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污点证人制度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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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简称污点证人制度,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制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对于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大有裨益。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贿赂近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刑事司法制度对更为迅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实现准确定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初步实践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根据我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污点证人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为换取证人证言,政府赋予给证人的该项证言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

污点证人的豁免本质上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交易,国家司法机关获得对犯有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污点证人则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双方各得其所,基于此污点证人制度通常被称为是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

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上看,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1)罪行豁免。

美国的一些州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涉及自身的任何罪行均不受追诉,但如果证人作伪证,可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罪行豁免是一种最彻底的豁免,对于与污点证人所指证相关的罪行国家永久性放弃追诉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在适用时应当衡量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后果与污点证人不作证的后果的利弊得失。

如果国家所豁免的罪行与经过污点证人作证追究的罪行相比是相对较轻的罪行,用一个小的代价换取一个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上来讲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豁免类型完全放弃了国家刑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放纵犯罪之嫌,有负面的影响。

从理论视角论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从理论视角论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关键词: 污点 证人 : 法 理 分析 : 必 要 度 。污点证 人豁 免制度 是指在 重大 案件
污 点 证 人 概 述

供关键 证据 。 对 他人 进行 指控 , 而 由 控 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要 想 证 明 犯 罪
( 一) 污 点 证人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我 国 刑 法 及 司 法 解 释 没 有 污 点 证 人
段 的犯 罪领 域 中 , 案 件 日趋 复 杂 化 、 隐 蔽 此 证 据 对 案件 的 侦 破 起 诉 有 重 要 意 义 时 .
庇。 案件 的取证 难度 大 , 侦 查机 关的侦破 难 度 也 加 大 。如 果 引入 污 点证 人 制 度 。 司 法 机 关 通 过 赦 免 犯 罪 团伙 中 罪 行 较 轻 成 关键证据 . 就 能 有 力 地 指控 犯 罪 团伙 的 主 犯, 从 而 以较 小 的 代价 打 击 犯 罪 。虽 然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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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视 角论污点证人制度在
一 孙 倩
摘要 : 污 点 证 人 制 度 广 泛 存 在 与 英 美
3 . 污 点 证 人 是 由 司法 机 关 决 定 的 。只 黑社会等有组织 的案件越来越普遍 。 由于
法 系国家中, 是 法 治 发 达 国 家 解 决 一 些 特 有 在 案 件 复 杂 .司 法 机 关 难 以 获 取 证 据 . 这些案件往往较 为复杂 、 犯 罪 成 员相 互 包 殊 案 件 的 一 项 重要 证 据 制 度 在 我 国现 阶 而 犯 罪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掌 握 了 关 键 的 证 据 .
为“ 污 点 证人 是 具 有 犯 罪 污 点 . 但 因 了解 案 犯 罪 事 实 进 行 指 控 的豁 免 形 式 。 第 三 种 是 无 法 获得 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 那 么 收 集 证 据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发端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并得以推广,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建构上,既要体现国际司法准则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国情,在对比较法视野内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刑事证据在获取与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尴尬:物证鉴定等鉴定技术的相对落后使我们不得不更多的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然而,即便是在获取言辞证据时,也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方面的限制,如在无罪推定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要求下,公安、检察机关传统的取证手段受到了一些限制。

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的复杂形势,出于破案、指控的急切心理,侦查、检控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这与规范司法是相去甚远的。

所以,在有效打击犯罪与刑事司法法治的双重要求下,刑事诉讼立法有必要作出一些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

一、污点证人豁免概述所谓污点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具有某种犯罪嫌疑,经司法机关指定,赋予其作证的刑事责任豁免,而被强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证人,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

而污点证人豁免则是指为了获得污点证人的证言而放弃对其追诉或在对污点证人追诉的诉讼中放弃对其提供的证言的使用的制度。

从性质上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应当是定罪上的豁免而非量刑上的折扣,①是一种实体认定上的豁免,具体包括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两种情况。

当前,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英国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发源地,与此相适应,为实现刑罚权而限制上述特权的证人豁免制度亦最早发端于英国。

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出现了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雏形案例,即1806年英国上议院弹劾海军司库麦威尔(melville)勋爵一案。

试谈污点证人制度

试谈污点证人制度

试谈污点证人制度摘要:早在两百多年前,贝卡利亚就指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不可摆脱性。

当前,在惩治日益智能化、复杂化、隐秘化、组织化的犯罪中,公诉机关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难,而通过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既可以获取必要和关键的证据,有效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法律教育人改造人的价值,其功效不言而喻。

关键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进入21世纪以来,犯罪日趋智能化、复杂化、隐秘化、组织化,尤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其犯罪行为方式往往十分隐秘,罪犯之间多订立攻守同盟。

