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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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

一、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
二、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管理
三、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和操作规范
四、医疗美容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五、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六、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七、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予以关闭。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的出台,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美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在修正办法的指导下,健康医疗美容市场将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美服务日常管理制度

医美服务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美服务管理,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有效、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美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服务,质量为本;3. 顾客至上,诚信经营;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医美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按照规定配备医疗美容专业技术人员;3. 按照规定配备医疗美容设备;4. 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废物处理设施;5. 按照规定配备医疗美容服务所需的药品和器械。

第五条医美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医疗美容服务质量管理;2. 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3. 医疗美容药品和器械管理;4. 医疗废物处理;5. 医疗美容服务价格管理;6. 医疗美容服务投诉处理。

第六条医美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医疗美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医美服务机构应设立医疗美容服务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医疗美容技术人员管理第八条医疗美容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2. 具备医疗美容专业知识和技能;3. 通过医疗美容专业技术培训;4. 无医疗美容服务违规记录。

第九条医疗美容技术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2. 不得擅自改变医疗美容技术操作流程;3.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器械;4. 不得隐瞒医疗美容服务风险;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医疗美容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医疗美容服务流程管理第十一条医疗美容服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咨询评估;2. 治疗方案制定;3. 治疗实施;4. 治疗效果评价;5. 随访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年修正本)(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部分地方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

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做好资质核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模板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模板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随机抽查、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医疗美容督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督查组织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美容督查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督查。

第六条医疗美容督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程序第八条医疗美容督查前,督查小组应当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等。

第九条医疗美容督查时,督查小组应当向被督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督查事项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医疗美容督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督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应当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被督查单位应当认真接受督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督查小组。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督查结果处理第十四条医疗美容督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医疗美容督查中发现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医疗美容督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美容督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督工作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落实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更好地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管理机制的意见》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医疗美容行业准入及管理细则的通知》,现将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督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以消费者权益维护为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商家隐私保护监管力度,落实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隐私保护的制度建设;二、加强社区居民和消费者参与和管理社会组织,加大教育力度,落实宣传扶贫法,提高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一切以法律为载体”的原则,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四、加强投诉处理,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五、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社会责任感;六、开展宣传活动,让消费者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相关服务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了解收费标准。

上述事项现就通知如下:1.严明法律法规、及时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的相关教育培训,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2.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规范及标准,按照法律法规把关;3.落实防范操纵市场、虚假宣传、以及涉及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4.严格执行有关人员技术要求,提升医疗美容行业的专业水平;5.充分保护消费者隐私,强化投诉案件及时处理;6.突出社会风气呵护,建立集体协作维护行业秩序和良好形象;7.促进市场行为自律,及时整改问题行为;8.加强与各医疗美容协会的协作,加强行业自律能力建设;9.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合法医疗服务向消费者拓展;10.开展有关宣传,建立良好的消费者信誉体系。

特此通知。

医疗美容管理局2020年6月。

医美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医美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医美行业安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及规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医美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2.医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各科室、部门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医美安全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1)医美机构应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等医疗美容专业人员,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专业性。

(2)医美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

2.设备管理(1)医美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经过认证的医美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

(2)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药品及材料管理(1)医美机构应采购合法、合规的药品及材料,确保其质量。

(2)对药品及材料进行严格验收、储存,防止过期、变质。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1)医美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性。

(2)医美机构应建立医疗美容服务记录,详细记录治疗过程、结果等。

5.医疗废物管理(1)医美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处理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

(2)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6.应急预案(1)医美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对。

(2)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处置、恢复等内容。

四、医美安全规定1.医美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2.医美机构应尊重消费者意愿,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3.医美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

4.医美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

5.医美机构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顾客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服务范围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面部和身体各部位的整形、注射、激光、护理等项目。

第三条服务要求1. 所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生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执业证书;2. 所有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3. 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卫生条件。

第四条服务流程1. 顾客提出医疗美容服务需求;2. 医生进行初步评估并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3.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全程监护;4. 术后跟踪服务和回访。

