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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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

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4)

(一)隐私权的含义 (4)

(二)公众人物的含义和分类 (5)

1.自愿性公众人物 (6)

2.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6)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容 (7)

1.身体隐私是公众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容 (7)

2.私人空间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容 (8)

3.私人信息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容 (9)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9)

(一)违法行为 (9)

(二)损害结果 (10)

(三)因果关系 (10)

(四)主观过错 (10)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11)

(一)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 (11)

(二)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 (11)

四、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3)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中出现的问题 (13)

1.“公共利益”标准的适用围扩大 (14)

2.公众合理兴趣的滥用 (14)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遵循的原则 (15)

1.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 (15)

2.关联性原则 (16)

3.不得滥用权利原则 (16)

4.适度、合理原则 (17)

五、结束语 (17)

参考文献: (19)

致谢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含义

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 )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中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于隐私权,学术界通说认为,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起源于1890年的美国,是由美国著名学者塞谬尔·D·沃伦

(Sameul D·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中提出。该论文也被认为是隐私权理论诞生的标志,同时,美国也是在立法上最早确立隐私权的国家。我国当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制度,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也就意味着隐私权制度将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被确立起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律制度,所以对于侵害隐私权的法律救济还只能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

(二)公众人物的含义和分类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是西方的一个专门术语,指的是著名的广为人知的重要人物。在我国,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都是因特殊才能、特殊成就、特殊经历或特殊地位,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重要人物,包括:政府官员、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文化艺术家、科学家、皇亲贵族、战犯、罪犯以及社会公敌(如毒枭、恐怖组织首领等)易受公众关注的人物。我们一般从公众人物的主观目的上,将公众人物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两种类型:

1.自愿性公众人物

该类型是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①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主要包括: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政府官员等,他们成为公众人物是主观上希望并努力的结果,同时在客观上也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是指那些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所造成的。由于这些重大事件具有新闻价值,与之有联系或受牵连的人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在他们成为公众人物之前或成为公众人物之时,没有明示或默示希望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思。②这类型的公众人物包括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买彩票中奖者等。对于这类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他既可以从这类偶发事件及影像中退出来,不再成为公众人物,但也可以借助这种偶发性事件而追求更大的知名度,从而享受名人效应。

一般而言,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公众人物在隐私权限制的区别在于:对于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要始终受到限制;而对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在其未转化成自愿性公众人物之前,对其隐私权的限制,也仅限于在使其成为公众人物的偶发性事件中,当其转化成自愿性公众人物时,其隐私权也要受到限制。

一个人不可能始终生活在公众的视野中,当他们退出公共舞台,就不会像以往一样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他的生活言行也不再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也就不再是公众人物,此时,他们就可以享有与普通公众相同的

①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②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隐私权。如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因某一偶发性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如果事件结束,影响消除或时间流逝,则不在是公众人物。但是对于自愿性公众人物,如歌星、影视明星等,它们的个人作品、事业,在他们退出公共舞台后,还是与公共利益相联,那么他们还可以认定为公众人物。并且,也是对这一类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探究。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容

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著名的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就他们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中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我们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并在他人的合理使用围受到必要的限制,而对于其他情况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与普通公众享有同等的待遇,因此,公众人物隐私权并未被完全的剥夺,只是在保护的容上与普通公众不同。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体隐私是公众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容

身体隐私是隐私权的最基本容,公众人物也不例外。特别是身体隐私中的“阴私”是最为底限的隐私。通常情况下,“阴私”被认为是男女两性之事,阴私除了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外,还应当包括有关的人体秘密,如人体的生理缺陷、指纹等信息。这样看来,身体隐私就等同于“阴私”的概念③。把身体隐私认定为私人生活中最为私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包括披露他人裸体照片,不仅会损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且还会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身体隐私,即使是作为公众人物也应当受到与普通公众同等的保护。而在08年③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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