加之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49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3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4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57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58条)等。

由于污点证人在指证他人犯罪的同时也供述了自己所参与的罪行,是对自己罪行的交代,与其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因而获取的难度也更大,这无疑使国家公诉机关较难收集到其他证据。

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明责任分担原则的要求,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需要承担完全的举证和证明的责任,如果其掌握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足以定罪的程度,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治原则,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自证有罪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并且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否则在庭审中予以排除;根据国家的司法资源投入毕竟有限的实际,公诉机关必须考虑诉讼过程中的经济理性问题,即通过对轻微罪行的豁免,获得重要证据,放弃对轻微罪行的追诉使得部分司法资源节约出来,可以集中投入于指控严重的罪行,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用污点证人,有利于分化各犯罪人,促使一部分犯罪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和悔过自新,以实现法律教育人、改造人的价值;根据证据证明规则,由于污点证人参与了全部或部分犯罪,对案件事实往往有更多、更细的了解,同时是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来指证他人犯罪的,因而其证言更加客观、真实,证明力更强。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律方 面的 限制 , 如在 无罪 推定 这 刑 事 司法原 则 的要 求 下, 公安 、 检察机 关传 统 的取证手 段受 到 了一些 限制 。 j - . 对越 来越 多 的 是面 有组织 犯罪 、 赂 犯罪的 复杂 形势 , { 贿 H 于破 案、 指控 的急 切心理 , 侦 查、 检控 机关 刑讯逼 供 、 力 取证也 在一 定程度 上滋 长 , 与规 范 暴 这 司法足 相去 甚远 的。所 以 , 有效 打击犯 罪与刑 事 司法法 治的双 在 重要 求 下, 刑事 诉讼立 法有 必要作 出一些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以缓解 两者 之 间的矛盾 。 污点证 人豁 免概述 所 谓污 点证 人是 指 了解 案件 情况 并具 有某种 犯罪 嫌疑 ,经司 法 机关 指定 , 赋予其 作证 的刑事 责任豁 免 , 而被强 制作 为公共 利益 代 表 的证人 ,提供 证据证 明犯 罪事 实 的人 。而 污 点证人豁 免 则足 指 为 了获 得污 点证人 的证 言而放 弃对其 追 诉或 在对 污点 证人追 诉 的 诉讼 中放弃 对其 提供 的证言 的使 用的制 度 。从性 质 上分析 ,污 点 证人豁 免应 当是定 罪上 的豁 免 而非 量 刑上 的折扣 , 是一 种实 ① 体 认定上 的豁 免 , 体包括 罪行 豁免和 证据 使用 豁免 两种 情况 。 具 当前 ,法治发 达 国家普遍 对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做 了相应 的规 定 。 国是 反对强 迫 自证其罪 特权 的发源 地 , 英 与此 相适 应 , 实现 为 刑 罚权 而 限制上述 特权 的证 人豁免 制度 亦最 早发 端于 英 。早在 1 9世纪 初 , 国就 出现 _ 人作 证豁 免制度 雏形 案例 , 10 英 『 证 即 86年 英 围上 议院 弹劾海 军司 库麦威 尔 ( ll ) 爵 案 。② 2 世 纪 Me ie 勋 vl O 后期 , 国 出现 r限制 沉默权 的呼 声 , 英 一些 成文 法规 定检拧 方可 以 通过 强制 的方 法获得 证词 , 为 了抵 消该种 强制 给沉 默权 带来 的 但 冲击 , 同时 又规定 , 因强制 方法 获得 的证词 在随 后的刑 事诉讼 中 得 作 为不利 于陈述 人 的证 , ‘ 定实 质上 即为证 人豁免 制度 。 这一 规 美 国是 污 点证人豁 免制 度发 展得 最为完 备 的围家 ,该制度 频 繁适 用 于贿 赂犯 罪 。美 国联 邦立 法在证 人豁 免 问题上 ,经历 了从绝 对 的 反对强 迫 证人 作 出归罪性 证 言剑 以免 受起 诉来换 取被 迫的证 言 ( 行豁免 ) 最后 到现 行 的可 以强 迫证人 作证 . 罪 , 但是 仪承 诺在 以后 的起 诉 中 使用 该 证言来 反对 该 证人 ( 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免 ) 使 的过 程 。 拿 大 加 是唯 …将 作证豁 免制 度上 升到 宪法 的同家 。加拿 人 l8 年 《 9 2 权利 与 自f宪章》 l 条规 定: 任何 程序 中作证 的证人 , l = I I 第 3 ” 在 有权 使任 何 有 罪证据 不 在任 何其他 程序 中被用 作证 明其 犯罪 的证据 ,凶作伪 证而 受到指控 或提 供相 互矛 盾 的证据 时除外 。” 9 5 《 】 8 年 证据 法》 第 5 第 2 规定 ,如果证 人被 强迫 嘲答 问题 ,其 川答亦 不得 在 条 款 ” 此后 的任 何刑 事审判 或其他 刑事程 序 巾波使 用或采 纳为 于其 不利 的证据 , 非他被 控 在此作 证 中犯 有伪 证罪 ” 除 。可见 , 拿 大实 行 加 的是 典型 的证据使 用豁 免 。 为在英 美法 系 凼家 的一项 普通 制度 , 作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却并 来被广 泛接 受,德 国大概 是火 陆法 系 唯 一住 立 法上 明确 规定 了作证 豁免 制度 的 困家 。此 外 , 人 陆法 系的德 在 国, 同样对 该 制度作 了相应 的规 定 , 是通过 榆察 官的 起诉来 豁 其 免 罪行 的” 正式 豁免 ” 非 制度 。 污点 证人豁 免制度 在 世界范 用 内的普遮 确 有 着深 刻 的理 沦 基础 , 要表现 在 以下J 个方面 : 主 L 1 法前提 : . 立 不被 强 迫 自 其 罪 证 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存 的前提 不受强 迫 白汪其罪 的 立法 规定 , 若无 此司法原 则或规 定. 便 存在所 谓 的污 点证人豁 免制度 。 不 受强 迫 自证 其罪权 是指任 何 人都享 仃 被 强迫提 供证 据证 明 自 己有 罪 的权利 。 一 这 权利 起源 于英 国, 目前 已经 被绝 大 多数 崮家 的 刑事法 律甚 至宪法 所确定 , 为 州际社会所 公认 的被近 诉者 的一项 成

