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衢州市金融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市金融稳健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衢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衢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各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各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若涉及《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四条各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一律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各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衢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和撤销;(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发起设立新机构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违规经营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三)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四)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五)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六)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七)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八)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村镇银行新发生单笔200万元(含)以上、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户3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九)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十)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十一)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是指金融机构向相关监管机构定期提交金融统计数据的过程。
这些数据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监控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风险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格式进行数据报送。
一、报送时间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报送时间通常为每月、季度或年度。
具体的报送时间将由监管机构提前通知。
二、报送内容要求:1. 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资产负债表数据:包括资产和负债的详细信息,如存款、贷款、债券、股票等。
- 利润表数据:包括收入和支出的详细信息,如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等。
- 现金流量表数据:包括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详细信息,如存款净增加额、贷款净增加额、投资净增加额等。
- 风险暴露数据:包括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的详细信息,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数据报送的格式要求:- 数据报送应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如Excel表格。
- 表格中的数据应按照监管机构提供的模板进行填写,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 数据报送时需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报送方式要求:1.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 网上报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监管机构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数据报送。
- 电子邮件报送:金融机构可以将数据报送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监管机构指定的邮箱。
- 纸质报送:金融机构可以将数据报送文件打印出来,并邮寄给监管机构指定的地址。
2. 报送文件的命名要求:- 金融机构在报送文件时需要按照监管机构提供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确保文件的可识别性和归档管理的便利性。
- 命名规则通常包括金融机构名称、报送时间和报送周期等信息。
四、数据报送的监管要求:1. 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指在金融行业中,对统计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制度。
下面是对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的概述。
首先,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明确了统计的范围和责任。
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各类金融机构要自觉履行统计报送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程序。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送周期,收集和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同时,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数据管理和报送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统计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同时,金融机构要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不得对统计数据进行篡改和伪造。
第四,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检查。
金融机构要接受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完成各类统计任务。
同时,统计部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利用和应用。
统计数据是指导金融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
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数据支持。
同时,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统计调查和统计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促进金融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保障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金融机构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报送,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金融发展和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各金融机构: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我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大连市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人民银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一)存款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三)违规经营、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四)导致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活动;(五)因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七)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八)重大涉诉事件;(九)发生重大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十)发生诈骗、盗窃、抢劫、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十一)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境内业务开展;(十二)重大信贷风险事件;(十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巨额保险赔付;(十四)其他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统计的科学性、有效性,更好地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和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对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制度(附件1)。
1.中长期贷款增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相关指标,用于反映一年期以上的信用卡及账户透支金额;
2.资产方增设“其他债权投资”一级科目及其中项,用于反映金融机构投资的除贷款、票据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
3.存单发行项下“境内其他机构”更名为“境内金融机构”,用于统计保险机构或特定目的载体等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额存单;
4.终止证券资产/负债项下代售、代购指标。
(二)24家主要金融机构日报统计制度对大额存单项下增设境内金融机构相关指标(附件2)。
(三)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增设按贷款主体行业分类相关指标,并在受金融机构委托发放给房地产业的委托贷款下增设金融机构分类相关指标(附件3)。
(四)根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印发),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概述】1. 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流通、资金调度和风险管理等功能。
统计是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基础。
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性】2.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透明化,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挑战】3. 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态及数据类型日益复杂,因此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如何统一数据报送标准、规范数据统计程序、提升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运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地区的统计要求,需要建立国际统计制度和国际统计合作机制。
【解决途径】4. 为了应对金融统计面临的挑战,需要积极推进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报送数据,同时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监管。
另可以加强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处理金融统计数据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保证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展望】5.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金融统计制度需要不断跟进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积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提高金融统计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为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结语】6.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保障,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和交流,不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1. 李华. (2020). 金融统计制度对金融市场的作用与挑战[J]. 统计研究, (12), 122-124.2. 王强. (2021). 金融统计制度的完善路径与机制构建[J]. 经济研究, (7), 75-77.【续写】【概述】7.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增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以及可能引发金融不稳定的事件等;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辽宁省境内的各类金融机构。
辽宁省境内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报告,其他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指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报送工作,确定相应联络人员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联络人员变更应事前报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人民银行成立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规则
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规则标题: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规则解析与应用导语: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的数据来源,人行金融统计日报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因此了解和掌握其报送规则对于金融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解析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规则,并探讨其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
一、报送概述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定程序,统一采集和报送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数据,用于进行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
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 报送频率:人行金融统计日报通常以日报的形式进行,即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节点每日报送相关数据。
报送频率的高效性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稳定、快速、准确的数据采集和报送能力。
2. 报送内容: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内容丰富和复杂,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指标等。
