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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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文献综述

摘要:现阶段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办法主要是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但目前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存在较多问题,迫切需要为失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综述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产生了一个独特的社会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他们缺乏稳定平衡的社会保障的支撑,游离于农民与市民之间,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农民土地被征用之后,能否为他们提供有说服力的养老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部统计资料表明,1991~2007年我国实际征占农业耕地数为6074万~6420万㎡,按人均占有土地533㎡计算,失地农民数达到7093万~7525万人。袁斌等(2008)指出,失去土地的农民,一无技术、二无资金、三无就业门路,在原有土地具有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丧失后,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就学困难、养老及医疗无保障等方面问题,其中”老无所养”的后顾之忧尤为突出,而地方政府很难解决数量如此庞大的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邬克彬(2009)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中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根据国外社会保险的经验,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前二三十年建立,否则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农村不仅是中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人口抚养比最高的地区,而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尤为突出。

三、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美,存在政府缺位、养老金缺乏管理与监督等诸多问题,影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功能的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责任缺失

周延等(2006)指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政府以强制性手段征用土地,在社会保障严重缺位的情况下,数额极低的征地补偿不仅没有富裕农民,反而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在其建立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行情况下,政府却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并且在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制的实践上进展缓慢。

2、个人缴费比例较高,养老金水平较低

从各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看,最高的个人要承担65%的缴费比例,即使低的也要承担20%的比例。这动辄上万的缴费金

额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很难负担得起。而农民在负担了这么一笔巨款后所获得的保障水平却很低,甚至与低保相比,养老金的金额也不具备太大的优势。温乐平(2010)指出,各地普遍实行政府与个人共同负担原则,分别承担60%和40%或者各为50%。但是个别地方政府规定村集体承担60%,个人承担40%,政府不承担任何缴费责任,对于村集体经济比较差的地方,实际上村集体承担的部分也转嫁给失地农民身上,完全由失地农民个人承担,征地单位或者企业根本不用承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责任。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武永成等(2009)指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相关的基金保值与增值机制,管理难度较大,监督机制缺乏。虽然大多数地方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但其主要以银行存款方式保值,既不购买国债,也不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保值都成为很大的问题,更无法增值。从监督管理机制上看,普遍缺乏对资金运营及监督管理的明确而容易操作的规定,专项基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等事件时有发生。

四、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徐秋花、侯仲华(2006)提出,政府应完善征地补偿政策。要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预留必要的政策空间。要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失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评估办法,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将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

史先锋、曾贤贵(2007)提出,建立”政府管理,统帐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部分计入统筹账户,用于最低养老保障和社会再分配,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纳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政府还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

温晶峰(2010)指出,合理确定养老金发放水平,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失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水平的确定应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要动态制定,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通货膨胀物价的影响,使养老金既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随其他社会成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保障失地农民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刘淑兰等(2010)指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在很大程度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同时,”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对于仍处于城乡结合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由于失地农民原来身

份,可将其直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由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五、结语

笔者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应该遵循社会保障的基本生存权、普遍性、公平性、社会化、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进行探讨,并且应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构建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具备宏观的、更长远的眼光,认真归纳总结我国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深入研究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现实需求特征,并借鉴国际经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优模式。

参考文献:

[1]徐秋华,候仲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析[j].南昌大学学报,2006,(1).

[2]史先锋,曾贤贵.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7,(1).

[3]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6).

[4]刘淑兰,陈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施现状及制度设计--以福州市为例[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0,(1).

[5]温晶峰.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途径探索[j].中国商

界,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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