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其完善 ” 阶段性成果之一 。
作者 简介 : 郭
恒( 1 9 8 1一) , 男, 山西榆次人 , 法学硕士 , 太原理工 大学 政法学院讲师 , 研究方 向 : 刑事诉讼法学 、 证据法学 ;
张榕麟 ( 1 9 8 2一) , 女, 湖南常德人 , 法学硕士 , 山西 省太 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法官 。
二、 我 国引入 “ 污点 证 人” 刑 事 责任 豁 免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多 数犯 罪嫌 疑人 在 被 抓 获之 后 , 除 了供 述 已经 被 侦 查 机关 掌握 的罪 行 之 外 , 不 会 再 交 代其 他 犯 罪 行 为 和 供述 其 他 犯 罪 嫌 疑 人 , 案 件 的 侦 破 将 陷入 困 境 。 如 果运 用 “ 污点证 人 ” 刑 事 责任 豁 免 制度 , 在 降低 司
[ 摘
要] 我 国法律尚未规定“ 污点证人 ” 刑 事责任 豁免 制度 , 新刑 事诉讼 法 实施后 , 构 建该 制度 势在 必行。
这 对 于 应 对 侦 查 实践 中 出现 的新 问题 , 规 范 司 法机 关 的取 证 手 段 , 消 除 污 点 证 人 的后 顾 之 忧 , 鼓 励 其 如 实作 证 非 常
有 隐秘 性 , 如果 不是亲 自参 与 , 很难掌握 关键 的证 据 。 我 国法 律 尚未 规 定 “ 污点证人 ” 刑 事 责 任 豁 免 制度 , 也 就 是说 , 作 为 同 案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在 出来 指 正 的 同时 , 也会 加重 自己的罪 行 。出于 自保 的原 因 ,
或 因此 而取 得对 其不 利 的证据 材料 不被 采用 的一 种
刑 事 司法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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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有证 人站 出来进 行 指证 , 则对 韩 永 万等 人定 下 的 罪名也 许会更 多 。因为在 毒品案件 当 中 , 定 罪量 刑 的 依据是 涉案毒 品 的数 额 、 次数 , 而 毒 品 案件 往往 都 具

浅析“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当前我国正大力提倡“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集团,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扫除犯罪集团无疑有巨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该制度仍缺乏具体的规定。

本文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展开,分析该制度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从而阐述我国在“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何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首先,污点证人是指来自犯罪集团内部,罪行相对较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因知悉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关键证据而作证的特殊证人。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为:司法实践中为了彻底查清事实,惩罚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有利于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得到对其所犯罪行减免刑罚的刑事司法制度。

从性质上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司法机关经利益权衡后与污点证人进行的司法交易。

【1】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作证豁免类型:一、罪行豁免:国家对污点证人证言所涉及的犯罪不再追究。

二、证据使用豁免: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其证言获得的信息不得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用作不利于污点证人的证据。

