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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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租赁生产经营车辆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明确车辆租赁的职责权限、细化管理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经公司内部协调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车辆使用需求的,允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租赁使用车辆,以满足经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一、租赁内容的界定

租赁生产经营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二、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的条件

1.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租赁生产经营车辆;

2.租赁的轿车型生产经营车辆原则上要控制在新车价格

18万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生产经营车辆原则上要控制在新车价格29万以内、排气量2.4升(含)以下;

3.总公司允许租赁合资品牌车辆作为生产经营用车,月租车价格不得超过8000元;分公司及其项目部允许租赁国产品牌车辆作为生产经营用车,月租车价格不得超过5000元;

4.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与当地开发单位加强业务沟通,优先考虑借用当地开发单位车辆,以满足本单位经营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如确因与当地开发单位无法协调的,允许租赁生产经营车辆;

5.分公司所管理的项目部在3个及以上,且2个项目部之间的直线距离超过10公里的,或单个项目在管面积达80万平方米以上的,允许租赁生产经营车辆;

6.未满足以上条件,但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允许租赁生产经营车辆;

7.分公司或项目部现已购买生产经营车辆的,不得再租赁。

三、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的审批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租赁车辆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党群综合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

四、生产经营车辆出租方资格

生产经营车辆出租方必须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的企业,具有车辆租赁相关资质,并能对给付的相关租赁费用开具国家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

五、生产经营车辆租赁技术状况

租赁生产经营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年检通过),满足经营生产要求,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年,行驶里程不得超过3万公里。

六、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的签约

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租赁时间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年。

七、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单位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八、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的保险

租赁公务车辆的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者险(2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租赁费用核算标准

租赁公务车辆租赁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租赁费=日租赁单价×租用期限。

十、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的使用

车辆租赁合约签署后,车辆属性即定义为公车。车辆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还应符合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的廉洁制度和标准。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公司党群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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