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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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务院《试点方案》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公司试点总体方案中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要求都作了阐述。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共谋企业发展的有效保证。现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和职工是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工会依法代表本企业职工。企业方面首席代表应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工方面首席代表应为公司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理、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
2、进行相互合作、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原则;
3、企业与工会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第二节平等协商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和劳动合同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企业与工会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7—11人,组成人数应对等,代表人选由各自确定,并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的代表应相对固定,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对方。当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为临时首席代表。
第六条双方同意,企业和工会可分别指派1—3名熟悉有关情况的人员担任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列席协商会议,但不直接参加协商讨论,仅对有关协商内容作解释说明,并接受对方代表咨询。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应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平等协商。会议一般半年一次,必要时也可不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商;可专项内容协商,也可综合内容协商。但必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告知协商的内容和协商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一般问题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即可形成协议;重
大问题应协议草案,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生效。
第九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与工会双方均有权要、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资料。
第三节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继续和书面反映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原则上与平等协商内容相同,是平等协商的反映。内容主要反映以下方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女职工特殊保护其他须双方商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的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的有关依据及各自承担如主要义务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得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企业职工公布。
第四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企业党委、上级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8—12人组成,成员由党委、行政、工会、职工代表组成。检查的情况应有书面材料,并有权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作出限期整改通知,有关方面应予执行。
第十四条检查小级对集体合同执行检查情况应每年向公司职代会作出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除因本人严重过失之外,参加协商、签订合同和参加检查监督协组的成员,企业不得任意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第五节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与工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