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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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00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和会签人。

1.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应当用全称。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4.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5.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同行右侧适当位置。“请示”类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命令(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3.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

4.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命令(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排列在后。

5.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

6.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三)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

1.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落款之下、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有适当间隔。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下行文从本级行政机关的主题词表中选择。

2.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抄报)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

3.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的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如重大社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根据需要并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代表本级政府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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