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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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1.1.2 商业综合体1.1.3 办公楼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1.2.2 游泳池1.2.3 停车位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1.3.2 商业综合体1.3.3 办公楼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1.4.2 清洁费1.4.3 保安费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2.2 调整程序2.3 调整时间3. 收费方式3.1 预付费3.2 按月结算3.3 按年结算4. 收费优惠政策4.1 老年人优惠 4.2 残疾人优惠4.3 学生优惠5. 违约责任5.1 业主违约5.2 物业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起始日期7.2 合同终止日期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附件1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表 10.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0.3 维修基金管理细则11. 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主体12. 合同的备案12.1 备案部门12.2 备案日期13. 合同的履行监督13.1 履行监督主体13.2 履行监督方式14. 合同的终止条件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4.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人民币【】元/人·月1.2.2 游泳池:人民币【】元/人·月1.2.3 停车位:人民币【】元/个·月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1.3.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1.3.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人民币【】元/户·月1.4.2 清洁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4.3 保安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xx年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xx年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xx年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给大家的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xx年,欢迎大家阅读。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x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价格法》、《 * 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太仓空置房物业费规定2019

太仓空置房物业费规定2019

太仓空置房物业费规定2019
一、空置房
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

根据国家建设部、
二、xx物业空置房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
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由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xx省的规定未对未入住进行规定,其它市有相关规定是交房而不是入住,指的是房屋交付后一年空置房缴纳70%物业费用,第二年就是100%缴纳。

这里的空置是房屋为毛坯房,不是你说的入住,入住是指业主不在小区居住。

如果是后者全国也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xx省的规定是按照服务合同执行,所以你只有看你的服务合同了,我想也是没有这个70%的优惠,因为这个优惠对于其他业主是不公平的。

所以现阶段有很多城市已经改回100%了。

三、物业收取空置房费用吗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综上所述,xx省的规定未对未入住进行规定,其它市有相关规定是交房而不是入住,指的是房屋交付后一年空置房缴纳70%物业费用,第二年就是100%缴纳。

这里的空置是房屋为毛坯房,不是你说的入住,入住是指业主不在小区居住。

如果是后者全国也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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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保洁费用、绿化费用、安保费用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合理。

第五条小区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条物业公司要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业主和住户享有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明细。

第八条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收费向业主做出解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事项,并进行及时公示。

第十条物业公司要保障业主和住户不受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保养;2.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3.绿化景观维护和景观照明;4.小区安全和消防设施维护;5.小区门禁、巡逻和安保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提出,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公示于小区公告栏及物业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合理制定。

第三章缴纳方式及期限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月缴纳,业主负责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期限为每月的5日至15日之间,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第十八条业主若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使用公共设施、限制进入小区等措施,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九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收费核查和申诉。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对异常收费行为进行纠正。

太仓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太仓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造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份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发布。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发布。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每三年内对本市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正规范本(通用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正规范本(通用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透明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物业服务收费的种类、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并说明收费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2. 物业服务收费种类物业服务收费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几类:•物业管理费: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绿化、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保安费:用于维护小区安全和秩序,包括门禁管理、巡逻等。

•清洁费:用于小区楼栋、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绿化费:用于小区绿化植物养护和花坛管理等费用。

•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用于维护小区水、电设施及相关设备的使用费用。

3.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法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法主要有几种:•按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计费:根据业主的住房面积,按比例确定收费金额。

•按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计费:不同的服务等级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等级。

•按使用量计费:水电费等费用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

4.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物业服务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同时要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议为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5.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要求为保证物业服务收费的公正、透明和规范,需要满足要求:•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周期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公示内容。

•收费通知:物业公司应提前将收费通知发送给业主,明确收费金额、收费周期和缴费方式等信息。

•缴费方式多样化:为方便业主缴费,物业公司应提供线上和线下多种缴费方式,如、、银行转账等。

•收费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物业公司应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解决问题。

6.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流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流程应包括几个环节:1.收费项目确认: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经过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批准。

2.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周期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公示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的需求,物业服务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收费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保障居民的权益,同时也能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目的及原则1. 目的: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平、透明和合理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用户付费、市场调节、政府监管原则,服务与收费相符原则。

三、收费范围和标准1. 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安全保卫费、绿化环境费等。

2. 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区的物业市场价格、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和维修保养投入来确定。

须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并经过业主投票通过。

四、收费方式和周期1. 收费方式:采用自愿交纳原则,业主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2. 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缴纳,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他周期。

五、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1. 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对。

2. 监督机制:由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可以委派业主代表参与对收费情况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费用使用和公示1. 费用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应用于维护和提升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方面,确保业主的生活品质和安全。

2. 公示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向业主公开收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监督。

七、投诉处理和补救措施1. 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2. 补救措施: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不满意,业主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并寻求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仲裁。

