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一、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刑法的立法应当以保护人权为出发点。
无论是刑法定罪条件的设定还是刑罚的量刑,都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确保不违背法治的原则。
其次,刑法的立法应当严格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责任是对违约行为进行补偿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
最后,刑法的立法应当注重预防与教育相结合。
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更应当通过惩罚的手段起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员的作用。
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可以探索创新性的刑罚形式和刑罚执行方式,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教育效果。
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与合理性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体现,涉及到法律人、法学家等各领域的观点和意见。
因而,关于刑法的观点是多样化的,但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刑法观点的多样性方面,首先体现在刑罚的确定上。
不同的学者和立法者,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体现了学术交流的多样性和立法的包容性。
其次,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也体现在刑事责任的范围上。
有一些学者主张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认为一些非犯罪行为也应当纳入刑法的规范,以加强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任意性,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应当基于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对于犯罪的认识和对刑罚形式的回应等因素。
在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时,也应当遵循明确的法律原则和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避免滥用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
三、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是推动刑法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刑法领域,学者、法官、检察官等各界人士的观点交流和讨论,有助于形成刑法学科的共识和发展。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注意规定指的是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他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公式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比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区分他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如果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故意都定此罪!所以是法律拟制!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因为他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原创版】目录一、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概述二、事前故意三、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四、认识错误五、偶然防卫六、教唆未遂七、杀人免债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正文一、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概述本文主要汇总了法考刑法中一些常见的观点和案例,包括事前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认识错误、偶然防卫、教唆未遂、杀人免债和抢夺和盗窃的区别等内容,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二、事前故意事前故意指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但仍然决定实施该行为。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区分评价说,事前故意可以分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三、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的某个行为原本不足以构成犯罪,但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通说,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四、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认识。
根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五、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在防卫过程中,犯罪人无意中采取了防卫行为,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偶然防卫分别属于正当防卫和不成立正当防卫。
六、教唆未遂教唆未遂是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未实施教唆行为。
根据教唆独立说和教唆从属说,教唆未遂分别属于教唆未遂和教唆既遂。
七、杀人免债杀人免债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杀人行为,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
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使用暴力。
法考主观题 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
在法考的主观题中,刑法观点展示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刑法观点展示,供参考:
1.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
在确定刑罚时,应该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使刑罚与罪行相适应,既不过重也不过轻。
刑法的执行也应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2. 主观上无过错原则:刑法追求的是对于有主观过错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不是对于纯粹的意外事件进行惩罚。
在确定刑责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避免将无主观过错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3.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应该有模糊和不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让公民能够预见到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能确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同时,法律也应该规定明确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定,以保障公正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4. 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刑法应该适用于个人和组织,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样能够保证公正和一致的司法判决,同时也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5. 刑事法律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和
保护人权,同时也要尽量减少犯罪行为对罪犯本人和社会的伤害。
刑罚执行应该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包括人格尊严、身体权利、家庭权利等。
在执行刑罚时,也应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努力减少刑罚对罪犯和其家庭的负面影响。
刑法观点展示题
刑法观点展示题本文将就刑法相关的观点展开讨论,包括刑法的定罪标准、刑罚的确定、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等方面。
