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为加快建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强化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有关考核验收整改工作(一)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及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于 2013年2月底前,确保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全部建成追溯系统,达到规定的覆盖率和质量要求。
到期仍未完成试点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向商务部、财政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有关处理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扎实开展自测验收。
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11]116号)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扎实开展自测验收。
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认真填报测评表,真实反映各摊位设备安装、子系统建设及各项基本功能实现情况。
要选择全部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和不少于20%的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逐项核对企业报送情况的真实性,以及设备使用率、进场登记率、交易打票率、数据上传等情况。
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确保达到验收要求。
完成自测验收后,要抓紧上报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认真做好全国验收工作。
从 2013年3月起,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采取第三方测评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方测评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主要从技术层面对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基本功能实现情况、执行商务部统一标准情况,以及专用设备性能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评价。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框架、追溯流程、追溯实现方式及信息采集、传输、应用等内容,明确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适用于中央、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试点城市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验收。
一、建设目标及原则(一)建设目标。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建设以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猪屠宰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消费环节及“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为支撑,以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管理为重点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设原则。
1. 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
各试点城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五统一”,确保不同城市、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
2. 探索多元模式,推行成熟技术。
全面推行技术成熟、成本易控制的IC卡为信息传递载体,将各流通节点信息相关联。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探索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技术模式。
鼓励企业结合内部管理需要,集成应用有特色的信息化解决方案。
3. 改造交易流程,支撑行业管理。
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运用信息化技术,以批发市场电子化结算为重点,推进流通节点内部管理信息化,优化交易流程,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的电子化,为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支撑。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及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节点。
各省(自治区)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城市以及自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城市,自愿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并上传数据的,也可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围绕试点城市范围内各环节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数据报送、日常运维与考核管理等内容,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各城市追溯体系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同时,围绕节点企业内商户运行达标、数据报送及质量等核心指标,对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环节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商务部以各城市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根据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掌握的工作情况,以月度、季度、年度为周期,对试点城市整体及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关键环节进行考核打分。
其中,月度为考核的基础周期,根据附表中各项指标直接计算得分;季度、年度得分取当季、当年各月得分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应用(一)试点城市。
考核总分为100分。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同一批试点城市进行排名,形成《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一并通报全国,并抄送各城市人民政府。
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督查整改。
(二)批发市场和菜市场。
考核总分均为50分。
对于得分4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全国排名,对排名前10的批发市场和前50名的菜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所在城市给予加分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2.批发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3.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附表1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4 / 85 / 8注:①已建成企业:是指正式安装追溯设备、与城市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上报功能的节点企业,以考核验收确认的节点数量为基数,如果此后发生变化,商务部根据城市反馈情况及时调整,以下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商办秩函[2014]512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全过程管理,客观准确评价项目建设成效,我部制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考核验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11]11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附件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为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过程质量控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现就项目建设中期评估制定本规范。
一、评估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城市。
二、评估内容(一)组织实施。
包括落实组织领导及配套政策措施,完成方案修订、动员部署及招标采购等。
(二)城市平台建设。
包括初步建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投入试运行。
(三)节点子系统建设。
包括在屠宰厂、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各个类型节点,均至少有1家企业建成运行追溯子系统,能有效采集数据并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合成完整的追溯链条。
三、评估程序(一)城市自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6•【文号】•【施行日期】2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2年6月)为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定于6月20-21日在成都市召开2012年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并举行第三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届时,姜增伟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将出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总结前期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交流工作经验。
