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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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大建质发〔2002〕8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
第三章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五章附则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二)住宅工程和住宅小区工程;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四)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线路和管道工程;
(五)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必须按其规定进行委托监理招标投标。

第七条
甲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第九条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实施工程监理,且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DB21/T1212-2001)编制监理档案。

第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均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各种工程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和监理企业签章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得不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无法及时解决质量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取得联系解决质量问题,不得留下质量隐患,不上报,不处理,留下质量隐患的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必须配备监督检查仪器和设备,包括:回弹仪、超声波检测仪、钢筋混凝土测试仪、砂浆强度检测仪、测距仪、定向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人员每人承担的在建工程监理任务量,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总监只能在2项委托监理工程项目上兼职,如遇下列工程项目总监只能担任1项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的总监职务:
1、市政府重点工程;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24米跨度以上的工业厂房工程;
4、住宅小区工程或者单位工程数量3个以上的住宅工程;
5、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共用事业工程和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代表)只能承担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监理任务。

(三)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只能承担1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

(四)工程项目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承担的工程监理任务量不得超过3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只能承担1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员组成。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工程技术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专业类别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一般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4人(不包括监理员数量)。

(二)其他类别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不包括监理员数量)。

(三)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按照主要专业监理人员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3个单位工程配备,且工程监理人员的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所需专业相配套。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总监应具有总监岗位证书和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主要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二)总监代表应由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且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总监书面授权书,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各种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四)各专业监理员,应具有监理员岗位证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各种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做到:
(一)施工现场悬挂企业名称且标注资质等级;
(二)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监理机构资质许可证、组织机构设置图、监理人员职责、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的彩色扫描打印件或者彩色照片等;
(三)监理人员佩戴由本企业统一印制并签章的胸章和印有本企业简称的安全帽;
(四)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监和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存放在施工现场办公室;
(五)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和使用必要的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实施工程监理;
(六)积极主动的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2家以上监理企业联合对1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实施监理的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中应明确由哪些企业联合实施监理;
(二)联合监理企业双方应依法订立联合监理协议或合同,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和签章;
(三)项目监理机构由联合监理企业双方的监理人员共同组成,且同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时,总监由在委托监理合同上签章的一方派出,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由双方派出或另一方派出;高级别和低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时,总监由高级别企业派出,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由低级别企业派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工程技术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当需要进行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前一周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擅自调整的追究弄虚作假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时监理企业应提前一周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总监,擅自变更总监的追究弄虚作假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中标之日起10日内,均须到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办理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手续,经备案取得《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后,方可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资质符合拟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工程类别及等级;
(二)工程监理人员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工程技术专业应与工程项目需要的专业相配套;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

第二十六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办理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手续,应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报《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表》
(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中标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
(四)总监书面授权书;
(五)拟承担监理任务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职称证书;
(六)与拟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一致的3个以上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手册。

第二十七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资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资料一份不装订,其他资料均按照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份;
(二)提供资料时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资料是原件,其他资料均可复印件(监理业务手册中的工程照片必须是原件);
(三)每一张复印件资料上必须签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八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在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期间,自领取《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之日起每两个月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监理工程项目综合报表》,凡是未按时填报“综合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在连继续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已核发的《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且双方订立的“专用条件”与“附加协议条款”内容要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监理企业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办理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方可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办理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均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
(二)总监和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
(三)监理规划;
(四)工程监理人员中新调入人员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工作调转证明(含工资介绍信)或者企业破产证明或者下岗证明或者待业证明或者政府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调转证明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市内各区域内(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提供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原件;其他区市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一)应办理监理招投标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总监或者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将承担的监理任务量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三)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的;
(四)总监或者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的资质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五)用监理员代替监理工程师的;
(六)没有提供新调入监理人员的办理注册手续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七)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同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的,由派出总监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高级别和低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的,由高级别企业负主要责任,低级别企业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委不予受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资质年检时作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监理企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建质发[2001]108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

附件2: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表。

附件3: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监理工程项目综合报表。

附件4:大连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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