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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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和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节能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
第三条团体标准为全省范围内建筑节能行业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对于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团体标准:
(一)工程建设中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节能专利的技术;
(三)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建筑节能技术;
(四)工程建设中的建筑节能产品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的建筑节能术语与符号;
(六)工程建设的建筑节能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管理
第五条编制团体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
(二)不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技术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水平,并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
第六条编制团体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团体标准的前期工作,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人员已安排落实;;
(二)建筑节能技术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创新性、引导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标准实施后具有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征求意见、评定审核、发布出版、
日常管理、复审修订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实施。
第八条按照国家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登记要求,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SBEEA)、发布顺序号(XXXX)、发布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BEEA)五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如下:
示例: T/SBEEA XXXX——XXXX
T/SBEEA XXXXX-XXXX
发布顺序号
本会社会团体代号
规定的团体标准代号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团体标准制定的流程为:前期准备、立项审查、起草拟稿、征求意见、评定审核、发布出版、日常管理。
第十条前期准备由主编单位负责,主编单位在前期准备期间应广泛进行市场调研,并搭建不少于5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团体标准编制组,在不违反本办法编制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全省建筑节能市场现状、拟编制团体标准的目的意义、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关系、拟编制的团体标准的技术章节、技术指标、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名称及人员、编制组工作分工、编制时间节点、编制经费来源等编制立项计划后,送我会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一条我会收到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后,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是否存在
安全、卫生隐患、是否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是否存在环境影响、是
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通过后在我会政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编制组启动编制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编制组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研究省内外建筑节能市场现状,并进行必要的实验验证,如与有关材料、工法、知识产权等存在重复、抵触、冲突时应提供征求重复、抵触、冲突方的书面意见,编制组在充分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重复、抵触、冲突方的书面意见汇总表”后送我会。
第十三条我会收到“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初步审核后在我会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求业内人士、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反馈给编制组。
第十四条编制组根据广泛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送我会,我会将组织建筑设计、建筑材料、结构工程、建筑节能等不少于7名专家进行评定审核,评定审核通过后将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出版发行,其版权归我会所有,涉及专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我会负责。主要负责团
体标准的宣传贯彻,团体标准的有关解释,团体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处理,开展兄弟省市之间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并不定期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生产厂家对团体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推进团体标准健康持
续发展。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团体标准,并指导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要严格施工,严把施工质量关。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严把质量关,遇有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厂家要按标准出厂合格产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章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在实施五年后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我会组织专家进行。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
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通过复审,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对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对已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或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复审结果在我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团体标准的修订
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在执行中根据全省建筑节能市场需求若要修订时,由原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局部修订的团体标准可申请快速修订程序,在对局部修订内容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原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提出申请,不少于5名专家的修订意见,我会将对局部修订内容在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