报送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决策有着重要影响。
3. 报送要求:人行金融统计日报对于报送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所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等方面。
金融机构需按照统一的规范报送数据,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二、报送规则解析1. 数据报送要求: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的主体为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人行规定的数据报送要求,提供包括主表、附表等多个报表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2. 报送时限: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时限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的特定时间点,金融机构需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数据的采集、校验和报送。
及时准确的报送数据对于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3. 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报送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
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报送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应用与发展1. 数据分析与风控: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数据对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数据分析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辖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辖以外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也可视情况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辖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当地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二章报告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省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 本系统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境正常营业的情况;(八) 开展针对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2020年版
20分
5.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对统计基础信息变动、统计管理体制变动、统计部门及 人员变动等与金融统计业务开展和金融统计数据变动有关的事项,应按照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进 行报备。
15分
6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处, 其中“3”由支付 结算处牵头、营 业部参与)
6分
6.工作配合情况。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自评估,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监 督检查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积极应对社会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的监督评价; 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支持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项 业务调研、意见征求、制度起草等工作;按要求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临时 性工作。
4分
7.创新创优情况: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方法有创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成效突出,得到广泛认可或好评;运用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化解矛盾, 防止矛盾激化。
15分
7
金融科技 (科技处)
1.严格落实金融科技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创新产品规范管理。
15分
2.严格落实金融标准化工作要求,配合开展各类宣传、调研等专项活动。
15分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21〕3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范围和要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人民银行和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事项,并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工作,不得由所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辖内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报备。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按照要求制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向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各单位的金融统计事项。
二、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日期-单位-报备-内容,具体有如下四类:(一)【yymmdd】XX行_报备_机构变动(二)【yymmdd】XX行_报备_制度落实和制度变动(三)【yymmdd】XX行_报备_数据变动(四)【yymmdd】XX行_报备_人员情况三、机构和人员报备要求(一)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须填报《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和《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报表格式见附表,其中《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由各金融机构填报,《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填报。
(二)人员情况只须报备各单位本级统计人员情况,但应将本级统计员全部包括在内。
《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于2021年2月28日前进行首次报备。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对特定的金融统计事项进行报备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监控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
首先,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经营状况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发现和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性。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金融监管要求,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通过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金融机构的合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事项、报告频率、报告方式等。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各类金融业务的规模、收入、支出、风险因素等。
报告频率根据不同的报告事项而定,通常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季报等。
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线上报备、线下报备等多种形式。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实施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准备好报备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其次,金融机构通过指定的报备渠道,将报备数据和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收到报备数据后,将对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最后,监管部门根据报备数据的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总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报备制度提高自身的合规性,促进自身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是金融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doc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银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本行金融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金融统计报表编制、审核人员职责,提高本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关于《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化》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金融统计工作是指我行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上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第三条本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部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部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二章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管理第四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七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总部计划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操作客户端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使用客户端报送系统的业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使用系统,严禁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装有客户端报送系统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人、专用,严禁其他人使用该计算机,严禁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与金融统计系统数据报送无关的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
(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
(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
二、2012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2012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一)日报:各金融机构每工作日14∶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
前一工作日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
(二)周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
(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
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
(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二)各报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备内容填写报备资料,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相结合方式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
各报备单位在报送报备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须将纸质资料经报备单位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
对统计工作或统计数
据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报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备。
(三)所有纸质报备资料均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备,另一份由报备单位留存,以备查阅。
(四)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生产系统中必备的合法性关系、校验关系等参照信息情况。
(五)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相关文件、会计或信贷业务对统计对照关系表、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业务变动有关资料;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应外部要求进行数据调整时,应提供外部机构检查结果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报备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事前报备。
对于预期将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尽早进行事前报备,并提交相应解决预案。
(二)定期报备。
对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应在制度落实时限之前的至少15个工作日内报备。
对统计数据出现的较大变动,应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对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动,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三)实时报备。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发生调动、离岗等变动时,应在变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
应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报备的其他统计事项,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备。
五、其他
(一)各单位报备情况将纳入金融统计工作考评,不按规定报备的,视为统计漏报,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报备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对所管理及所属单位制订相关制度。
(三)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
附表2。