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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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篇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诊断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 引用文件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 职责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
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7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办理休假、病退、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的依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做如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依据,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非本专科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
开具证明书时,必须以本院病例资料为主要依据,依照诊断原则作出诊断。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申请由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四、开具诊断证明时,须明确告知并记载患方在诊疗、照护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六、涉及病休的诊断证明只能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
休息时限参考诊疗规范、病休时限数字应大写。
原则上,开具病休急诊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月,确因病情需延续病休的,需有复诊过程和记录。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处理意见。
七、为门诊患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盖门诊诊断章;为住院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盖诊断证明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的真伪进行审核把关。
八、对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200元、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导致法律纠纷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医务科2020年1月6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断建议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的领取与保管:(一)诊断证明书由本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临床岗位的医师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领取人要妥善保管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领取加盖医务部印章的诊断证明书时,由医务部专人登记起止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三)医务部必须执行完善的登记制度,登记本长期保存,不得遗失。
(四)医务干事负责诊断证明书的领取登记工作。
二、诊断证明书的开具与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对国家、单位、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二)、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在岗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诊断证明。
(三)、医师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不准跨专业开诊断证明书。
(四)、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要调取原始住院病历或提供原始门诊病历,核实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对诊断难度大的或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计划生育、残疾医疗鉴定、学生休学或免予体育课程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七)、因病情确实需要配备轮椅、围腰、拐杖、假肢、助听器等劳保用品范畴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建议证明。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第一篇: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第二篇: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疗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疗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建议的文字凭证,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疗、闯事补偿、司法判定以及各种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合本单位详细状况,现对医学诊疗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疗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一定经上司医师批阅署名,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疗证明要谨慎仔细,不可以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照,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疗证明书,更不同意出具虚假医学诊疗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疗证明一定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疗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天,当天盖印有效,非当天开具不予盖印(特别状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出 3 天,门诊不超出 1 周,慢性病不超出 2 周,特别状况不超出 1 个月。
五、对过后的医学诊疗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别状况的,要以事实为依照,核实后并经院领导同意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一定书写为补办当天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斗打斗、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别状况一定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1 七、以下状况须接到相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察,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印奏效:1、凡波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损害、保险索赔、建议休养、更改工作、外处治疗等,应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疗证明书一般交自己带回,特别状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波及法律的诊疗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疗,需开诊疗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议论后,谨慎开出诊疗证明书。
十、凡波及司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疗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判定的最后建议为最后诊疗。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判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8.1医疗机构应制定诊断证明书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8.2在发生诊断证明书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影响。
19.患者服务与满意度调查
19.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咨询平台,为患者提供关于诊断证明书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二、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2.2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十三、责任追究
1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2对因诊断证明书管理不善导致的患者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开具、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伪造、涂改、转借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6.2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医务人员对诊断证明书法律、法规和规定知识的掌握。
17.跨部门协作
17.1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7.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9.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诊断证明书开具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和作用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休息建议等信息的文字凭据。
它是患者就诊过程的记录,也是患者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依据。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1.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和资格。
2. 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完成门诊病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的初步诊断或印象名称必须规范,符合国际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与病历记录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检查结果相符合,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4. 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由出具证明书的医生签名。
5.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诊断证明书的适用范围1. 患者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以出具病休证明书。
病休证明书应注明休息起始日期、预计休息结束日期和休息原因。
2. 患者因疾病需要特殊治疗的,可以出具治疗建议证明书。
治疗建议证明书应注明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3. 患者因疾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可以出具相关证明书。
相关证明书应注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保密1.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诊断证明书进行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外借、复制或者泄露患者信息。
2. 医生对因出具诊断证明书而掌握的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 患者有权查询、复印自己的诊断证明书。
患者查询、复印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六、诊断证明书的修订和撤销1. 如果医生发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修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导语】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医疗集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集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依法出具医学证明书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健康、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师签字),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病假证明期限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
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对所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负完全法律责任。
三、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办理低保、计划生育、保险索赔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诊断证明。
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书。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书。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出具与病假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权限1、急诊患者原则上不超过一周;2、门诊普通患者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不超过两周;3、住院患者原则上出院时需要继续休病假不超过三月;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照《中共县县委和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纪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门(急)诊患者每次就诊、住院患者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1、医务人员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学诊断证明书由医务部统一管理及审查,并记录在案。
3、具有我院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4、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经医生亲自诊查后方可为病人开具,并有医师签名盖章方可生效,杜绝未经诊查及跨专业开诊断书。
5、对诊断难度大的或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和涉及刑罚人员的,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方可盖章。
6、病休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病休时间严格控制在7天之内。
如因病情需要病休7天以上不超过14天的应由科主任审签,超过14天应由科主任审签后报门诊主管院长(熊院长)审批签字再加盖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病休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7、对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生权限的规定: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只有一周以内的权限。
8、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9、医生所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专人负责,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10、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出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的诊断和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11、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第三条医疗诊断证明是医疗机构对其患者疾病状况、治疗过程和康复情况等作出的书面结论,是患者就医、治疗、康复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和诊疗过程出具。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就诊医师;(三)疾病名称、诊断依据、诊断结果;(四)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五)康复建议、注意事项;(六)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第七条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真实、准确;(二)符合诊疗规范;(三)尊重患者隐私;(四)不夸大病情,不误导患者。
第八条医师在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二)结合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判断病情;(三)根据诊疗规范,提出合理的治疗方案;(四)在医疗诊断证明上签名,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医师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诊断证明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诊断证明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备案:(一)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修改、撤销;(二)医疗诊断证明的遗失、损坏;(三)医疗诊断证明的异议、投诉。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最新资料推荐------------------------------------------------------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篇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1 / 8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二: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b)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隐私保护
1.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医学诊断证明书中的个人信息。
a)处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患者信息;
b)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患者的医学诊断信息。
2.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于:
a)持续改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
b)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八、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紧急情况处理
1.针对紧急情况,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事故等,医疗机构应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紧急处理预案。
a)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保管、传递等工作正常进行;
a)审查内包括制度条款的适用性、操作流程的合理性等;
b)更新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应及时公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审查与更新的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二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a)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a)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
b)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c)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评价
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包括:
a)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准确率、及时率、完整率;
b)患者及社会公众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满意度;
c)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b)医学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五、违规处理
最新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篇一: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前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那么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八、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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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中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
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
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浚县中医院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