三、将前二者混用的模式。

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为了获得真实、重要的犯罪证据,保护污点证人的权利,侦查、检察机关运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实现对案件的迅速侦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体系分工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保护伞”强硬等特点,为此我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用最强硬的态度、最严厉的手段扫除黑恶势力这一社会毒瘤,给人民群众创造更加风清气正的生产生活环境。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论文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论文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论文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全文如下:2007 年1 月18 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

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

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

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

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浅析污点证人在我国大陆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中的构想

浅析污点证人在我国大陆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中的构想
机 制。
关键 词:污点证人 ;豁免 罪行 ;刑事豁免
引言
Hale Waihona Puke 污 点 证人 指 的 是 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当 中 的 刑 事 豁 免 制 度 又 被 称 之 为 “ 污 点 证 人 ” 我 国大 陆 关 于作 证 方 式 或 污 点 证 人 豁 免 制 度 ,一 般 情 况 下 我们 国家 强制机关 主要为为了能够尽快的侦破案件想从而想尽 快的取得 某些重要 的证 据或者是比较重大案件以及影响恶劣案件 的的证据 ,为 了 能 够尽 快的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的罪行 ,从而保证诉讼 的高效性 。这 种 制 度通常我国大陆会用在取证 困难 的有组织 性 的犯 罪、贪污贿 赂犯罪 、 恶性 的共 同犯 罪等等一些犯罪中 ,为了能够尽快的分化瓦解犯 罪人打破 他们之 间的利 益关系 ,从他们内部攻破他们的最后一道心里 防线 ,在 司 法 实践 当 中 具 有 很 高 的 实 际 价 值 。 污 点 证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豁 免 制 度 概 述 大陆法系规定的 “ 污点证人 ” 指的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 除 自己本 身的刑事责任 ,与国家强制机关如法院检察 院合作 ,作为控 方 证 人从而进行指控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入 。一般证人 污点证人 的不同 之处 ,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根据我 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 得被迫 自证 其 罪的原则 ,被告人其实并没有义务 向强制机关提供可 能陷 自己于不 利 的境地 的陈述和其他证据。但是司法实践 中为 了的公共利 益 ,国家作 出 明 确 的 承 诺 ,放 弃 对 污 点 证 人 的 某 些 追 诉 。 因此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污 点 证 人 制 度 在 许 多 国家 和 地 区 中都 常 用 这 一 个 制 度 , 比如 我 国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的刑事诉讼 中都得到运用 ,香港为 了打击黑社会和其他严 重 的刑 事犯 罪 ,常运用污点证人并使其获得司法豁免 。 但 是我国大陆也 有很 多关于 “ 污点证 人 ”作 证 的司法实 践 ,比如 2 0 0 6年 云南跨 国大毒枭韩永万案这是一起非常成功打击跨 国贩毒制毒的 重大刑事案件 ,韩永万案可 以说是从案件 的侦破 到一直 到最后得 到公正 的审判 ,本案经历 了国际之阿金 的警务合作 、有关牵 涉的证据交换 ,以 及污点讧 人提供的证人证 言等多个 环节 ,相 比其他 重大 的刑事案 而言 , 本案采用普遍管辖权 的适用及对 于 “ 污点证人 ”的采信方式方法 的问题 成为韩永万案顺利 侦破 以及得 以速度 审理 终 结的 重点 。其 实对 于有 关 “ 污 点证 人 ” 的 制 度 ,我 国 大 陆 立 法 机 关 在 对 于 污 点 证 人 的 立 法 并 木 有 明确规定 ,并且法庭 的合议庭对于刑事诉讼案件 中的证 人证言所具 有的 合理性和合法性本质 上并予 以采纳 ,因此 法官对 “ 污点证人 ”制度 的探 索和运用法理知识促使我 国今后有关证据 制度 的改革 提供正确 的指导方 向。但是在我 国大陆对于有相关 的法律并 没有有 相关 规定 ,而且 事实上 对于就某些方面来说 ,污点证人 的运用 与我 国法 理上 的立法精神是 相互 抵触 。那么我 国有必要建立起 污点证人 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二 、我 国设 立 污 点证 人 豁 免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由跨 国大毒枭韩某 的案案情 可知 ,确 立污点证人 豁免制度 在我 国大 陆立法上并没有赋予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 不得将其被 迫 自己证 明 自己的 罪行的特权 。因此笔 者认 为我国是确实很 有必要专门设立建立 污点证人 豁免制度 ,因为这是 我们在 司法 实践当中不得不实际所面对 的问题 。在 大陆法系 以及英美法 系国家 ,他们 可 以根据不得 被迫 自证其罪 的原则 , 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 ,而证人 的证 言有 可能涉及 自身有罪 的内容 ,当 事人有权保持沉默 ,不得 自证 当事人有 罪 ,证 人是可以进行有 沉默权利 的。尽管沉 默原则 可能对 于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起 到 了巨大 的推动作用 ,大陆法 系 以及英美 法 系的 国家进 行制 定法 律注 重保 全人 权 ,事实上这也是一把双 刃剑 ,可能实质上给予了公诉法 院或 者控方在 对于有关相 关重要证据 的收集 ,以及可能在追诉 犯罪的时候会 给公诉法 院会造成 了较 大的困难。 为此 ,大陆法 系等各 国确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但污 点证人豁免 制度从本质上看是 国家强 制机关 与犯罪者之间的进行的实质 意义上 的一 种司法交易 。国家公诉机关 可能是为了能够尽快额能够达到追 诉和惩罚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指控方为了取得某些重大案件的证据,以追究犯罪,对同案或者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做出承诺,如果其提供案件的关键证据,将不再对其提起诉讼。