(二)部署2012年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三)研究下一步改进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商务部与第三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五)观摩成都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
(六)对第三批试点城市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会议时间、地点时间:6月20日上午全体大会,下午考察成都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6月21日上午进行培训。
19日全天报到。
地点:成都市世纪城假日酒店(西楼)。
(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208号,电话************)。
三、参会人员(一)邀请嘉宾。
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长春、郑州、长沙、南宁、贵阳、西安、西宁、苏州、芜湖、潍坊、宜昌、绵阳等15个城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邀请。
(二)各省代表。
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三)试点城市代表。
第一批、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第三批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财政局相关同志,以及大型肉类蔬菜流通企业代表。
(三)其他城市代表。
沈阳、福州、武汉、广州、拉萨、厦门、深圳等市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作者:暂无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10年第10期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10月15日表示,商务部21日将在上海举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暨试点城市签约仪式,正式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近年来,我国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从流通领域入手,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
我国前9个月吸收外资同比增长16.6%商务部10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9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83.84亿美元,同比增长6.14%。
前9个月,我国累计吸收外资743.4亿美元,同比增长16.6%。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至9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水平与2008年同期水平基本持平,表明我国吸引外资已基本恢复到金融危机前水平。
我省政府全部收入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山东省近日召开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审计部门要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促使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置于审计监督范围。
我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继续关注一般预算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以及其他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的监督,揭示和纠正财政收支脱离山东府管理、体外循环的问题。
据省审计厅负责人介绍,最近5年来,省审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规问题金额1648.7亿元。
西安多家违建单位被清出建筑市场西安市建设部门日前对参与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企业进行了通报,并依法将多家建设单位清出了西安建筑市场。
据了解,近期由于西安个别施工、监理等企业,无视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参与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西安市建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已责令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立即停工整顿,依法将4家违规建设单位清出了西安建筑市场,且在3到5年内禁止准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全面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定于10月21日在上海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并举行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届时,陈德铭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将出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商务部负责同志与试点城市政府负责同志签订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书。
(三)各地交流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及下一步思路。
(四)现场参观上海市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二、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10月21日,20日报到。
地点:上海市虹桥宾馆。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000号电话:021-62753388)三、参会人员(一)邀请嘉宾。
上海、重庆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大连、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昆明及成都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邀请。
(二)试点城市代表。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及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财政主管部门相关同志以及大型肉类蔬菜批发市场负责人。
(三)其他省市代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贵阳、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及乌鲁木齐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本地区参会人员名单,于10月15日前报商务部并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7月29日,商务部在北京召开了2011年全国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并举行第二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会上,齐建中副市长代表济南市与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签署了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协议。
为提高肉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明白放心消费。
2010年9月26日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选取了上海、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南京、杭州、成都、昆明及无锡等10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其主要内容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肉菜商品流通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从而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主要目的是提高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和责任意识;改善消费者预期,促进放心消费。
2011年,商务部和财政部又确定了济南、天津、石家庄等10个城市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这次会议商务部要求各试点城市把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进一步完善落实试点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会议还组织了追溯体系建设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
我市场作为济南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单位,市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王浩、副总经理王世博及蔬菜市场分公司总经理徐宝坤参加了会议。
总经理王浩、副总经理王世博在会议现场
齐建中副市长代表济南市与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签署了肉菜流通追
溯体系建设协议
签约成功。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财办建[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推进诚信经营,促进放心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财政部、商务部决定2014年继续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以肉类、蔬菜、中药材为重点品种,支持部分省市建设覆盖各类流通节点和经营主体,并延伸到部分种植养殖、加工和消费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运、批、零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流通运行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目标与任务,有序推进。
(二)标准统一,形式多样。
