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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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浙政办发〔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加快构筑功能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范围。

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工业(产业)园区及省级产业集聚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三)科学有序规划建设开发区。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划定开发区功能边界,做到耕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多线分明”,严禁任意扩大开发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等禁止开发区域设立开发区,鼓励各地优先利用低丘缓坡和荒滩未利用地建设开发区。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浙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推动全省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提升建造品质,促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及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浙科发条[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条〔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了充分发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切实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推动10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1.平台牵头,各方参与。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由平台建设承担单位牵头,联合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和重大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鼓励有关联性的平台共同承担项目。

充分发挥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成果转化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2.主动设计,市场导向。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由平台共建单位牵头主动设计,并应吸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意见。

通过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导向,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3.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必须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受益面广的项目,推广应用一批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浙信科[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信科[2006]124号)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信息产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推进本地区的信息技术创新工作。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加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精神,加快“数字浙江”建设,促进我省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加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信息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特点(一)浙江省经济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制约和市场竞争形势,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路子。

信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以其低资源消耗性、高融合性和强大的倍增作用,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战略作用。

(二)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

数字化、网络化、综合化成为信息技术发展的显著特点,计算机终端、通信终端、视听终端的信息化功能日趋统一,信息产品价格和信息交易费用不断降低,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市场控制手段被技术先进国家广为运用,对技术制高点的争夺日趋激烈,信息技术与其他技术的融合更加紧密,不断形成新的技术和经济增长点,并将催生许多新的产业和新的经济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浙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15日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比2020年下降5%左右、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0万吨、4.76万吨、5.43万吨、0.36万吨。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整治提升高耗低效企业15000家以上。

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七大行业为重点,开展公共用能系统能效诊断,每年组织实施百个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现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

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

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浙委办[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9])13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对于我省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对于保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顺利实施、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每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省党的建设新局面。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6日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任务││项目分解│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省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 │认真总结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功经验│省委组织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坚持用中││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干部学习考核激励制│││││国特色社│ 2 │度和新任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学、评│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直机关工│││会主义理││学、考学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陈云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云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云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浙06行终6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某某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某某法【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唐传荣、金小娟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传荣、金小娟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传荣、金小娟胡元长、陈珊珊【代理律所】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建法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法发〔2010〕283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业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

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浙发改基综〔2019〕368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9〕36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基综〔2019〕32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探索我省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启动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28日附件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基综〔2019〕32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新模式,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定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发展跨领域、跨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产业,为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等提供智力支撑,着力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形成具备“浙江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杭政办函〔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1日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动工业产业创新升级,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建设用地上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或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地块的规划管理。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原则鼓励在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信息经济“六大中心”建设和智慧应用项目、新兴特色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发展项目等创新型工业项目。

创新型工业项目由市发改、经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鼓励在工业用地上安排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创新型工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外,不得安排非创新型工业项目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或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浙知发综〔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提纲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从广度和深度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有利于建立点面结合、层次分明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突出各有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形成以创新促普及、以示范促深化的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1.县(市、区)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的工作要求(1)深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重视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绍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兴市金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8〕1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发〔2019〕1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聚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设立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市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集成电路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浙人薪〔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合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欠发达乡镇的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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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浙发改产业〔2007〕46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通知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信息办,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创建信息化平台,积极促进全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事业,是全面贯彻落实《数字浙江建设规划纲要》精神,完善开发区(园区)功能平台体系,提升发展层次的具体举措。

为进一步推进与规范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省发改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联合拟定了《浙江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以下发,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意见》精神的落实与组织实施工作。

为有效落实《意见》精神,今年,省发改委将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在各市选择1—2家先期已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开发区(园区),作为示范试点。

通过联合省级有关部门的共同支持,进一步提高各试点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请各市发改委会同市信息办根据当地各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好试点单位的选择与推荐工作,推荐名单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省发改委并抄报省信息产业厅。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二○○七年七月十六日)为全面贯彻落实《数字浙江建设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创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平台,促进全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事业的有序推进和良好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的现实意义(一)加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是以信息化带动与提升工业现代化为核心,网络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应用系统建设为重点,数字化建设为支撑,通过对信息资源的全面整合、开发和利用,发挥信息技术在开发区(园区)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实现开发区(园区)管理水平与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这是深入实施建设“数字浙江”发展战略,将我省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向新高度,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有利于管理部门创新和完善管理手段,提高行政能力,推进效能建设,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是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在开发区(园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区内、区外社会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加强上下沟通,促进横向联系;加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进开发区(园区)数字建设、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改善开发区(园区)建设条件,优化技术环境,通过信息平台的创建,带动产品创新平台、公共服务与技术支撑平台的建立,完善开发区(园区)信息网络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应用环境;有利于强化开发区(园区)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提升开发区(园区)建设层次,促进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带动区内企业扩大出口;也有利于开发区(园区)统筹推进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实现各项政务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有关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总体部署,以“整合、应用、服务、效益”为主线,以完善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应用先进信息技术为手段,充分发挥公共信息服务的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建运作高效、管理统一的全省开发区信息化服务平台与应用网络,加大产业信息化应用与改造力度,不断扩大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和领域,推进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实现开发区(园区)信息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建设原则1、资源共享,统筹规划。

