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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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内部为完成公务所使用的书面文件。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进行接收、审阅、签章、发放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可以减少公文处理中的失误和延误,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形象。

三、具体规定
1. 公文接收
1.1 公文接收员应具备良好的信函处理和文档管理能力,并按时接收、登记和分发公文。

1.2 接收公文后,应立即检查公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将公文送交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1.3 若发现公文内容与相关要求不符或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接收员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解决问题。

2. 公文审阅
2.1 审阅公文的人员应认真、细致地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2 审阅过程中,如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2.3 审阅完成后,应将审阅意见和建议记录在公文审阅表中,确保审阅工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公文签章
3.1 公文签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签章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2 签章人员应严格控制签章权限,避免滥用签章权力。

3.3 签章完成后,应将签章情况记录在签章登记簿中,确保签章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4. 公文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冀政[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政〔2008〕54号2008年5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0号2009年2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和企业等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有的地方和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在地方和部门滞留时间过长,没有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和审批时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省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且未说明情况;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一些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体例格式不规范,或篇幅冗长、质量不高;公文秘密等级、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求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向省政府报送的简报种类繁多,有的简报内容空洞等。

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切实做好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报送省政府公文工作。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公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现对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进行制定。

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 公文的起草与审核(1)公文起草应准确、简练、条理清晰,语言通顺,措辞规范。

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起草人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发布。

(3)公文的审核应有一定程序,应经过所在部门的主管审核、办公室的负责人审核,并最终由机关负责人签署。

2. 公文的编号与登记(1)公文的编号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唯一性和系统性。

(2)公文的登记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公文的基本信息,包括公文的标题、编号、发文日期、来文单位、文件份数、页数等,并进行归档。

3. 公文的印制与装订(1)公文的印制应统一使用机关印章,保证印章的安全和完整性。

(2)公文的装订应采用统一的规格和标准,确保文件的整洁和易读性。

4. 公文的传阅与批示(1)公文的传阅应按照正式渠道进行,不得随意传阅或外泄。

(2)公文的批示应明确、简洁,不宜过多,确保批示的及时性和实用性。

5. 公文的分发与汇总(1)公文的分发应根据需要进行,在保证信息传递的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对于涉及重要事项或机密信息的公文,应进行汇总和归档,以备查阅和参考。

二、公文管理规定1. 公文的分类与归档(1)根据公文的内容和用途,对公文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查阅。

(2)根据公文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对公文进行归档,确保文件的存档和档案的完整性。

2. 公文的传送与传真(1)公文传送应采用正式的渠道,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传递。

(2)公文传真应遵循机关的相关规定,确保传真件真实、完整。

3. 公文的保密与安全(1)对于涉及重要事项或机密信息的公文,应加密传送,并严格控制查阅权限。

(2)机关应加强对公文的保密教育和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2.03•【字号】冀政[1982]244号•【施行日期】198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冀政[1982]244号1982年12月3日)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一、奖励(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予以奖励:(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办事效率高。

完成任务好,在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者:(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在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方面,对国家和集体有较大贡献者;(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对改变当地和所在单位的面貌,发挥了优异才能和作用者;(4)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者(5)敢于坚持原则,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做坚决斗争,对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显著功绩者;(6)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应给予奖励者。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奖励种类的使用,要以工作成就和对国家对人民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

其中升级、升职、通令嘉奖三种奖励,只适用于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和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公文格式、类别、规则、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格式、类别、规则、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编辑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文是公司范围内具有特定效力、强制作用及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执行公司领导意图、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具。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严格遵守公司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部是公司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章公文行文规则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六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七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各子公司的下属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所在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受理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后,如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转报,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八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四)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 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 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 二) 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 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 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 三) 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 四) 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及下属各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
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公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与互动。

2.科学高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减少重复劳动。

3.规范统一:确保公文格式、流程的统一,并提供必要的标准和模板。

4.全程可追溯:公文处理过程应留下完整记录,确保透明度和监督。

第二章公文处理程序
第四条公文处理程序包括拟稿、审核、签发、领导批示、印制、传阅
等环节。

关键环节如下:
1.拟稿:按照规定的公文格式,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内容,确保
语言简练、通俗易懂。

3.签发:经审核无误后,由主管人员签发,并盖章确认。

4.领导批示:根据需要,将公文提交相关领导进行批示,批示内容留
存备案。

5.印制:经签发和领导批示后,使用指定的印章进行盖章,确保公文
的合法性。

6.传阅:将公文在内部传阅,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公文内容。

第三章公文分类和编号
第五条公文应按照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

主要分类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来文来电进行答复、处理和转交,以及对局内公文的起草、修改、审核、审核、印发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信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第五条具体的公文处理工作应根据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特别加强保密措施。