在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追溯解决方案,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商务部、财政部已将重庆市列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为了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提高系统建设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近年来,我市推进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建立和完善了生猪屠宰场生猪进场、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登记台账等制度;加强了对蔬菜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团体采购单位等肉类蔬菜流通节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了肉类蔬菜流通进场索证索票、货品查验等制度,流通中的肉类蔬菜质量明显提高。
但是,目前我市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肉类蔬菜销售预包装水平不高;我市肉类蔬菜供应量大、来源面广,而检测、票证、购销台账等信息记录多为纸介质,分散零乱、易损坏丢失,不便于统一存储、管理,内容易被修改,给肉类蔬菜的来源追溯和去向查证带来很大难度,肉类蔬菜流通综合管理水平不高。
运用比较成熟的物联网信息技术,记录、存储、传输肉类蔬菜来源、检测、销售等信息,使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防止信息被篡改,实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完整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形成溯源追责机制,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创造肉类蔬菜放心流通渠道;有利于消费者查询肉类蔬菜流通信息,维护权益,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政府部门发现问题,提高肉类蔬菜质量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完善现代流通体系,提高市场运行调控能力;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提高生产加工水平,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
10城市试点建设肉菜追溯体系
与 一般 食
品制 造业 不 同 ,
国务 院提高
未来 中 国乳 业
将 面对 更 高 的 准 入 门槛 和 更 严 格 的监 管 。
商 务部和财政 部从城市 意愿 、流通
基 础设 施 、 行 维 护 费 的方式最终确定了上 海 、重庆 、大连 、青岛、宁波 、南京 、杭
一
试点城市将 按照统 一采集指标 、统 进行 , 不得事先告知企业 , 别要加 大对 特 编码规则 、 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 口规 中 小企 业 的 检 查 力 度 。
范 、统一追溯规程 的 “ 五统一 ”要求建设
资深乳 业专 家王 Tf i ,新规 定 f L为 g 追 溯 体 系 , 而保 障不 同追 溯 技 术 模 式 信 特 别 强 调 中 小企 业 监 管有 其 合 理 性 .“ 从 . 三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 区 域 无 缝 对接 ,实 现 全 聚 氰 胺 危 机 中 , 跨 第一 波波 及 的 主 要 是大 企 国范围 内信息的追溯 查询 。
州、 成都 、 昆明及无锡市 1 个城市作为第 0
一
日前 , 国务 院
作的通知 》这是继卫生部乳品新国标 实施 。 市在全部大型批发市场 、 中型连锁超市 后 , 大 由更 高 一级 机 构公 布 的 监 管 细化 方 案 , 和 机 械 化 定 点屠 宰厂 ,以及 不 少 于 5 %的 中小 企 业成 为 监 管 重点 。 0
可 状 与 建 设 追 溯 体 系 的要 求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 小 乳 品 企 业 有 存在 的 必要 性 , 以 防止 若 干 大 企 业 垄 断 市 场 , 它们 的 硬 件 更 需 要 但 目前我 国肉类蔬菜流通中个体从业者 占到
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企业
校企合作新模式
安捷伦科技有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与电子科技大学强强合作
本刊讯(供稿 童乐)为了帮助大学毕业生与企业无缝对 接,实现大学生就业和上岗的零过渡,使高校培养的学生成为 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实现高 校与企业“双赢”,2010年9月29日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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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本刊讯(记者 赵晔)10月21日,商务部在上海举行全国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暨试点城市签 约仪式,正式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据悉,商务部将采取重点突破、试点先行的方式推进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 为重点,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在有条件的城市建设肉类 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将在年内选择上海、成都、昆明等10个 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城市,每个城市在全部大型批发市场、 大中型连锁超市和机械化定点屠宰厂,以及不少于50%的 标准化菜市场和部分团体采购单位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 况,在全国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建立肉菜追溯体系。
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 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自20 0 8年起,国家质检总局组 织对2 0 0 6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许可条 件审查细 则》进行修订。目前形成的新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结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具体特 点,就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和规范,较以 前版本更明确、更具体、更严格、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新 版细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自行检验的 项目共有64项。
全国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
全国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一、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原因:首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食品安全保障工程。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项重要原因就在于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
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从流通领域入手建立市场倒逼机制,强化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能力,促使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其次,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从肉菜入手,推动农产品流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肉类蔬菜是“菜篮子”中的大品种,消费量大,但流通的组织化、包装化水平不高,容易在食品安全上出现问题,而且不易查找源头。
我们选择肉类蔬菜入手建立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改造、加强市场引导等手段,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带动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
如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好了,还可以带动其他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农民农业增收。
最后,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可以帮助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政府责任制。
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今年的国办发18号文件就提出了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在目前农产品大流通的格局下,很多地方农产品的外埠供应量相对本埠供应量要高许多,光靠地方自己的力量,很难保障食品安全质量,无法有效落实地方责任。
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实现各地信息的互联互通,整体推动全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高,帮助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难点: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难点主要在于流通基础较薄弱和建设追溯体系的经验不足1、肉类蔬菜流通现状与建设追溯体系要求差距较大。
一是流通组织化、包装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个体从业者占到经营主体的95%,冷鲜肉、分割包装肉占比不到10%,包装蔬菜份额不足13%;二是流通基础设施条件差,大部分批发市场没有基本的检测检验和贮藏保鲜设施,采取传统的人工结算交易,信息化程度低;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食品安全制度没有有效落实。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X〕20号)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X〕279号)和《X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商函〔X〕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届X全会精神,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突出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提高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方位构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监督有力的肉类蔬菜流通安全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X年X月底前,在市区4家定点屠宰企业(3家生猪屠宰企业、1家牛羊屠宰企业)、2家农产品批发市场、4家农贸市场、15家大中型连锁超市(26个门店)、45家肉菜专卖店(20家肉品专卖店、25家蔬菜专卖店)、48家团体采购单位、1个外埠肉备案中心等肉菜流通环节,建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数据可分析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通过示范带动,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主要任务建设“一平台七系统两个接口”工作网络。
