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 征求意见稿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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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XXXX—XXXX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实施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实施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对文物建筑修缮实施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工作做了规定要求。正文共五个部分:基本要求、开工条件及要求、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和备案与保修。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地区明清官式作法的下列建筑的修缮施工:

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

筑物、构筑物;

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e)其他符合或部分符合官式作法的建筑可参照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施工实施阶段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的时间段。

2.2

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确定施工单位至工程正式开工的时间段。

2.3

施工控制阶段

工程正式开工至合同内容全部完工的时间段。

2.4

竣工验收阶段

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内容完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时间段。

2.5

工程资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6

施工资料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2.7

复试检测

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8

五板二图

五板: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板和安全生产板、消防保卫板、环境保护板和文明施工制度板。

二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 基本要求

3.1 文物建筑修缮应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保护文物建筑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原则。

3.2 施工时不应破坏文物建筑周边原有的自然环境。

3.3 施工前应对不可移动文物、古树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护设施应牢固,不应影响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3.4 施工时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相关要求。

3.5 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发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停止施工并通知监理单位。

3.6 参建各方应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7 应依据文物建筑工程保护修缮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修缮项目控制。

3.8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对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9 施工作业人员入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10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方案,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消防演练应在开工后进行一次,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3.11 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等。

3.12 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顶升(接高)、附着锚固、拆卸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应有检测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13 施工现场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4 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应齐全有效。

3.15 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应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的要有配套的防范手段和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16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17 施工现场大门应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

3.18 施工现场应使用节水龙头和节能灯具,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

4 开工条件及要求

4.1 开工条件

开工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签订工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

b)取得开工许可;

c)完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

d)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e)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f)完成场地内文物、古树等保护措施,施工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g)参建各方项目人员已到岗。

4.2 开工准备

4.2.1 建设单位

4.2.1.1 施工前应满足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

4.2.1.2 签订施工合同,取得开工许可。

4.2.1.3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图纸。

4.2.1.4 组织办理项目施工监督注册。

4.2.1.5 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

4.2.1.6 组织召开第一次工程会议。

4.2.2 设计单位

4.2.2.1 确定项目现场负责人。

4.2.2.2 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

4.2.2.3 进行设计交底。

4.2.3 监理单位

4.2.3.1 设置项目责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4.2.3.2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在开工前完成审批。

4.2.3.3 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4.2.3.4 签发工程开工令。

4.2.4 施工单位

4.2.4.1 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4.2.4.2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绿色施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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