第五条服务承诺1. 严格按照医生方案进行服务,以确保服务效果;2. 保护顾客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3. 对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4. 服务不满意可提出申诉,提供服务赔偿或补救措施。

第六条服务费用1. 服务机构必须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2. 顾客在接受服务前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费用和服务内容;3. 服务机构不得乱收费,必须提供正规发票。

第七条服务质量评估1. 每次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必须邀请顾客进行满意度评价;2. 定期对服务效果进行追踪评估,并根据顾客反馈进行调整优化。

第八条服务监督1. 相关部门对医疗美容服务进行定期监督检查;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附则1. 本规章自颁布后生效;2. 对未尽事宜,根据需要进行补充;3. 本规章解释权归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愿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能够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外貌和形象,因此医疗美容服务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行业的一部分,对于其监管和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国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目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和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美容机构和个人。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和管理该服务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章医疗美容服务机构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标准,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条件、设施设备、医务人员的资质和安全设施等。

第三章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包括医疗美容项目的分级管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批准和备案等。

第四章医疗美容服务流程和管理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流程和管理,包括咨询、手术前评估、手术后恢复等流程和医疗美容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等。

第五章相关手续和资料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资质认证手续和必备文件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规定了对于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提供了
法律保障,促进了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化、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升了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医疗美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美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3.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康复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以及其他诊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美容机构1. 第四条:医疗美容机构是指为患者提供美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疗美容医院、医疗美容诊所等。

2. 第五条:设立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有相应的医疗美容专业技术人员。

3.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章医疗美容服务1. 第七条:医疗美容服务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等。

2. 第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操作规范进行;- 保障患者安全;- 保护患者隐私;- 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医疗美容人员1. 第九条: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1.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管理。

2.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1.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照医疗美容操作规范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内容仅为《医疗美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医疗美容法规与监管

医疗美容法规与监管

医疗美容法规与监管
医疗美容的法规与监管是为了确保医疗美容行业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以下是一些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法规与监管措施:
1. 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医疗美容机构需要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包括美容院、整形美容医院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申请执业许可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2. 医疗美容行业准入要求:医疗美容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一些国家或地区会设立专门的考试和培训机构,确保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3. 医疗美容广告宣传管理:针对医疗美容广告的宣传内容和方式,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对相关广告进行审核和管理,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 医疗美容项目审批:一些高风险的医疗美容项目,例如整形手术等,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医疗美容产品监管:对于医疗美容所使用的产品,例如注射剂、填充物等,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6. 医疗美容事故报告与处理:医疗美容机构发生事故时,需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些国家或地区也设立了相应的医疗美容事故报告和处理机构,对相关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之,医疗美容行业的法规与监管旨在确保医疗美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利益,提高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形象。

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内容

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内容

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内容
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1. 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管机构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许可、资质认定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机构具备合法注册、医疗美容相关专业人员齐全等条件。

2. 医疗美容产品的注册与监管:监管机构要求医疗美容产品必须经过注册并符合相关的质量、
安全标准,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

3. 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监管机构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进行
技术操作,包括手术操作、注射操作等,确保安全有效。

4. 信息发布和广告宣传管理:监管机构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在宣传时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客观
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5. 安全保障措施:监管机构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做好手术
安全、消毒防疫、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

6. 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监管机构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对患者的投诉进
行调查和处理,及时解决纠纷。

7. 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监管机构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严肃执法。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资质要求、产品注册与监管、技术操作规范、信息发布和广告宣传管理、安全保障措施、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以及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等
方面的内容。

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小结

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小结

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小结2024年,医疗美容行业继续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医疗美容的综合监管执法工作。

以下是对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的小结。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2024年,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医疗美容行业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等。

这些政策法规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化了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许可和管理。

二、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2024年,在综合监管执法的指导下,各级医疗美容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大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行为等。

同时,对于存在问题的医疗美容机构,相关部门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的行业自律2024年,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的行业自律。

协会组织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分享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同时,协会还制定和推广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的自我规范。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升2024年,相关部门加大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医疗美容的知识和常识,增强公众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认知。

