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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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试行)

为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及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节点。各省(自治区)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城市以及自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城市,自愿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并上传数据的,也可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围绕试点城市范围内各环节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数据报送、日常运维与考核管理等内容,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各城市追溯体系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同时,围绕节点企业内商户运行达标、数据报送及质量等核心指标,对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环节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商务部以各城市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根据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掌握的工作情况,以月度、季度、年度为周期,对试点城市整体及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关键环节进行考核

打分。其中,月度为考核的基础周期,根据附表中各项指标直接计算得分;季度、年度得分取当季、当年各月得分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试点城市。

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同一批试点城市进行排名,形成《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一并通报全国,并抄送各城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督查整改。

(二)批发市场和菜市场。

考核总分均为50分。对于得分4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全国排名,对排名前10的批发市场和前50名的菜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所在城市给予加分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

2.批发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

3.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

附表1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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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根据城市反馈情况及时调整,以下同。

②标准:同一批次试点城市实行同一标准,不同批次适用不同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刚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商务部将根据追溯体系运行完善程度,对标准作适时动态调整。因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和经营户,由城市提出申请,商务部据实逐一核定相关企业和经营户的达标标准。以下同。

③基础业户:以该节点内的摊位数为基数核定,一般一个摊位算一个基础业户,如果多个业户承租同一个摊位或一个业户承租多个摊位的均算一个基础业户,以下同。根据试点城市报送情况作动态调整。

④多个经营户合租一个摊位的,视作一个经营户,可以将这些经营户实际进场和交易数据合并成一个经营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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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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