 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 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 中,相互提供的信用。
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货币形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
3、国家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国内 外的货币持有者借贷资金的信用。
4、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以商品形态或货币形态为消费者提供的 信用。
5、股份信用,是以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而创造的一种信用 形式。
额与所贷资金额的比率。 (1)市场利率、官定利率和法定利率; (2)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3)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4)基准利率与非基准利率; (5)年率、月率和日率; (6)单利利率和复利利率。 2、利率的作用
三、金融市场的类型
(一)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和区域性 金融市场;
实物货币
金属货币
纸币
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种形式。
(三)
货币是沟通经济生活的媒介,是市场经济社会 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从而货币也成为金融运 作的基础工具,金融与货币密不可分,相辅相 成。
三、 (一)信用的本质、要素与职能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
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即所有者将一定 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 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信用具有三要素: (1) 债权债务关系。 (2) 时间间隔。 (3) 信用工具。 信用具有两项基本职能: 一是资金再分配职能; 二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立法 (一) 1、中央银行立法 2、普通银行立法 (二) (三) (四) (五)
三、国际金融立法
四、各国金融立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金融立法新趋势主要表现在: 鼓励竞争、加强调控、保障安全三个方面。
第三节 中国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一、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经济体制改革前中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及弊端 (一)财政融资占绝对比重,信用金融领域狭小 (二)信用形式及信用工具单调,金融机构单一 (三)银行经营业务类型单一化,管理行政化 (四)对外封闭
9、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三)
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换言 之,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因为财政 分配毕竟只占社会分配的较小部分。
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没有信用, 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没有金融,信用也 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
信用促进了金融的活跃、持续的发展,金融也 丰富和提高了信用的内涵。
三、金融法的地位
(一)金融法地位的涵义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 法律部门。在我国,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 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和作用。
(二)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五)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初具规模
(六)银行经营机制有所转变
(七)改革了外汇体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金融立法的立法与发展
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 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 银行。
1694年,英国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 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罗伯 特·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 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 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2、特征: ① 期限性;② 流动性;③ 收益性; ④ 风险性。
3、种类
(1)在本国具备广泛或一般接受性的工具; 在本国具备有限接受性的信用工具。
(2)短期工具、长期工具和不定期工具。
(3)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4)原生工具和衍生工具。
4、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
(四)利率 1、利率的涵义及种类 利率也称利息率,是指借贷期内形成的利息
第三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一、世界各国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 (一)金融体制及其模式 所谓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
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 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 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 其运行机制。
东京夜景
(二) 按照不同的标准,信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式。 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 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 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 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
期信用等等。
现代各国存在不同的信用形式,并构成了统 一的信用体系。
一、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
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 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 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 系由财税法调整。
(二)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融通的条件是市场,融通
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金融形态。
金融形态以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三对范畴。 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分为“直接金融”
与“间接金融”。
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有信贷融通和证券 融通。
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看,有债务融资和股 本融资。
见图:
3、
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 (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 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 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关系。
4、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 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 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5、
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 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 管而产生的关系。
(三) 金融行为法,亦称金融业务法、金融活 动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 要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进行资金融通 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金融法的体系
(一) 金融法的法理体系
1、以法律关系要素为标准
金融法由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工 具法和金融合同法四个部分构成。
2、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
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 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三种 类型。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而 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证券机 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 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信用合作机构、风 险投资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
(三)
1、概念。又称信用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 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金 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 系的凭证。
金融法应由金融法总论、间接融资法、直接 融资法、金融中介服务法、金融调控法、金 融监管法六个部分组成。
(二) 综合各国金融立法体例,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
1、 2、 3、 4、 5、 6、 7、期货交易法 8、
(三) 金融法的学理体系 1、 2、 3、金融法附论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自律性规范 (七)金融司法解释
1、间接金融关系
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 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 贷款关系。
2、
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 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 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 系及产权交易关系。
第二节 金 融 市 场
一、金融市场的涵义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是金融资产买
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
二、金融市场的要素
(一)
金融市场一般应具备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 交易的工具及交易的价格四个要素。
(二)
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 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 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 般把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两大类。
二、货币与金融
金融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既有别于货币流通 和信用活动,又容纳、概括了这两者,是货 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 个有机整体。
(一)货币的本质与职能
在金融范畴的形成中,最早出现的是货币。 货币是从商品交换发展中分离出来的,充当 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本身随着币材 的变化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二)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 (三)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 (四)不设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
二、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美国金融体制 (二)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双轨注册制 2、单一银行制 3、多头监管制 4、证券直接融资比例很大
三、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英国的金融体制 (二)英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为典型的“总分行制” 2、完善的中央银行制度 3、银行体系的“二重性” 4、外国银行
6、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物的使用 权出租给承租人,在有限租期内收取租金并 到期收回租赁物的信用。
7、信托信用,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 权转移给银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使受托 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信用关系。
8、民间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 的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亦称私人信用。
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 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 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 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一) 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 原则
(二) 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四)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金融体制改革
(一)扩大银行信贷领域,树立了经济发展中 的金融主导地位
(二)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 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 的金融体系
(三)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 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四)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 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渠道的、多形式的资金 融通
第一编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 融 概述
第一节 金 融 概 述
一、 金融与金融形态 (一)金融的含义 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资金的融通。
金融活动的内容是货币资金的买卖交易,目 的是实现资金的融通。 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 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 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即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的总和。
(二)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和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 市场和保险市场。
第三节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金融是社会再生产的核心。
二、金融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手段。 三、金融是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核心。
第二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地位
