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校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后勤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后勤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总务科,负责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等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聘用人员聘任
第六条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由决定,并报备案)。

4 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聘用程序
1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2 各服务中心聘用人员的后续聘用于每年2月份、8月份定期进行。

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用工需求审批: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2)发布聘任信息:经审批后的招聘信息,可通过网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健康状况、有效证件等)。

(3)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聘用小组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等进行详实陈述。

拟招聘人员的服务中心也要向应聘者介绍本中心基本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以上内容如实填入《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聘用考核表》。

(3)考试和录用:根据岗位招聘、应聘情况组织考试(面试笔试相结合)。

最后聘任领导组根据任职条件、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及考试结果,按岗位确定聘用人员。

(4)聘用结果公示:对已确定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用人员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5)试用期: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各服务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

聘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

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约定工资的80%发放,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6)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期不超过三年。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从劳动者初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两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两种。

全日制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在招聘时告知应聘人员。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非全日聘用人员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提前30天或在试用期间提前3天书面通知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 未足额支付工资;
3 以暴力、胁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4 违章指挥,强令聘用人员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聘用人员以下六种主观行为之一,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利益造成损害的,各服务中心可上报后勤管理处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 严重失职,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造成重大损害;4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5 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6 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聘用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2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 签订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第十七条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聘用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聘用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4 部门撤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后勤管理处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四章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条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新聘的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

各中心可根据聘用人员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定期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以850元/月为基准,上下浮动10%。

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上调10%;违反劳动纪律,表现恶劣,考核为不合格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下调10%。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与人事处协调,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保费缴纳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各服务中心必须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并报人事处备案;聘用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应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对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各服务中心应视情况给予特殊岗位津贴,随工资发放。

第五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后勤管理处聘用的聘用人员,由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宏观管理;各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职责:
1 根据各部门的编制情况,核定聘用人员的用工指标;
2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建立和健全后勤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 负责各中心聘用人员需求的审批;
4 负责具体组织聘用人员考试录用工作;
5 负责组织各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 负责聘用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
7 监督各服务中心对聘用人员实施规范管理和定期考核;
8 负责与人事处协调办理聘用人员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各服务中心职责:
1 严格执行后勤管理处有关聘用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师生工作生活顺利进行,保证学校利益和聘用人员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2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将直接涉及聘用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聘用人员;
3 负责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需求、任职条件、工作任务等岗位要求;
4 负责配合聘用领导组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和资格审查;
5 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名册和聘用人员档案,并设立负责聘用人员的兼职管理人员。

每月定期上报聘用人员流动情况,每季度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
6 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培训;
7 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爱岗敬业的教育;
8 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聘用人员工资;
9 定期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10 安排聘用人员住宿的,应对聘用人员的住宿环境定期检查,确保整洁、安全;
11 如遇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发生须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聘用人员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后勤管理处及各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 聘用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 聘用人员在工作场所内要服饰整洁、举止得体,应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

4聘用人员在各服务中心安排的住所中不准留宿他人;宿舍内应保持卫生整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准赌博、酗酒。

5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勤管理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