一、刑法定罪标准的讨论定罪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
在刑法实践中,定罪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呢?一般来说,刑法定罪标准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犯罪的行为,二是犯罪的主观意图。
这两个要素是刑法定罪的基本条件。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方面,刑法界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一些学者认为,只要有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犯罪,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意图才能认定犯罪。
实际上,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
因为,如果只看犯罪行为,可能会将一些无心之失的行为也认为是犯罪,而如果只看犯罪的主观意图,可能会将一些实际上是犯罪行为的行为放过。
因此,刑法定罪标准的制定应该兼顾这两个方面,既要看犯罪行为,也要看犯罪主观意图。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认定犯罪。
二、刑罚的确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是刑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刑罚的性质来看,刑罚应该是一种惩罚性的制裁措施,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和震慑。
那么,在刑罚的确定方面,应该有什么样的原则呢?首先,刑罚应该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这就要求在刑罚的确定中,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情节等因素,以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其次,刑罚应该尽量体现人道主义。
这就要求在刑罚的执行中,要尽量减轻被罚人的苦痛程度,避免对其身心造成过大的伤害。
最后,刑罚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制裁措施。
这就要求在刑罚的执行中,要具备强制性和威慑性,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和防范。
三、刑法中的人权保障刑法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
因此,在刑法实践中,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以确保刑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具体来说,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理论观点展示(背诵版)——张宇琛一、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情节?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如甲来到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例如,在盗窃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
在盗窃数额并非巨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二、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法考刑法 观点展示整理【完结】
一、妻子自己决定陷入危险,丈夫对妻子有没有救助义务?观点展示:(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少数观点)没有救助义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由妻子自己承担。
例:妻子不会游泳,跳入水中玩耍,丈夫(会游泳)在旁边。
妻子脚抽筋,丈夫不下去救,妻子死亡。
问:丈夫是否构成犯罪?答:妻子溺水,丈夫不救助的行为存在以下观点:观点一: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丈夫是法律上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其在可以救助妻子的条件下,不救助妻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妻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陷风险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丈夫不救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对假想防卫的处理:不可能是故意1、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2、防卫人没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例:便衣警察A见甲形迹可疑上前盘问,甲以为A是抢劫的,对A进行反抗。
甲的朋友乙路过,看到甲和A打在一起,甲对乙说:“他是劫道的,快来帮我”情形1: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将A打伤。
情形2: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A对甲和乙说:“别乱来,我是警察”,甲乙不信,继续攻击,将A打伤。
问: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情形一: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甲乙没有认识到A是警察的可能性,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甲乙打伤A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情形二: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A告知甲乙自己是警察,即甲乙有认识到A市警察的可能性,但没有相信A所说之事,主观上具有过失。
因此,造成A重伤结果,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造成轻伤结果,由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则甲乙无罪。
三、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行为就是好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好坏由行为本身决定,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独立判断。
例:乙瞄准丙,要杀死丙。
甲不知道乙的行为,情形一:甲要杀乙,对乙开枪,杀死了乙,丙未死亡。
「法考」刑法部分观点展示
「法考」刑法部分观点展示一、防卫认识结论偶然防卫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1.如果采防卫认识必要说,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2.如果采防卫认识不要说,则构成正当防卫。
二、防卫意志结论没有防卫意志、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1.如果采防卫意志必要说,则不构成正当防卫;2.如果采防卫意志不要说,则构成正当防卫。
三、打击错误例子甲开枪想打死乙,结果打死了身边的丙。
结论1.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
四、事前的故意例子甲杀人后,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为毁尸灭迹,把尸体投入枯井,结果被害人落入枯井碰头而死。
结论1.若整体考查行为,则认定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2.若具体分开评价前行为与后行为,则前行为为未遂,后行为为过失,则数罪并罚。
五、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案例甲打算让乙吃完安眠药睡着后,再用刀杀死,结果安眠药剂量过大,乙因吃了过量安眠药而死亡结论1.观点一(多数观点):整体考察行为,甲有概括杀人故意,杀人行为已着手,故意杀人罪既遂。
2.观点二(少数观点):具体考察行为,甲投放安眠药时缺乏着手杀人的故意,因此行为未着手,不构成既遂。
应认定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六、共犯学说案甲乙上山打猎,一茅屋草丛中有动静,以为是野猪,一起开枪,没想到将例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了。
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枪支弹药一样,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论1.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不构成犯罪。
2.行为共同说: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七、片面正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案例甲明知乙要去丙家抢劫,在乙抢劫之前把丙打昏迷致致轻伤,乙不知情。