侦破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一直是各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较为头痛的问题,如何在解决取证困难、司法资源缺乏等问题的同时又能保证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污点证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这个概念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国外刑事豁免过程提出来的,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没有污点证人这个概念,但是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类似的概念。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污点证人”的定义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如果供述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事项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该案的其他共犯,或在侦查中供出他的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的网络,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其他犯罪,就可以减轻或免除他所犯罪行或不予起诉,这种兼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人称为污点证人。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性质1.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解释为:政府为了刑事案件的侦破,可以与证人达成交易,在证人提供了证言的情况下放弃对证人的追诉,由此证人也就丧失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保护的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而必须出庭作证.笔者将污点证人制度的定义归结为: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为了获得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关键性证据,而与充当控方证人的犯罪参与人达成协议,使其帮助控方参与起诉其他犯罪参与人并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2.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性质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对于作为污点证人的犯罪嫌疑人原本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免除或者减轻。

世界上存在该制度的国家,对于污点证人罪行的豁免主要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罪行豁免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证据使用豁免两类。

试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观 点理 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 污点证人是具有犯罪污点, “ 但因了解案 情而被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要求作证 的诉讼 参与人 。 第 二种观 点认 ” 为 ,污点证人 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为减轻或免除 自己的刑事责任 , “
波兰法律 史上 的新篇章 ” 。
与 国家追诉机关 合作 ,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 罪事实的 人 。第三种观 点认为, 污点证人指具有犯罪污点的证人 。 这三 种观 ” “ ”
美国的污点证人作证的使用豁免。另外在其他一些 国家 的立 法或实 践中实行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像波兰在 2 0 0 2年 2月。 首次在 起卡车 失窃案 中对证 人实行 豁免以换取其证言, 被称之为“ 开了 翻
一的界 定 , 直 以 来 学术 界 存 在 以 下几 种 不 同 的 一
有效的证据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 国目前仅有的 自首、 我 立功等制 指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回答在法官看来有可能使作证者遭受刑事指控 、 度虽然可 以解决一些侦查中的相关证据问题 , 但不能够达到尽善尽美 罚款或没收财产的任何问题. 在英 国的成文法上 , 针对 反对 自证其罪 这些规定 , 使特 定情 况下的证人必须回答 的效果。 了更好地打击这些特殊类型 的犯罪 , 为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刑 特权存在大量的除外规定。 事诉讼立法中, 建立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显得特别重要 。 因此研究该项
制度在各国的实施及 各国实行该模式的程序特点从而帮助促进我国 实行 该制度 的建立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污点证人界定

向其提出的一切 问题, 而不管证人是否主张对这些 问题 的回答会产生 自证其罪的效果, 如果证人 因这些排除反对 自证其 罪特权的 明确规定 而不得 不提示证据或回答 问题 , 在其它针对 该证人 的任何刑事诉讼中 都不能以上述的证据或回答来作为指控该人的证据 .此 做法 类似于 ”

贿赂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之构建

贿赂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之构建

贿赂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之构建【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交易型”的对合性犯罪,呈现出隐蔽性、科技性的趋势,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人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人情社会中行贿人的种种顾虑等均使得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呼之欲出”,本文从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价值基础出发,提出构建设想。

【关键词】污点证人;贿赂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我国现行刑诉法未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国内外的经验及实践证实,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促使陷入困顿的侦查人员“柳暗花明”,高效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

本文拟从贿赂犯罪案件角度论述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以期有所裨益。

一、贿赂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维度:侦控方与污点证人间的博弈(一)他山之石——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不断完善,后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国家仅有德国在立法上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做出规定。

污点证人的身份首先是证人,之所以称之为污点证人,是因为该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与已经被控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故称为污点证人。