四、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德国金融体制 (二)德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全能化 2、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控制力较强
五、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日本的金融体制 (二)日本的金融体制的特征 典型的分业体制,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
与国际金融立法及其趋势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2、金融法与商法
3、金融法与行政法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第二节 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及渊源
一、金融法的内容
(一)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规范金融行为、调整 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
(二) 金融主体法,亦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 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 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 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 中,相互提供的信用。
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货币形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
3、国家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国内 外的货币持有者借贷资金的信用。
4、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以商品形态或货币形态为消费者提供的 信用。
5、股份信用,是以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而创造的一种信用 形式。
额与所贷资金额的比率。 (1)市场利率、官定利率和法定利率; (2)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3)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4)基准利率与非基准利率; (5)年率、月率和日率; (6)单利利率和复利利率。 2、利率的作用
三、金融市场的类型
(一)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和区域性 金融市场;
实物货币
金属货币
纸币
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种形式。
(三)
货币是沟通经济生活的媒介,是市场经济社会 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从而货币也成为金融运 作的基础工具,金融与货币密不可分,相辅相 成。
三、 (一)信用的本质、要素与职能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
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即所有者将一定 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 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信用具有三要素: (1) 债权债务关系。 (2) 时间间隔。 (3) 信用工具。 信用具有两项基本职能: 一是资金再分配职能; 二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立法 (一) 1、中央银行立法 2、普通银行立法 (二) (三) (四) (五)
三、国际金融立法
四、各国金融立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金融立法新趋势主要表现在: 鼓励竞争、加强调控、保障安全三个方面。
第三节 中国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一、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经济体制改革前中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及弊端 (一)财政融资占绝对比重,信用金融领域狭小 (二)信用形式及信用工具单调,金融机构单一 (三)银行经营业务类型单一化,管理行政化 (四)对外封闭
9、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三)
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换言 之,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因为财政 分配毕竟只占社会分配的较小部分。
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没有信用, 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没有金融,信用也 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
信用促进了金融的活跃、持续的发展,金融也 丰富和提高了信用的内涵。
三、金融法的地位
(一)金融法地位的涵义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 法律部门。在我国,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 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和作用。
(二)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五)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初具规模
(六)银行经营机制有所转变
(七)改革了外汇体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金融立法的立法与发展
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 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 银行。
1694年,英国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 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罗伯 特·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 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 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2、特征: ① 期限性;② 流动性;③ 收益性; ④ 风险性。
3、种类
(1)在本国具备广泛或一般接受性的工具; 在本国具备有限接受性的信用工具。
(2)短期工具、长期工具和不定期工具。
(3)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4)原生工具和衍生工具。
4、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
(四)利率 1、利率的涵义及种类 利率也称利息率,是指借贷期内形成的利息
第三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一、世界各国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 (一)金融体制及其模式 所谓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
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 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 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 其运行机制。
东京夜景
(二) 按照不同的标准,信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式。 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 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 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 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
期信用等等。
现代各国存在不同的信用形式,并构成了统 一的信用体系。
一、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
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 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 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 系由财税法调整。
(二)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融通的条件是市场,融通
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金融形态。
金融形态以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三对范畴。 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分为“直接金融”
与“间接金融”。
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有信贷融通和证券 融通。
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看,有债务融资和股 本融资。
见图:
3、
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 (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 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 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关系。
4、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 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 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5、
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 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 管而产生的关系。
(三) 金融行为法,亦称金融业务法、金融活 动法,就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 要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进行资金融通 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金融法的体系
(一) 金融法的法理体系
1、以法律关系要素为标准
金融法由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工 具法和金融合同法四个部分构成。
2、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
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 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三种 类型。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而 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证券机 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 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信用合作机构、风 险投资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
(三)
1、概念。又称信用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 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金 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 系的凭证。
金融法应由金融法总论、间接融资法、直接 融资法、金融中介服务法、金融调控法、金 融监管法六个部分组成。
(二) 综合各国金融立法体例,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
1、 2、 3、 4、 5、 6、 7、期货交易法 8、
(三) 金融法的学理体系 1、 2、 3、金融法附论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自律性规范 (七)金融司法解释
1、间接金融关系
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 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 贷款关系。
2、
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 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 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 系及产权交易关系。
第二节 金 融 市 场
一、金融市场的涵义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是金融资产买
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
二、金融市场的要素
(一)
金融市场一般应具备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 交易的工具及交易的价格四个要素。
(二)
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 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 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 般把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两大类。
二、货币与金融
金融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既有别于货币流通 和信用活动,又容纳、概括了这两者,是货 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 个有机整体。
(一)货币的本质与职能
在金融范畴的形成中,最早出现的是货币。 货币是从商品交换发展中分离出来的,充当 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本身随着币材 的变化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二)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 (三)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 (四)不设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
二、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美国金融体制 (二)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双轨注册制 2、单一银行制 3、多头监管制 4、证券直接融资比例很大
三、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一)英国的金融体制 (二)英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商业银行为典型的“总分行制” 2、完善的中央银行制度 3、银行体系的“二重性” 4、外国银行
6、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物的使用 权出租给承租人,在有限租期内收取租金并 到期收回租赁物的信用。
7、信托信用,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 权转移给银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使受托 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信用关系。
8、民间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 的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亦称私人信用。
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 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 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 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一) 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 原则
(二) 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四)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金融体制改革
(一)扩大银行信贷领域,树立了经济发展中 的金融主导地位
(二)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 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 的金融体系
(三)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 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四)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 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渠道的、多形式的资金 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