乙来到后见丙昏迷,盗窃财物后离开结论1.肯定说:片面正犯属于共同犯罪,但只是单向性构成,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甲主观上知道乙要实施抢劫,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罪中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实行行为,甲属于片面正犯,成立抢劫罪。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前言】近些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的观点展示型题目可谓难倒了众人,在此十分感谢@粉笔司考学员@大堡同学的的建议,将刑法中命题人之间、命题人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展示问题全部进行归纳总结!那么肯定会有人问我说:孙老师,我应该按照哪个观点答题呢???(1)不同命题人之间的不同观点的考查肯定会在选项中设计前提条件,没有谁对会错之分!(2)如果是命题人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考查,请记住以一句话:有观点展示按照观点展示,没有观点展示按照司法解释!1、偶然防卫:(1)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学说一:限定说主张,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理由是,首先,如果认为B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果真如此,银行职员等反击B的行为反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妥当。
因为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B的抢劫行为的义务。
其次,由于A意图通过B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意图,故可以认为B分担了A的不法行为。
所以,在衡量被强制者B的法益(其儿子的生命)与其侵害的法益(银行财产)时,必须考虑B分担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学说二:非限定说主张(张明楷教授主张此说),在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的场合,虽然应当考虑被强制者B分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只有当存在紧急避险以外的保全法益的方法而B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时,才能认为B分担了不法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
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总则部分一、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
乙不构成不作为犯,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观点展示①】观点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对于上例中乙反击致甲死亡,乙有救助的义务,理由是死亡由先行为防卫过当和不救人行为共同导致(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013年考试采用张的观点。
观点2(周光权):死亡结果仅有防卫过当一个行为导致。
二、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如自残自杀,以前定丈夫有救助义务,现为观点展示:【观点展示②】观点1:有救助义务;观点2:无救助义务,因妻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无胁迫被骗,是其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三、成立正当防卫,对于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认识具有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例,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③】(1)观点1(通说):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观点2(张明楷):不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事后的结果判断。
——结果无价值论(3)观点3(周光权):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甲的行为(坏行为)制造好结果,甲不成立杀人的既遂,而是未遂。
——行为无价值论四、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例,甲追杀乙,乙用自己的花瓶反击,花瓶偶尔砸中了行人王某,导致重伤。
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争议。
【观点展示④】观点1,认为是正当防卫。
理由是整体看待,既然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也附带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的问题是,因为对王某是正当防卫,王某就必须忍受,而不能反击。
这不合理。
刑法观点展示(背诵版)
刑法观点展示(背诵版)一、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如甲来到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例如,在盗窃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
在盗窃数额并非巨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二、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因为正犯行为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观点二:肯定说,诈骗罪的成立既要求被骗人客观上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还要求被骗人主观上既有处分财产的意识或意思。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人类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在法考中,刑法也是必考的一部分。
下面是一些关于刑法的观点展示,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1.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的主观要件等。
其中,罪刑相当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罪刑法定是指刑罚应当有法律规定,不得凭主观臆断而加重或减轻;犯罪与刑罚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过错行为,刑罚也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才能适用。
2. 刑法的分类
刑法可以按照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分类,包括普通刑法、特殊刑法和较轻刑法等。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情况的刑法,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特殊刑法是指针对特定犯罪情况制定的刑法,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较轻刑法是指对于轻微犯罪情况适用的刑法,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
3. 刑法的适用
刑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主体和客观要件等。
在适用刑法时,需要遵循罪刑相当、罪刑法定等原则,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效果和人道主义等因素。
在具体适用刑法时,需要根据犯罪情况进行权衡和把握。
4. 刑法的改革
刑法的改革是社会的必然需求,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改革需要考虑社会变革、人道主义、科技进步等因素,同时也需要遵循罪刑相当、罪刑法定等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和实施符合法治要求。
总之,刑法作为法律中的重要分支,对于社会的安全和正义至关重要。
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需要我们秉持正义、公正和人道主义等价值观,不断强化法治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全]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刑法总论01【违法性的根据】(1)结果无价值: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2)行为无价值:①一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以及义务违反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②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02【妻子自杀,丈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1)观点一:妻子自杀,是自陷风险的行为,丈夫不阻止或者不救助的,不构成不作为的杀害。