[1]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侦控方为侦破案件、获取指控犯罪的证人证言与污点证人获得刑事责任减免之间博弈的结果。

(二)应然之义——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1.理论前提: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原则要求,所有的机关都不得在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陈述,否则,通过强制手段获得的证据无效。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向外引申就得到了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往往因共同利益容易形成“攻守同盟”,检察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某人受贿的情况下,往往从行贿人先入手调查,在没有刑事豁免制度的保障之下,行贿人往往固守沉默,导致案件的事实不能查清。

既然法律规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侦查机关无法通过强迫的方式获取行贿人的证言,那么只能通过侦控方与污点证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来“分化瓦解”。

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

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
中图分类号 :D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 4 6 5 8 ( 2 0 1 5 ) 0 1 . 0 0 8 2 . 0 3

污点证 人 的保护 制度 ( 一 ) 污点证人 的含 义及 作 用

法院的审判过程就是 双方 当事人围绕证据进行 辩论 ,围绕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过程。证人在整个 法庭审判中有重要的地位,污点证人作为证人的一 种特殊情形 ,他们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污点证 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污点证人包括 自身是 犯罪行为的参与者,及为犯罪打入犯罪分子 内部的 卧底;狭义的污点证人不包括卧底。 污点证人 的存在具有必然性:第一,污点证人 出庭作证,有助于公诉机关提高效率,节约诉讼成 本,符合资源的稀缺性特点;第二, “ 迟来的正义 非正义”,污点证人作证有助于早 日 破案,维护司 法的公正与权威;第三,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 国家,污点证 对犯 罪分 子起 到 教育 作用 ,有 助 于他们 早 日回 归社 会 污点证人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 了 人制度建立较 完善。污 点证人制度 最早起源 于英 国,英国宪法中规定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其 中具有 保 护污点证人的人权 ,有必要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标志性的案件是 1 8 0 6年 “ 麦威尔勋爵案”,在此 即 “ 证 人 豁免制 度” 。 案件 中为 了防止证人 的关键 性证言用不得 强迫 自证 ( 二 ) 国际社会保 护 污点证 人 的规 定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障不断加强,对证人 的保 其罪原则拒绝提供,英国上议院豁免了证人对 自身 护越来越重视,联合国的条约中提到要加 强对证人 不利 的后果 ,由此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开始建立。英 O世纪不断发展 ,为了限制污点证人使用不 保 护。 ( ( 联合 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第 2 4 国在 2 条规定 “ 保护证人”。保护主体的范围:保护证人 得强迫 自证其罪,尽快获取案件关键性证据 ,查 明 案件 真实情况,英国在法律 中规定使用证据豁免, 并酌情保护其亲属及其他 与其他关系密切者提供有 效 的保护,避免他们遭到可 能的报复或恐吓,并且 例如:污点证人提 出的关键性证据只能用来证明其 规定措 施:第 一,制定提供人身保护 的程序 ,例 他 犯 罪分 子 的罪行 ,不能把 此 证据作 为 证 明污 点证 9 8 7年 刑事审判 如,在必要和可行 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的 人本 人罪行 的证据 。英国在 1 中作 出规定。美国的污点证人制度 比英国建 立 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 法 的晚,但是美国的相对完善。美国为 了充分保障污 的情况;第二,规定可允许以确保证人安全 的方式 8 5 7年 出台了联邦豁免法。此部 豁 作证的证据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像连接 点证人作证 ,1 免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此美国不断地 完善,分别 之类的通信技术或其他适 当手段提供证言。 联合 8 6 2年、1 8 9 3年分别颁布新 的豁免法,最终 国反腐败公约 规定: “ 各缔约国均应采取适 当措 于 1 在 1 8 9 3年豁免法 中确定罪行豁免。 施,鼓励参与或者 曾参与实施根据本公 约确立的犯 二 、我 国保护 污 点证 人的现 状 及存在 的 问题 罪的人提供有助于主管机关侦查和取证的信 息。” ( 一 )我 国法律对 于证 人保 护 的规 定 我国在 2 0 0 0年、2 0 0 3年分别签署以上两个条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基础上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上是国家与证人之间所进行的“司法交易”,是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种价值之间需求最佳平衡点。

作证豁免制度根源于西方法律制度,鉴于不同的制度背景,在借鉴的过程中应作出严格限制,积极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以及司法审查与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最大限度的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起源于17世纪后期的英国,逐渐被许多国家采用,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多个公约中得到确认,成为了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五十条,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既是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接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为我国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夯实了法律基础,本文旨在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及如何在我国构建该制度两方面作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进程。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污点证人积极主动或消极被动地作证后,司法机关就该证词所涉及到的污点证人自身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会以其提供的陈述以及该陈述为线索发现的其他证据作为追究其犯罪的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制度,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污点证人豁免的司法行为。