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收费规定

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收费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收费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1.1 物业管理服务费1.2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1.3 环境卫生清洁费1.4 安全保卫费1.5 其他服务费2.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2.1 计算方式2.2 支付周期2.3 支付方式2.4 逾期支付的处理3.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3.1 调整条件3.2 调整程序3.3 调整生效时间4. 免费服务项目与范围4.1 免费服务项目4.2 免费服务范围5.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终止5.1 签订条件5.2 终止条件5.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6. 物业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 6.1 服务质量标准6.2 投诉渠道与处理流程7. 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7.1 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7.2 业主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诉讼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9.1 生效条件9.2 变更条件9.3 解除条件10. 合同的附则10.1 解释权归属10.2 合同的修订10.3 合同的终止条件11. 其他约定11.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1.2 特殊情况处理12. 附件12.1 物业服务项目明细表12.2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表13. 签字盖章页13.1 物业公司签字盖章13.2 业主签字盖章14. 附录14.1 法律法规依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1.1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司人员管理、物业公司办公及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1.2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包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

1.3 环境卫生清洁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垃圾清运等费用。

1.4 安全保卫费:包括小区安全保卫、门禁系统维护、监控系统维护等费用。

1.5 其他服务费:包括小区公共设施开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法律规定(3篇)

物业服务收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以下几种:(一)按面积计费: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费。

(二)按套计费:按照物业套内建筑面积计费。

(三)按量计费:按照业主实际使用的水、电、气等资源计费。

(四)混合计费: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几种计费方式,综合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计费方式及计费标准;(二)物业服务项目及内容;(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四)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五)违约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期限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一)现金缴纳;(二)银行转账;(三)电子支付;(四)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便捷的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途径。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安全、及时缴纳。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使用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四)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1.背景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为了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维修、保洁、安保、绿化、供水、供电等方面。

物业服务收费对业主来说是一项必要的支出,同时也是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

因此,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必须严格规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2.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讨论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给业主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3. 缴费方式业主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以方便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4. 收费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对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进行统一管理。

收费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管理、收支平衡管理等方面。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收费管理的公平透明、规范有序。

5. 退费管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退费申请。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认真核实申请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退费款项返还给业主。

6. 其他规定本细则未涉及部分的相关内容,应当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表2.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凭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业主委员会:指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全体行使管理、监督、协商、服务职能的组织。

2.业主大会:指所有业主共同行使决定小区事项的权利和义务的会议。

所有业主作为法定成员,有出席、表决、监督的权利。

3.财务核算管理:指对物业服务费进行收支核算,掌握收支情况,做到财务账目清晰、全面、准确。

困难及解决办法:1.在收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项目。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准确、透明、公平、合法,符合市场规律和社会效益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便民缴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使用情况和业主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提交当地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缴费、移动支付等便民方式提供缴费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返还业主预缴费用或进行公开招标、询价等程序,选定维修基金使用单位,并按规定管理和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项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报告和公示收费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向业主充分征求意见,并建立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

第十二条基础管理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提供保洁、保安、绿化、消防等基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基础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区的面积、楼层、设施设备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所收取的费用。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类型、数量、质量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水电管网维护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水电管网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水电管网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水电管网设施的类型、数量、使用情况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区的实际情况,确保费用合理、公平。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物业服务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业主/住户):【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为该物业项目的业主/住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

1.3 甲方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保防护等费用。

2.2 乙方应在每月【金额】日前将物业服务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的【百分比】支付滞纳金。