(周光权教授的观点)(2)观点二:妻子的自我答责只是意味着妻子对自己的自杀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了丈夫的救助义务。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03【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法定升格刑】(1)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加重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地点或者针对特定对象或者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刑法因此提高法定刑的情况(3)结合犯:即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进而提高为一个法定刑的情形(4)量刑规则:属于违法性加重的情形,即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数额等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04【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1)按照传统的“四要件”说: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2)按照不法与有责二分的犯罪论,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害法益(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侵害行为,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05【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1)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2)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3)结果无价值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4)结果无价值的二分说: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5)结果无价值的无罪说: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在客观上没有侵犯刑法值的保护的法益,故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张明楷教授的观点)06【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的转化】(1)犯意转化:即由此罪转化为彼罪,不能数罪并罚(2)另起犯意:即在前一罪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3)行为对象的转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意识的转换行为对象,如果行为对象体现相同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成立一罪;如果是同一法益,但是属于专属法益,成立数罪;如果是不同法益,数罪并罚07【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08【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认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1. 引言在法考中,刑法主观题一直是考生备战的重点之一。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观点和原则涵盖了广泛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领域。
本文将对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进行展示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
2. 刑法中的主观题观点展示- 故意犯罪在刑法主观题中,故意犯罪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依然具有犯罪目的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相关案例分析,以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和关系等内容。
-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也是刑法主观题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观点之一。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过失或者失误造成犯罪结果的情形。
考生应当了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以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衔接等内容。
- 故意与过失的辨析在刑法主观题中,故意与过失的辨析是一个常见的考查点。
考生需要系统掌握故意和过失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故意与过失的关系、转化和适用等内容。
在案例分析中,考生应当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犯罪性质,区分其中的故意和过失成分,并给出合理的理由和结论。
3. 总结与展望通过对刑法主观题观点的展示总结,可以看出这些观点涵盖了刑法学理论的精髓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考生在备战法考时,应该注重对刑法理论和案例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提高自己的思辨和分析能力,形成扎实的刑法基础和敏锐的观察力。
未来,法律界对于犯罪的防范和对于罪责的界定将更加注重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和评判,考生需要不断学习和思考,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4. 个人观点刑法主观题的观点展示总结是法考备战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考生分析和理解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查。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深化观点理解,努力做到观点准确、论证充分、结论严谨。
刑法中的观点展示
观点展示-5
观点二
否定说 折衷说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
考点提示
当场杀日后拿定侵占 在家杀在家那定盗窃 他人杀路人拿定侵占 “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性质
展示内容
例1,甲潜入银行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如何适用法 定刑? 例2,乙欲盗窃博物馆价值100万元的文物,由于紧张拿走了文物旁边的复制品(价值5000元), 如何适用法定刑?
(1)甲是盗窃犯,不是财物的所有人
观点二
展示内容
观点一
观点展示-7
观点二
否定说:乙不成立侵占罪
(2)甲与乙之间的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 (3)财物属于原主人的脱离占有物。乙对原主人构成侵占罪,但因为乙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应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考前提示
观点二否定说是考试倾向观点
展示内容
先行行为行为是否具有义务违法性?例如,甲抢劫未遂后逃走,乙等三人对其追赶,甲无路克逃 时坠入深水拼命挣扎,乙等三人目睹整个过程,并未施救,甲溺水身亡,如何处理? 不要求先行行为具有义务违反性。因为制造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行为人有义务防 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否定说,乙等三人追赶甲的行为虽不违法,但确实给甲的生命制造了危 险,因此有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必须具有义务违反性,即违法地把他人置于危险处境的行为。根据肯定说,在上述案例 中,乙等三人追赶甲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没有救助义务。如果乙等三人持刀逼甲跳入水中,先 行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有救助义务
观点一
观点展示-1
观点二
具体运用
例如,甲在荒山野外实施正当防卫导致不法侵害人乙身受重伤时,并没有过当。但是,由于甲不 救助乙,导致乙死亡(过当)。甲有无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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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前言】
近些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的观点展示型题目可谓难倒了众人,在此十分感谢@粉笔司考学员@大堡同学的的建议,将刑法中命题人之间、命题人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展示问题全部进行归纳总结!
那么肯定会有人问我说:孙老师,我应该按照哪个观点答题呢???
(1)不同命题人之间的不同观点的考查肯定会在选项中设计前提条件,没有谁对会错之分!(2)如果是命题人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考查,请记住以一句话:有观点展示按照观点展示,没有观点展示按照司法解释!