这实际上是对污点证人不愿意自我归罪之动机和法律规则缺位的无奈默认。

[1]1.污点证人特征污点证人的特征首现表现在其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这一点使得污点证人与普通证人有着显著的区别,普通证人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指的是案件当事人之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

[2]其次是该犯罪嫌疑人罪行相对较轻。

2.污点证人豁免的性质和类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权主体为了取得污点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

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思考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在实践中,也有用污点证人来指证其他被告人的。

污点证人使用不当,可能会妨碍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对于污点证人的使用,应当予以规范。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

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污点证人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都得到运用。

譬如,在美国,检察官与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证言是相当普遍的做法。

联邦检察官使用污点证人可以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e项中找到依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检察官应作下列事项:(A)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B)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的刑罚……;或(C)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联邦量刑改革法》、《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都有授权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取被告人真实的证言的相关规定。

1998年U.S.A.VS.Singleton案也确认检察官通过减轻污点证人的刑罚来换取其证言的行为并不违法。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于特定案件也使用污点证人。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打击黑社会势力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也常运用污点证人并使其获得司法豁免。

浅谈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

浅谈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

浅谈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内容摘要:污点证人保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弥补诉讼不能和高成本诉讼而让本身就是犯罪的人作为控方作证,从而完成对罪行更大的犯罪分子的指控。

然在该制度适用中会出现各种脱离法律原则的情况,西方国家对该制度均有所规定,我国虽然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有所体现。

本文通过对我国适用环境的分析,论证我国应构建污点证人制度,同时建立公正合理的运作制度,弥补污点证人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弊端,保障污点证人制度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污点证人制度豁免减刑依据一、污点证人概述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基本确定了犯罪分子有作证立功从而获得减免的机会。

然而明确没有对污点证人具体情况进行法律规定。

通过与国外污点证人概念相关比较,污点证人是指参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

作为控方证人之争其他犯罪人犯罪活动事实的人。

我们认为,污点证人具有身份的特殊性、秘密性等特点。

污点证人制度就是基于污点证人而需要构建的各项具体方而的综合,包括污点证人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作证效果、作证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等。

污点证人制度具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利益权衡的价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污点证人具有稀少性,主要在于证人的作证心里特殊和作证身份特殊两方面。

在心理上,污点证人做控方证人带有很强的目的性,是为减轻或者豁免自己犯罪行为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已办证人的心理有很大出入;其次,污点证人做控方证人指控其他犯罪人犯罪,其身份非常特殊,具体表现在:(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一般作为污点证人指控的犯罪人是同案犯或者知情的其他人;(2)其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罪行,并且侍卫受刑事处罚的现实罪行,其所犯罪行应当不是主要的罪行,至少应当低于其指控对象的罪行;(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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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犯 罪活 动 的 人为 减轻 或 免 除 自
己的 刑事 责 任 .与 国家 控 诉机 关
合 作 ,作 为 控 方证 人指 证 其 他犯
罪 人犯 罪事 实的人 污 点 证 人 具 有 以 下 基 本 特
种必 要 的取 舍 ,是 两 害 之 中取
一 RS01 D 2_ J 1 1 1
其轻 的积 极做法 。
犯 罪分 子 这 样才 能体 现 诉 讼经
济、 诉讼效 益 的原则 。
— —
后 的作 伪证 的刑 事 责 任 ,其证 言
甚 至还 可 以被 用来 作 为指 控 其伪
污 点证 人 制 度 之设 计
— —
适 用 模 式
证 罪 的证 据 ,这样 有 利 于防 止证 人作虚 假 供述 。
“ 何 人不 得强 迫 自证 其 罪 ” 任 的法
动 的参 加 者 ,有犯 罪 情节 并 且 了 解 案情 ; 二 , 点证 人必 须 是 刑 其 污 事 案 件 中 的 被 告 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其 行 为符 合刑 法 规定 的 犯 罪
构 成要 件 ; 三 。 点证 人必 须 具 其 污 备证 人 资格 ; 四 , 点证 人 要在 其 污
为 它从 根 本上 豁 免 了作 证 的被 告 人的刑事责 任 : 证据使 用的豁 免只 是一 种有条 件的豁免 , 即不得 以其 证 言 或者 证 言派 生 的证 据 作 为指
首 先 ,污 点证 人 作证 豁 免 的 启 动权 应在 检 察机 关 。检 察 机 关
认 为犯 罪 嫌疑 人 的证 言 或其 提 供
立法 与 司法 实践 看 ,污 点证 人作
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 断深入 . 必 然会 更多 地涉 及这一 领域 。
豁免 .以换 取对 难 以证 明的 犯罪 嫌疑 人 的指 证 .最 终实 现 重 点打 击和有 效打 击的 目的 。 从 司 法 实际 出发 。试 图 惩罚 和 制 裁所 有 罪犯 是不 现 实 的 。 而 污 点 证人 作 证豁 免制 度 可 以使 最 严重 的罪 犯 受到 惩罚 .因而有 利 于 最大 程 度地 贯彻 有 罪 必 罚 的理 念 。因此 , 点证 人作证 制度 是在 污 权 衡利 弊 之后 对有 罪 必 罚 原则 的
研 究与探 索
试论污点证人制度的合理构建
O 许 晓 蕊
污 点证 人 制度 作 为一 项 刑 事 司法 处 置措 施 ,在 西 方 国家 的 司 法实 践 中被 广 泛应 用 。在 刑 事诉 讼 中运 用污 点 证 人制 度 ,能 够 有 效地 打 击犯 罪 : 方面 . 一 司法 机 关 在一 些 重大 案 件 中可 以通 过 污 点