2.3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详细使用情况。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限】。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天数】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依法追讨欠款。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办法对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2024年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物业服务范围与内容1.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1.2 公共设施维护管理1.3 绿化管理1.4 环境卫生管理1.5 安全保卫管理1.6 其他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2.1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2.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2.3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周期2.4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机制2.5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的用途3.1 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3.2 物业维护与管理所需的材料费及维修费用3.3 物业管理办公及通讯费用3.4 物业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3.5 其他物业管理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4.1 合同的开始日期4.2 合同的结束日期4.3 合同续签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双方的义务与责任5.1 物业公司的义务与责任5.2 业主的义务与责任5.3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互相配合与协作第六条物业服务质量保障6.1 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6.2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6.3 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变更与解除后的相关处理事项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8.2 业主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8.3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协商解决9.2 提交调解组织调解9.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0.1 物业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及费用10.2 物业公司提供的优惠措施10.3 特殊情况下的物业服务安排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2.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附件14.1 物业服务项目清单14.2 物业服务费明细表14.3 其他重要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范围与内容1.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1.1.1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1.1.2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1.3 住宅小区绿化景观的维护和管理 1.1.4 住宅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1.1.5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服务1.2 公共设施维护管理1.2.1 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1.2.2 公共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改造1.2.3 公共设施的故障排查和紧急抢修1.3 绿化管理1.3.1 绿化带的日常养护和修剪1.3.2 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1.3.3 绿化环境的清洁和美化1.4 环境卫生管理1.4.1 住宅小区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清运 1.4.2 公共区域卫生死角的清理1.4.3 公共厕所和垃圾站的维护管理1.5 安全保卫管理1.5.1 住宅小区的安全巡查和监控1.5.2 出入人员的管理与登记1.5.3 火灾、盗窃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6 其他物业服务内容1.6.1 物业服务中心的前台接待和服务 1.6.2 物业服务的咨询、投诉和反馈 1.6.3 社区活动组织和策划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2.1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2.1.1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基础2.1.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单价2.1.3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依据2.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2.2.1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周期2.2.2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2.2.3 物业服务费的结算程序2.3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周期2.3.1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开始日期2.3.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结束日期2.3.3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调整周期2.4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机制2.4.1 物业服务费调整的条件2.4.2 物业服务费调整的程序2.4.3 物业服务费调整的公示和通知2.5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2.5.1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时间2.5.2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2.5.3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确认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的用途3.1 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3.1.1 物业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3.1.2 物业服务人员的加班工资3.1.3 物业服务人员的福利保障3.2 物业维护与管理所需的材料费及维修费用 3.2.1 物业维护材料的采购和保管3.2.2 物业维修工程的实施和管理3.2.3 物业维护维修的记录和归档3.3 物业管理办公及通讯费用3.3.1 物业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和领用3.3.2 物业管理通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3.3 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运行和更新3.4 物业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3.4.1 物业公共设施更新改造的项目规划 3.4.2 物业公共设施更新改造的预算编制 3.4.3 物业公共设施更新改造的施工监管3.5 其他物业管理费用3.5.1 物业管理公共活动的费用支出3.5.2 物业管理公共宣传的费用支出3.5.3 物业管理其他特殊事项的费用支出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4.1 合同的开始日期4.1.1 合同开始日期的确定4.1.2 合同开始日期的公告和通知4.2 合同的结束日期4.2.1 合同结束日期的确定4.2.2 合同结束日期的公告和通知4.3 合同续签的条件与程序4.3.1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8.1.1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行为8.1.2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维修、保养等工作的违约行为8.1.3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违约行为8.1.4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处理业主投诉的违约行为8.1.5 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赔偿责任8.2 业主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8.2.1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行为8.2.2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设施设备的违约行为8.2.3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违约行为8.2.4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配合物业管理的违约行为8.2.5 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8.3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8.3.1 物业公司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8.3.2 业主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8.3.3 违约责任赔偿的计算方法8.3.4 违约责任赔偿的处理程序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协商解决9.1.1 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9.1.2 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期限9.2 提交调解组织调解9.2.1 选择调解组织的程序9.2.2 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9.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1 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9.3.2 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0.1 物业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及费用10.1.1 额外服务的项目范围10.1.2 额外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10.2 物业公司提供的优惠措施10.2.1 优惠措施的种类和条件10.2.2 优惠措施的实施和终止10.3 特殊情况下的物业服务安排10.3.1 特殊情况的定义和范围10.3.2 特殊情况下的服务安排和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1.1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1.1.2 合同生效的确认程序11.2 合同的变更程序11.2.1 合同变更的申请条件11.2.2 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1 合同终止的客观条件11.3.2 合同终止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1.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2.1.2 保密信息的使用和保管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2.2.1 保护措施的种类和实施方式12.2.2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12.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12.3.1 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认定 12.3.2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承担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13.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1.2 法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13.2 争议解决方式13.2.1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3.2.2 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效第十四条合同的附件14.1 物业服务项目清单14.1.1 清单的编制和更新14.1.2 清单的公示和查询14.2 物业服务费明细表14.2.1 明细表的编制和解释14.2.2 明细表的公示和查询14.3 其他重要文件14.3.1 文件的范围和种类14.3.2 文件的保存和查阅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第三方介入是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甲乙方之外的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经甲乙方同意,参与合同的履行、监督或争议解决等环节。

太仓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太仓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太政规〔2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每三年内对本市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2024年苏州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与使用办法

2024年苏州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与使用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苏州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与使用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2.1 收缴时间2.2 收缴方式2.3 收缴金额3.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使用3.1 使用原则3.2 使用范围3.3 使用监督4.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管理4.1 管理责任4.2 管理规范4.3 管理监督5.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调整5.1 调整条件5.2 调整程序5.3 调整生效时间6.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退还6.1 退还条件6.2 退还程序6.3 退还金额7.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欠缴与追讨7.1 欠缴处理7.2 追讨程序7.3 追讨方式8.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监督与检查8.1 监督机构8.2 检查频率8.3 检查结果处理9. 合同的有效期9.1 有效期期限9.2 续约条件9.3 终止合同的条件10.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类型12.2 解决方式12.3 仲裁或诉讼地点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3.2 第三方权益保障13.3 法律法规适用14. 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合同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费用;(3)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4)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及经营成本;(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2.1 收缴时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月收缴,业主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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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三、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含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项目收费管理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精品文档---------------------------------------------------------------------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非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得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普通住宅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九、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的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服务标准确定服务等级进行合理报价。

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和招、投标文件中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10天内持以下材料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证明;(二)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十、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十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收费及有关事项。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精品文档---------------------------------------------------------------------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十三、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支出。

十四、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八)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分摊;(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一)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十二)法定税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十五、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不收取公共服务费(改变用途的除外),计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阁楼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公共服务费;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精品文档---------------------------------------------------------------------十六、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住宅物业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监督。

十七、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十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具体范围、比例可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不作约定的一律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低于规定标准的30%执行。

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区别不同情况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制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并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通畅条件下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使用。

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未经业主委托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或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按照上款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协商收费标准。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精品文档---------------------------------------------------------------------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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