第七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文的保存和查询。

第二章来文来电的处理第八条对于来文来电的答复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来文来电的性质和内容确定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九条对于一般性的来文来电,应在收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需调查研究后回复的,应在收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来文来电,应优先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问题的来文来电,应按照保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及时记录,对于有关内容,应分类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其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需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章局内公文的处理第十五条局内公文的处理包括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和印发等环节。

第十六条具体的起草和审核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和重要性的公文进行制定。

第十七条公文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公文的签发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在公文上予以签名和盖章。

第十九条公文的印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在公文上注明印发部门和印发时间。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委通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根据《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是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要求的文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等机关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办公室负责管理委机关并指导委属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收归建档。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机密安全。

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章公文及种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用公文(以下简称公文)系指政府系统的请示、报告、批复等十九种公文。

主要有:(一)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三)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批准。

(五)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另外还有命令、公告、通告以及普通公文中的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简报、办法、规定、章程、讲话稿等。

第三章行文规则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六条请示应一事一议,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报或抄送形式。

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我委名义印发,可采用两种形式:一是简要草拟一份印发原请示的通知,连同原请示复印件一起下发;二是根据批复内容拟一份详细复文稿(不印发请示),但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批准”。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管理,特制定本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一、行政机关公文包括公告、通知、命令、决定、报告、请示、批复等,其形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

二、公文的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包括文件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确保公文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公文,但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书的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拟制一、公文的拟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公文的拟制应当注重语言的简明易懂,避免使用歧义、模糊或复杂的措辞,以保证公文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三、公文的拟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确保公文内容的完整、恰当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一、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合法行使和相互制衡。

二、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责任意识,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履行审批职责。

第五章公文的颁发一、公文的颁发应当人性化、便捷高效,采用适当的传递方式确保公文的及时送达。

二、公文的颁发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和执行要求,确保公文的及时执行和落实。

三、公文的颁发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章公文的归档一、公文的归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保存和可追溯。

二、公文的归档应当分类整理,便于检索和利用,避免信息的重复和混乱。

三、公文的归档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机关的权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0]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0]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0〕42号2000年12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0‟42号目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保障公文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向社会公开的公文、向个人的公文等,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标准。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与审批第一节公文的起草第六条公文的起草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机关业务知识,详细了解公文的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公文的起草应准确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要求,内容应准确、简明扼要,避免使用含糊、含糊的词语。

第八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条理性,确保行文层次清晰,重点突出。

第九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格式的规范,包括公文的标题、发文机关、正文、附件等,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标准。

第十条公文的起草应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起草效率和准确性,鼓励使用电子编辑工具。

第二节公文的审批第十一条公文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进行,确保行文程序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公文的审批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机关业务知识,并详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三条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及时审批,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不得迟延。

第三章公文的签发与送达第一节公文的签发第十四条公文的签发应由行文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进行,签发人员应详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五条公文的签发应在公文上注明签发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发日期,确保签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公文的签发应及时进行,不得迟延,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加急处理的方式。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民发[2001]14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民发[2001]14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2001]144号2001年5月30日)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根据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我部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种类民政部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民政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民政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民政部公文的主要种类有:(一)民政部令公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1.公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项。

2.公布全国性民间组织登记、注销等事项。

3.以民政部名义公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民政部决定1.对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作出安排。

2.表彰全国民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民政部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五)民政部请示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

(六)民政部批复1.答复下级民政部门的请示事项。

2.批复民政部职能范围内的请示事项。

(七)通知1.传达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规划等。

2.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办字[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办字[2003]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公文体例、格式应规范,内容要准确,文字精炼,由设区市政府或省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和联系人。

除重大社情、灾情和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各县(市、区)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

二、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方可报省政府。

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

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本部门具体意见报省政府。

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各设区市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文;如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但确需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的,一般情况下应事先与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并在文中加以说明。

三、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事项,或办理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的公文,应当及时报送,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的,除紧急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省政府领导另有要求的以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设区市、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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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00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和会签人。

1.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

年份应当用全称。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4.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5.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同行右侧适当位置。

“请示”类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

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

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

命令(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3.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

4.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命令(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排列在后。

5.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

6.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三)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

1.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标注在落款之下、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有适当间隔。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下行文从本级行政机关的主题词表中选择。

2.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抄报)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

3.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的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如重大社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根据需要并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代表本级政府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和部门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向政府请示,下级政府需同上级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发函联系,不要报经上级政府转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二十六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草拟公文。

属于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政府发文时,一般由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一般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一般由综合部门或者办公厅(室)拟稿。

第二十八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起草公文所依据的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审。

第二十九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对不需要行文或者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的。

提出意见报经领导同意后,退主办部门。

第三十一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三十三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公文,分办件和阅件两种。

办件是指需要收文单位办理的公文。

阅件是指应当由收文单位了解来文内容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六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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