污 点根据中国政府于 20 0 3年 1 2 月 1 0日签署 的 《 合 国反 腐 败公 联 约》 的相 关规 定 , 点证 人 是指 参 污
证豁 免 制度 的 运用 形 式主 要 分 两
类: 一是 罪行 豁 免 , 即污点 证 人在
获 得 不 予 起 诉 承 诺 而 提 供 证 言 后 ,控 诉机 关不 得 因该 证 言 所涉 及 的犯 罪行 为 而对 该污 点 证 人提 起刑事 追诉 。 二是 证据 使用豁 免 即控 诉机 关在 污 点证 人 提供 证 言 后 ,依 法不 得再 将 此证 言 或 由此 证 言 获得 的 其他 信 息在 正在 进 行 或随 后进 行 的任 何 刑事 诉 讼程 序
证 人 获 得 追 诉 和 定 罪 的 关 键 证 征: 其一 , 污点 证 人必 须是 犯 罪活
中 ,用作 不 利于 该 污 点证 人 的证 据 。证 据使 用豁 免 并 未彻 底 免 除 污 点证 人的 刑事 责 任 .该 情 形下 的 犯 罪 污 点 只 是 被 有 限清 除 , 与 罪行豁 免有 显著 区别 。 污点 证 人作 证 豁 免制 度 源 于

适 用 范 围
如前所 述 , 污点证 人的作证 豁
免 主要 包括 证 据使 用 豁 免和 罪 行
通过 污 点 证 人制 度 ,能 够 迅
作证豁 免 的程序
速 获 取一 般 手段 难 以侦 查到 的 重
豁 免两种模 式 。相 比较 而言 , 罪行 豁免 对于证 人的豁免幅 度更 大 , 因
据 ,从 而及 时 惩处 犯 罪 ;另 一 方
面 ,通 过污 点 证 人作 证 的交 易 豁
国家 控 诉 机关 承诺 减 轻对 其 指 控 或 免除 其 刑事 责任 的基础 上 充 当
控 方证 人来指证 他 人 。
治原 则 。其 理念 基 础 是价 值 平衡 原则 。这 项 制度 是 基 于对 人 性 的 理 解 和 效 益 的 计 算 而设 计 的 。 目 的是 利 用最 小 的司 法 资源 收 获打 击犯 罪 的最 大效 益 。通 过 给 予污
大 犯 罪的 关键 证 据 ,但 这是 以 牺 牲 对 部分 轻微 犯 罪 的追 诉 为代 价 而获 得 的 ,涉 及公 正与 效 率之 间 的冲 突 。如 果这 种制 度 的 适用 范 围过 宽 ,则 会导 致 刑事 诉 讼 的实
体 公正 得不 到体现 。 外 , 此 从诉 讼
的证据 对 于查 明 其他 同 案犯 罪 嫌 疑 人 的犯 罪事 实 、确 保起 诉 成 功 或维 护 公 共 利 益 有 重 大 意 义 时 , 可 以启 动 污 点证 人制 度 ,向法 院 提 出豁 免 申请 。 其 次 ,法 院 对于 检 察机 关 的 豁 免 申请 有 审查 权 。检 察机 关 与 污 点证 人达 成豁 免 协议 后 ,由法 院进 行 审查 ,对 符 合条 件 的签 发
点证 人部 分 乃 至全 部 罪行 的 司法
免 , 能体 现宽 严 相济 、 也 区别 对 待
的刑 事政 策 。目前 , 我国法 律 尚未 对 污 点 证 人 制 度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与 污点 证 人相 关 ,最 直 接 的 就 是污 点证 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从 世 界各 国特 别 是英 美 法 系 国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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