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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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注:金马百货微信宣传内容与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内容除了联系方式和微信名称不一样之外,关键性内容完全一致,金马百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美味韩城的著作权中的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

一)

况 1、

于知

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自其创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前提是美味韩城是原创者),受到法律保护。金马百货未经美味韩城的许可, 复制引用美味韩城的微信宣传内容,并且未署原作者名称及信息来源,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内容 金马百货微信宣传内容 唯 一 的 区 别

我接收的图片不全,关于金马百货的宣传截图可以在这添加

擅自更改宣传内容的联系方式,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变为自有进行网络宣传,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美味韩城的署名权。

金马百货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享有著作权的美味韩城的作品,进行商业营销并不属于合理使用,同时侵犯了美味韩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用户如果是其发布信息的原创作者,其对微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即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依据

(1)、《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第九条【知识产权声明】

9.1 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9.4 上述及其他任何本服务包含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腾讯、用户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第十条【法律责任】

10.3 您理解并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您应当独立承担责任;腾讯因此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一并赔偿。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1.1 你使用本服务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3、维权方案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维权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具体:

(1)、针对本案美味韩城可先与金马百货自行进行协商解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删掉其抄袭美味韩城的微信宣传内容,并发布赔礼道歉的信息公告,以消除对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平台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种途径对双方来说都比较有利,省时省力,减少了走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和费用的投入。

(2)、如果金马百货不同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可向法院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美味韩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马百货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对必要损失进行赔偿。

相对来说调解还是比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法院调解成功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只能依法判决。在此案中美味韩城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有利于美味韩城。所以美味韩城起诉进行维权,成功的概率也很大。

总之,个人建议,本案还是先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再走诉讼程序,申请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

(二)与本案有关的著作权方面的知识

1、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主要内容有:是否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的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的决定权。限制: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注意:用户登录后只能在线收听的比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向公众广播节目,就不是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3、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无偿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很重要,在平时生活中不注意就可能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使用网络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使用微信要注意的事项

1、未经作者许可,转载作品

(1)、微信私人圈转发。

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但是,随着微信转发的内容扩张到更大范围的“朋友”圈,微信群即具有了私人交流之外的公共传播功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私人圈内转发他人作品,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2)、微信公众号转载性质有所不同。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其作品,首先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权利人维权措施:

(1)、原创作者维权,可以在作品中适当位置加上一个“著作权声明”。比如“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转载”等。同时,对发现这种侵权的,及时加以处理,以防止侵权蔓延。

(2)、原创者可以依法要求公众号的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特别提示:每一个微友、博友都应尽量抵制、拒绝没有署名和出处的信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维护信息的真实性。

3、使用微信摇一摇暗藏风险,使用需谨慎

微信摇一摇给结交陌生网友带来更多便利,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这个功能伺机实施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为防止陌生人发微信骚扰,可进行必要的隐私设置。

参考案例 /articles/2012-07-13/666955.html

(二)微博使用的注意事项

1、转发微博要注意辨别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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