同时,对于一些常见的医疗美容误区和风险,开展了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医疗美容风险的认知,并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美容。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2024年,相关部门加强了与国际医疗美容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

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医疗美容领域的标准制定和合作项目,推动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医美机构卫生管理制度

医美机构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美机构内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患者健康,预防和控制交叉感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医美机构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卫生检查和整改工作。

2.设立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卫生管理工作。

三、卫生管理职责1.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卫生管理制度;(2)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组织开展员工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意识;(4)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管理制度;(2)负责卫生检查和整改工作;(3)负责卫生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4)负责卫生培训工作。

3.各部门职责:(1)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患者健康;(2)定期开展卫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积极参与卫生培训和检查活动。

四、卫生管理制度1.环境卫生:(1)保持医疗美容场所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2)合理设置垃圾桶,分类投放废弃物;(3)保持室内通风,温度适宜。

2.设施设备:(1)定期对医疗美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备卫生;(2)定期检查设备性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人员卫生:(1)员工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2)员工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3)员工需掌握基本卫生知识,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4.操作流程:(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交叉感染;(2)使用一次性无菌物品,避免重复使用;(3)操作过程中,注意个人防护,防止污染。

5.废弃物处理:(1)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医疗废弃物,不得混放;(2)医疗废弃物需及时清运,不得滞留场所。

五、监督与检查1.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疗美容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机构卫生管理工作。

2. 设立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科室应设立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科室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卫生管理要求1. 机构内部环境(1)医疗美容机构应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温度、湿度适宜。

(2)卫生间、洗浴间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3)医疗美容机构应设立废物分类回收设施,严格执行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规定。

2. 人员卫生(1)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定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2)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工作服、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3. 设备与器械(1)医疗美容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器械、耗材应严格分类、存放,定期进行消毒、灭菌。

(3)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耗材时,应严格执行使用、回收、处理规定。

4. 诊疗操作(1)严格执行医疗美容诊疗操作规程,确保诊疗安全。

(2)对患者进行术前咨询、告知,取得患者同意。

(3)诊疗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5. 传染病防治(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2)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病情传播。

(3)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监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四、监督检查1.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部门、科室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 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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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立医疗机构:引导发展
现代医疗服务业将会加快发展 需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有序发展
医疗服务监管要求

