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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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7、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9、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10、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11、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12、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13、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14、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15、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