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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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需要哪些资料准备呢?

(一)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土地估价单位对拟使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

(二)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出具);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5)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须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6)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7)征(占)用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文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材料(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10)消防部门意见;

(11)拟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签定);

(12)补充耕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

(13)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须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及地价评估的有关资料。

(14)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须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5)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2、图件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3)补充耕地位置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4)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可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供);

(三)审查报批。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该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批准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是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俯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按规定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测量是测量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

3、权属审核

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并进行公告。

4、注册登记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和有利益关系的人对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即由登记机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对土地注册登记后,向土地权利人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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