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法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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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法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通过主席令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一部年轻的法律从颁布到施行至今,规范调整了我国的劳动关系,为保障我国的劳动力在劳务市场中健康、平稳、安全的运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作为一部较为年轻的法律,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劳动关系格局有了很大变化的今天,还是显露出了一些漏洞。
目前在社会上公认的劳动法存在的几个漏洞莫不是以下几点,有人认为企业违法的成本和风险太低,处罚力度仍然不够。也有人发现了企业在劳动者合同期届满后,有的单位迟迟不签订合同,但法律却没用明确规定来规范调整这种情况。还有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者解除合同可以获得补偿,拒绝续签却无法获得补偿,这样岂不是引导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不是把合同履行到期。这几个漏洞其实在现实的劳动力市场中经常能够遇到,所以早已被许多学者和劳动者诟病。但这些漏洞都是站在保护劳动关系的角度下发现的问题,其实从其他角度来想,劳动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有劳动者遇到这样一些问题,企业绝对不和劳动者签两次合同,在有选择的情况下,绝对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招聘中,虽然口头上不明确表示拒绝育龄女性,但是都在尽可能的避免招收育龄女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这就和劳动法最初订立的初衷有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过了与资产阶级斗争,认识到了资本家的罪恶,所以劳动法的制定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企业在合同期内以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但只要劳动者去申请仲裁,企业或者单位都很难有完全获胜的可能,都会受到不利的仲裁。劳动法为了保障劳动者患病和生育期间的福利,让企业和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这当然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有劳动者也利用这个空子延长休息时间,增加补偿费用,让企业和单位白白养着他们,所以即使是遵纪守法的企业,但凡为了企业利益着想,就会做出上述提到的措施,所以劳动法貌似是保护了劳动者,其实在另一方面来说也造就了更大的不公平。资本家确实是万恶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好人,所以我认为在劳动法的制定中,应该让资方和劳动者之间有更好的平衡,绝对的倾斜只会让更大的不公出现。其实在实际情况中,劳动法出现的漏洞还很多,比如很多企业在加班方面未能给员工合理的加班费,有的企业一直实行单休制度,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并没有能很好的做出应对,这些问题的存在其实还是在于劳动法作为一部新法涉及的问题还不够全面,没能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所以劳动法的漏洞的弥补是需要立法者能够更加细致全面的去发现劳动关系市场中所存在的问题,用长远而博大的眼光去制定规则,更多的走进现实生活,让这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得到更好的完善。
法学院2014级2班樊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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