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医主体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统 一的核心价值体系,谋求共同的行为准则。
政府主管部门 及其监管机构
共同的核心价值体
系和行为准则 办医主体 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
每台手术床≥2.4名 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 员 每张观察床、牙科 综合治疗椅≥1.03名 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 员和0.4名护士 每科目≥1名主治以 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 护师以上的护士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一)严格医疗美容机构(科)准入
美容医院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 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 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 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 科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 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 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 病案资料室
4500亿元,2018年市场规模预测将超过8500亿元,未来几年医疗美容行业将以每年10%—20%的速度快速
增长。 2、某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所对11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科室资质进行抽查审核,不到半数医院的科室 达到标准。
3、医生的鱼龙混杂。 截至2012年,中国从事整形美容行业相关人员已达60余万人,还有外籍人员。
医疗美容科
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 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 科、美容皮肤科、美容 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 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科室 设置
医疗 用房
每病床建筑面积≥60M2,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6M2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 积≥40M2,诊室每牙科治疗 椅净使用面积≥6M2 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 ≥20M2,每美容治疗床净使 用面积≥6M2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一)严格医疗美容机构(科)准入
-床位和牙椅
美容医院 医疗美容门诊部 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美容科
美容外科 美容牙科 美容皮肤科 美容中医科
-科室设臵 -人员 -医疗用房 -设备 -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 -注册资金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一)严格医疗美容机构(科)准入
美容医院
住院床位≥20张 美容治疗床12张 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
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项目应经审核备案。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 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项目同时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调整。 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 依法予以处罚。
从业人员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要求 主诊医师还须具备相应要求
人员培训 服务地点 行政管理 行业学会 服务对象
医疗美容或相关专业培训 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师协会 整形、美容患者
一、基本情况
法规依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
医疗美容门诊部
美容治疗床≥4张 手术床位≥2台 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 观察床位≥2张
医疗美容诊所
美容治疗床≥2张 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 张 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医疗美容科
美容治疗床≥4张 手术床≥1张 牙科综合治疗椅≥l 张 观察床≥1张
床位 牙椅
人员
每床(椅) ≥1.03名相关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每床(椅) ≥0.4名护士 ≥6名副主任以上主诊 医师 ≥2名主管护师以上的 护士 每科≥1名主治以上的主 诊医师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要点(2)
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
1、 医疗机构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是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核准的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有哪些 执业行为发生地是否与许可证地址一致 相关医疗美容项目是否经过备案 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与医疗机构的资质是否相匹配等 是否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医疗保健服务信息
(2)医疗机构配备主诊医师不足
3、手术室不符合规定要求 4、医务人员使用不符合要求 5、医疗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6、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 7、违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1)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2) 互联网发布医疗保健服务信息不规范 8、非法开展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要点(1)
监管的主要内容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要点(3)
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
1、开展医疗美容的医师、护士是否经过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否符合规定,主诊医师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医疗文书; 2、文书书写是否规范: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医嘱、检查(化
验)报告单、护理记录等;
3、告知制度:实施手术、治疗前,是否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 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 护人的签字同意。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等 4、隐私保护、收费等。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 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 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 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 科、化验室、手术室
医疗美容诊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 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 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 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 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 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 容治疗室。
4、医疗美容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金丝美容、人胎素、美白针、激光仪等。 5、医疗整形美容成为医疗事故的重灾区: 美容等领域连续多年是消费者投诉热点,近10年中,我国 平均每年因美容整形毁容毁形的投诉近两万起,10年间已有20万张脸被毁掉。医疗整形美容手术失败导 致毁容甚至导致人员伤残的事故投诉率较高,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系统的整体形象。 6、非医疗整形美容机构开展项目:大量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创伤性、侵入 性的医疗美容服务,例如注射肉毒素、开展重睑术等等。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监督所 2015年3月2日
主要内容

基本情况


监督管理
工作探讨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医疗整形美容机构良莠不齐、医疗整形美容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医疗整形美容医疗事故频发等等。
中国已经成为“整形大国”。国际整形美容外科学会的调查显示,2009年-2010年中国的整形手术量达340 多万例,其中外科手术类180万例,非外科手术160万例。截至2012年,整形美容市场实现产值3000亿元, 整形美容已成为居房地产、汽车销售、旅游之后的第四大服务行业。目前我国美容市场的规模已超过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一)严格医疗美容机构(科)准入
美容医院 医疗美容门诊部 医疗美容诊所
(一)基本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 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 算机。
医疗美容科
(一)基本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 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 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一)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 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 具有与开展的诊 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医院手术室建设标准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
二、监督管理
医疗服务行业发展趋势
• 公立医疗机构:强化公益性
评价公立医疗机构将以公益性为导向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是评价的重要内容
行政 许可 行政 检查 行政 处罚
医院自律
内部 监督 质量 保证
评估预警系统
评估预警报告 信息发布 与反馈
应急防范处置
行业评估 信息传导 信用公示
自行业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1、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医疗美容 2、主诊医师不符合要求 (1)主诊医师本身资质问题
每台手术床≥2.4名相 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 治疗椅≥1.03名相关专业 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 士 ≥5名执业医师,其中 ≥1名副主任以上的主诊 医师和1名护师以上的护 士 每科≥1名主治以上的 主诊医师
每科≥1名具有相关专 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 诊医师和1名护士
一、基本情况
美容
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 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
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包括皮肤护理、化妆修饰、美体塑身等服务项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情况
医疗美容
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 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规章制度、 岗位责任 制
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人员岗位责 任制;有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医疗 美容技术操作规 范、医院感染管 理规范、消毒技 术规范,并成册 可用。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 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 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 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 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 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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