1、偶然防卫:
(1)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
结论分析如下:
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学说一:限定说主张,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理由是,首先,如果认为B
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果真如此,银行职员等反击B的行为反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妥当。
因为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B的抢劫行为的义务。
其次,由于A意图通过B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意图,故可以认为B分担了A的不法行为。
所以,在衡量被强制者B的法益(其儿子的生命)与其侵害的法益(银行财产)时,必须考虑B分担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学说二:非限定说主张(张明楷教授主张此说),在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的场合,虽然应当考虑被强制者B分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只有当存在紧急避险以外的保全法益的方法而B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时,才能认为B分担了不法行为。
因此,应当在补充性要件(不得已)的范围内探讨是否成立紧急避险,而不能对此附加其他特别限制。
换言之,只要B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就成立紧急避险。
银行职员不知真相对B实施的反击,属于假想防卫;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银行职员不可能有过失,故并不成立犯罪。
银行职员知道真相的,只能再实施紧急避险。
3、被害人承诺——本质错误说VS法益关系错误说:
【注意】
法益关系错误说为通说,考试中原则上按照通说来分析题目,除非题目出现观点展示。
4、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学说分歧:
①周光权教授所主张的“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主张以行为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结果(事前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该说主张的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一定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一般人想象或感觉。
这其中包括一般人从客观角度合理地相信存在事实上的某种可能性。
据此,行为人以为是活人而向尸体开枪,如果一般人在行为时合理地相信存在生命的可能性,那么成立未遂犯;如果一般人认为肯定是尸体,则成立不能犯。
②张明楷教授所主张的“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经典案例:甲将乙打倒在地,然后用柴草掩盖,乙身体活动几下,甲认为乙还活着,便又实施杀害行为。
事后鉴定,身体的活动是死亡过程中的抽搐现象,并非生命迹象。
【分析】
1、按照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按照一般人根据现场情况,会合理确信具有生命存在的可能性。
甲的第二次杀害行为足以剥夺被害人的一切生命机会,产生了侵害他人生命的危险,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按照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乙确实已经死亡,不再是活人而是尸体。
甲的第二个杀害行为在客观上根本就没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属于不能犯,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5、消极性条件(不得假释的情形):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重大贪污→死缓→减为无期→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刑九新增)
【注意】
6、“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的理解:1、司法解释与命题人的不同观点展示:
(1)司法解释认为:索取债务的“债务”包括合法之债+非法之债(赌债、高利贷等);(2)命题老师认为:索取债务的“债务”只包括合法之债。
(3)两种观点都认为:索取债务的“债务”不包括单方主张之债。
7、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界限:
8、关于死者的占有问题:
①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
无争议→第一种: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
属于抢劫罪。
有争议→第二种: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
有争议→第三种: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②争议的理论观点展示:
观点一:否定说→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财物(尸体为物,物不能占有财物),拿走其财物的行为成立的是侵占罪。
观点二: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
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观点三:折中说→认为对死者的占有应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
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所等因素,有限的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
司法解释态度: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③案例分析
例1、甲以杀人的目的杀死乙,当场发现乙身上的财物并取走,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
例2、甲以杀人的目的在荒郊野外杀死乙,然后逃跑。
过了2天之后,甲回到作案现场处理乙的尸体,此时发现乙身上的财物并取走,之后的取财行为成立侵占罪,与之前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3、甲以杀人的目的在乙的家中杀死乙,不论甲当时拿走乙身上的财物还是过了2天回来处理尸体时拿走财物,由于财物在乙的家中,属于死者继承人对财物的占有,甲都成立的是盗窃罪。
9、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10、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11、行为人构成侵占罪后,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免除了行为人的债务。
12、“逃逸”、“逃逸致死”的含义:
13、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 司法解释的观点:上述案例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 张明楷教授观点:机器不可能被骗,所以上述案例成立盗窃罪。
14、侵犯著作权罪之罪数:
(1)命题人观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司法解释观点: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15、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能否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
1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善意取得理论分析:
案例1、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隐瞒真相出售给第三人。
案例2、乙明知该车是甲偷来的,为其代销给第三人。
案例3、丙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学说与分析】
【注意】司法解释是坚持学说二的观点,承认善意取得。
这里和民法上的理论可能存在冲突,请同学们切勿用民法思维分析刑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