要立足于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共信息资源的服务作用,加强各方面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实施“数字浙江”发展战略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统筹规划,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充分利用政策导向功能,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调节作用,推进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步伐。

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和采取相应的调控手段,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合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3、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技术要求高,内容复杂,因此,建设要根据发展战略和技术发展的要求,遵从总体规划,确定建设优先顺序,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目标和实施计划(一)总体目标。

通过“十一五”的建设,到2010年,建成覆盖全省开发区(园区)范围,具有健全标准体系、功能完善、技术领先、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开发区(园区)信息化网络和应用体系;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信息资源公开和共享机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高效的运行管理模式;实现重点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技术在政府工作中得到普遍应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二)实施计划。

2007年,省发改委将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在市发改委联合信息办推荐的基础上,在各市选择1—2家先期已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开发区(园区),作为示范试点,通过支持,进一步提高各试点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2008年,实现省级中心网站开通运行,初步建成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架构。

至2010年,信息化服务平台与应用网络全面建成。

四、推进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通过组织相应的技术力量,积极抓好全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制定建设期内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明确开发区(园区)各类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的基本内容,确定需要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拟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设计好实施步骤。

同时,根据网络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统一的设备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分类、编码、交换接口、信息传输、数据存储等方面的技术指标,以规范建设标准,提高技术水平。

(二)抓好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创建工作。

根据系统建设的空间布局,分为省级中心和开发区(园区)两个层面来实施。

——省级中心。

第一,重点要打造好中心网站,即全省开发区(园区)信息共享和交互中心平台的建设工作。

网站设置政策法规、投资动态、区域经济等栏目,介绍并宣传全省开发区工(园区)的政策法规、发展状况,通过共享数据库,反映投资环境和企业概况等多方面信息;通过内嵌视频和远程监控功能,采用三维图像和视频技术,虚拟园区现实,实现远距离实时观察园区实际情况,提供园区风貌的浏览和展现;提供链接和访问全省园区网站的综合途径。

第二,立足于提供一流的服务和技术应用水平,打造好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通过组建全省园区的虚拟专用网络,开展企业应用系统的建设。

充分利用通讯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运行环境,结合省级中心网络,搭建平台的基础运营架构,以网络/电脑/手机+ipos(信息服务终端)模式,建设园区企业的虚拟专用网络。

依托平台发挥信息服务机构、应用技术商、通讯运营商各自的优势,重点建设企业门户、集团内联、客户服务、营销管理等业务系统和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专业咨询信息等信息资源系统。

——开发区(园区)层面。

围绕提供高效、便捷的应用功能,抓好三个不同主题内容的服务平台建设。

第一,政务服务平台。

通过建立合理的政府网上服务业务流程,建设关键业务应用系统和跨部门协同业务应用系统,重点推进政策咨询、网上登记、年检年审、办证、纳税交费、项目审批、报表申报、文化建设、网上公示等应用系统。

第二,信息服务平台。

通过信息网站的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达到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增值。

提供招商引资、技术交流、中介服务、人才招聘、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公共信息服务和文化建设、知识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开展科技情报、市场动态、行业专业信息咨询等增值服务。

第三,商务服务平台。

以电子商务系统和物流信息系统为主要建设内容,满足供应链管理和客户管理系统等供需信息的要求。

通过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实现商务洽谈、招标投标、订单处理等商务活动,以及支付、认证、商务咨询等中介服务。

通过建立物流信息系统,实现流通过程中包括库存信息、进出货物情况信息、物流费用信息、关税信息、模拟物流费用预测信息、付汇情况信息、货物销售情况跟踪信息等方面的快速处理。

(三)加强系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省级中心。

要围绕中心网站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利用省经济信息中心现有的网络环境作为基础,增设部分专用网络设备,借助网络运营商(有线、无线、移动)提供的网络支持,做好技术所需的服务器、系统软件等支撑环境的配备,抓好以防火墙、安全审计、身份认证等为基础的安全保障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保障省级中心与开发区(园区)之间信息的高效传输及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二是开发区(园区)。

重点要建设好以光纤宽带传输网为主体,无线、移动网为补充,结构合理、互联互通的园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构架,建设相应的数据中心、数字监控系统和监控网络,配以符合技术运行要求的防火墙、身份认证等为基础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并实现与省级中心的互联与远程管理。

(四)抓好信息化技术标准的建立工作。

2007年,提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工作目标,编制标准化体系框架,建立标准化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2008年,在标准化体系框架下,重点完善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数据传输、存储安全等技术指标的统一,确保应用系统与网络的规范建设。

五、加强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推进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数字浙江建设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战略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另一方面,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编制本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要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和落实措施,规划要与省相关规划相衔接并经专家评审上报,由市发改委会信息办联合审核后组织实施,以确保质量。

(二)采取必要措施,扎实推进平台建设。

为鼓励开发区(园区)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对被列入试点实施示范建设的开发区(园区)以及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行动积极、成效明显的开发区(园区),省级有关部门将在建设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当地管理部门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各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重视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强项目评估,切实把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与技术水平关。

(三)积极抓好示范建设与管理培训。

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将积极抓好试点单位的建设示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推广建设工作。

同时,立足于培养一批技术与业务紧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发挥省经济信息中心等有关技术组织力量的作用,做好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培训工作和组织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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