(一)建设“一平台”,即建立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按照商务部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流程“五统一”要求,汇集各流通节点经营主体信息、流通过程信息,具备经营主体备案功能、追溯流通信息汇总功能,支持追溯信息链条合成、信息综合利用、应急事件管理、流通节点工作考核、公共信息服务等工作,确保我市管理平台信息与省级平台、中央追溯管理平台信息有效对接,进行数据共享。
依托虚拟化技术,构建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云数据服务中心,汇集各流通节点流通追溯信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为加快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度,加强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加快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建成追溯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前期工作,确保联合采购顺利进行(一)做好专用软硬件设备签约准备工作。
商务部将于2013年1月底确定并公布城市平台软件和专用硬件的中标企业名单。
请第三批试点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求抓紧修改完善合同文本,2月底前将组织集体签约。
(二)2013年2月底前上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要抓紧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设备选型与数量、数据采集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完成后及时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
(三)启动系统集成、项目监理招标工作。
系统集成、项目监理企业入围名单也将于2013年1月底公布。
第三批试点城市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尽快启动系统集成、项目监理、通用设备等的招标工作,待入围名单公布后立即开展招标,确保于2013年2月底前发布系统集成、项目监理招标公告,于2013年3月底前发布通用设备招标公告,并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为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肉类蔬菜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但目前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均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
近年来,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创造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流通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市场运行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突出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提高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全国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肉类蔬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4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肉类蔬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肉类蔬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473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确保工作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肉类蔬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加快转变流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确定专门协调单位,确定专职人员,保证工作力量,承担具体推进任务。
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标准等相关文件,加强工作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经常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工作汇报,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保证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加大人、财、物投入,积极推进当地肉类蔬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和保障机制。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程序,用好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坚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制订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建立健全肉类蔬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管理、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和经营者追溯管理责任,为加强肉类蔬菜和中药材流通行业管理、加快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长沙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猪肉、蔬菜(以下简称肉菜)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流通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监管部门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0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对肉菜流通各环节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追溯体系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肉菜生产经营者,是指纳入我市追溯体系的种(养)植(殖)基地、生猪定点屠宰场、肉菜批发市场、超市、标准化农贸市场、配送中心、专卖店和团体餐饮消费单位等。
第四条按照职责明确、突出重点、统一部署、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将追溯体系建设、运维和管理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一)市级商务部门负责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各节点追溯体系建设。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肉类蔬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引导市场经营者使用追溯系统,严格执行肉菜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做好追溯体系运维和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经营者依法文明经营,对追溯体系建设节点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植(殖)和屠宰环节的追溯体系质量监管,落实生猪检疫检验等票据准出制度,督促本市规模蔬菜生产企业履行蔬菜产地证明制度,主动做好与追溯体系的对接。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溯源电子秤的计量监督管理,督促使用溯源电子秤的交易场所依法接受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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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
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商秩字[2010]27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秩字[201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为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
国肉类蔬菜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但目前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均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
近年来,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创造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流通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市场运行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突出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提高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肉类、蔬菜“一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